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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生成的制度逻辑

2021-12-29李三虎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科学研究

李三虎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70)

技术不仅仅是有意识的质料赋形过程,也是非人要素的社会化过程。技术的生成不仅仅是对新产品或新工艺形式的引入或扩散,也是技术生成的跨背景转换。技术的生成过程包含着复杂的人-非人关系,以至我们必须进入技术生成的具体历史中,才能辨认自然物、人工物、企业实体和创新主体这类要素,依靠何种力量聚集起来,并进入各自地位和关系之中。我们把这称为技术生成的历史性——技术生成所处的具体时空背景。对于技术生成的这种历史性,如果从宏观层面加以把握,可以揭示出技术生成的制度逻辑。本文将从技术与科学的优先性之争开始讨论,然后从研究开发机制、知识产权激励和资本推动三个方面考察技术生成的制度逻辑。

一、技术对科学的优先性问题

对技术与科学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一直维系着一种“主人叙事”:一方面,它表明科学与技术有着根本的不同,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实体领域,前者着重于发现,后者着重于发明;另一方面,它展示了一种技术依赖于科学的清晰关系,参照现代意义的工程学科概念将技术看作应用科学。这种由来已久的“主人叙事”,已经渗透到当代各种技术领域,并被奉为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的线性创新模型的理论基础。但是,这种叙事在当代技术哲学中正在被改变。福曼指出,当前智力发展正在从“现代性的科学优先性”转向“后现代性的技术优先性”。在他看来,现代性的基本文化前提是,科学是思想、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来源,从而把科学界定为优先于技术且不同于技术的知识创造领域。这种前提,“不仅是理论优于实践的设定,而且重要的是公共性对私人性、无私利性对私利性的优先性提升,由此更为重要的是它相信手段是神圣的目的,相信坚守适当的手段是实现‘真善’结果的最佳保障”[1]7。在这种基本文化前提之下,技术无法创造和保证自身目的实现,缺乏自身的内在自治性,只能处于“以目的证明手段”的附属地位。但是,后现代性改变了这种情况,“在目的确实证明手段的同时,在技术与指导我们思想和行动之间建立一种内在连接,这种连接意味着技术拥有高阶的文化地位”[1]72。

福曼提出的后现代性的技术优先于科学之命题,无疑代表着当代思想的“主人叙事”转换,使“以‘技术’一词包容科学的意义扩大,最终成为从科学优先性到技术优先性的文化转换的最明显标识”[1]4。对于这种转换,其实海德格尔较早进行了哲学思考。他从历史性角度思考的问题是:现代自然科学究竟是现代技术的基础,还是就其作用来说是技术思维的基本形式或确证技术表征进入现代实践安排的前概念?海德格尔不再坚持那种科学是技术基础的常识化工具概念,而是提出了技术对科学的本体论优先性命题:“对历史学的时代计算来说,现代物理科学的开端在17世纪。而机械-力量技术则是在18世纪后半叶才发展起来的。不过,对历史学的论断来说晚出的现代技术,从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本质来说则是历史上早先的东西。”[2]940在这里,海德格尔指出科学并不是技术的根源或者说技术并不是应用科学,但他同时也表明科学必须利用和依赖于技术:“人们说,与以往所有的技术相比,现代技术乃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技术,因为它是以现代的精密自然科学为依据。此间人们已更清晰地认识到: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现代物理学作为实验物理学依赖于技术装置,依赖于设备的进步。”[2]932这不是要表明技术与科学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它贯穿的是技术优先性命题。

海德格尔按照技术对科学的优先性命题,对技术-科学关系至少进行了三方面论述:一是现代实验科学(包括实验物理学、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学等)必须利用既有技术,它本身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应用技术,而不是实验科学的应用生成了技术,因此一切科学是依着其机械-技术本质而日益得到巩固,所有自然科学变成了机械-技术及其运转的组成部分;二是理论科学作为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特别是理论物理学作为基础研究的根本,并不使用仪器或机器,当然不会在实验科学意义上属于应用技术,但它在思维上又是技术的,“物理学必须是技术,因为理论物理学是特殊的纯粹技术”,“物理学的技术本质恰恰在于它是理论物理学”[3]5,6;三是技术与科学是同一的,因为正如技术一样,科学“思维就是把自然对准自身设置为质点移动的多重时空秩序”,这样“自然过程获得再表征”,使“自然成为被生产的东西”,成为“背对着人的东西”,这种“生产就构成了自然客观化的基本特征”[3]7。这里的第三方面的论述,显然是对第二方面论述的解释或说明。但问题在于,技术与科学的同一性并不限于现代技术和现代科学范畴,因为按照第一方面论述,现代科学的前提在于前现代技术准备。对此,培根早在17世纪初期就声称,推动进步和现代性发展的力量是中国的造纸、火药、指南针和活字印刷术四大发明,正是中国发明家完全改变了世界面貌并最大程度地影响着人类进步。也正因如此,当代技术哲学的发展,倾向于将科学看作一种“技科学”(technoscience)。特别是伊德采取“技科学解释”方法,对技术-科学关系进行了重构。这种重构,强调技术/科学共生关系:“一是在风格上与科学等同的那些强健的、可重复的和可靠的知识构成了激励各种技术发展的方法;二是由于人类活动是在不同背景下应对知识的需要,所以它无论在何时何地发生都是可以辨别的;三是人类活动处于不同背景,不同背景在于它适合的社会需要和社会构型。”[4]这种技术/科学共生关系不仅适合于现代科学,而且也适合于前现代天文学、力学和动植物学等。

当然,所谓“技科学”概念是要以技术来说明科学,也即把科学看作一种“为行动而制造知识的活动”[5]255。尽管我们可以从前现代甚至前历史的“劳动人”和“工匠人”的实践中,寻找到观察技术/天文学知识、种植或驯养技术/生物学知识、建筑技术/建筑工程科学等的共生现象,但那时候人们的认识或认知,并不是在为了知识而行动的科学条件下得到支持的,人们追求的“真理”不过是一种无言的、静止的“永恒”或“神圣”。正如阿伦特指出的那样,只有当现代科学兴起后,才从理性优先于行动转向行动优先于理性,“现在的理论变成属于工作假设的现代科学理论,它随其产生和依赖的结果而改变,就其有效性来说它不取决于自己‘显露’什么,而取决于它是否‘发挥作用’。……这样,理性对行动的优先性,心智为人的行动制定规则的优先性,全部消失在因工业革命带来的整个世界改造中(这种成功的世界改造似乎证明人的行动和制造为理性制定规则)之后,那些[诸如真理、理性、理智之类的]理念最终变成了纯粹价值,它们的有效性……取决于处于千变万化的功能性需求的整个社会”[6]39-40。在某种意义上,关键问题并不在于技术/科学的共生关系,而在于进入现代以来,技术与科学从整体上享有了同样的前提,那就是它们都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千变万化的功能性需求”的行动和制造活动,因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功能化已经剥夺了原来那种最基本特征——对是其所是的好奇心的慢慢灌输”[6]40。

现代人已经对好奇心失去了耐心,普遍地诉诸行动和制造活动,追求各种功能满足。这样,我们就要再次回到海德格尔的第三方面论述上来。对现代技术与现代科学的同一性,海德格尔指出,它们是“同根同源”的。在他看来,现代技术来自古希腊的“技艺”概念:“技艺之决定性的东西不在于制作和操作,绝不在于工具的使用,而在于……解蔽。作为这种解蔽,而非作为制作,技艺才是一种产出。”[2]931-932技艺不只是制造或行动,也是认识,是知行合一。认识是对物的精通或理解并给出对行动的启发,具有行动启发作用的认识就是解蔽。但是,这种解蔽存在着前现代与现代之分,前现代性的解蔽是一种觉知——对世界进行主观感知,世界由此不可能成为图像,现代性的解蔽则是一种能够使人确证存在者或人使世界成为图像的“表象”:“表象在此意味着:从自身而来把某物摆置到前面来,并把被摆置者确证为某个被摆置者。……表象不再是‘为……自行解蔽’,而是‘对……的把捉和掌握’。在表象中,并非在场者起着支配作用,而是进攻占着上风。……存在者不再是在场者,而是在表象活动中才被对立地摆置的东西,也即是对象。表象乃是挺进着、控制着的对象化。由此,表象把万物纠集于如此这般的对象的统一体中。”[2]918-919这种表象,构成了现代技术和现代科学的同根同源性,也构成了与前现代性不同的现代性的时代特征。它们的同根同源,表现为如下三个重要特征:一是自然过程变成被表象的、被客体化的、被控制的世界图像,这是一种挑战性摆置,它把自然转化为一种可编序的持存物或资源库;二是诸物按照其特有的基础得到预先的摆置,被摆置为可用客体,所谓物之物性都要经过筹划,以至物自身由此能够自我显露;三是人被用于挑战自然,使自然成为可计算和可控制材料,同时人自身也受到挑战并进入资源库,成为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如果这样来看待现代技术与现代科学的关系,那么似乎应该是:现代技术作为一种表象为现代科学的实验室实验所见证,现代科学作为一种解蔽以测量和计算技术展现出来。但是,我们也不应简单地把现代科学看作一种应用技术,因为就现代技术生成来看,正如海德格尔所追问的问题一样:“现代技术具有何种本质,使它能突然想到应用精密自然科学呢?”[2]940对于这一问题,这里我们只能说,按照表象这一现代性的共同根源,现代技术与现代科学经历了一种“共属”(belonging-together)过程。也就是说,正是在计算、表象、表征和控制自然的同根同源意义上,现代技术才与现代科学结成了那种“指向技术世界的有益关系”[3]116。这种关系表现为研究开发事业,研究开发应被看作现代以来技术生成的重要制度来源。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制度角色

研究开发(Research and Develoment,简称“R & D”),无疑已经成为技术生成的一项全球性创新制度。研究开发作为一种创新过程的重要制度性活动,主要包括两种开展方式:一是由工程师组成的研究开发部门,其任务直接是开发新产品;二是由工业科学家组成的研究开发部门或机构,其任务是科学或技术领域的应用研究,为未来产品开发做筹备。研究开发活动一般由属于企业的专业机构承当,或者外包给合同研究组织,如大学、政府机构等来完成。在商业化背景下,研究开发活动是科学或技术以未来为导向的长期事业,它使用的手段类似于科学研究,但直接针对的是可期待的创新结果或可预测的商业产出。

以上研究开发的制度结构,显然赋予了“研究”以“开发”的特定意义,研究开发也因此才能成为一个整体结构。但是,线性创新模式表明,“研究”对“开发”具有优先性。这种矛盾要求我们必须解答一个问题,那就是:“研究”是在何种意义上成就了“开发”的?如果将研究等同于科学,将开发等同于技术,那么科学是如何成就了技术的?就技术与科学的同一性而言,研究只有着眼于技术性或在技术性的影响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联系或连接,才能显示出制造知识的完整意义。正如海德格尔所言:“我们今天称之为科学的东西的本质乃是研究,而研究的本质何在呢?研究的本质在于:认识把自身建立为在某个存在者领域(自然或历史)中的程式。‘程式’在这里不单单指方法和程序;因为任何程式实现都需要一个它籍(借)以活动的敞开区域。而对这样一个区域的开启,恰恰就是研究的基本过程。由于在某个存在者领域中,譬如在自然中,自然事件的某种基本轮廓就被筹划出来了,研究的基本过程也就完成了。筹划预先描画出,认识的程式必须以某种方式维系于被开启的区域。这种维系乃是研究的严格性。凭籍(借)对基本轮廓的筹划和对严格性的规定,程式就在存在领域内为自己确保了对象领域。”[2]887这里所谓开启存在者领域的认识程式,并不单纯是科学哲学强调的那些诸如归纳、演绎之类的逻辑方法甚至严格的分类和计算,而是涉及这样的问题:科学家或研究者为什么要超越更能直接把握的存在者领域,通过抽象过程选择相应的对象或客体领域?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怎样才能采取这种程式进行操作?究竟什么因素使对象或客体领域选择成为可能?对这些问题,海德格尔以“存在”这一本体论答案进行了回答。存在是物成其为物的生成方式,存在者领域则是由存在产生的世界。存在不是能动者或任何物,只是物成其为物的事件或显露。不过,人对存在的感知或对物成其为物的感知具有某种历史性。在前现代,人们将这种感知看作认识和经验的神秘或无形来源。进入现代以后,这种感知因技术性参与而发生了变化,我们的认识和经验成了实践或理性建构的产物。科学通过研究自然或世界生成的任何东西,均来自技术性参与的实践和活动。研究不仅使认识或制造知识成为可能,也使技术开发成为可能。可以说,研究因为技术性参与,不仅它本身就是对自然的概念性开发,而且也成为技术或产品开发的前建构或前构象。这样研究便可进入开发并与开发成为一体,成为一种实现技术生成的有效制度形式。

按照海德格尔对科学研究的三个特征——筹划、实验方法和企业活动,我们可以把研究开发的制度形式概括为如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技术生成机制。

第一,标准化。现代物理学之所以是数学物理学,是因为它以数学的技术性方式“预先就构成了某种已经知道的东西”,这种构成“是对某种东西的筹划,这种东西后来必定成为对所寻求的自然知识而言的自然,即具有时空关系的质点的自成一体的运动联系”或“自然的基本轮廓”[2]888。这种轮廓视域筹划,它作为研究活动属于一种初阶开发。这种初阶开发包含着它的可靠性或严格性。严格性意味着,任何自然事件表象借助数字和计算的度量获得规定,因此也包含了精确性。当然,现代化学、生物学、地质学等也尽可能贯彻严格性,只是要做到精确性,就比物理学困难得多。科学之所以成为研究,正是来自确保筹划顺利执行的程式的严格性。但是,科学研究作为初阶开发,在自然的基本轮廓视域内为进一步的技术开发或产品开发提供了相应的测度规定,使技术标准作为一种制度成为可能。牛顿的经典力学或经典物理学产生于17世纪,直到18世纪仍未能从当时工程师那里看到现代物理学的技术价值。从编年史学看,纺织、机械工具和冶铁甚至蒸汽机发明,确实是在没有现代物理学知识输入情况下生成的,但当现代技术经历标准化成为一种制度形式后,便立刻会从中发现科学研究的技术性参与,也即那些对机器的内在规定原来早已存在于现代物理学中。在这种意义上,海德格尔指出:“现代物理学的自然理论并不只是技术的开路先锋,而是现代技术的开路先锋。”[2]940也正因如此,自19世纪后,技术便开始自觉地应用科学研究取得的自然知识成果了。例如,(煤炭石油)化工技术、电力技术、内燃机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都是应用科学知识或初阶开发的结果。这样,科学研究实际上是为开发奠定基础标准。在社会建构论意义上,技术标准是技术人工物开发终止和稳定化后的结果,但它作为技术行动的制度形式,又要依赖研究的程式测度而获得规定。当今世界,一个新技术人工物一旦经过生产并受到市场拥护后,原来的研究开发活动对该技术人工物的规定和要求便会成为原型、标准或规范,并以行业形式文本向社会公布而得到执行。这种技术标准,当然也会成为以后创新行动的基础参照。

第二,专业化。科学之所以成为研究,是因为以数学的技术性参与方式进行严格筹划,这种严格筹划也要求以实验对自然规律进行奠基。实验在前现代也有,但前现代的实验只是为了表达事物本身而已。例如,罗吉尔·培根的实验方法,不是研究的实验,而只是以对事物的判断、观察或经验取代对词语或理论的判断或探讨而已。与此不同,现代实验意味着“表象出一种条件,据此条件,在其过程之必然性中的某种运动关系才能成为可追踪的,也即通过计算事先可以控制的”,它不过是“在其实验装置和实施过程中受已经获得奠基的规律的支持和指导,从而得出证实规律或者拒绝证实规律的事实”[2]890-891。自然规律源自对象区域的基本轮廓,对象区域的基本轮廓制约着为奠基自然规律预先进行的条件设定或表象。由于现代物理学对自然的基本轮廓给予了精确筹划,因此实验变得非常精确。这样,科学研究便以自身的准确观察或规律证明,在更深程度和更大规模上,提供一种对自然事件的概念性开发,或者在自然知识方面成为技术开发的前建构或前构象。这种研究,作为技术开发的前构象,无疑都是以一种限定对象区域筹划为根据,因此必定是具体的、分门别类的科学或专业。所谓研究专业化并不是研究结果,而是特定领域的探索或进步基础。研究领域不同,具体实验方法也不相同。也因为具体实验方法不同,会形成不同技术开发领域。例如,经典力学或物理学与机械技术、化学与化工技术、生物学与生物技术等,这些都是研究开发活动的典型专业化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由于它们各自拥有共同的技术性特点和各自对象区域重叠或交叉,所以它们之间也会形成交叉专业领域,如物理化学与物化技术、生物化学与生化技术等。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学者段伟文就当代科学基础指出如下三点变化[5]13-14:一是“科学的基础理论不再必然是物理学”,当代科学理解世界不再仅仅限于物理学,也可以来自生命科学、认知科学、信息科学等,即其他具体科学具有“与物理学的平权”;二是“技术性成为当代科学的本质,表明科学知识及其呈现的现象和实体具有人工物的属性,科学理性的基础不在于其先验合理性而在于工具有效性”;三是“科学越来越多地产生于应用的情景”或“社会价值因素成为内置于科学的条件”。前两点变化无疑赋予当代科学研究活动以内置的技术性,这种内置的技术性在经典物理学和量子力学理论中似乎都是隐性的,而到当代,在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中便成为不证自明了。也就是说,科学研究的实质是它的技术可超控性,或与技术开发享有同一性。第三点变化也是源于研究的内置技术性,因为这种内置技术性意味着科学理论或理性模式是技术操控的结果,而这种技术操控在科学实践层面对社会价值是开放的。这表明,各种专业研究领域并不是封闭于自身的内在逻辑展现,而是与其相应的技术开发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一同接受社会的价值确认。

第三,企业化。开发属于企业活动,是企业为创造性地和实质性地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按照常识化工具理论,研究是为了生产新的知识,新的知识并不是为了开发新的产品,因此并不属于企业活动。海德格尔从词源学考察企业活动,也没有直接把研究当作一种“企业活动”。英语enterprise(企业)一词意为“从事的事业”,它是自拉丁语entreprendre而来的古法语过去分词,而ertreprendre则基于意为“从事”的拉丁语动词prendere。类似地,德语Betrieb(企业活动)意为“忙碌”,也有“从事”之意。这种词源学考察,似乎并没有将研究纳入企业范畴。但是,海德格尔认为,研究作为科学家追求的事业,必然是在研究机构中进行的,所以“科学本身作为研究具有企业活动的特点”[2]893。科学研究的企业活动特点表明,研究在制度上只有进入研究机构中,才能使各种研究方法的有计划结合成为有效的设置,从而使现代科学进入长期维系的决定性历史阶段。科学研究的制度化,最初源于中世纪以学究为特征的大学学院或院系。这种院系在管理上的封闭,“使诸科学力求分离开来进入专门化和企业活动的特殊统一性的过程成为可能”[2]895,从而演变出专业化的学会、研究院、研究所乃至教育机构。例如,17世纪的英国伦敦皇家(自然知识促进)学会(1660年)、法兰西科学院(1635年)以及18世纪的巴黎高等桥梁和道路学院(1747年)、巴黎防御军事学院(1748年)、巴黎多种工艺学院(1795年)等,都有其中世纪大学院系的制度根源。19世纪后,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大学开始改革,开设各种科学院系并设立实验室。科学越是具体到对其研究进程的完全推动和控制程度,研究作为一项企业活动便越是能够明确地转移到专业化的研究机构和专业学校中。现代科学研究依着这种制度化成为自发活动,它由此“从自身出发先行勾勒和建立一种符合自身的与其它企业活动的内在同一性”[2]895。这意味着科学研究与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企业活动具有同构性和一致性,此即研究开发作为企业活动的制度化来源。这种制度化情形要求研究者不再是学者,而是倾向于成为技术人员。但这绝不意味着研究与开发完全相同,事实上直到现在,有些研究者或研究机构(特别是当今大学一些院系或研究机构)仍然保留了中世纪大学的那种学究传统或精神气质,其研究并不是为了技术开发,而是为了知识而知识。鉴于这种研究开发并不直接产生企业的直接回报,因此当代企业越来越强调和重视自身内置的研究开发机构(如工业研究所或实验室)。

三、技术作为一种财产形式

将研究开发作为一种制度化形式加以考察,表明企业乃是技术生成的现代制度形态。正如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存在着何者优先的问题,技术与企业的关系也涉及何者优先的问题。目前有关企业的起源,人们指出了两种解释理论来源[7]:一是马克思的分工理论,把分工看作企业起源的技术经济基础,认为企业是分工的产物;二是科斯的交易理论,把企业起源看作资源配置机制的结果,当市场配置资源成本过大时,企业就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出现,也即企业的起源是节约交易成本的结果。第一种理论解释包含了技术对企业的优先性,对于这种优先性的历史说明在于:工业革命前的制造业主要还停留于家庭作坊或手工业工场中,那些自主的工匠人只是作为家庭成员或学徒而存在,即使一些工匠被雇佣也基本上是在雇佣者自己的家里工作,但随着有关制造的知识基础的增长以及连续生产工艺的流行,以前从未有过的现代工厂才开始逐渐增多,特别是梳棉、印染和漂白等棉纺织业分工,这时便实现了工厂化转型。面对越来越多的专门化技术分工,家庭作坊的生产体系变得力不从心,并逐步为能够有效组织生产的现代工厂所取代。这种技术对企业的历史优先性,也使现代企业能够在诞生之后,以其积累的规模经济而从事连续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种理论着重于交易成本节约,其对技术生成的解释弹性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当生产新技术或新知识的交易成本较低时,企业倾向于技术的内部生成;二是当生产新技术或新知识的交易成本较高时,企业倾向于技术的外部引入或外包。

在上面企业来源叙事中,无论是分工理论还是交易理论,无论是企业获得技术来自内部还是外部,都会涉及如下问题: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技术的生成成为企业的追求?或者,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技术生成的交易成本大小?回答这类问题,必然与技术的财产专用或企业对技术的财产权追求相关。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诉诸技术的财产所有权、财产分配权和财产使用权,才能解释企业何以成为现代技术生成的制度化形态。

与土地、房产(不动产)以及货币等有形的私有财产被认为是人类最古老的制度形式不同,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作为“无形财产”进入私有财产范畴是一种现代现象。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力图要表明,个人或法人追求“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现代技术生成的重要动因之一。对于这种动因,目前法律体系均是将知识财产看作无形的资源加以理解,并依据诸如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等法律条款给予支持和保护。但是,知识财产利益并不由法律创造,而是由来自独立信源的现有规则和理解加以建构和确定,因此“决定性的问题不在于大写的‘财产’概念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而在于与不动产和其他有形财产形式相关的传统权利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8]。对这一问题解答的途径,目前至少有功利主义、劳动理论、个人品格理论、社会文化理论四种方法。这些方法虽然各有侧重,但其前提都是现代技术生成源于其知识财产性质的私权化路径。而且,它们都把研究开发活动看作工具或手段,赋予其以私有财产权利不过是对它符合目的的制度化奖励或激励而已。以下我们将超越这种观点,围绕追求技术的知识财产权利,就这些理论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关系给予评价。

第一,从内部因素看,知识财产的私权化作为对技术最大限度生成的激励或奖励是一种价值关联。在历史上,现代企业主要是选取作为资本载体的商品来构建其财产所有权体系,因此不是所有技术都会成为专利权对象。与此同时,现代法律体系也只是将有限的权利授予知识产权的发明者或开发者,以便鼓励有用的技术生成和发展。这与其说是对像劳动理论和个人品格理论强调的对个人的创造性劳动或品格的激励或奖赏,毋宁说更像功利主义和社会文化理论那样对其使用价值的合法性认同。1790年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并不是以研究开发者或发明家的自然权利为基础,而是以技术的有效性或功利性为基础。技术的有效性,我们不能停留于技术服务目的的工具理论理解层面,而是至少要从如下三个要素加以解释:

A.结果要素:行动的权利取决于结果;

B.价值要素:结果的善恶通过某些内在价值标准得到评价;

C.影响范围要素:行动或行动组合影响众人而不仅仅是行动者本身,决定权利的因素是行动的结果。

以上三个要素表明,价值是行动与结果之间的桥梁,价值、行动和结果共同构成权利本身。在这里,规则功利主义坚持认为,一种行动的权利判断要考虑它是否符合正确的道德规则。这种规则是否正确,取决于大家遵守该规则的最终结果,一种规则或制度只有达到效用最大化结果,才是合道德的规则或制度。由此可见,对行动的判断要参照规则,对规则的判断则要参照结果。与其说规则功利主义是历史上通过法律体系确认知识财产权利的理论指南,毋宁说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包含的知识财产权利包含了规则功利主义原则。知识财产权利不是模仿不动产保护的规则或制度,而是可以被看作促进技术最大限度生成和社会效用最佳的“权利之束”。早在1890年,罗宾逊(William C.Robinson)在论及知识财产时,就指出专利保护制度之所以是完全正当的,是因为引入这样一种制度会对社会整体产生善的结果:“一旦授予专利权,就会实现三个重要目标:一是它是着眼于发明者的技能和劳动对其个人的奖励;二是它也激励发明者个人和其他人在同一领域或不同领域继续努力;三是它以安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有关该项发明特征和范围的直接知识。就其结果来说,这里的每个目标都是公共的善,直接导向有用的科学和技艺进步。”[9]这里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不是因为发明者在劳动或个人创造意义上理应获得这种权利,而是因为这是确保对社会有意义的技术最大限度生成的唯一制度方式。这种方式作为技术生成的制度机制,至少涉及如下三方面价值关联:

A.专利保护制度当且仅当导致或期望导致整个社会效用最大化,才能为社会普遍采纳;

B.专利保护制度授予发明者以有限保护权利,是期望激励整个社会的研究开发活动;

C.促进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传播,产生最优社会效用。

在以上价值关联意义上,专利权保护的现代兴起,是以追求生产利益为目标的技术生成历史。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如果说现代企业以专利的财产权保护它的集中或垄断的市场利益的话,那么现代政府则是对新技术进入法律保护范畴采取一种微妙的准入审查制度。这种准入审查制度对发明专利权保护,至少包含两个标准:一是所申请专利必须具有效用或实用性,即具有技术性;二是所申请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即具有原创性。这两个准入标准,确保现代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追求新技术生成的财产权动力。

第二,从外部因素看,知识财产的私权化作为对技术最大限度生成的激励或奖励,包含价值约束和价值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无疑是用来排斥他人使用专利拥有者的发明创造,专利拥有者可以借此规避如盗版、假冒一类的商业风险。与一般财产概念一样,知识财产也被人们看作是平权的。这意味着知识财产是对任何有才能的人或法人的奖赏或授权工具,是能人的私产化结果,它造就的是精英管理秩序。与一般财产的不同之处是,由于专利权保护有一定期限和适用范围,所以专利拥有者必须通过许可或转让其创造或发明才能获利。就激励个人或单个企业来说,这固然能够促进技术最大限度生成,但对最优技术生成及其最大社会效用又会形成价值约束。解除这种价值约束,有如下4种价值开放途径。

A.设定专利保护期限,期限结束后,专利便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为发明专利的排他性或独占性设定了时间限制,期限结束就意味着排他性结束。经过这种去私权化途径,发明专利进入公共领域,为整个社会共享,成为社会共有的知识财富。

B.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允许多重独立发明,但不享有专利权。专利法制度排斥与已申请专利同样的独立发明,包括制造工艺、合成物、机器设备等。这意味着独立发明者会因受已获知识财产权利排斥而受到伤害。对于这一问题,正如坚持劳动理论的诺齐克指出的,鉴于专利会对其他独立发明该物的人造成剥夺,应按照“无碍众人”的附加条件建议,独立发明人“如其所希望的使用自己的发明(包括将其发明转让给他人)不应遭到排斥”[10]。这意味着允许多重发明的解决方案,会产生最佳结果。这种情形尽管面临诉讼和保密的社会代价,但如果对逆向工程进行保密且不申请专利权,这种代价不见得会太高。事实上,允许多重发明在专利法诞生之前是一种普遍现象,即使在当今欠发展国家及其企业也是非常流行的技术生成现象。

C.企业采取合作方法,进行开放性研究开发或创新。开放性创新是企业允许内部技术溢出到其知识产权保护排斥的企业或机构,以便与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企业形成创新网络,展开研究开发合作,实现新的技术突破。

D.政府支持研究开发活动,这作为激励制度,已经成为对专利权保护制度形式的部分替代。这就导致国家或政府投入和支持的研究开发计划,从而使技术直接成为公共财产。政府资金无需对发明者或开发者权利进行有限期保护,也能激励知识财产生产或技术生成。与授予有限财产权利相比,这里的问题是政府支持的研究开发活动能否激励平等的或最大限度的技术生成。针对这一问题,功利主义者提出了两点担心:一是就社会福利最大化来说,政府对发明者也许能够给予预先激励,但这并不能达到授予专利权达到的激励效果;二是就社会效用最大化来说,政府很难如企业或个人那样做到对未来市场、研究开发和资源配置需要的准确预测。为了避免这两点担忧,一种适当的奖励制度是政府直接对创新行动进行补贴,以促进创新直接进入公共领域。这种制度的一个优势是,在保持强势激励的同时避免专利带来的技术垄断,体现更为广泛的社会价值。事实上,这种情形在诸如环保领域、公共卫生事业等的发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技术生成现象。

四、技术的资本生成逻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把技术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并给予法律保护,特别是专利权保护制度,是促进技术生成的一种有效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不仅作用有限,而且也不是技术生成的唯一制度形式。与知识财产保护制度相比,技术生成有着更为广泛和普遍的制度形式,那就是资本。从历史上看,社会分工与私人财产几乎同步展开。如果说城乡分离是社会分工的首要形式的话,那么私人财产的首要形式就是土地产权制度,之后才形成资本这一客观的私产制度形式。可以说,私人财产权利制度源于生产的历史根源表明了技术对财产权利的优先性,但资本作为私人财产的历史形成,则为现代技术生成奠定了制度基础。这种制度逻辑,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历史进路。

第一,资本推动现代技术生成。资本是一种基于劳动和交换的生产和被生产的财产,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虽然是伴随着社会分工和私人财产权利制度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但它一旦产生就会以其强大的扩张能力对技术生成起到巨大建构作用。这里必须将一般物质生产过程与资本生产过程区分开来:前现代社会维系的是一般物质生产过程,这种生产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实践利益或需要而占有自然物的普遍过程,但现代社会维系的生产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生产过程,也是一个价值增值过程或者价值附加过程,即“要使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大于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各种商品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的总和”[11]211。这种资本生产过程,首先要求的是价值增值及其相应的资本家-工人社会关系,然后才展现它对现代技术生成的巨大力量。

毫无疑问,机器作为现代技术的重要现象,既是工场手工业的重要产物,也是工业资本发展的关键结果。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价值增值推动的组织变迁,为机器的产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空间,组织变迁存在的限制也为机器的产生提供了需求。从16世纪到大工业时代,资本始终没有占有工场手工业工人全部可供支配的劳动时间,它借助工场手工业本身狭隘的技术基础,很难完成它自行增值的生产需要。但是,资本却通过工场手工业推动了机器的产生,机器的产生反过来使手工业活动不再成为社会生产的支配原则。这恰恰是资本推动机器产生所要达到的发展格局。从本质上看,资本在机器系统中,试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在工场手工业中仅仅通过社会组织实现的价值增值目标。马克思指出:“对资本来说,只有在机器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存在差额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机器。”[11]431也就是说,资本只有把比工场手工业劳动力更为便宜的工人作为机器的附属物,置于整个机器系统中使其驯服于资本,才能达到价值增值目标。机器系统作为现代技术的重要现象,虽然与技术变迁的历史积累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只是在18世纪末期以后才完成了使技术发展具备自主动力的工业使命。这至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A.资本把机器发明纳入职业化轨道。从手工操作转向机器操作过程是一个重要过程,因为机器过程以连续的和无限的改进为基础,而手工操作几乎不需要什么改进。马克思说:“当工作机不需要人的帮助就能完成加工原料所必需的一切运动,而只需要人从旁照料时,我们就有了自动的机器体系,不过,这个机器体系在细节方面还可以不断地改进。”[11]418现代机器系统的这种自主动力,来自作为特殊职业的机器发明职业,而这一职业直接受到资本推动:“在机器体系中,资本对活劳动的占有从下面这一方面来看也具有直接的现实性:一方面……只有在大工业已经达到较高的阶段,一切科学都被用来为资本服务的时候,机器体系才开始在这条道路上发展;另一方面,现有的机器体系本身已经提供大量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就将成为一种职业,而科学在直接生产上的应用本身就成为对科学具有决定性的和推动作用的要素。”[12]在现代时期,机器发明职业化的明显标志,除了促进技术发展的学会和专利保护制度外,最为重要的是工厂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工厂制度,使机器发明和生产技术改进的有效性和常规化成为可能。正如马克思认为的那样:“沃康松、阿克莱、瓦特等人的发明之所以能够实现,只是因为这些发明家找到了相当数量的、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就已准备好的机械工人。”[11]419也就是说,资本为大量机器发明生产出了许多发明家。这表明现代发明作为一种职业,最初主要是机械工人的角色,科学或科学家的研究工作以后才作为研究开发制度表现出来。

B.资本把自然科学纳入机器工业生产中。科学必须作为一种响应经济和生产力量的社会活动,才能获得理解。这显然包含技术对科学的优先性:“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3]这反映的是科学依赖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发展的长段历史,但科学被纳入技术生成过程和生产过程,是在现代资本主导一切的时代到来和精确理论科学兴起之后几个世纪才发生的事情。马克思注意到,整个工业进程只是进入19世纪后,机器的发明和生产技术改进才越来越纳入了科学原则。自然科学必须在以非人的自然规律和使自然规律摆脱对人的器官的一切依赖为特征的机器系统中,才能应用于资本生产过程,以便贯彻自然界运动的精确测量、可靠物理关系和预测劳动分工的纯粹客观性质。也就是说,工场手工业虽然产生了分工由自然科学来解决的主观需要,但只有在工厂制度中,才能真正客观地应用自然科学知识来解决以往的分工问题。工厂制度或机器生产的决定性原则是把劳动过程分成客观上可以确认的组成部分或阶段,创造一种适合于严格分析的活动结构,由此替代各个手工业者之间劳动的分工或分级:“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11]423工场手工业只是科学应用于生产过程的过渡阶段,因为应用科学要求把生产过程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分析步骤,而工场手工业虽然依赖于工人技能,却在劳动分工上为工业生产应用科学分析奠定了基础。因此工业资本的历史发展“把科学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能力与劳动分离开来,并迫使它为资本服务”[11]400。资本生产过程成了自然科学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职能或技术功能执行。

第二,作为资本的现代技术生成。现代技术的自主生成是资本推动的,这种推动对现代技术来说之所以是一种自主生成,是因为工业资本与现代技术并不是一种外在关系,而是一种技术价值关联。马克思以工艺学概念,在一般意义上揭示了生产方式与人类福利之间的内在深刻关系:“工艺学会揭示出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人的生活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人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由此产生的精神观念的直接生产过程。”[11]411在这种意义上,技术包括人对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并入有关物质创造和生产的一切技能和知识。但是,现代技术与前现代技术毕竟是不同的,马克思注意到技术发展的如下历史进程:“各种特殊的手艺直到十八世纪还称为mysteries[秘诀],只有经验丰富的内行才能洞悉其中的奥妙。这层帷幕在人们面前掩盖起他们自己的社会过程,使各种自然形成的分门别类的生产部门彼此成为哑谜,甚至对每个部门的内行都成为哑谜。大工业撕碎了这层帷幕。大工业的原则是,首先不管人的手怎样,把每一个生产过程本身分解成各个构成要素……现代工业从来不把某一生产过程的现存形式看成和当作最后的形式。因此,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11]533在马克思看来,工场手工业中技术与自然和社会的那些内在关系秘密,已被现代科学所揭示,因此狭义的现代技术就是一种实践前沿的工匠人群体(包括熟练工人、工程师甚至科学家)对其工作进行精化的科学技艺(技科学)。这里马克思要表明的是,工业资本作为价值增值或社会关系,内在于从前现代技术到现代技术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资本促使科学与技术成为一体,共同为解决工业生产的实际问题服务,并逐步以研究开发的制度形式促进着技术规模化生成。

直到今天,在资本条件下,技术与科学之间的内在生成关系,不仅体现在工业实验室中,而且也体现在工科院校和应用研究机构中。在当代社会条件下,研究开发作为技术生成的制度形式,代表着生产和创造的科学能力。随着资本价值增值的逐步扩大,这种能力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资产领域:

A.智力资本:事实知识、理论、专利(权)、计算方法、科学等;

B.人力资本: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知识接受、思维能力培养和技能获得及其实践应用;

C.物质资本:机器及其工作原理、工厂和设备布置和相关基础设施;

D.社会资本:教育、研究、工业组织以及其他制度,包括企业投资、政府政策、配套财税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以上清单表明,任何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要素都在经济学意义上被纳入资本范畴。在这一清单中,有些是作为技术生成的产物或结果,特别是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是以技术的功能和意义被人们用来消费的,但更多的是作为资产盈余成为资本追求价值增值的社会投资,以便强化技术的规模化生成能力。这里科学是能够较为清晰地获得表达的显性知识,也相对容易获得,但其他知识传播则较为困难,因为它们多为默会知识并具化为人的活体、物质设施以及各种社会组织(企业、工厂、实验室等)。在技术转移过程中,默会知识严重依赖于工程师和管理者的流动或迁移、企业或教育机构创建和工厂搬迁或创办。对于一个技术先进国家或企业来说,默会知识或具象知识是最具价值的财产形式,也是最为重要的资本积累形式。在这种意义上,技术越来越作为一种资本力量在全球得到普遍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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