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档案法》背景下诉讼档案的高校利用探讨

2021-12-28张继钢

兰台世界 2021年7期
关键词:档案法法庭利用

张继钢

《档案法》是档案的一般立法,相关原则、规则和制度最终必须落实到各行各业的专门档案中去。本文以《档案法》的最新修订为背景,以诉讼档案为对象,以高校模拟法庭为载体,探讨诉讼档案的利用问题,以期对学习、宣讲和贯彻新《档案法》、保障民众档案利用权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增强文化自信有所裨益。

一、扩大利用:新《档案法》的立法导向

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对于这一较早的立法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它是文化领域的法律,有的则认为其不属于文化领域法律,故该法被称为半部文化立法[1]。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和档案事业的发展,基于总结经验、回应理论、解决问题等方面需要,分别于1996年、2016年、2020年三次对该法进行修订。2020年的修订,是全面而不是局部修订。从篇章结构看,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共八章;从条文数量看,几乎翻番,增加26条,达53条;从修改内容看,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监管等方面均有变化,可以概括为:立之有主、收之有限、存之有期、用之有度、销之有据[2],档案的利用是重中之重。

一方面,《档案法》修订草案说明指出,扩大档案利用是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之一,以坚持立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3];另一方面,据统计,新《档案法》全文共出现“利用”32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利用档案规定为权利,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修改前的《档案法》只强调有关单位和个人档案保护的义务,修订后的《档案法》第五条在保护档案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规定。二是缩短档案的封闭期,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七条不仅将一般档案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时间由30年提前到25年,而且规定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的开放利用时间可以少于25年。三是规定创造利用档案的便利条件,修改后的《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完善利用规则、强化服务等途径,积极为利用档案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四是档案数字化共享利用,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五是侵犯档案利用权的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救济途径是,利用方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除此之外,根据新《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还应追究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六是档案利用权的限制。档案的特性决定档案的利用是有限的,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都有相关规定:档案利用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档案不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档案:高校可利用的档案资源

新修订《档案法》的主要精神是进一步扩大档案的利用,自然包括诉讼档案开放利用的扩大。

1.重要的专门档案。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是档案的一般规定,相较于修改前,有两点变化:一是具体化档案主体,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二是增加了社会、生态文明、外事等档案内容。这些变化对认识、理解档案具有积极意义。档案的一般规定必须进一步具体化。国家档案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简称《法院诉讼档案办法》)第二条规定:“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该定义指出了诉讼档案的专门性,表明了其主体性、原始性、记录性、价值性。国家档案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该定义突出了诉讼档案的主体特定性、原始记录性、程序合法性、形式多样化和完整性。

结合新《档案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法院诉讼档案办法》《检察院诉讼档案办法》之规定,可以认为,诉讼档案是一种专门档案,是司法机关在履行司法职能活动中形成的,真实记载所有诉讼活动的,按照一定规范整理的,以不同形式的诉讼文书材料为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完整的原始凭证。诉讼档案首先具有原始性、记录性等档案的一般特点,体现出诉讼档案的一般性;也具有自身的专业特点,体现出诉讼档案的专门性。主体特定性,诉讼档案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是我国的重要国家机构,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其形成诉讼档案、立卷和管理,非法定的主体不能形成诉讼档案,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是当然的诉讼档案的主体,他们只是参与了诉讼档案的某个环节;程序的合法性,无论诉讼档案中的证据,还是认定的事实,都是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提交、质证、认证,无论诉讼档案的制作、使用,还是样式、规格、排序,都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形式的多样化,包括记载诉讼活动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诉讼文书和材料;完整保存性,由原始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所决定,这种多样形式的诉讼文书材料最终转化为相互关联的、成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

2.高校的诉讼档案需求。

(1)供给侧分析。作为一种专门档案,诉讼档案在档案中占有较大比重,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法律价值、教学研究价值、宣传教育价值和历史价值等。因此,司法机关应积极提供诉讼档案,服务司法工作、服务社会、服务国家大局。对于档案的提供利用,新《档案法》有专章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法规、文件,也有相应规定和要求。关于诉讼档案的提供,《法院诉讼档案办法》第十五至十七条规定,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提供;《检察院诉讼档案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提供诉讼档案的范围、方式、程序等,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诉讼档案的利用制度、强调检察院要积极开发利用诉讼档案服务社会。

(2)需求侧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档案工作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对诉讼档案利用需求日益迫切并不断增长。据某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诉讼档案利用人数由2013年的40460人次上升至2017年的110648人次,年均增长29.3%[4]。这里日益增长的需求,当然包括高校的诉讼档案需求。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本应立足职业教育。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的教学和灌输,偏离了职业教育的属性和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法学教育,重申、凸显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职业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学教育进行顶层设计,明确了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的职业背景和范围,强调大力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2017年五四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5]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新时代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主要内容之一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6],强调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平、创新培养机制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强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将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引入课堂、写进教材,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诉讼档案就是司法机关生动案例的真实、原始记录,是优质的实践资源,亟待引入高校,用于实践教学。

三、模拟法庭:高校利用诉讼档案的重要载体

高校利用诉讼档案的形式多样,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法、证据法、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等。鉴于《法学专业国标》明确要求设置模拟法庭实训课程,这里仅结合模拟法庭探讨高校对诉讼档案的利用。

1.模拟法庭中诉讼档案的收集。模拟法庭诉讼档案的收集,由模拟法庭指导老师负责。为了提升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应对指导老师进行优化配置。提倡校内与校外教师联合指导,校内指导老师必须具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聘请有社会责任感和教育情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校外导师。当然,在诉讼档案收集方面,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有合理的分工。校内导师通过学校、当事人、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检察院收集诉讼档案;校外导师可直接通过本人、当事人、所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收集法院检察院的诉讼档案。由于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具有提供诉讼档案案例的便利,可极大地弥补校内导师案源的不足。因此,在配备联合导师的前提下,主要由校外导师提供诉讼档案。

收集诉讼档案的类型应当多元化,涵盖不同性质、不同审判程序、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并建立诉讼档案案例库。案件数量,可以考虑按每学期4套案件档案配置(4周模拟一个诉讼档案案件),并适时更新部分案件档案,从而确保模拟法庭的良性循环开展。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可对收集目的进行限缩,诉讼档案收集仅限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之目的。为了聚焦该目的,鉴于当前一般提供复制件的现实,建议提供单位除了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外,在诉讼档案复制件的封面盖章并加盖骑缝章,注明“××诉讼档案复制件仅限××学校法学院(系)模拟法庭教学使用”。

2.模拟法庭中诉讼档案的运用。

(1)诉讼档案的适当修改。为了模拟法庭的教学需要,校内导师可对收集到的诉讼档案先行进行适当修改、改编。一是考虑到保密以及时效的需要,宜对诉讼档案中的姓名、地址、时间等要素进行修改,特别是修改处理当事人、证人、公安司法机关人员等的姓名、地址;二是考虑到学生职业能力和素质的锻炼培养需要,一方面,不宜向学生提供现成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起诉状、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辩护词、代理词、判决书、公诉意见书等主要文书,这些文书应从诉讼档案中予以剔除;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诉讼档案中的案件情节进行一定的修改,特别是适当增加一些违法的情节,让同学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正确理解和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处理实际案件。

(2)诉讼档案的重新归档。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就是撰写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写作旨在检验、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说理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由于老师已将收集的诉讼档案进行了改编,相关法律文书已被剔除,学生需在校内指导老师对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和要领的指导下,写出规范的法律文书。例如,制作判决书、审判程序提纲、庭审提纲、阅卷分析笔录、庭审笔录、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审结报告等文书。同学将这些诉讼文书,连同已改编的诉讼档案材料,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要求,重新进行整理归档,形成新的完整的诉讼档案,并建立案例库。以法院为例,诉讼文书(正卷)的归档材料和顺序为:立案审批表→起诉状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答辩状及送达凭证→诉讼费收取手续→送卷函、调卷函→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司法鉴定材料→传票、提押票→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代理词、辩护词、被告人陈述词→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撤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凭证→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死刑执行命令→物证处理材料→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民事、行政执行材料→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退卷函存根、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正本→其他诉讼文书材料。当然,其他归档内容和顺序也需要训练,包括法院诉讼文书(副卷)材料归档、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的案卷(含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卷、审查逮捕的案卷、审查起诉的案卷、刑事诉讼监督的案卷、未成年人检察的案卷)归档和控告申诉的案卷归档等。

(3)诉讼档案的模拟演练。模拟演练是实践教学、互动教学的主要方式[7],更是模拟法庭教学的最核心部分和关键环节。开展法庭审判模拟,主要就是让学生扮演诉讼各方,根据诉讼档案中的案件情节,开展相应的诉讼活动,基本还原再现整个诉讼过程,充分体现模拟法庭的高度仿真性。为了开展好模拟法庭,一般将同学分为审判组、原告组(公诉组)、被告组(辩护组)和综合组等四个小组。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同学们分别充当审判组中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院长等,公诉组中的公诉人、书记员、检察长等,辩护组中的辩护律师、代理人等以及综合组中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角色,并对四组角色进行轮换,使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有更多角度完成角色扮演。审判组同学尤为重要,不仅需要在庭审前做好送达起诉书副本、送达开庭传票和通知、发布开庭公告等准备工作;而且需要熟练驾驭整个庭审过程,在开庭中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发问等法庭调查,引导双方围绕证据认证、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展开辩论;还要进行评议和宣判工作等。

四、结语

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将档案利用上升为权利,扩大档案利用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作为专门档案的诉讼档案亦应扩大利用,高校法学教育对诉讼档案具有强烈需求。利用诉讼档案进行法庭模拟,一方面,激活了诉讼档案,使静态的诉讼档案活化,利用诉讼档案服务教育事业;另一方面,使学生进入诉讼“实战”状态,提高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趣味性和积极性,增强模拟法庭课程的吸引力,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庭心理、法庭语言、法庭行为等方面的司法实际操作能力和素养,让学生得到有效的实操性、实质性、职业化锻炼。当然,目前诉讼档案的提供利用,还受到范围、条件、程序、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国家档案局联合“两高”修订当前的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扩大提供利用范围、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推行信息化诉讼档案等,以充分发挥诉讼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推动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档案法法庭利用
利用min{a,b}的积分表示解决一类绝对值不等式
消失在法庭的邦博
美国法庭口译制度研究及启示——以夏威夷州法庭口译为例
盘龙区档案局组织业务培训
昌宁县档案馆多措并举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档案法
省档案局馆举办新修订的《档案法》学习活动
法庭不需要煽情的辩护词
大理州委办公室召开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专题会议
利用一半进行移多补少
上法庭必须戴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