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能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与生态保护对策探究
2021-12-27张晶
张 晶
(榆林学院,陕西榆林 719000)
陕西省榆林市是我国矿产资源比较富集的区域,是1998 年国家批准建设的重点能源化工基地,当地的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随着能源开发规模不断扩大,陕西省榆林市的生态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此,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干预完善市场机制,明确补偿方式,用科学绿色的方式,统筹开发能源,不断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1]。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人类生存和发展都需要资源和环境为基础。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就是人类对生态环境不断认识与尊重的辩证统一过程。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千秋的事业,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陕西省榆林市大规模的能源开发不仅给榆林市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还对榆林市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榆林市政府应认真对待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建设,确保环境条件能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要正确处理能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榆林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2]。
2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地方政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工作,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认真践行“两山”理念。相关政府部门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在西部大开发、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大工程方面,加大了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对流域环境和能源区域运行生态补偿机制,消除国家重点工程如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动了地方在税收、财政、法律和市场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3]。
3 生态环境补偿理论
3.1 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环境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环境责任原则解决了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后经济损失无人承担的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但环境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行的价格体系中,有些资源价格偏低,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投入成本很高,企业无力单独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此外,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与很多家企业有关时,在治理责任划分中难免存在扯皮和争执的地方,所以又提出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及预防为主保护与建设并举的原则。各个原则在环境责任补偿过程中相互结合,让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4]。
3.2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1)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向居民或企业等利益主体作出无偿拨款的行为。2)生态环境补偿基金。是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设立的用来支持环境保护的资金,但是生态环境补偿基金补偿在资金额度方面比较有限,仅对部分地区有一定的适应性。3)押金和保证金。押金和保证金可以唤醒开发商的环保意识,提升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保证金和押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补偿方式,它是防止开发商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后逃避责任的一种的手段,提升了对经济主体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和规范作用[5]。
3.3 非经济补偿
非经济补偿是一种采取实物补偿的方式,主要是利用物质、土地或劳动力作为补偿手段来弥补被补偿者在生产要素方面受到的损失。非经济补偿有利于资源的充分使用,可以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此外,技术补偿也属于非经济补偿,它是通过无偿对被补偿者提供技术指导,被补偿者通过学会的技术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6]。
4 能源开发造成生态问题的原因
4.1 缺乏科学指导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措施执行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缺乏科学指导,榆林市在能源开发和资源规划工作中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此外,榆林市在矿区的开发规划中缺乏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在预防措施中存在责任缺失等问题,出现了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两张皮”问题。榆林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职责存在交叉,相关工作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力度较小[7]。
4.2 开采方式不当
榆林市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地下采煤活动引起地表的塌陷变形。陕北地区的煤矿区煤层一般在地表前100 m,开采企业采用全方位开采的模式,不仅造成了水土流失,破坏了地表浅水层的构造,还影响了榆林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加剧了土地荒漠化[8]。
4.3 治理责任落实不力
榆林市存在生态文明理念贯彻不到位的问题,榆林市企业侧重于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生产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榆林市地处毛乌素沙漠腹地,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存在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严重的生态问题,在能源开发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下,榆林市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人为破坏的生态环境可以治理,但对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有效治理。此外,榆林市还存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的问题,企业和当地居民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发展的观念,生态治理的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很多企业对环境造成破坏后,会和当地群众私下协商,靠掩盖问题敷衍了事,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得到重视[9]。
5 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对策
5.1 科学统筹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
榆林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能源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的质量要求,认真研究本区域资源开发战略,制定好有利于榆林市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策略,以科学的开发手段,努力构建环境友好型能源开发模式。榆林市要认真落实首长负责制,环保部门实行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促使环保部门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榆林市生态环境非常脆弱,承载力有限,只有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走远。
5.1.1 以人为本科学开发
政府部门要处理好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在环境保护中落实好开发要求,在开发过程中要做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平衡好各方利益,建立有利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的动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5.1.2 严格执行国家制度要求
榆林市基层政府、农民及企业主体要严格遵守《陕西省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能源基地建设的规划纲要》,深入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对能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确定能源开发的强度。
5.1.3 做好环保宣传工作
榆林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深刻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动员榆林市群众保护好生态环境,保护好自己的家园。榆林市还要建立能够让群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保证群众及媒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知情权,加强对企业主体的监督力度。
5.2 依法开展能源开发
5.2.1 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榆林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千方百计满足企业主体和当地居民脱贫致富的强烈要求,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子孙后代发展的关系。政府要依法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业主体各自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推动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企业要坚决按照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履行好能源区域环境保护的义务,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5.2.2 强化联合执法机制
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持续提升执法的效率,确保法律公平。要严肃对待,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能源开发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对政府执法部门相关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和乱作为行为,要依据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职责。对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5.3 用科技推进生态保护
要把循环经济建设作为区域能源开发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举措,要发挥科技的作用推动和谐矿区建设,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当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把各项关于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落实到位。要深化科技研究,组织重点科研机构开展对陕西榆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工作的研究,提出新的科学思路,积极探索新的采矿办法。资源开发增长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要转变指导思想,资源开发建设必须增加技术设备。
6 结语
通过对陕西省榆林市地区能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补偿的方式,在补偿的基础上提出用科学规划做好能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用法律手段确保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用科技的手段推动能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强调了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政府、企业主体和榆林市居民要转变思维,处理好短期和长期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方关系,实现当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造福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