技术价值分界及其决策的伦理指向研究
——以保罗的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分界理论为例
2021-12-31徐怀科
徐怀科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0 引言
技术价值是指技术对人的有用性,技术价值分界是指不同主体间价值认知和选择的界限。从主体间关系角度审视,技术价值不具有普遍意义。任何技术不可能无代价地同时给所有主体带来均衡或相同利益。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有些人成为受益者,有些人成为受害者;有些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或满足,有些人却被忽视或受到侵犯。这种主体间利益和权利关系以另外一种方式界定技术价值界限,即基于伦理维度的技术价值界限。技术价值划界方法成为根据投资收益关系之外衡量技术政策是否科学和公正的一个重要影响因子。
如果把技术价值分界研究划分为间接和直接两个阶段,那么国内外学者对技术价值分界的研究与讨论可谓由来已久。其中,前期以技术间接价值研究为主,分界理论处于隐学阶段;后期则转为直接价值研究,分界理论进入显学阶段。
自19世纪中后期以来,马克思·韦伯、海德格尔、卢卡奇、哈贝马斯、马尔库塞及其继承者就技术价值进行了广泛讨论,其中暗含了一些抽象界定技术价值的分界认知。总体而言,他们多从技术本质出发,以技术和人类社会二分为根据,以主客体关系为对象,探讨技术对人类的价值关系,特别是技术异化价值。就技术价值分界主体取向而言,吴桂韩[1]指出海德格尔的“共在”主要指人的类主体。这种主体性在伦理上无法解决自我与他人的冲突[2],在决策上容易远离“公众生活场域”[3],失去主体间价值差别,对后果不确定和抗解等技术价值界限问题的探讨较少。
关于技术价值划界的直接研究大都隐含在公共决策理论之中。与人的类主体性质不同,以Healy[4]为代表的多元主义走向反向,突出主体间价值认知和选择差异合法化,提出所有参与者的相关知识、意见和观点都应采用的主张。这固然兼顾了价值的主体间性,但夸大不同意见和个体价值选择权利,极易造成同一技术产生多个价值界限。既然有多种界限,那么其中必然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增加制定合理决策的难度。Taylor等[5]认为,多数原则决策比共识原则决策效率更高、质量更好,但多数决策原则有可能导致技术的真实价值或风险因多数人无知而被否定或隐藏。在讨论应对气候变化这类后果不确定事件时,Colglazier等[6]认为应首选积极后果,尽量避免负面后果的决策建议,强烈反对为利益而选择对不确定风险进行赌注的行为。在价值认知选择上,科学家和决策者为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核心主体,利益相关者主体缺失较多。
技术自身内含多重价值,这些价值往往因主体间差异而有分殊。无论是对技术持以目的论、工具论抑或是行为论,人终究还是控制技术的主体与主宰者,不同主体对技术价值的认知和选择直接反映主体间利益关系。尤其对于后果不确定和抗解类技术,不同主体之间的技术价值关系既涉及深层次伦理问题,又涉及技术决策和实践公正问题。
本文将保罗关于主体间价值共识的科技决策理论引入技术价值划界认识和方法中,探讨如何通过主体间价值共识给后果不确定技术划定一个理性价值界限,为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利害关系兼顾的参考依据。
1 技术价值划界方法
1.1 定性分界法
早期,国内外学者多以技术异化或技术负面效应为依据,阐释技术对自然和人本的侵蚀。在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的招引和策动下,“通过科学和技术征服自然在17世纪以后日益成为一种不证自明的观念”[7]。技术成为解构人与自然、神和上帝关系的钥匙,使自然界成为可操作和可征服的对象。在人类非理性物质欲望的驱使下,技术在物质变换中的神奇力量从早期的微不足道到逐渐超越自然极限,现已走向自然的对立面。当今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已从早期对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后果研判变为当下不争的事实,这是技术与自然之间存在价值界限的证据。同时,技术也走向人的对立面,解构人自身及其与社会的关系。马尔库塞认为,技术剥离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相应生活方式。因此,海德格尔认为技术发展是可怖的,它超越了控制它的人类能力,并最终控制了人本身[8]。其实,这种控制已渗入并扭曲了人的社会属性,使个人丧失了个体性,诱发了主体间利益冲突和权利公正问题,成为卢梭所谓社会道德沦丧的主要原因,确证了技术在价值上对主体的区分。
此类对技术负面价值的讨论,实际上是从定性角度界定技术价值界限,是技术在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价值界限的前期形态。这种分界法就是在科技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凭借归纳和演绎,对科技发展后果提出一种缺乏事实的反思,以整体否定技术价值的悲观论为旨趣,与人的行为应当与否没有关系。在认知主体中,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只是小众或个别。因此,在早期科技决策中,它只是以一种意识形态或启蒙知识的形式而存在,直到近代技术产业化的负面影响逐渐被科技事实证明之后,才成为决策参考的显性要素。如果对技术价值界限进行分层,那么定性分解法是技术价值的顶层分界法。
1.2 定量分界法
定量分界法就是根据已有的科技事实,经过相应运算法则,计算出技术应用后果的不同利害状况,选择利益最大化选项作为分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算法:第一,模型法。以建模形式确立相关因素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根据系统运行规律,结合现实情况,计算出不同要素在各种假设情况下对运行结果产生的影响,然后选择最优结果作为决策依据。Froyn[9]、Kwakkel等[10]将“鲁棒决策”和“动态适应性决策”两种机制引入这种模型运算,将其作为实现决策效果最优的方法。第二,效益计算法。在现实和各种假设条件下,比较不同投入和产出情况,根据投入与收益大小,以投资者收益最大化作为决策直接选项,多用于经济和工程等微观层次投资决策[11]。第三,权重法。此种方法有多种应用形式,但基本要旨在于在后果不确定性要素和多属性决策环境下,决策者对不同决策要素权数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选择决策者认可的最优方案作为决策依据[12]。
采用定量划界法的前提是决策者拥有或可通过一定途径或方法获得相关技术价值较为准确的数量信息,可以准确知悉决策后果,能够精确计算行为代价和收益。但是,当信息不全时,决策者就需要面对不确定性[11]。尽管有些权重算法也采用专家意见设计,但专家权重只对投资和收益关系证明产生影响,调整决策方法无法解决公众与决策者之间的信息量差异,也弥合不了主体间的价值分歧,决策的直接根据最终还是要落在投资和收益关系上。在技术价值分界问题上,不确定性的主要特征就是相关科技事实信息不全,无法直接进行后果运算和准确预判。因此,在决策参考方面,定量分界法有其局限性。
1.3 伦理分界法
超越技术价值认识、判断、选择和承载的主体间差异而直接讨论技术价值本身,在伦理上是偏中性的,这已是科技哲学界普遍认可的观点。但是,海德格尔[13]在论证技术本质时指出:“单纯正确的东西还不是真实的东西,唯有真实的东西才把我们带入一种自由关系中,即从本质看关涉于我们的关系中。”就技术价值而言,单方面判断它的善和恶或好和坏往往容易失去价值载体、多样性和全面性,只有把它放在主体间关系中,反映主体间的公正性,才能发现其理性价值。邦格[14]认为,与科学不同,技术在伦理上不是中性的,它涉及伦理学,并且游移在善与恶之间。这种游移除涉及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外,还关涉技术价值界限与主体间关系,即这种善恶在不同主体之间游移。Feenberg[15]的“技术统治论”突出技术对人日常生活的侵蚀和对交往的破坏,明确了技术负价值的主体间性,即技术对不同主体物质利益的侵蚀和基于利益交往的破坏,造成部分主体对其他主体在利益和交往权利上形成制约及统治的局面。
因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不同主体对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能力和认知水平及技术利益需求不同,对技术实践能力、动机和后果的判断也不同。因此,无论是从主观角度还是客观实际,技术实践都可能对不同主体产生不同后果。同一类技术在产生受益者的同时,也会相应产生受害者。无论这些受害者是不同社会群体还是生态要素,受益者与受害者同在,就像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关系一样。这既关乎技术的社会价值指向、大小及具体实现形式、趋势和程度,也关乎具体实践中不同主体因技术价值判断、选择和实践差异而引发的伦理关系,成为伦理认知、社会公正和决策的道德难题。
就伦理后果而言,技术对受益主体有正价值,在道德上是善的、好的;而对受害主体(环保主义者、动物保护组织等)则可能产生负价值,在道德上是恶的、坏的。即在技术应用过程中,其价值多重性和差异性把社会主体分离成受益者及受害者,或支持者、反对者和中立者。因此,如果忽略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差异,技术价值内容将是残缺不全的,其自身性质也是游移不定的,无法实现技术求真与伦理价值求善相统一,且往往产生真而不善的反主体效应或善而不真的反事实问题,从而导致相关决策陷入困境。
因为缺少基于科技事实的风险识别和计算依据,在技术价值主体存有分异的情况下,前述定性法和定量法已失去其价值划界作用,而反映主体间道德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伦理评价则成为技术价值分界的现实尺度及最后依据。伦理分界法是指根据科技外在价值的善恶关系,以主体间道德底线为界限,实现其善的最大化和恶的最小化或无害化,既维护受益者、支持者权利和利益,又切实保护受害者或反对者的权利和利益。其中,后者在技术价值划界中占有实质性伦理地位。可见,伦理划界法优先考虑技术价值实现的社会合理性,把主体间技术价值道德责任置于利益关系之上。
在技术决策中,主体间伦理关系从技术价值分界顶层理论下沉到实践层面,成为制定相关科技产业政策的有效依据。自然地,其决策理性依据也应当从依靠科技事实转向依靠不同主体间利害关系的认知和价值选择,以实现主体间的伦理兼顾。
2 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伦理分界法
对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的判断和决策失当,不仅成为伦理认知、社会公正和决策的道德难题,且已成为当代引发许多社会问题的诱因。近年来,新兴后果不确定技术在应用中所引发的社会群体分裂问题即源于此。
在风险和危害无法证实的情况下,受可见利益的诱惑,有些社会群体极力支持将这种后果不确定技术付诸生产实践,成为要求制定相关政策的推动者;而另外一些群体因对不确定性后果存在心理焦虑,担心自身利益及代际利益、环境权等受到侵犯而强烈反对此类技术应用,排斥相关产品,甚至爆发群体性抵抗运动,成为相关政策制定的抵制者和反对者。例如,转基因农业生物技术在美国、欧洲和印度等国的应用就遭遇过这种情况。
准许还是不准许使用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准许使用、如何消解主体间认知和价值选择差异,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处理得好,这种不确定性是机遇和资源;反之,则变成风险甚至灾难,并有可能加剧问题严重性,动摇人们对政府能力和政策的信任。
至今,大多数国内学者或决策者仍将这种不确定性研究与风险评估结合起来,采取定量法进行研究。而国外学界或决策者早已转向伦理研究,且在态度和方法上发生一些改变。在态度上,他们坚持认为不确定不一定有风险,要认可“不确定性是现代社会所固有的,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源,而不是一个问题,要学会拥抱不确定,学习探索和处理这种问题”[16];在方法上,“需要关注科学知识和不确定性是如何从科学环境转化为政治环境的”[17],研究如何把科技后果不确定性转化为决策根据所需的确定性。对缺少科技事实支撑的后果不确定技术,其价值界限界定还是要放回价值最终决定者——主体间关系认识上。即根据主体间伦理关系,在价值善恶属性上作出最终裁定,由主体间认知和价值选择的确定性决定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界限,从而厘定决策所需的确定性依据。
2.1 从伦理维度减少和降低后果不确定性
针对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虽然没有判断或消除其不确定性风险的能力,但科技决策也不能缺少理性依据。目前,就发达国家经验和本国决策需求看,这一根据就在于从主体间伦理关系角度处理好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善恶标准、利害关系、主客观界限等问题。从伦理角度审视,其目的是既恰当地实现科技价值和保护受益者利益,同时又不对他者构成利益伤害和权利侵犯,抑或是在知情情况下接受或承担最大限度损害。超过这一可接受的最大限度,即少数主体不愿意承受权利和利益损害,就是政策应当考虑是否禁止发展和使用该项技术的基本条件,这是目前学界或决策者普遍认同的一种减少或降低后果不确定技术产生恶的后果的前提,也是将不确定性决策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一种方法。这种决策方法具体体现了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处理高风险或后果不确定发展与环境关系的“谨慎原则”或“预防原则”的要义。
2.2 主体间共识对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的划界
目前,实现上述目的的通常做法是,不同利益关系主体通过对话和协商,在相互间对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及其判断的承认或怀疑或诘问中,各自表达对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的判断及应有权利的声张。辩论既可能产生相应价值共识,即主体间关于技术价值认识、判断和选择的通约性,也可能产生价值冲突和对立。这种共识不是由多数原则决定的,而是对话主体一致同意的结果。而对立本身也是划定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的一种界限,是对共识在决策价值上的一种反证和补充,即在对话基础上兼顾各群体的相关利益,尤其是对那些被期望接受最大风险的人的关切[18]。也即,在决策过程中,对于后果不确定技术,如果不同对话主体之间可以达成共识,则政策应该考虑在哪些规定下准许使用;如果达不成共识,从伦理角度看,在政策上应以禁止使用、暂缓使用或谨慎施政为宜。这种方法可“使技术价值不确定性转化为一种客观性和主观意见量化的可能性,从而把科技事实不可测的不确定性转化为另外一种主观价值认可的确定性”[19]。这一共识或冲突是划定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界限的依据,也是制定后果不确定技术政策的理性依据。
“通过真正对话和充分的价值讨论,可使决策标准更加清晰”[20]。事实上,这是在科技事实暂时不明情况下借助主体间伦理关系作为价值划界的一种方法,即西蒙所谓的“有限理性决策原则”。在决策根据上,对后果不确定技术,决策者暂时没有最优决策选择,转而依靠对话共识的次最优选项作为决策依据,这只是在科技事实确定性出现之前基于主体间道德责任和伦理关系的一种怀疑或假设,这种怀疑和假设是否符合科技事实,最终还得在未来才能证明。从科技事实角度看,虽然这种方法未必具有根本上的合理性,但它可以暂时避免单一或话语强势的受益者、受害者、科技专家或决策者等主体将自身价值偏好渗入决策事实之嫌,防止直接利害关系者、非直接利害关系者或部分人越俎代庖,产生决策风险偏好。
3 技术价值伦理分界的3个难点
Graffy[21]在其文章中指出,密西根州立大学保罗在其多本著作和相关文章中讨论了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价值分界问题及方法,认为农本主义在历史上本来就是一种以美德为基础的哲学,但20世纪以来逐渐被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平均主义和工业主义等自由主义哲学所取代。在他看来,古代或传统农本主义德性可以与自由主义哲学相融合,所以他坚持把农业活动看作是一个德性生态系统。为此,他把工业社会技术风险理论归入其农本主义道德建构中,以现代农业技术为例,以主体间技术价值认知差异和分化为依据,从社会学、伦理学视角研究现代农业技术价值分裂和分界问题,为技术价值道德分界研究提出自身伦理学研究范式。
在保罗的农业技术哲学中,技术社会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主体对技术价值选择、判断、利害关系的认知差异和后果关注。他认为,技术价值评价主体包括科学家、技术专家、大小农场主、消费者、农业技术生产及经营公司、决策者、政府机构、立法机构、关注环境和动物权利的公益性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等对技术后果有自己认知倾向、权利主张和对话能力的广泛参与者,是不同技术价值和利害关系的直接承担者、参与者或代表者。对于农业技术,尤其是现代农业生物技术,这些主体往往根据自身利益或自我认识对技术后果进行价值认知和利益判断。主体间不同技术价值主张和冲突折射出与技术相关的社会责任感、正义观及主体利益差异[22]。例如,在美国产生广泛争议的BST(Bovine Somatotropin)技术,虽然其有助于提高生产力并给部分生产者带来利益,但有可能产生3类可预测的不利结果:一是对不同奶农的影响,在BST技术支持下,大中型农场因自身资金和规模优势获得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小的奶牛养殖户因缺少资金或不便于使用BST技术而在竞争中被淘汰掉;二是对非人动物健康的影响,使用BST技术会增加奶牛乳腺炎和乳房炎发病率,既影响牛奶质量,又会引发动物福利问题;三是对环境的影响,其中包括食物安全问题[22]。对于支持还是反对BST技术,是消费还是拒绝使用BST技术牛奶,不同主体的价值评价和态度不同,在价值选择上出现分歧。这些分歧是技术理性价值界限模糊的结果,却左右着技术价值可实现的程度和范围,因此产生主体间分裂或对抗的社会问题。
保罗将主体间利害关系认知和利益选择差异作为技术决策的一个根据,重点讨论涉及技术社会价值冲突的3个基本概念,也是本文技术价值分界的3个难点,即一般技术价值边界、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边界和涉及抗解问题的技术价值边界。
3.1 一般技术价值边界
在哲学史上,道德判断一直注重群体间边界划分,这是古希腊哲学的传统。边界是正义、特权和义务的分界,它包含对不同主体行为的限制,而不关乎有利后果[23],即对他者利益侵犯有害程度和范围的一种不可逾越的边界。越过这个边界,在道德上就进入恶的空域。
保罗从社会公正和道德关怀角度区分技术价值利与害的主体间性,通过比较功利主义,特别是后果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价值观分析技术价值主体间差异,并提出相应决策依据。他认为,对于社会变化是否正义的评判标准,功利主义根据这些变化产生的效益与受影响者承受代价的比率裁定;而权利理论却认为,在权利受到尊重和执行情况下可以接受,相反则不能接受[23]。二者对技术价值中利与害的判断结果存在巨大差异,背后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价值观差异和力量的博弈。如果把某项技术受害者和受益者放在一条代表技术价值的线段两端,按照功利主义价值观,技术价值界限将无限向受害主体端靠近;相反,按照自由至上主义价值观,技术价值界限将向受益主体端靠近。所以,依据价值观不同或相反主体对同一技术进行价值划界,就会产生两个界限。两个界限间距离较大,说明受益者(支持者)或受害者(反对者)一方利益或权利受到侵犯的程度比较严重;如果间隔距离较小,说明双方受侵犯的程度较低或互有妥协;如果没有间隔,则说明双方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如何保证所有主体实现技术价值最大化,也就是在不同主体间产生一种价值共识,这涉及主体间理性技术价值界限划分方法和原则。如果主体间没有产生价值交叉条件和机制,这一理性界限就不会产生。
3.2 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边界
上述边界问题是在共同语境中不同主体知情情况下产生的价值观差异和利益博弈过程。然而,有些技术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或不可预测性,既不能被技术自身证明,也没有一个被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权威依据,更不能凭理性直觉或道德直觉轻易下结论,这是技术价值分界中一个特殊而普遍的现象。对于这类技术,无论是技术本身、社会各类主体,还是社会生产实践,都只能证明当下可见的经济利益或价值,并不能证明其未来或潜在危害,如某些涉农转基因技术。对这些价值不确定技术,单一功利主义或权利理论同样面临价值判断和选择难题,既有极力推广的拥护者,也有强烈抵制的反对者。在应用这些技术时,如果无法界定不同主体自身或代言者的权利和义务,技术价值界限自然就难以厘清。因技术价值判断困惑而引发的对技术后果恐惧或崇拜的现象,在无法确定各方决策权重的情况下,决策者往往无从下手,这已成为当今社会新技术应用经常面临的问题,各国或地区不同群体对发展转基因农业后果的怀疑和争论即属于此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多凭已有经验或有限证据判断技术价值大小和存在形式,其中有一部分是主观认识,且或多或少地掺杂着利益偏见或认知不可信问题,甚至相关专家之间也无法达成共识。此时,“面对专家之间相互冲突的结论,除依靠高度主观因素判断或选择相信以外,别无他选”[22]。于是,权威主体的道德、公正、诚信等人格成为其他个体理性判断的依据和知识信仰,反而并未关注技术后果本身的利与害。就BST技术而言,消费群体对健康风险本身反应不大,但对于技术不确定性及BST技术与牛奶安全问题认知上相信谁的反应较大[22]。他们自己没有认知和判断能力,只有自问“谁的结论更值得信赖?我应该相信谁”?于是,在技术风险缺乏实证情况下,对权威人的道德信赖成为技术后果利或害的判断和选择依据。实际上,这是相关主体受知识和能力限制,在自身遇到困惑时所产生的一种信任投靠或选择心理需求。
“伦理”一词指限制人的行为举止的原则或标准,或是判断其行为正确、良好和适当的准则[24]。面对后果不确定技术,人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也失去相应伦理确定性,无法直接从支持或反对使用这些技术来判断人性善恶或相应主体行为对错。保罗认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兼顾原则为制定相应理性技术政策提供了一种伦理正当性支撑。同理,这也是从伦理维度划定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界限的一种方法。
3.3 抗解性技术价值边界
1967年,Churchman[25]首先提出抗解问题;之后,Peters[26]界定了其含义和特征。与原因清晰、后果预知难度较低的非复杂问题不同,抗解问题可能是涉及多种原因且内部要素间为非线性动力关系的复杂难题;每个抗解问题的处理方法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比较好和比较差之分;在处理问题时决策者不允许犯错,必须一次性解决,而且不能通过低风险试错实验反复修补[27]。如果处理不当,这类问题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后果,而且越是滞后处理,难度和代价就越大。
技术价值抗解性来源于技术自身缺乏界定理性价值的依据;同时,因为技术价值后果高度不确定造成主体间存在不可调和的价值冲突。因此,决策者拥有较为准确的价值划界知识和信息是解决问题的客观条件,而获得主体间价值共识则是主观条件。
抗解性技术价值分界问题与后果不确定技术有相似之处,但分界方法有其特殊性,解决问题的策略也有所不同。它需要主体间增加额外信息,把其中的不确定性或关系不可调和性降维成近乎可认知和可协调的待解问题。在产生抗解问题的两个核心原因中,科技事实证明是客观不存在的,所以符合即时性降维条件的要素也只能依靠调整主体间价值认知。所幸的是,抗解问题都有知识交叉性,增加主体间有效信息量,减少无效信息量,可能会获得“好的”处理结果。因此,Thompson等[28]认为,有效的降维方法之一就是尽量增加不同知识背景对话主体,进行跨学科对话。这种对话不以一方说服另一方为目的,而是在知识交流中相互学习,使他们向共同知识认知或反应端移动。在对话过程中,主体间逐渐形成对跨学科知识的理解并达成关于知识的共识,从而降维相互间因原有孤立知识所产生的价值排斥和选择多元化,转向具有趋同性的知识认知和价值偏向。在环境治理中,环境科学家、区域经济利益、贫困人口经济利益、政策制定者及其他相关主体间价值认知和选择冲突即是抗解问题。事实上,环境价值具有共有性,在本质上主体间不应该发生价值冲突。保罗认为,其抗解性根源于主体间的知识认识差异。为此,他认为环境科学家与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甚至创新艺术家可通过对话和知识交流,消解各自的知识偏见,为处理抗解性问题提供一个知识认同背景。也即,在处理棘手问题时,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对话中产生知识认同,这是界定具有抗解性技术价值界限的一种方法。
就现代农业生物技术而言,上述3点是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相互冲突的原因。但是,在适当条件下,也可以是两者融合的节点,成为技术价值伦理划界具体方法。
4 技术价值理性界限:主体间利害关系平衡
4.1 功利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互兼:平衡主体间利害关系的法则
积极后果主义强调行为后果对行为当事人幸福或善的最大化,而消极后果主义则主张痛苦或伤害最小化。尽管诸如穆勒等功利主义者也有自由主义思想,但当遭受多要素或多主体间复杂关系冲突时,行为人之外受影响的他者最终都不在相应主体实际幸福量或痛苦量计算之中。因此,罗尔斯[29]批判这种幸福观忽略了“人的分离性”,即对话伦理中的主体间差异。如果主体间存在利益差异,后果主义者则有侵犯他者同等权利、把不利于自身幸福最大化的害转嫁给他者的动机和可能。而自由至上主义认为,在对他者无害或经他者自愿和同意的条件下,任何公民都有从事哪怕是伤害自己任何活动的自由,前提条件是拒斥任何行为者以暴力或欺骗等不合法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对他者知情权、财产权等权利造成侵犯。正因为价值判断视角和根据不同,两者间很难产生相同的价值论断。保罗认为,这不是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价值认知通约性。从目的论角度审视,两者都潜藏着产生共同价值判断或道德担当的可能。阿马蒂亚·森[30]认为,以自由为基础的视角能够兼顾功利主义对人类福利的兴趣;同理,以幸福最大化或危害最小化为视角的功利主义也有可能在尊重客观规律和维护自身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他人的自由及权利。这可谓保罗获得意见或态度不同主体间最大公约数的逻辑假设,以消解冲突主体在道德和利益上的不正义指控。
Thompson[24]通过对比功利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在技术价值认知中各自存在的缺点及不公正之处,指出功利主义者与权利本位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彼此不可分离,这一观点明显受功利主义者穆勒思想的影响。他提出,如果将功利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技术价值判断方法相融合,则技术价值原有的分裂处或界限将发生移动,产生一个同时基本满足技术受益者、受害者利益和权利要求的新融合点。这一平衡点不是由功利主义主张的痛苦和快乐关系换算而来,也不是由穆勒所提倡的教育或舆论威力而产生,而是主体间通过对话对技术价值认知和后果判断所达成的共识。在保罗看来,在这点上,技术应用受益主体利益可以被受害主体自愿接受或认可;同时,无论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也无论是主体间直接契约关系或政策法律规约等,受益主体对受害主体都应给予充分对等的责任担当和价值补偿。从分界方法看,这个点就是存在争议技术价值的分界点。从主体间价值关系判断,越过这个界限,技术价值就失去其善的合理性,进入恶的阈值。所以,这是一个既符合功利主义原则也不违背自由至上主义宗旨的价值界限。
保罗常举的在实际应用中备受争议的两个农业技术案例是番茄收割机和孟山都公司研发的牛生长激素(BST)。大小农场主和消费者对这类提高生产力或改变产品品质的新技术持不同观点。据此,他对这两种价值判断方式进行萃取并融合,将其作为理性技术价值判断的根据。逻辑上,两者融合的结果应该是:在尊重和执行所有主体权利的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按照保罗的想法,即使对受害者的危害最小,也必须是在受害者自愿和同意情况下方可实施,即尊重受害者对技术负价值的可接受性和自愿性。通过两者优势互兼的方法,缩小两者在技术价值判断和选择上的社会认知差异,使技术价值界限生成更加理性和稳定,使相关决策依据更加切实可行。
但是,这一界限依然由主体间利害关系确定,所以仍然是从不同主体视角所产生的技术价值边界。对许多现代农业生物技术而言,既要保证部分群体受益,又要确保不会对他者(环境、后代人和非人类生物等)产生危害,这是一个两难问题。界定这种社会责任和正义是一个复杂过程,主要在于难以确定不同主体所持有的不同标准。边界之内的技术价值是价值理性的基础,边界之外则表现为非理性价值。谋求两种价值判断方式的共同边界,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价值平衡与公正,正是保罗实用主义对话伦理的目的之一。
4.2 实用对话伦理:基于公意的理性技术价值界限生成路径
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在技术价值划界功能中各有其短,那么如何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划定技术理性价值界限,满足不同主体对技术价值的需求?保罗对多数原则在后果不确定技术和抗解问题理性价值划界中的作用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因为这种多数未必是对技术价值及其后果的真正认知,仍然可能置他者于不顾。相比之下,他更推崇实用对话伦理在技术理性价值划界中的作用。卢梭[31]指出:“当人们在充分了解情况下进行讨论时,公民之间就不会互相勾结,即使有许多小分歧,那也会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是好的。”基于此,保罗根据伦理价值可重叠原则,把不同主体纳入实用对话语境中,以追求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平衡为目标[23],以对话方式建立普遍和特殊道德主体间以及个体、公众在价值选择与伦理关注的有机联系。在对话过程中,主体间信息量往往会发生变化,部分主体甚至还会调整对相关技术价值的原有认知和态度。总体上,对话给予有偏见或确证有侵犯他者权利的主体自我更新认识和判断的机会,以减少技术价值判断不确定性因素,使原先无解的复杂问题降维为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共识问题。这种对话场景就是要寻找冲突主体之间价值认知和判断的交汇点——一种从分歧到罗尔斯“普遍同意”的利害关系平衡点,以求在解决后果不确定技术和抗解问题时,把个体对自由的追求置入功利主义善的最大化,再把功利主义痛苦最小化延伸至自由至上主义中,既尊重个体应当的权利,又争取公众福利最大化。参与对话主体间不仅是协商关系,还能增加不同主体对不确定性或抗解问题的信息交流,提高自主价值选择能力,使功利主义者和自由意志者对同一技术价值的非理性分界区间缩小,形成或趋于形成普遍同意的社会共识。这一共识即是划定无确定后果或抗解问题的技术价值界限条件,至少是伦理维度决策的基本点。
根据保罗的观点,用还是不用诸如番茄收割机、牛生长激素这类后果存疑技术,不应该由受益主体或受害主体单方面决定,而应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通过主体间对话,以公共理性价值判断和选择为基础确定技术价值界限。尽管这一界限可能仍以一定程度的主观因素为主,但是从自由至上主义角度看,假设受害者也是以知情同意或自愿被代理的知情同意的方式接受,就不存在权利欺骗或被剥夺的情况。
保罗还将平等主义、义务论和自由主义等相关理论引入其技术价值认识和决策根据之中,相互取长补短,以满足其从伦理维度论证和实现主体间公正及道德的需要。有些学者对保罗技术决策理论的可行性提出质疑,认为食物需求和消费价值选择多样性难以促成公众广泛参与对话并产生相应共识,因此它是对公众灵魂和品质的一种抗衡[32];也有学者怀疑不同主体间利益在现实中可重叠部分太少而缺乏实践性[22];还有人指出保罗的技术决策理论踌躇于理想与现实之间,从而使实践中的责任和义务概念复杂化[33]。首先,前两种评价是指在组织决策过程中有直接对话参与者且能够达成共识,而保罗的对话主体比较宽泛,也没有规定对话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参与形式,只是强调主体间共识对决策的重要性。在保罗的论述中,当后果不确定技术产生价值争议时,社会自然就有广泛的主体以对话形式参与价值讨论,提出各种价值认知和判断,成为对话的实际参与者和实践者,包括科技权威、媒体人和普通人群等。这种对话形式及不同主体各自主张的权利和关注的风险,也是组织对话中主体间价值认知和判断的重要内容。其次,在资本、利益和其它价值兴趣的驱动下,由主体间价值关系决定的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体系多元,且伴随着主体间价值冲突或对抗,反证其背后决策过程的复杂和艰难。从伦理角度讲,如果在没有共识情况下简单制定决策,政策就会失去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这些观点反倒是保罗科技政策理论合理性的价值所在,也是技术价值分界的基石。
5 结语
界定技术价值理性界限的意义在于赋予各类主体对技术后果的道德责任,规避主体间因无价值共识而发生无序冲突的相互侵犯行为,并为技术价值划定一个“双赢”的理性界限。
(1)主体间关系决定技术价值界限。主体间价值自主取舍的合理性是判定技术价值理性和非理性的依据。通过实用伦理对话场景设计,寻找功利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价值判断中善的通约性,将各类受益者和受害者价值判断及选择汇集于技术价值公共理性选择之中,避免因非理性技术价值界限而导致高风险新技术应用伦理困境,以及因价值理性断裂而产生社会分化。
(2)技术价值合理分界是技术正义产生的条件。非理性技术价值界限是近代以来由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主体间性、区域性或全球性问题根源之一。技术价值理性界限为高风险技术的社会应用提供了道德建构的伦理根据,是制定合理科技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不确定技术产业化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也是建立基于技术价值理性的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应然关系的伦理根据。
(3)主体间对话共识是划定理性技术价值的伦理根据。科技决策根据要么由科技事实决定,要么由主体间伦理关系决定。面向冲突或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共识成为技术价值划界及进行合理科技决策的权宜之计,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伦理“盲点”而陷入“决策陷阱”。
虽然后果不确定技术价值分界所需的开放式话语环境在西方自由民主制度下困难重重,但仍有其实践上的可行性。在我国民主集中制和政治协商制实践中,如何组织不同价值主体进行有效对话,并以主体间价值共识作为决策依据,确保不同主体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在理念和机制上有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