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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载体、二维法律空间与中国传统法变迁

2021-12-31史广全王浩臣

关键词:法学印刷媒介

史广全,王浩臣

(1.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2.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法学研究,尤其涉及法律史研究,多从时间之维度阐释法律,探究法律之变迁及其属性,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之发展,无论从成文法的公布至现如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奉法律为圭臬。这都体现了法学在历史中,尤其是时间维度中所扮演之角色。但从法律的地域属性、人文性、特殊性等方面分析,法律之发展同样离不开空间。亦或说,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展开,并具体发生特定之时空中,没有空间的法律只是抽象的想象,而没有时间的法律只是停滞的符号。“法律不仅在时间的作用下不断变化,在空间的作用下也会有所差异。”[1]

一、中国古代传统法在空间维度中的压缩

人类认识自然与世界的逻辑起点即为时间与空间,而实践活动又是社会时间的本质。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对时间与空间的理解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从法律的出现及后续发展的表现形式来看,同样也是人类为了生存及发展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时空观的关注点视角不同。自然科学从人与自然的联系出发,探究人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链接,改善人类之生活。而社会科学主要关注生产方式、生活体验、生存发展方面与社会的实践主体——人,紧密相连。西方新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戴维·哈维曾提到:“我们有关空间和时间流动的概念所产生的物质实践活动,跟个体与集体体验的范围一样是多变的。”[2]生产实践的方式与对空间的思考联系起来,更多强调了空间的意义。空间之于法律对人类理解与运用法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亦或说,人类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随着科学的发展与进步,更适应选择一种可以掌控的途径来获取知识及信息。舒国滢认为:“时间也总是法律所内在地包含的一个维度。法律既是在一定的时间结构也是在一定的空间结构展开的,时间和空间构成了法律的精神、原则、规则、表现形态以及效力和时效的规定性。”[3]人类生活的空间是三维的,时间是一维的。从中国传统法之发展的进程来看,正是由于人类对法律进行了“降维打击”以及“空间压缩”,法律才真正突破了抽象性并具象性地呈现在人类面前。故而,笔者试图对法律在时空中之发展及解释在此意义上下一个定义,也即:在特定时间与空间的范围内,法律在物质形态上的表现形式以及基于此表现形式予以精神层次的理解与思考。

(一)“铸刑鼎”——法律的二维表现模式

“中国古代最早的法,是以刑的名称出现的。”[4]从中国古代法律的演进过程来看,有载刑源于天说,例如:《尚书·甘誓》中提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有圣人之法、定分止争说。《商君书·君臣》又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时,民乱而不治……,民众而奸邪省,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但归元其中,无不充斥着鬼神之意与天罚思想。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学界公认为公元前536年的子产铸刑鼎。铸刑鼎之意义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同时,也是法律第一次以二维(此处的“二维”应予以抽象上的理解,理论上的二维空间应是点与线,没有厚度,但法律之传播媒介不论书籍、竹简、帛书都有厚度,这里以平面理解二维更好。)的方式展现在人类面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二维构建下的法律,突破了中国古代人在思想上对于法律的抽象理解,而在具象上具有了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鼎”之上。中国古代之所以在特定时期出现了成文法,一方面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文字的演进、青铜器的出现,另一方面则是人类为了学习或者认知法律而把其降维或压缩至平面上,这样更方便去理解其内涵。法律的成文化,更多的是人们看到“刑鼎”以及鼎上的法律文字在大脑中的信号反映,明白了“法律便是这般如此”。正是子产,将法律从意识形态将法律降低至二维的一个平面上,才更容易便于人类理解。无论原始人,古代人,还是现代人,都在时间上用同一种方式去适应客观世界。法律的进步必须把空间变成一个附带的范畴,进而排除法律在空间上的障碍进而征服空间,通过时间来消灭空间。法律之二维化,亦或说,法律在时空表现形式上的变迁同样也不开媒介方面的诱导因素。

研习周朝之法,学界往往更多的研究方向是礼与乐。礼乐制度不仅是一种传播文化的形式,同时也是维护统治者的一种方式。礼乐文化通常需要口语传播,具有相当强的现场性。而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三维的传播形式。在特定的空间,礼与乐在特定的时间传播给在场者,从而实现一种政法秩序亦或说统治秩序之需要。但礼乐文化存在相当大的弊端,因这种特定的时间与空间所传播的信息首先不利于保存,礼乐的传播是一种口语传播,这种传播方式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这也未必不是一种“礼崩乐坏”的因素之一。而成文法的公布,可以克服礼乐在口语传播方面的弊端,不单单是其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同样也可以把法律保存在时空当中,不随着时间的流失而消失,也一直会存在与空间之中。

(二)“云梦秦简”——帮助秦统一六国

在周朝向秦帝国转型这一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从口语文化向书面文化转型的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文字上的进步,中国文字的功能开始由祭祀文本向行政管理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即是郑国子产公元前536年把国家的整套法律铸在铜鼎上,称为《刑书》。[5]秦国可以完成大一统的任务离不开法律之二维化所依托的媒介——竹简。可以说,竹简不单单是一种作为文化传播的媒介,同时也是将文化二维化的媒介。二维化后的文化,不论文学、历史、法律及其他,都更方便人类理解。严格意义上来讲,秦帝国是中国第一个文字文化形式的王朝,它废除了商周时期口语文化的礼乐秩序,开创了文字文化的成文法秩序。从此以后,中国古代书写的主要材料就变为竹木,因为廉价,又到处都有,故被广泛使用,而竹子尤为普通,就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文化时代,文字文化时代,同时也将二维法律空间的媒介——竹简,彻底的带进了生活实践之中。据记载,新竹多含水分,容易虫蛀,所以先要把竹子在火上烤干,这道手续,成为“杀青”或“汗青”,见于汉刘向《别录》。据近年发现的竹简,一根竹简长或二十二三厘米,有短只十三、长至六七十厘米者,宽约一厘米左右。一简字数少或八字、十字,普通为二三十字,多者至六七十字,普通多为一简一行,也有一简二行、三行的,多为一面书写。通过竹简这样一种媒介所建立起来的秩序,实际上也是一种二维法律空间之下的秦帝国政法秩序。秦法“繁似秋荼而网密如凝脂”,实际上没有竹简这一文字载体媒介广泛使用是不能达到这种法制效果的。《汉书·刑法志》就曾有载,秦始皇每天批阅的公文重达一石(今合约120市斤)。

另外,文字文化政法秩序的发展与统一,也需要相应的邮政系统予以加持。用竹简交流的越多,越需要邮驿的需要。秦帝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套完整的邮驿系统。并且,秦帝国也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邮政法”——《秦邮律》,其中就规定了有关文书、驿制、邮驿等各个方面的法律。“秦帝国的邮驿系统成为文字文化政法秩序的大动脉,中央与边陲地区之间政治信息的流动是在一个高效的邮驿系统的帮助下进行的,帝国的邮驿系统在负担信息传播任务的同时,也成为帝国的象征。”[6]同时,由于竹简的存在,各种法律文本此时就通过这种途径广泛传播,亦或说,存在于三维空间的法律依托竹简这种二维介质,深刻的表现与人们面前。

二、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法在空间维度中的延伸

随着文字技术的发展以及媒介之变革,中国古代传统法在空间上也得以延伸。在空间上的表现就是更加具体化,时间引导法学在空间上的传播也使得中国传统法在广域空间中得以传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得以弘扬。隋唐以降,中国古代传统法之多样性、多元化就深刻的体现在空间维度上的延伸。《唐律疏议》《宋刑统》等中国古代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法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地区得以传播与延伸。中国古代传统法之延伸应以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文本的延伸以及法学知识的延伸。法律文本的延伸多以法律文本在空间的表现形式为主要延伸方式,也即跨越空间的延伸;法学知识的延伸多以对大众百姓的法律知识普及,“邓析还凭借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替人诉讼,并且以“竹刑”为教科书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7]而在法律延伸与传播过程中,法律文本在空间中的延伸最具有代表性,也即二维形式的法律文本在三维空间中的延伸。

(一)雕版印刷与《唐律疏议》

雕版印刷是中国伟大的发明之一,同时也是活字印刷的前身。雕版印刷之发展离不开两方面原因,第一是纸张的出现,另一方面则是玺印与刻石捶拓技术。谈到印刷术,学者大多归于刻石捶拓技术和玺印原理的启发。中国古代之成语:“雪泥鸿爪”就是一个深刻的例子,也即当人或鸟兽在雪地上或烂泥中走动时,不知不觉地便留下了人的脚印或鸟兽蹄爪之印记。自雕版印刷在唐代发明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受文化传播及商品经济发展之影响,雕版印刷广为提倡,“天下未有一路不刻书”从东汉蔡伦造纸以来,纸张作为一种全新的文字传播载体彻底的取代了竹简这一媒介。而纸张轻薄,便于携带与传播也同样促进了法律的传播与发展。《唐律疏议》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也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它的一个成功之处在于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它的一些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都有自己的历史 ,都与历史结合在一起。”[8]

虽然纸张的出现大幅度的便利了文字的传播,但是据考证诸如《唐律疏议》等法律文本都以手抄本为主,并未大量出现雕版印刷之痕,存世的唐代纸本文献目前主要出土与敦煌吐鲁番地区,印刷品占比不到千分之一,数量极少的印刷品中,符印、经卷、诗集较多,而且多为纸背书(二次甚至多次剪裁利用,正面多为官文书),纸在唐朝时期也是一种奢侈品,即便是官抄佛经也极少有整副单面的,因此不具备大量行印的条件。另外,雕版印刷时间成本也高,所以,少量的需求手抄反而更快捷实惠。故而像《唐律疏议》这类法律文本虽然传播较广,但实际都是以手抄本为主。固然,雕版印刷从体例上来看可以大大缩减时间,但雕版印刷成本较高,印一页书,就需雕一块版,雕刻一部大书,需要花费几年光景,人力物力和时间都不经济,同时一部大书的版片,可以汗牛充栋,占据大量空间,同样纸张的成本也很高,这是在成本上的考量;从文化传播上来看,文明的传播,技术的革新,早期都是以宗教、信仰、观念之传播为原始驱动力。故而,有唐时期多数雕版印刷之产物多见于符印、经卷、诗集,而法律文本为手抄居多。从法律文本的载体上看,虽然雕版印刷并未完全用于法律文本之上,但纸张的出现以及普及也同样加快了法律文本的传播。这也是在三维空间中,法律以一种二维表现形式通过纸张这样一种载体广泛流传至如朝鲜、琉球、越南等邦国。故而,纸张、雕版印刷于文化、法律文明传播之作用意义重大,谓是中国传统法通过雕版印刷、纸张这一媒介在空间中的延伸,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在法律文明方面的传播。

(二)活字印刷与《宋刑统》

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是印刷史上的一次伟大的技术革命。世界上第一个发明活字印刷术的是我国宋朝的平民毕昇,时间是在北宋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而在这一时期,虽然活字印刷技术已经出现,但囿于各种原因,并没有把活字印刷的技术应用于法典的印刷上。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从时间上可以看出,《宋刑统》颁布近半半年后才有活字印刷技术的出现。故而,《宋刑统》的印刷技术还是停留在雕版印刷与刻板印刷的时期,理所当然据考证《宋刑统》是中国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而活字印刷技术没有普及的原因,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毕昇死后,其活字印为沈括的侄子辈获得,“所惜者沈家把这套新创的宝贵印刷工具像古董一样珍藏起来,没有把他的技术发扬光大,同时政府也漠不关心这伟大的新发明。”[5]532《宋刑统》是宋朝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也是整个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刊行与撰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为当时的定罪量刑制定了统一之规定,且刻板印刷传播范围更广。960 年宋朝建立之后,历届宋朝统治阶级就一直在探索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如何更好的治理国家与管束人民,从体例上看可以看出《宋刑统》沿用了大量唐律中的律、令、格、式、敕。所以在《宋刑统》制定以前,就“颇有上书言刑统条目之不便者”。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宋刑统》的某些规定被废止或改变,但它作为刑法基本法的地位从来没有被撼动过。[9]同时,在这一时期的我国西部同样存在一个政权——西夏,西夏法典《天盛年改旧定新律令》是一部以刑为主的法典,从形式到内容,都深受《宋刑统》的影响。[10]可以看出这与刻板印刷的《宋刑统》的传播是密不可分的,通过这种刻板印刷于纸张之上的媒介途径,以真正第一次刻板印刷之法典的完整形式,将法典印刷在二维平面之上,在三维空间之中传播,构成了中华传统法之重要一环。

三、西方法律文明对中国古代传统法的冲击

在黑暗的中世纪,没有印刷技术的人们只能用手抄录,同时,西方的宗教也同样在政治之中占据很重的地位。当时《圣经》都是以拉丁文抄录的,并且普通信众不可以直接阅读《圣经》,只能通过神父这一桥梁与上帝沟通。古登堡发明印刷术后,基于其成本的低廉以及印刷的迅速,很快在民间传播起来。

(一)古登堡印刷术

古登堡是西方改进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家,其改进印刷技术后,促进了文明的传播与发展,尤其在文字文化主导的时代,文字的快速印刷加快了文明的传播与发展。古登堡1400年出生于德国莱茵河与美因河交汇处的工商城市美因茨,其父在该城造币厂工作,受到其父之影响,改进了印刷技术,并被世人誉为“近代印刷之父”。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另外一点,那就是英语的普及。英语由26个字母构成,从活字印刷角度看,排列组合起来较之汉字也更为便利,这就更加方便于印刷。同时期的中国正处于明朝的景泰年间,从各种资料中可以看出,直至明朝,雕版印刷才真正于民间适用且有“刻书又大盛”之称谓。自西方15世纪古登堡印刷术之后,印刷成本下降,印刷品大量出现,对文化普及、宗教改革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并对欧洲的思想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出生于15世纪后的格劳秀斯、边沁、孟德斯鸠著书立作,这些法学家的书籍广泛传播,其思想广为大众所周知其原因也离不开印刷术的普及。法学书籍大量印刷,传播广泛,也奠定了西方法学精神较之东方进步的地位。

(二)西方法律文本的传播

自西方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来,科技随之进步,工业文明严重冲击着农业文明。中国从古至今就是农业大国,其法制发展囿于农业文明以及中央集权必然不能顺应当时的历史洪流。而西方通过强大的工业文明、便捷的印刷媒介,使得法治精神广为传播,法律书籍也走入千家万户,人民大众的法治思想也得以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之中得以培育,相比中国古代社会,乃至明清时期,断案、诉讼都与行政密不可分,地方行政长官同时又是司法官。这就造成了法制体系的以及法治精神较之西方的全面落后。深究其原因,以媒介为载体的法律书籍没有广泛普及、在三维空间下的二维法律传播没有良好的途径都是造成以上结果的原因。中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有譬如沈家本的法学家翻译了很多外国法律书籍,“其自奉命修订法律起,就重视对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和研究工作。”[11]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传播媒介——书籍上的重要性。自清末以降,中国便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生凋敝,法制失衡,中华法系再无往日之辉煌。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农业文明不能适应当时国际上工业文明的整体趋势,另一方面,“书籍获取难易程度的关键性变化同样从16世纪开始。”[13]

基于16、17世纪西方法学文明的发展,西方法学家著书立说,法学研究日益鼎盛,法学理论也更为先进,中国也渐渐失去了文化自信乃至法学自信。从中国近现代法学发展史上来看,都充斥着学习西方法学思想、法律体系的影子。这其实都与法律书籍、法学知识的传播介质相关。明清时期,中国社会还充斥着雕版印刷、活字印刷之方式,科举考试所用纸书籍的手抄本和印本是社会流通书籍的主流。法学书籍、法典第一不被百姓所关注,第二,因其成本原因普通民众获取方式也相当困难,达官贵族家里才能获取一些与科举、宗教无关的譬如法学相关之书籍。“以明朝为例,明代日用类书中所载讼学知识少之又少,与其他日用类书籍相比,所占不足一二。”[14]故而,在中国传统法之变迁中,印刷媒介的落后,二维法律空间所呈现的法律文本少之又少,尤其涉及普通民众所能获得途径之艰难,于法律知识之轻视,都是造成西方法文明对近现代中国传统法的冲击之原因。

总之,中国传统法之变迁,离不开媒介这一传输介质,同样也离不开时间与空间的联系。法学研究之于中国传统法甚至于中华法系之变迁,是在特定的历史时间与空间之下运运而生并继承与发展的。传播介质的发展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代人之聪明才智。春秋以降,中国传统法抛开礼法而以“阳儒阴法”为主要形式。其中之变迁也体现了印刷媒介这一传播途径之变。古人之智慧正是从商周时期的口语文化转变为文字文化之时代,并伴随传播方式的转变,由虚无的,抽象的法律思维与传播途径具象到具体的传输媒介上,甲骨、帛书、竹简、承载着中国传统法变迁的主要二维形式,纸张甚至一直沿用至今。在跨越时间与空间的法律传播方式的今天,大数据、碎片化的法律知识输入形式也逐渐被大众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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