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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玉米种业发展问题探究

2021-12-27王国红

南方农业 2021年20期
关键词:玉米种子科研院所种业

王国红

(天津市蓟州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天津蓟州 301900)

辽宁省是我国玉米主产地之一,不仅保障了我国粮食安全,也逐渐优化了我国的玉米供应体系。但目前,辽宁省95%以上的独立种子公司缺乏研发能力,在过去几年里,以“先玉335”为代表的外商投资品种挤压了辽宁省80%以上的玉米种子市场。跨国种子产业的渗透和扩张,对我国玉米种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种植外国种子虽然可以获得短期的农业产出增长,但是不得不面对严重的后果,种质资源的掠夺和挤压独立的种子产业威胁了玉米种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1]。

1 发展历程

1)1995 年以前。在该阶段,辽宁省的玉米种子产业发展由国家干预,通过国有公司垄断的方式展开经营活动,从而使相应的种子管理计划、种子管理方式、种子管理策略落实到实践中。2)1995—2000 年。在1995 年,辽宁省先行响应国家号召,承接了“种子工程”,从而成为了国家玉米种子试点工程地,该工程在辽宁省大获成功之后,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3)2000 年至今。2000 年,《种子法》正式颁布,该法律的颁布意味着辽宁省玉米种业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在工作具体的开展和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辽宁省种业发展逐步规范化和市场化。但是整体来看,中国的玉米种子产业发展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其市场经济发展能动性相对较弱,多数种子企业在管理结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上依旧存在着问题[2]。

2 发展现状

目前,辽宁省玉米种子产业在综合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上缺乏能动性。辽宁省的玉米种子质量不尽如人意,缺乏优质品种,农民在种植相应的玉米时其产量和质量都不够过关[3]。而辽宁省铁岭市“先玉335”被研发出来之后,当地多数农民都对该玉米种子进行了购置和种植,其种植份额高达80%。辽宁省吉农高新技术公司作为辽宁省的玉米种子龙头企业,其原先的市场占比高达70%,但由于外资公司的“洋种子”大量涌入并占领市场,吉龙高新技术公司的市场份额缩水到20%[4]。所以整体来看,辽宁省的种子行业技术创新能动性相对较低,在面对跨国公司提供的优质玉米种子时,其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跨国公司的玉米种子无论在质量还是在产量上都优于本地种子,而本地种子主要供应于一些低端市场,而且包装和销售工作没有做到位[5]。

3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 种业弱散小突出,亟需整合育种资源

辽宁省的种业集团多是一些本土企业,企业数量虽然达到了262 家,但是仅有吉农高新、吉东种业、平安种业3 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过亿,而拥有繁殖、育种、销售、推广一体化能力的种业公司除了3 家注册资本过亿的公司之外,只有郝育种业符合相应标准。而且也只有这4家公司注册资本在3 000 万元以上。因此,其他的种业公司无论是在资金储备、发展体量、业务规模上都呈现出了极大的弱势性。辽宁省注册资本在500 万~3 000 万元的省级种业公司有112 家,而注册资本低于500 万元的常规化市县级种业公司也只有147 家。不难看出,辽宁省的种业公司数量相对较多,但是整体规模相对较小。辽宁省拥有农业部颁发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种业公司只有吉农高新和吉东种业2家企业。所以,辽宁省由于产业集群度相对较低,企业自身能力比较弱,其育种资源集群度也不高。

3.2 育种投入水平低,急功近利现象严重

辽宁省诸多企业的育种投入水平低,其过分商业化的趋向相对较为严重。多数种业公司成立的目标是为了盈利,但是其自身的经营条件和市场的经营氛围都无法达标,所以无论在资金支持、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据不完全统计,“十二五”期间,辽宁省玉米育种投入经费仅为2 亿元,而且其中的1.2 亿元是由中央政府直接转移支付的,企业投入的育种经费只有0.8 亿元。所以,辽宁省的育种投入还远远不够,但是许多企业却想在有限的投资下获取最大的利润,这明显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辽宁省企业育种投入过程中,多数都局限于对国外优质种子的本地化试验,在品种选育、育种技术创新等方面缺乏一定的投入,商业化特征极为突出。跨国公司用于科研育种投入的经费一般占销售额的15%~30%,而辽宁省种业公司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之下,其科研育种投入额度极小,该省262家种子企业却只花费了8 000 万元的育种投资经费,平均到每一家企业其育种经费投入只有30 万左右。所以,辽宁省的玉米种业公司在育种投入水平上处于严重低下的状态,功利性势头相对明显。

3.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遏制创新积极性

品种选育往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知识产权是育种者的心血,也是企业资金、国家政策、社会支持融合下不断发展的产物。从目前来看,辽宁省的玉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弱,这体现在2个方面。1)“拿来”方面。辽宁省的一些种业公司,每年都会向跨国公司采购大量的种子,从而通过相应种子的逆向研究来开发“自有品种”,从而在降低售价之后推向市场,在构建本企业种子的充分价格竞争力之后展开市场活动。但这无形间就存在着一定的侵权问题,辽宁省本土企业也因为跨国公司种业知识产权,出现了大量的赔偿案例。2)“拿走”方面。辽宁省的自有杂交种子的相应产权没有保护到位,导致全国各省的种业公司对辽宁省的优质种源进行模仿,存在被侵权问题。所以,无论是“拿来”方面,还是“拿走”方面,辽宁省种子公司都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问题,这也直接造成其创新积极性、能动性不断弱化。

4 发展对策

4.1 建设辽宁省商业化玉米育种体系

辽宁省商业化玉米育种体系的建设需要有效统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社会主体共同参与,通过构建商业化玉米育种联盟,有效融合政策、资本、技术等要素来不断加深辽宁省商业玉米育种体系建设层次,提高其研发和创新能动性,有效转化研发技术成果,以此来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及股权化发展。因此,政府要坚持玉米“育繁推一体化”总体战略,使相应的标准、门槛不断提升,让管理效能进一步优化。

4.2 发挥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优势

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优势是不可复制的,辽宁省也拥有大量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其技术储备能力相对较强、人才支持力度相对较优,同时也有相应的育种设施设备和育种场所。因此,国家需要统筹科研院所和高校积极参与到玉米种业的科研工作中,通过科研带动玉米种业良性化发展。此外,政府需要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单位积极配合相应的工作,进一步提升相关研究人员的研究积极性。

4.3 加强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资源整合与合作

辽宁省的种业企业需要和科研单位进行合理接洽,协调好“产、学”的分工和利益分配,让科研院所和企业能够更好的协同合作。因此,辽宁省内研发力量需要形成合力,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配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相关部门要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探索以“5~10年为限,保留原单位身份,来去自由”的鼓励政策。

5 结语

我国的种业研究始于20 世纪90 年代,而随着跨国企业对我国种子行业的冲击力度不断加深,我国政府和学术界进行了充分的反思,逐步重视玉米种子的研发。整体来看,外国种子在我国市场上具有极大的竞争力,玉米种子市场和玉米产业都很有可能被国外公司垄断。因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玉米种子的研发能力,并在玉米行业竞争中构建本土企业的竞争优势。目前,辽宁省玉米种业发展空间潜力最大,但是需要持续的技术创新来带动其行业整体发展,所以需要对相应的问题进行解决,通过优质玉米育种体系的构建、科研院所科研优势的发挥、企业资源合理整合等方式,来强化辽宁省玉米种业的核心地位,使辽宁省这一粮食大省在玉米种业体系的构建上进一步优化。如此,不仅能够合理保障我国种业竞争能力,也能让辽宁省玉米产量进一步提高,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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