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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之间的界限

2021-12-29胡珊责任编辑刘怡然

宁波通讯 2021年24期
关键词:郭某征地公共利益

文/本刊记者 胡珊 责任编辑/刘怡然

10月21日,李云迪案曝光后,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舆论的焦点集中在当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个人信息能不能公开,该怎样公开。类似问题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中时常碰到。我们可以通过江苏的一起案例,看看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

几年前,江苏×县×村的一块土地被征用。由于对拆迁安置的结果不满意,村民郭某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的材料。国土部门一开始未予答复,结果被郭某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判决生效后,国土部门发函给×村村委会,称郭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就是否公开郭某申请的信息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后村委会回函给国土部门称,该信息涉及他人隐私,公开会给其他被征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影响其他被征地农户家庭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危及社会稳定,不同意公开。国土局据此做出答复,对郭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提供。郭某不服该答复,诉至法院。

此案历经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均认为郭某申请公开的材料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第三方隐私,在第三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国土部门不予公开的决定并不违法,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是国土部门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县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可见,涉及第三方的信息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考虑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个人隐私权是否应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让渡。集体土地征收尽管可能涉及其他农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保障土地征收和后续征地行为依法实施,消除被征地农户的疑虑和担心,国土部门对征地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最终,江苏省高院判决×县国土部门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对郭某的申请做出答复。

说法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公布,2019年经过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为了落实这一原则,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15类信息。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一些不能公开的情形,比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这也是目前李云迪案产生的争议中持不公开观点一方主要的理由之一。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肯为别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如何把握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之间的界限的确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难点,个人隐私是否需要让渡部分权利空间给公民知情权、监督权,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会先征求隐私权人同意,如果隐私权人不同意,行政机关则要权衡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轻重,根据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通俗点说,即行政执法“不能用大炮打麻雀”或者“不能为了铲除花园里的野草而踩烂草莓”),确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对个人隐私进行公开。比如,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招录工作中,考生的考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如果有考生质疑招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要求公开其他考生的考试信息而其他考生又不同意时,个人隐私权就与考生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必须让渡权利空间给考生的知情权、监督权,因为显然保障招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比保护考生隐私更为重要。

对公众人物的信息公开又有特殊性。与普通人相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更多缩限。因为像明星、网红这样的“自愿型公众人物”,他们通过曝光自己的个人空间,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获得巨大利益,理应承担比常人更高的社会责任,接受更多的评论和监督。所谓“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尤其是当公众人物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时,这种缩限体现得更为明显。

以李云迪案为例,一个担任了广州、重庆等城市形象代言人以及“中日青少年友好交流年”形象大使等社会职位的知名钢琴家,漠视国家法律和道德约束,进行嫖娼被警方查获,这样的违法事实如果不进行通报,任由他继续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并且因虚假人设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较高的社会地位,这不仅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冲击社会价值观,在社会上形成“干完坏事还能立牌坊”的不良观感。这种荒唐现象不应为任何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所容忍。

警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判断对李云迪的处罚决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是基于公共利益和职责进行的依法公开,可以降低此事对社会的危害性,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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