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环境审计问题与完善探讨
2021-12-31魏书超
魏书超
(齐河县审计局,山东 齐河 251100)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伴随着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也愈加突出,雾霾天气、水源污染、环境破坏等问题不断爆发,亟须发挥政府这只看不见手的作用,来进行监管调控,环境审计由此而生。县级政府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层治理单位,其环境审计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环境审计在我国实施的效果,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通过对县级政府环境审计现状进行调研,探讨环境审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优化策略,能够推动环境审计在县级政府的完善,以更好地为环保事业服务。
1 县级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分析
1.1 县级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
环境审计的研究与实践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2000年左右开始不断摸索,扩大其实施范围,2003年以后开始得到发展,开始在一些重点污染地区和行业推行。在长期的实践中,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对环保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环境有关的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应向环境的因素和环境治理措施等方面展开审计,取得了巨大进步。政府环境审计已经成为我国一项常规审计工作,并初步形成了整个工作格局,但在法律依据、审计对象、专业能力等方面仍有继续探索空间。
我国县级政府的环境审计起步较迟,开始于21世纪初,主要是对绿化造林、污染治理、环境修复等问题进行审计,重点审计环保资金筹集和使用、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情况等。在审计过程中,现金挪用、公款私存、环保专项资金的下拨、单位内容控制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都存在。
1.2 县级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
1.2.1 审计方法和内容单一。当前县级政府环境审计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主要是在经济决策的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比较单一。并且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审计结论也比较肤浅的,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缺乏分析,无法对环境决策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1.2.2 事后审计主观性强、效力弱。当前县级政府开展的环境审计都不是事中审计,多为对环保资金和环保项目的事后审计和评价,由于缺乏事中监督,评估较为片面,这主要是由事后审计的性质决定的,无法对环保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且事后审计是对时间点环境情况的审计,无法对全社会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再就是事后审计时效性较差,事后审计再好也无法恢复环境。
1.2.3 审计信息披露不足。为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但在实际中,审计机关对信息公开的态度较为保守,不能及时发布审计报告,环境审计信息披露较少,公众难以了解环境审计信息。
1.2.4 审计后续跟踪整改力度弱。环境审计的最终目的是改善环境,这需要通过环境审计让地方领导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追求绿色GDP。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审计机关力量单薄,其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移送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或移送纪委等部门进行处理,无法继续追踪干涉审计结果,审计的权威性无法保证。
2 县级政府环境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政府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有《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审计进行支撑,但到县级政府,只是单纯的执行经济责任审计、预算决算审计,可以说国家的资金到了哪里,审计就追踪到哪里,并且国家的法律法规同县级政府实际情况结合度差、指导作用不明确,不利于县级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开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对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的审计做了笼统规定,缺乏对环境审计的指导,这就需要环境审计人员不断摸索,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遗漏。
2.2 县级政府环境审计队伍力量薄弱
当前县级审计机关人员主要是由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等不同领域的审计人员构成的,职能分工比较模糊,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审计科室,掌握环境审计知识的审计人员缺乏。并且由于政府环境审计开展时间较短,多数审计人员缺乏环境审计实践经验。此外政府环境审计覆盖的面较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素质要求较高,这是县级审计机关人员所欠缺的,因此在进行环境审计时往往需要外聘专家来协助。为改变这一现状,县级审计机关也会定期组织培训,但培训内容往往缺乏环境审计知识,审计人员参加积极性不高,培训结果不尽人意。
2.3 县级政府环境审计方法不科学
县级政府环境审计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同环境监管、财务审核混淆,在开展环境审计时集中于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审核合规性、效益性,对环境的审计反而较少。并且环保项目的审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需要多部门联动协作,但在县级政府环境审计中,环境审计任务重且各部门缺乏沟通,大数据、智能化审计并未真正开展,无法对环境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无法出具有效的审计意见。
2.4 审计结果执行效力弱
县级政府在完成环境审计任务后,会出具审计报告,但环境审计报告往往只在政府内部流通,不进行审计公告,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无法参与到监督中,被审计单位仅仅需要承担来自政府的压力,其整改压力轻、影响小,并且整改多是对经济问题的整改,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整改,导致政府环境审计的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2.5 缺乏明确的审计披露要求
要想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必须要在审计结果出来后面向公众披露并进行问责,但这也正是目前政府环境审计的短板,即没有明确的政府环境审计信息披露规定。在政府环境审计信息非强制披露的情况下,一些重大、敏感问题往往被人为回避,政府环境审计的公信度降低了;同时公众知情权无法确保,环境审计的监督作用也无法发挥。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追逐GDP,对环境问题不重视,经济责任和环境责任不匹配造成的。
3 县级政府环境审计的完善
3.1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审计和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是环境审计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提高环境审计工作效率。当前我国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审计法》等法律,为县级政府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依据。除此之外,县级政府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将上述法律法规落地,进一步明确环境审计范围、规范县级政府环境审计方案;执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协调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审计,保障审计部门在县级政府环境审计领域的权威;结合县级政府经济发展情况,将审计理论同地方四级结合,制定适合县级政府的环境审计实施办法,将土地、空气、三废等审计目标纳入其中,并制定相应审计措施,让县级政府环境审计有据可循,更具有可指导性。
3.2 强化环境审计结果的公告和执行
首先审计机关应联合当地纪委、财政局等机构进行监督涉及整改,对环保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单位,可由财政局暂时停止其资金拨付,对环境审计出现重点问题单位,应由纪委等部门及时计入、依法处理,提高审计结果转化率。其次可以公开发布环境审计结果公告,便于各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得知环境审计结果,强化监督;完善干部追责制度,将环境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发挥环境审计的作用。
3.3 构建环境审计整改和追踪流程
当前由于环境审计追踪不到位,出现环境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即审计结束之日的情况,后续的环境整改不到位问题。因此,县级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环境审计内容追踪纳入审计方案,对环境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审计,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并持续监督和反馈,从而构建追逐审计长效机制。通过将环境审计追踪、回访同环境审计项目结合,实现周期性的评价和监督,真正发挥政府环境审计保护环境的作用。
3.4 加大环境违规处罚力度
对于环境违规行为的处罚,实行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制,因为其是决策人。因此对环境违规行为的处罚除了处理经手人外,也要追责单位负责人,确保单位负责人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环保责任。并且在单位考核中,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考核机制,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由于审计部门缺乏对被审计单位的强制执行权,被审计单位拒绝整改的处罚较轻、违法成本较低,使得环境审计的威慑力不足。因此需要加大环境审计整改不力的处理力度,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环境违规行为,推动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执行政府环境审计结果。
3.5 加强环境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组建高素质审计团队
3.5.1 招聘专业对口的审计人才。通过同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委托高校在教学中将审计与环境教育结合,根据环境审计需求设计课程内容,在校期间即进行会计、审计、法律、环境等知识的教学,在完成教学目标同时为学生就业提供方向,同时也为县级审计部门输送能直接开展环境审计的人才。
3.5.2 结束社会审计力量、引入外部审计人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纳入环境审计中,通过建立县级政府环境审计专家库,在开展环境审计之前聘请环境审计专家,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环境审计项目进行全面评价。
3.5.3 加强现有审计人才的培训。当前县级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大多是财会专业毕业,熟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但对环境、资源、矿产等知识缺乏,因此可以通过脱产学习、集中培训的方式,帮助其学习环境学、资源学的知识,使其能够将会计审计知识同环境保护知识融合,通过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技能,使其既能从事传统的合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也能够承担政府环境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