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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管理对策分析

2021-12-27蒋钦喜

南方农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林权公益林木材

蒋钦喜

(资源县林业局,广西资源 541400)

在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的观念和相关部门的职责都有所改变,市场也更加稳定地运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得到很好的改善,进而将责任落到实处,推动林业更加稳定地发展,森林资源的总量也有所提升,农民的经济收益也得到有效增长。

1 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管理的成效

1.1 增加农民经济收益

在林权制度改革后,相关地区和部门取消了木竹等收费项目。与此同时,特产税取消以及收费项目和育林基金的调整,都意味着农民有更好的收益前景[1]。此外,林权改革还为林业的市场化拓宽了道路,使林权所有者能够自由地销售木材,很好地提高了市场中的木材价格,进而增加农民的经济来源。

1.2 鼓励全民创业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创业是增加社会经济的重要方法,通过林权制度改革,人们在林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充分利用森林资源,更好地激发人们的创业热情。农民不仅能够利用林权证抵押贷款,进而扩大生产,还能够根据我国法律进行产业合作,通过这样的方法为创业增加资金。比如,农民可以通过利用森林资源筹备资金,进而开展旅游,不仅取得理想的旅游效果,而且还对当地的经济有很好的帮助[2]。

1.3 激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

以往造林都是由政府提出,并由相关部门落实,群众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不高。林权制度改革后,人们的纳税降低,市场的木材价格提升,激发了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益。

2 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生态公益林建设难度大

根据我国森林方面的法律规定,需要在造林过程中建设一定的公益林,并且其面积不能少于总森林面积的30%[3]。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因为市场木材的价格上升,农民并不想要将自己的森林纳入到公益林中,这样就使得生态公益林的建设难度较大,农民并不愿意合作。

2.2 森林资源保护能力低

在林权制度改革后,以往集体经营的方法改为个体经营,并将砍伐树木所获取收入的70%分发给农户,另外30%留给村内用于发展农业。在这种情况下,村内的收入来源减少,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民巡山防火。一些农民还会认为自己的森林是由自己进行管理,而不属于自己的森林则不需要自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森林火灾,则扑救困难,而且还会有人乱砍滥伐,这给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2.3 林木砍伐管理程序多

1)木材生产计划内容多。当前部分地区林业部门没有根据林权改革对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尤其是相关流程依然十分烦琐。木材生产计划依然是由农户主动申请,然后通过层层审核进而落实。这样的方法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多达半年,往往都是在计划落实到农民手中后已经过晚[4]。此外,因为集体林的砍伐存在额度,个人申请生产时非常困难。一些农民为了能够拿到生产许可,就会存在错误行为和思想,这样不仅会导致农户自身的经济收入受到影响,而且还会扰乱木材市场。2)木材砍伐管理程序多。一些农户在申请到木材生产后,还需要由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审批,而在这其中的流程管理较为困难。一些林业部门因为缺少工作人员且工作量非常大,不能够有效地管理林业生产和砍伐。

2.4 森林砍伐更新管理方法落后

1)缺少完整的森林管理方法,我国还没有出台完整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管理方法,依然还是利用以往的旧制度[5]。2)在砍伐过程中,树龄不满足当前市场发展要求。随着当前木材加工技术的不断提升,企业对于木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木材的检尺径能够达到4 cm 即可使用,一些企业甚至仅要求3 cm,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森林木材砍伐的年龄不正确。3)低产林改造困难,无法满足当前农民的需求。按照我国行业规定,低产林改造是标准在于其林木分布不均匀,密度低于0.3。农民想改变所有林地性质时,不仅会受到低产林标准的影响,还会受到禁伐天然林的限制。

3 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管理面临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

1)建立补偿征收制度,从电费、水费中征收一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与此同时,还应开展试点,以此达到相关排碳单位征收二氧化碳排放费用的标准。通过这些途径来收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此用于有效补偿森林生生态效益[6]。2)提升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只有保证补偿标准的合理,才能够让农民更加积极地配合。因此,需要根据树种、林种等来进行合理补偿,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并且养成自我保护公益林的理念。3)推行公益林国有化。在保证财力允许的基础上,收购地区所划分的公益林,然后由国家进行管理。

3.2 完善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管理制度

要根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功能、性质采取相应正确的管理方法。对于公益林,特别是国家公益林,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要求设计。如果是遇到一些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必须要进行砍伐的,需经过省级以上的部门批准,然后才能执行,通过这样的方法来提升对公益林的管理水平。对于商品林,则是需要放宽,人工商品林是由林权所有者经营,应以此为基础制定森林经营方法。对于没有在林地上的商品林,经营者需要对其砍伐的,就需要根据规定接受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7]。定向培养的人工商品林,其砍伐年龄是由林权所有者决定,可以适当降低砍伐年龄,也可以适当扩大砍伐面积。需要注意的是,制定相关制度时还要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如南方的环境较为适宜,则应增加砍伐面积,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3.3 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

对于分山到户的责任山,应由村组来收取相应费用,或者是可以按照村组获得30%,农民获得70%的比例进行分成[8]。对于专项资金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和公益事业。明确权利和义务,确保费用的使用原则,用于救助森林火灾、治理病虫害等方面,保证这一部分资金的完整,解决以往管理不足、无人管理的问题。

3.4 优化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方法

当前的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方法较为烦琐,应对其优化。改变以往木材生产管理流程,对于农民自己申请砍伐自留山、责任山的情况,并不需要进行检查。由农民自身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中,需要提交砍伐的目的,以此向林业站申请。然后林业站到实际进行了解,最终通过审批。通过这样的方法能够很好地达到随审随批的目的,不仅能够节约工作时间,还能够很好地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林业站工作人员因为自身工作问题影响,而导致工作效率不理想,确保农民和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均满意。

4 结语

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就应该能够从多个方面加以分析,不仅需要积极完善公益林补偿方案,还应完善对森林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正确的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方案,更好地发挥森林资源的作用,为农民获得理想经济收益,并且扩大我国森林面积,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使地区的造林育林取得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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