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收入分配的理念与实践
2021-12-29陈婷
陈 婷
(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1701)
收入分配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中,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具有剥削属性的价值体系逐渐消亡,社会经济交往规则将会得到实质性提升。由此,他们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分别实行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收入分配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孜孜不倦地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分配正义。
一、革命和建设时期收入分配的均中求富理念与实践
在中国的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鉴于经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为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需求,树立了“均中求富”的价值理念,首次确认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始终坚持将其作为党领导人民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
1.均中求富:收入分配的价值取向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深切感受到资本家的残酷剥削和中国人民的饥寒交迫,积极参与工人、农民运动,领导中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推翻暴力的反动政权,废除私有制,让工人农民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同时,积极提高工人、农民的收入,改变人民生活贫困的状况。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通过实施不同的土地政策和其他财产分配政策,确保不同时期绝大多数人的生存所需,采取的是一种相对平均主义的经济分配原则。
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毛泽东等人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收入分配理论的设想,坚持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则,确立了与此对应的收入分配理念。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予以不同的分配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工商业分别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毛泽东提出要将收入分配的宗旨放在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上,“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裕,所有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的富裕农民”[1]。同时,毛泽东高度警惕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在他看来,“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2]。由此,体现出了毛泽东等人“均中求富”思想。“均中求富”的“均”不是追求绝对的平均主义,而是要求兼顾公平与效率。毛泽东既反对贫富两极分化,又坚决反对平均主义。他认为不存在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只是某些阶级的一种幻想,绝对平均主义不仅有害于革命斗争的胜利,而且会挫伤人民的劳动积极性。即使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分配也应根据生产和生活需要,遵循“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绝无所谓的“绝对平均”。“均中求富”的“富”体现的是共同的富。中共中央为了使人们尽快富裕起来,通过设计人民公社、公有制企业等体制,实行“按劳分配”,努力调动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使他们尽快富裕起来。“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3]对此,中共中央采取统筹兼顾的办法,注重协调各方利益,反对将集体经济活动管得太多、统得太死,鼓励全体人民通过自身劳动,实现共同的“富”。
社会主义建成后,伴随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列主义基本分配原理,以前苏联分配实践探索为参照,结合中国的国情,逐步建立起了相应的计划分配体系,形成了系统的分配思想。总而言之,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走的是“均中求富”的发展道路[4]。
2.工分制与工资制度的改革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的按劳分配方式主要有:计件工资制、企业成员以“身份股”的形式入股分红制、按质分等的个人分红制。这种分配标准支持了苏区、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经济建设,调动了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农村地区基本确立起了按劳分配原则,其主要形式是工分制和劳动日制。人民公社运动开始,按劳分配主要是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形式(供给部分占三成,工资部分占七成)。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劳动日的工分压得很低,许多公社因缺钱造成无工资可发的现象。此外,在食品上采取分配供给制。由于供给部分比例太高,结果干多干少都是吃一样的饭。对此,1961 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要求严格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随后,在人民公社中实施了四年的“大锅饭”停止了。除了供给制外,分配核算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负责统一分配的形式也容易带来一些地方瞒产私分的弊端,极大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1962 年,中共中央再一次修改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强调农村应该尽可能在大体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规定农村生产队(生产小队) 对社员应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质量与数量)公平合理地支付报酬。农民在生产队内部按工分进行分配,大体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政府直接管理收入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国营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分配制度既包括革命战争时期采用的供给制,也包括逐步实施的工资制。由于分配制度自身设计不合理和不能适应现实变化等原因,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混乱状况。自1952 年开始,全国开始了第一次工资改革,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工资和奖励制度,把供给制标准和工资标准统一起来,将供给制待遇纳入工资制待遇之中。具体包括,国家不再统包承担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新的工资标准,将供给制统一改为货币工资制,并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级别工资等级制度,将工资标准分为30 个等级。这一改革有效地调动了劳动积极性。1956 年,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之后,工资制度又进行新一轮的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为了克服分配方式上的平均主义,重申按劳分配原则,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取决于劳动的数量、质量及对社会的贡献。经过改革,取消了物价津贴制度和工资分制度,在产业部门内实行八级工资制,调整了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之间的一些不合理工资关系。此外,中共中央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和生活水平,在全国划分了11 类工资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在部分企业推行并改进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对超额劳动的职工发放奖励工资,对特殊环境条件下的劳动者发放津贴。工资形式的多样化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新时期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理念与实践
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立足于中国实践,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突破了僵化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并提出了“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实践路径。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通过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来激发社会竞争与活力。
1.共同富裕:收入分配的新思路
邓小平站在对社会主义本质性认识的高度,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5]286他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在共同富裕的目标导向下,可以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围绕这一新思路,中共中央在收入分配上进行了改革。
中共中央依循“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理路,在收入分配上采取了更具现实性的实现方式和实施策略。其一,在分配方式上进行了变革。为了转变平均主义思想、变革政府主导的分配方式、激发社会生产活力,中共中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采取以市场为主导的分配方式,开始注重物质激励,主张劳动报酬应向多劳者、贡献大的人倾斜。“对发明创造者要给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也要给奖金。搞科学研究出了重大成果的人,除了对他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外,还可以提高他的工资级别。”[6]102与此同时,中共中央探索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现实的分配结构,即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实现分配原则逐渐向“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其二,在收入分配策略上进行了调整。针对改革开放前存在的弊端和国民经济发展不足的现实,中共中央通过激励人民群众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期望更快更大程度地激发生产力发展潜力。邓小平认为:“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6]152国家先鼓励和支持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步伐,率先富裕起来,再通过制定区域均衡发展战略,给予贫困落后地区各个方面的帮助,实现共同富裕。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党的分配思想不仅涵盖了对个人收入适度合理差距的认可,采取的是让“先富者”带动全民“共同富裕”的发展步骤,而且也包含着不能导致两极分化的深义。
收入分配要在“两极化”与“适度化”之间找到平衡点,还需依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002 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7]。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一改十余年不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第一次正式提出“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由此可见,新时期以来,收入分配坚持共同富裕理念的指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实现了由“注重效率”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演进。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工资制度改革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入地讨论农业的问题。我国率先从农村展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农民的收入分配方式由原来的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工分制转变为将劳动努力程度和劳动成果作为分配依据的按劳分配方式。中共中央为克服平均主义,要求公社各级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家庭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经营收入按照“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方式获得。在废除人民公社、实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将最初的临时性的分产到户的土地承包方案最终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并保持长期不变,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农民收入的稳定与增长。
紧随农村收入分配改革,城市的收入分配也开始逐步打破原有的分配模式,朝着效率优先的方向稳步推进。国家针对城市收入分配的问题,采取了渐进式改革的方针政策。1982 年,党的十二大指出,必须制止不顾生产销售实际情况滥发津贴和各类奖金等现象,职工的平均收入增长水平不能高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1983 年之后,国家扩大国企的自主经营权,推动国企进行利改税改革。在企业利润微观分配方面,国家也制定了一些调动企业职工劳动积极性的利益激励政策,如盈亏包干责任制、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和记分计奖等。1985 年,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始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国家以分级管理的办法发放企业工资。随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长的机制,根据各自不同的性质特点改革了原有的工资制度,一些部门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内部职工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收入分配改革提高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允许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存在其他的分配方式,这就使得收入分配方式逐渐走向多元。具体而言,除按劳动所得、个体劳动所得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收入之外,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均可参与分配,利润、利息、股息、债息、租金、分红等合法的多种非劳动收入也得到批准和认可。不同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的多寡由该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决定,贡献越大,获得的报酬就多;反之,报酬就少。2003 年,中共中央在进一步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在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上,规范职务消费,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这一段时期,我党在收入分配的实践方面,因创新了原有的收入分配理念,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活力,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新时代收入分配的共享发展理念与实践
自新时期以来,在收入分配的探索方面,邓小平就曾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5]364。此后,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提出:“建构和谐社会,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9]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贫富不均、阶层固化等顽瘴痼疾,提出了“共享”这一新发展理念。共享发展理念旨在以“消除贫困”“缩小分配差距”“打造公平社会”为抓手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对共同富裕价值理念的继承与超越。如何让人民共同享有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解决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毫无疑问成为关键所在。在共享发展理念的引导下,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认识不断深化,并进行了一些新探索、新实践,提出了一些新论述、新思想,促进了收入分配改革的创新发展。
1.共享发展:新时代收入分配的新指引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不合理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通过“两个同步”“两个提高”,完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机制,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要让人民群众公平合理地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
共享发展着力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与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的共同富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诚如习近平所指:“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8],“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10]。与“共同富裕”相比,“共享发展”价值理念对收入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新要求体现于相关制度的设计与构建、目标实施的清晰度与精准度、先富对后富的帮扶关系等方面。新时代的“共享发展”价值理念是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集中体现,是对新时期“共同富裕”理念的丰富与升华。
在“共享发展”价值理念的指引下,新时代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是更加注重分配的正义和公平,分配改革的重心由原来的一部分先富起来转变为让所有社会成员公正地共享发展成果。对此,习近平用“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来形象化说明发展与分配的问题。他明确要求,“蛋糕”不仅要做大,更要分好。习近平同志强调效率和公平的辩证统一,破解不合理的分配格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1]因此,在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不仅要想方设法地夯实经济基础,更要注重解决其中的分配正义问题,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价值追求。
2.“三权分置”与增加一线劳动者报酬共存
进入新时代,在农村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我国推出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三权分置”创造性地破解了制度刚性约束与保持经济活力之间的矛盾,探索出了农地经营权资本化的多种实践方式。“三权分置”完全基于农户自愿互利原则,在保证耕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经营权从使用权中分离开。农户也可以选择自己耕种,从事兼业化经营,保留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由市场主体基于经济理性的完全市场行为,通过竞争内生出适合不同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最优种植模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加强宅基地管理,稳重谨慎地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三权分置”赋予农村经营者剩余索取权能,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拓展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上升空间。
中共中央将稳步提高劳动者收入作为新时代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内容,并开始着手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12]。中共中央强调:“提高就业质量,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13]党的“十四五”规划建议也提出,在做大蛋糕的同时,把蛋糕分好,增加一线劳动者收入,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这实质上是让社会增长的财富更多地流向千家万户,让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广大青年,在“勤劳致富”的道路上更有奔头,从经济发展中获取更大的红利。增加一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是我们党不断完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按贡献分配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体现,旨在打造和谐的分配格局,实现劳动者收入与其付出的正向刺激效应。为了确保工资增长机制的顺利实施,党委及政府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一,对不同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共同修订劳动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将劳动者幸福程度的提升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其二,先后出台并实施了多部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法令法规,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其三,各地政府提高当地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利益等。
四、结语
自党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虽历经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变革与发展,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从未改变。为了这一初心,中国共产党人围绕人民的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无论是从“均中求富”“共同富裕”“共享发展”的收入分配理念发展脉络来看,还是从收入分配实践方式的变革历程来看,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辩证统一,坚决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生动践行着“人民至上”的宗旨。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收入分配的历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有助于继续深化收入分配理念创新、制度建设与实践探索,有利于化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贫富差距、阶层固化等矛盾与问题,有益于进一步解放与发展社会生产力、凸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促进人的自由解放。
从“均中求富”到“共同富裕”、再到“共享发展”,中国共产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认识不断演进。在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探索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在单一公有制的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新时期,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极大激发了经济活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和政策也基本完成了历史任务。新时代,中共中央进一步提出了“共享发展”理念,通过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解决分配差距问题,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进一步拓展了共同富裕思想的内涵。与此同时,在社会主义分配方面还将消除贫困纳入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出精准扶贫思想,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扶贫理论,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