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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定期试验监督要求优化研究

2021-12-31谢征宇

中国科技纵横 2021年21期
关键词:技术规范大纲核电厂

谢征宇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深圳 518026)

0.引言

国内大部分核电厂现有《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以下简称“监督要求”)参考法国电力公司(EDF)同类文件的方法论和样式编写[1],普遍存在“监督内容与运行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内容繁杂,重复验证”的情况。这些问题导致:(1)监督内容与运行技术规范要求管理范围不自洽,可能存在管理疏漏;(2)监督要求所验证的安全功能重点不突出,影响核电厂监督效率;(3)电厂核安全管理自主性和灵活性不足。随着运行时间的增加,各电厂的监督要求还将逐渐做“加法”,从而使这些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完善和精简监督要求,突出监督重点,需尽快提上日程。

目前,国内外尚无成熟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结合监督要求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一套优化方法,以解决上述问题并满足相关需求。

1.方法介绍

技术规格书是核电厂正常运行和运行瞬态期间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必须遵守的最低技术规定。其内容包括6个部分:(1)定义;(2)安全限值;(3)安全系统整定值;(4)正常运行的限值和条件;(5)监督要求;(6)管理控制。其中第(2)、(3)、(4)、(5)项一起构成“运行限值和条件”(参见HAF103,第5.1.3节),“安全限值、系统整定值、正常运行限值和条件”集中在电厂的《运行技术规范》,“监督要求”集中在电厂的《监督要求》。

每个运行限值和条件应有相关的监督要求以支持运行人员保证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2]。因此,原则上《监督要求》中的监督项目应当与《运行技术规范》要求保持一致。

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为申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需提交文件之一[3],大部分核电厂将《运行技术规范》《监督要求》《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和《启动物理试验监督要求》写在FSAR第16章,后面3份文件均为《运行技术规范》的配套文件。从原理上讲,《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和《启动物理试验监督要求》的内容与《监督要求》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相互取代。因此,某项验证运行技术规范安全功能的试验,只需在《监督要求》《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和《启动物理试验监督要求》中的一个文件中有适当规定,就可以满足运行技术规范要求。

本文所述核电厂监督要求优化方法,主要通过对比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和监督要求中的监督项目,识别现有监督要求存在的疏漏,补充适当的监督项目,并且对现有监督项目进行精简分析,移除不必要的监督内容。总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监督要求优化流程图

1.1 识别监督要求疏漏,补充监督项目

为识别出现有监督要求存在的疏漏,需要对比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和监督项目,找出运行技术规范有要求,监督要求无对应监督项目的情况。该情况是指运行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功能,在监督要求中没有得到验证。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该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在《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规范》或《启动物理试验监督要求》中已有适当规定,则无需补充监督项目,否则应当补充适当的监督项目。

1.2 监督项目精简分析

监督项目精简分析主要是识别出现有监督要求中非必要的内容并移除,主要包括:判断监督项目在运行技术规范中是否无要求,若是,则建议移除该监督项目,若否,则进行覆盖分析,合理移除重复验证的监督内容。

1.2.1 判断监督项目在运行技术规范中是否无要求

如果监督项目所验证的功能不属于运行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功能,则该监督项目为《监督要求》非必要的内容[4],应当移除。为便于判断,制定原则1如下:

原则1:如果监督项目所验证的功能不属于运行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功能,并且不属于为执行某项运行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功能必需的支持功能[5],则该监督项目可以从监督要求中移除。

1.2.2 覆盖分析

如果现有监督项目不符合原则1,则进行覆盖分析。

《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和《启动物理试验监督要求》是针对化学参数、放射性化学参数和堆芯启动物理试验的专项性试验或检查,依照核电厂目前的文件体系,《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和《启动物理试验监督要求》中监督内容不宜移除,因此制定原则2如下:

原则2:如果一个监督项目能被《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规范》或《启动物理试验监督要求》覆盖,则该监督项目可移除。

监督要求中监督项目之间存在覆盖关系的情况比较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移除被覆盖的监督内容。因此制定原则3如下:

原则3:如果一个监督项目所验证的安全功能及其试验周期都可以被其他已确定保留的监督项目覆盖,则该监督项目可以移除,否则,只能移除该监督项目中不验证安全功能的监督内容。

2.监督要求优化对下游文件的影响

监督要求的下游文件主要有《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大纲》(以下简称“监督大纲”)和定期试验程序,目前监督要求和监督大纲的监督内容基本相同,差异主要是后者针对各监督项目设置了执行规程和负责专业。

为确保监督要求优化后电厂监督管理水平提升,针对监督大纲采取如下措施:(1)监督大纲由电厂自行管理;(2)不从监督大纲中移除监督项目,仅针对监督要求新增内容做适应性补充;(3)电厂后期可以根据需要对监督大纲进行扩充。

定期试验程序为监督大纲的承接文件,随监督大纲内容的变动而进行调整或新编。

3.应用实践

某核电厂的监督要求在采用本方法优化后,“瘦身”效果显著,监督项目数量减少35.4%,同时也发现并弥补了20项管理疏漏,详见表1。

表1 某核电厂监督要求优化前后监督项目数量统计

4.结论

本文介绍的监督要求优化方法能够解决现有监督要求存在的“监督内容与运行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内容繁杂,重复验证”的问题,而且论证分析的逻辑和流程不复杂,易于推广使用。经过某核电厂的实践证明,应用该方法进行优化,将使监督要求更加完善和精简,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有利于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督效率和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为核电厂自主性核安全管理创造条件,释放更多运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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