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社会心态治理
2021-12-27吕小康
吕小康
关于社会心态的研究谱系和理论渊源,国内学界已有诸多总结(参见汪新建、姜鹤,2021)。纵观社会心态的概念成长史,可以发现作为理论概念的“社会心态”从一开始就与一般性的“社会心理”概念具有明显不同的学术品格。或者说,社会心态的社会问题属性要强于学术研究属性,或者是“问题导向”一直要强于其“学术导向”。但相比其他实体领域或事务领域的社会治理,社会心态治理的独有特征及其对应的治理逻辑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拟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 为“治理”而生的社会心态研究
社会心态引起学者与大众的关注,首先并不是出于纯粹的、学术性的认知兴趣,而是源自宏大的社会转型所引发的集体性精神失调与价值感迷失,或者是特殊的历史事件造成的轰动性传播效应并逐渐积淀而成的集体记忆。不论是19世纪的欧洲学者勒庞(2018)等人对18世纪末期法国大革命中“群氓场面”的学术关切,还是迪尔凯姆(2018)对欧洲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由于社会团结的丧失而导致的自杀、失范等所谓“社会病态”现象的关注,以及作为早期社会学的社会心理学之代表的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其代表作《社会心理学》中对“社会心理学只研究由社会因素形塑的规律性”的学科性质的理解及对暴民心理(mob mind)和大众舆论的关注(Ross,1908),都强烈地彰显出研究者对于重大社会议题和社会过程的关注,强调它们对大众内心的思维和情绪反应的塑造作用,并致力于提出自己对此类问题的反思、化解与应对之道。
具体到当下中国情境下的社会心态研究,其面向问题的现实导向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导向——以当下的术语来概括,就是本文所谓的“治理导向”的特征又显现得尤为明显。中国学界的社会心态研究不同于西方学界类似研究的一点,在于它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体现着国家力量对于社会心态建设的明确要求。面向社会现实问题、回应治理诉求是中国社会心态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有现实需求自然就会有学术回应,但这种回应的力度和成效却不能完全让人满意。仅从社会心态的已有研究基础上看,这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成因。
首先,由于社会心态研究明确的问题导向,使得其主题往往随着热点问题而转移,缺少一种相对稳定的、原理性的学科内核。在完全以问题为中心的学术旨趣笼罩之下,早期社会心态相关研究者的更多精力在于对构成社会心态的各种社会思潮和社会事件的半文学化描述或批判性把握,而较少致力于从相对纯粹的学理层面对社会心态的概念做出更为精准的分析。或者说,早期社会心态研究更关注特定现象的分析而非基础理论的完备,甚至对于社会心态的概念本身都不愿或不屑做出精确的概念化,而将使用权与诠释权完全交由新的研究者或者阅读者。这既促成了心态或社会心态一词的自发自主流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它在概念内涵、分析层次和测量路径存在较多分歧的不利局面。两者相结合就使得社会心态研究总体上呈现出“散布式、弱联结”的形态:关于社会心态的研究,虽散见于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彼此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交集,但仍只是一个松散的研究领域,而没有、也很难成为明确的学科领域。
其次,从社会心态自身的研究重点上看,现有研究仍未完全准确地说明社会心态的哪些特征使得它构成了一个“待治理”的主题。已有的社会心态研究,大体上可分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两类。前者往往是对特定时期、特定人群的社会心态的静态反映,或是关于社会变迁过程的心态演变的一种历史性回顾,其重点在于描述和记录现象,而不是分析其治理内涵。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中,另一类研究致力于分析社会心态的基本维度、结构层面和测量指标,如分为社会需要、社会情绪、社会认知、社会价值观等维度,再去建构相应的测量指标,这是一种心理学导向较为明显的社会心态研究;一类研究致力于突出社会心态的“突生性”特征及其生成机制,着重说明它与个体心态的不同,以及其中蕴含的道德、情感和意义内涵,是一种社会学导向较为明确的社会心态研究。其中,前一种研究侧重于对社会心态的概念化和操作化,使社会心态初步脱离了空洞的理论术语的境地,从而建立起与社会经验事实相对接的一种可行路径;后一种研究则较多延续原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宏大理论想象,尤其注重置身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视角对中国人自身的特有心态进行批判性的理论把握。但其中仍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采用心理学式的维度划分和指标建构模式,能否有效地操作化所谓的社会心态的“突生性”特征?如果说它与个体心态存在本质不同,这种不同能否落实到经验测量层面加以客观地衡量?除了将社会心态喻为社会运行的“晴雨表”“风向标”这类文学化类比外,它们究竟从哪种程度上、哪种方向上展示了这种功能,进而为人们疏解消极社会心态、培育积极社会心态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相较于理论维度的学术建构与批判分析,这种面向实务、面向建设的对策性分析就显得相对薄弱。
因此,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仍有必要对社会心态这一颇难驾驭的治理主题做出理论、实证和政策上的摸索,从而桥接理论研究、经验调查与政策实践,以更好地回应国家治理对于社会心态治理的呼唤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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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为国家治理主题的社会心态
不论何种形式的治理,总存在特定的边界问题。这种边界虽然不一定完全精确,但应具有相对的清晰性,以便形成特定的治理行动。可惜的是,治理作为一种多元和多语义的概念,既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又容易造成误解和混用。“治理”经常与“国家”或“社会”等主体相关联而使用,由此形成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可能是近10年来国内学界出现频次最高的两个既有国际共性又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相关词汇。在各类官方表述中,“国家”才是“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概念的核心,偏重于中国传统意义上“治国安邦”的总体性、制度性安排,而非西方治理理论所强调的重构国家—社会关系,并强调通过激活政府之外的主体与机制对公共事务的贡献(薛澜、张帆、武沐瑶,2015)。同时,社会治理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维度,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它更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治理,且这里的“社会”总是相对于“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以及相对于政府、军队和企业等实体组织而言。
按这种区分,社会心态虽然有“社会”一词,但恐怕并不能完全局限于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不论是早期社会心态研究者关注的群氓心理和暴民心态,还是当下研究者关注的情感动员、网络民粹、种族仇恨等问题,都更接近传统上理解的政治心态而非简单的社会治理领域的心态。因此,社会心态治理更适合的归属,可能仍是广义上的国家治理而非狭义的社会治理,如此方能更好地承接既有研究的理论传统,并包含当下和以往研究的经验主题。况且,社会心态本身具有很强的弥散性和迁移性,如特定社会问题引发的负面心态很可能转化为要求特定政治主张的政治心态,因此强行将社会心态局限于社会问题、将社会心态治理划定于社会治理范畴,也不符合逻辑事实。为此,本文主张将社会心态治理置身于国家治理这一宏大语境与广阔内涵中加以把握。
此外,之前的研究已经发现,社会心态一词并无直接对应的非中文概念。按现在国内学界的一般做法,通常会将之英译为social mentality(如Yang,2019;Zhou,2017)。但这一词汇在西方学界和日常生活中其实较少出现。部分西方学者提出的社会心态理论(social mentality theory)中的social mentality,其定义为产生认知、情感和行为模式、进而塑造社会角色的内在系统,其所大体对应的另一英文词汇是module(模块),即使个体产生特定刺激反应的内在心理机制(参见Gilbert,2019;Hermanto & Zuroff,2016)。这其实与中文语境下的社会心态之内涵相去甚远。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建构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本民族语言中的特色词汇,本身就很难寻找到对应的其他民族语言概念。此时更合适的做法,可能不是强行找出一个“舶来品”进行附会式的翻译,而应通过更为细致的理论工作,将相关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建设成一个具有自身文化特色的理论体系,以便由内而外的进行文化传输与交流。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心态都需要成为国家治理的对象。不管国家治理的范围如何广泛,涉及具体治理对象和治理主题时,总是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边界划限和范畴确定,以便进行理论聚焦并明确行动方向。因此,阐明社会心态之治理逻辑的首要一点,就是先明确哪些社会心态应当进入国家治理的范畴,说明其理论依据并提供经验证据。社会心态一词,其实指出了西方流行的社会心理学较少关注的集体性的需要、情感、认知、价值观等内容,并尤其注重分析它对于社会成员的群体性行为而非个体行为的诱发作用。当然,群体行为总是由个体行为的构成,但这种构成并非个体行为的简单加权,而应当突出集体行为与个体行为的特异性。基于一定时期的主流价值观,可进一步将这一诱发作用区分为积极、消极及中间(或不确定)三大类型。其中,积极或消极心态显然是研究的重点所在,处于中间状态的心态虽然真实存在,也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但通常并不会成为治理领域的主题。举例来说,网络上和生活曾流行并一直延续着所谓的“甜党”“咸党”之争,大意是指饮食口味上偏甜或偏咸。这种饮食偏好固然也涉及一些文化心态或地域心态之争,虽也可作为一些饮食人类学、社会文化史的研究主题,但它们显然并不需要任何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完全属于社会自发和个体自主的范畴。因此,此类研究不应当占据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社会心态研究的核心位置。
对国家治理来说,重要的社会心态议题总应当是那些会直接妨碍或促进国家意志和社会秩序达成的相关主题。例如,在国际政治领域中的情感政治与情感传播多关注大众的情绪如何被引发、操纵或失控,从而影响国家领导人选举进程或执政过程,在近些年的美国大选及美国内部的政党纷争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这在传统上主要被归类为政治心态,它本身就是社会心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内也有诸多学者思考如何利用民众的情感需求结合对应主题进行有效地情感治理,这主要属于社会治理领域的社会心态;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网络空间中的情感动员机制也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通常被直接称为网络社会心态或简称为网络心态。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可有可无的小问题或“选答题”,而是直接影响公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大问题和“必答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心态问题都只是消极的“问题”而没有任何积极的可能。积极的社会心态往往能够为社会的和谐运行提供意义维系和价值支撑的功能,还可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动能。关于此类心态的国内外研究其实并不鲜见。古典社会学家韦伯(2020)的代表作之一《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其实正是论证了新教徒的“天职观”心态对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作用。当代社会理论家福山(2016)的代表作之一《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也从类似的视角论证了信任作为社会资本对共同体缔结与经济繁荣的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国内关于创业创新心态及其他积极社会心态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也不断涌现(如席居哲,2019),着重从积极心理学的视角探讨社会心态建设的新思路与新方法。可见,社会心态研究其实已经自发地形成了“抓两头、放中间”的主题聚焦模式,即着重研究消极社会心态的化解与积极社会心态的培育这两头,较少关注居于价值功能中间端的心态问题——这些问题更适宜作为一般性的社会心理学主题,而不是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社会心态问题。这是问题解决型的学术研究所必然具有的学术自觉与注意力分配原则,也是社会心态研究区别于普通的社会心理研究的重要维度。社会心理研究的内容范畴更为宽泛和普遍,而社会心态研究则更为集中与聚焦:做出这样的相对划界,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凸显社会心态研究的学术特色与价值功能。
最后,社会心态治理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治理人心”,这一字面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对人的内在心理和内心世界进行直接的治理。其实,社会心态治理的对象总是社会心态本身,而不是个体化的“人心”,而社会心态虽然总是为个体的内心所体验、所感受、所触动,但它本质上是共存于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性体验,而不是纯然个体化的体验。也就是说,对社会心态进行治理,与保持个体心理世界的自在与自由并不必然矛盾。只有在个体的体验超出一已之范畴而进入社会性的公共领域,并对他人之心理和行为产生现实的外在影响之时,才会进入治理的视域。社会心态的界定重点在于科学准确地界定其社会性的一面,从而为个体心态的存在和发展留足充分的空间。否则,所谓“治理”的无处不在和无孔不入,既不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的实际可达到水平,也不符合现代化的治理观,也非传统的管制或统治观的基本要旨。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让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具有良好秩序,对社会心态的应然状态的理想预期也是如此。不分主题、不分领域、不分轻重地将所有社会心态和个体心态纳入治理范畴,只会拖累而不会增进治理效能的发挥。
三、 社会心态的治理内涵
如果说社会心态研究具有与生俱来的治理导向,就必然说明社会心态具有其天然的治理内涵。这里所谓的“治理内涵”,是指社会心态的哪些特征构成了当下的国家治理所需要突出的对象与议题,并构成了对传统治理工具、治理手段和治理范式的特有挑战。本文拟从以下四点加以分析。
第一,社会心态具有强情感驱动的特征。情感向来是人类社会行为的重要驱动力,但在理性主义的治理传统中,情感的行动塑造力量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尤其是随着现代工业革命以来,现代政府体制和国家制度的建设重心,往往在于体系建设、权力制衡、规则制订、程序完善等理性化的内容。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情感化的内容往往隐而不彰,只有在一些狂热的革命运动或社会运动中,才会以其夸张的形式引发人们的警醒、愕叹和战栗。勒庞等人的相关经典著作,表达的正是对充满暴力化色彩的社会心态的恐惧与反省。与之相匹配的就是对于这种显见的情感张力,惯有的治理方法也是管制而非疏导,是排斥而非驾驭,其典型的体现就是网络舆论的“封堵删”策略,力图以理性和技术的方式加以规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人类个体和群体作为情感化主体之本体性存在的否认,对社会心态中所蕴含的情感驱力的恐惧或无视,都不能帮助执政者和研究者全面了解人类行为的核心驱力。
实际上,社会情绪作为社会心态的核心成分之一,它所具有的“情感能量”并非总能用理性的方式加以把握。如柯林斯(2009,第249页)所言,“多数关于微观情境中个体的经验研究发现,他们几乎不进行有意识的算计……人类行为的特征或许是以情感能量(emotional energy)为取向的”。在特定的互动情境中,往往是情感能量而不是理性算计主导着其行为倾向。类似地,国内学者在中国人的维权行为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也发现,当代中国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基础并非利益和理性而是伦理,它是融汇了本能与理性、道义与利益的激情(应星,2010)。在这种情感的笼罩之下,旁观者所谓的“非理性行为”,恰恰是当事人心中激赏的合理行为和仗义行为:它们构成了韦伯笔下的“价值理性”的社会行为,超越了功利主义的成本—收益计算,构成了自我驱动、自我激励、自我强化的反馈回路,而不论这种行为造成何种客观意义的破坏性后果。
社会心态的情感驱动特征,使得基于理性主义视角而构造的治理工具往往会遇到“治理失灵”的尴尬境地。例如,在当下新冠肺炎疫情这种客观而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之下,仍可发现全球各地的民众有诸多非理性行为,比如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众对于佩带口罩的抗拒、对保持社交距离政策的排斥等,均不能从一般的理性主义视角得到很好的解释。相反,如果从情感或社会心态的立场,就很容易发现此类行为实际上正是民众固有心态的外在体现。当强制性的法令、政策或基于健康成本—收益计算的倡议,与许多西方国家的民众习以为常的个体权利主张和社会交往需求发生冲突,就会使他们做出许多明显有悖于个体和群体健康的行为。但对于有效的公共卫生危机治理而言,现实的可能并不是立即转变这些根深蒂固的心态,而是要在承认这些心态的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寻找到更为有效和契合性的治理策略。这正是“情感治理”这一理念被不断提及的基本理由。
第二,社会心态具有易于极端化的发展趋向。各种层面的态度极化(attitude polarization),构成当下国际社会与公共生活的一大社会问题。比如关于全球性的气候变暖、转基因食物安全性等问题,支持和反对的阵营之间往往欠缺平和探讨的可能,而会出现只论立场、不论理由的分化,且这种分歧的程度还在日渐加深。就某一国家而言,还会形成其国家内部特有的态度极化主题。比如美国社会的枪支自由、死刑废止问题,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态度极化的现象,蚕食社会共同体的联结纽带,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价值撕裂。值得注意的是,造成这种极化的原因往往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利益分化或知识水平不足,而是混杂着价值观分歧和群体认知差异等社会心态层面的因素。如果说利益问题往往只是基于计较获益多寡而形成的数字差距判断,从而具有从少到多的可连续划分谱系,态度问题却几乎总是在喜欢与憎恶、赞同与反对这种两极化的选择之间跳跃。同时,仅仅靠外界知识和客观事实的供给与纠正,也无法消除或缓解人们之间的偏见,因为人们会自动过滤与自身意见相左的事实。这些与社会心态的情感化特征紧密相关。
与理性判断常有的数量化特征相反,情感判断往往是二元化或准二元化的。用测量学的语言来说,情感问题通常是有无问题或程序问题,也是定类层次或定序层次的变量;而理性问题则往往可以表达为可进行加减乘除的定比层次的计算,具有更为精细化的思量可能。比如经济利益问题,往往可能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达到相对的均衡或妥协;但态度和立场问题几乎没有退步的空间,立场问题已经涉及个体的本体性认同,转化立场往往意味着价值上的背叛。而情感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驱使个体做出动机性推理(motivated reasoning)而非分析式推理,即着重分析信息的目的而非其精确性(Leeper & Slothuus,2014)。在网络社交媒体时代,更是为这种动机式推理提供了外在的便利条件。当算法推荐广泛应用于各类新闻和消息推送时,只有个体关注和感兴趣的内容才会主动进入其视野,进一步形成了回音室效应(echo chambers)和“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过滤掉外界多元异质的信息而形成封闭和同质的自我空间或小群体空间,加剧不同人群的认知差异而不利于社会共识的凝聚(喻国明、曲慧,2020)。这使得态度极化成为网络空间中的意见争论的一个常见后果,这与互联网诞生时的开放、多元、共享的“初心”相去甚远。如何破解网络技术应用造成的各种具体主题下的社会心态极端化,也成为当下网络空间治理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主题。
第三,社会心态具有潜在的政治化诉求。社会心态的形成离不开社会认同这一核心的社会心理机制,而从具有分散主题和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认同到具有明确政治指向的政治认同,可能只有一步之遥。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运动在全球的兴起,是社会心态的政治认同塑造功能的明确体现。所谓身份政治,是指以身份认同为中心的政治形态,这一概念突出个体的身份认同对其政治行为的促动作用,以区别于基于种族、民族、阶层等客观因素形成的政治差异,如美国的“黑命贵”(Black Lives Matter)运动,其参与者就不仅仅是黑人本身,还包括对现存阶层分化与政治秩序不满的白人和其他种族人群。这种政治运动的核心诉求之一是“寻求承认”,“相关的群体似乎既不追逐具体的权力或经济利益(至少不直接这样做),也不需要强调自己比别人更优越,而恰恰只是为了表达、坚持自己的与众不同”(谭安奎,2020),因而愿意“为承认而斗争”,在其运动纲领中,“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避免羞辱或蔑视代表着规范目标;不是分配平等或物品平等,而是尊严或尊敬构成了核心范畴”(霍耐特,2009)。但在现实中,此类政治运动仍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相应的经济主张与权利主张,只是后两种主张在相应的政治运动过程中不被刻意强调,这就增加了国家治理的复杂性。
在我国,虽然绝大多数的社会抗争行为并不具备像西方社会那样明显的政治目标和对抗意识,总体上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也有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国特色的身份政治特征。其中一种典型的体现,就是作为中国特色治理问题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谢海军,2015)。形成这类冲突的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主体,往往与本体事件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而由一些意外的社会事件引起的“旁观者闹事”,通常没有严格的组织和明确的诉求,其核心目标只是为了发泄情绪,以表达现实生活中累积的不满和怨恨。这可能才是党政智库机构和智囊提出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真正原因。在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中,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通常都是在“加强社会治理”的相关部分加以提出或强调,且多表达为“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之类的说法,即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心态疏导和社会危机化解的一种工作机制,而并非简单地提高心理健康水平这种“健康中国”的对应目标。这其实说明执政者已经敏锐地注意到心态失衡所可能引发的治理风险,进而要求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从而达到用社会心态治理来完善社会治理的目标。
第四,社会心态具有形塑公共性的可能。公共性向来是公共管理的价值支撑和逻辑起点。从最抽象的角度,公共性可概括为“基于主客体关系基础上生成的对象性存在的一种社会属性或价值属性”,它可以通过公共利益、公共精神、公共物品、公共福利、公共选择等载体而加以把握(王雅琴,2015),但居中核心位置和最有概括力的概念当属公共利益。不过,公共利益的含义同样较为含糊,在实践中往往被简单地等同于“个体利益相加之总和”的共同利益,且这种利益多体现为经济利益、尤其是货币化的经济利益。这固然抓住了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一对主要矛盾,但并不是所有矛盾。一方面应当承认“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因为社会存在会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会决定上层建筑;另一方面又不能将这些基本哲学原理机械地理解为经济决定论和金钱万能论,而应当充分地看到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具有其特定的社会心理基础。不解决涉及的社会心理问题,而希冀通过简单的利益加总与再分配达到社会的“善治”,其实是一种失之简单的治理主张。
而解决此类社会心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合理发挥社会心态的“利益加总”功能。如果说社会认同是形塑社会心态的重要机制,这其实就是说,社会心态在形成过程中就已经完成了认同塑造的功能,并给予了相应的社会成员一种身份归属或价值指引。这正是社会心态能够扮演利益汇总机制的一个关键。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时候并不能表达为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数量最大化,而需要在个体利益和权利的部分让渡中形成公共利益的实质最优化。可惜的是,以往的社会心理学可能多关注集群行为或群体性事件中的“去个性化”“责任扩散”的现象,并将这些词汇定性为一种负面的消极词汇,而多少忽视了去个性化与责任扩散等现象背后的价值趋同与利益汇总机制。这其实反映出西方社会心理学根深蒂固的个体主义本位,预设了个性丧失必然是不利结果这一价值立场,这与西方文化的主流价值观一脉相承。但如果我们从积极心理学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通过去个性化来形塑强有力的集体认同,以及通过责任扩散来确保集体行动中的个体自觉,这些中国人的社会行为中业已得到实践但尚未形成理论主张的内容,反而是一个潜在学术创新点和值得利用的行为引导模式。如何在这方面总结相应的行为模式并提炼成对应的理论体系,是社会心态研究值得深入挖掘的一点,也是形塑中国话语、创建中国学派的一个必由之路。
四、 结语:谦抑治理以臻“善治”
面对着国家治理的强有力召唤,已有不少心理学研究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从心而治”的“治心”主张,说明心理学在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如辛自强,2020)。与将心理学仅定位于服务社会治理相比,本文更倾向于认为心理学应服务于范畴更宽的国家治理,以突显其更为全面的治理功能,并囊括已有的治理研究相关主题。例如,关于政治心理学的相关研究,关于公共管理中行为公共政策的相关研究,以及在国内外均已有着较早和较系统应用的军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相关的研究等等,都属于国家治理相关的心理学研究,单纯地将其领域归结于社会治理,都会以偏概全。或许可把所有这些应用心理学领域都统称为“治理心理学”更能代表其实质内涵。
不过,与相对成熟的犯罪、司法、军事方面的心理学应用相比,社会心态治理这一领域的学术积累还相对较少。同时,有关“治心”的主张,在中文语境下可能容易产生一些误解和不合理的想象。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心态不可避免地与政治认同、意识形态等因素相关,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与一般的科学心理学追求的“价值中立”的研究模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既然要服务于治理,就必然不可能价值中立,因为不论广义的国家治理还是狭义的社会治理,它总是连接着价值与行为的集体意志的体现。因此,提倡社会心态治理就不可能回避甚至必须涉及政治与意识形态因素,但应注重采用现代心理学的理论视角和应用技术为达成“善治”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对社会心态的治理必须遵从“谦抑治理”的原则。这里的“谦抑”借用了刑法中的谦抑性概念,原意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他刑罚替代措施)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够抑制犯罪时才能诉诸于刑法(陈兴良,2011;苏永生,2016)。此后,这一概念也被借用到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如提倡服务型政府的谦抑性,即强调政府和官员的自律、适度与克制(汤梅、叶敏,2008),反思刑罚制裁手段过度介入到社会治理之中(李树远、于佳虹,2017)。社会心态的谦抑治理原则,具体是指在社会心态治理中,应当审慎地界定而不泛化和扩大待治理的社会心态内容,慎用刑罚或泛刑罚手段作为社会心态治理的惩罚性手段,注重激发社会自治和社会心态自我调节的功能等内容。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心态治理更偏重于软治理而非硬治理,但这里的软硬并非指治理功能的强弱,而是指治理手段的刚柔;它需要更多的柔性治理而非刚性治理,应以慎处罚、重激发、促合力的多元治理方式疏导不良心态、培育积极心态,从而实现社会秩序与心态秩序的和谐统一,朝着“善治”的理想不断提升治理水平。这就需要社会心态研究不断地增加对社会心态的本质属性、动力机制、治理手段等内容的科学研究与理论洞察,从而为丰富治理工具和增进治理效能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学科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