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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及其效应与创新探究

2021-12-27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13期
关键词:经营权信托农村土地

刘 丰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农业农村局,陕西 西咸新区 712000)

我们探讨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或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的经营行为。

鉴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应用的土地流动模式不同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不一致,因而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模式的创新性应用而探寻最优化的土地流转模式,方可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保障农村经济的长效与持久性发展。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的背景

1.1 农村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在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均衡的境况下,大量农村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放弃世代经营的农业生产活动,逐步加入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当中。因此农村经济发展中呈现出了青壮年劳动力下降的现状,劳动力质量大幅缩水,并且综合素质也不断下降,这会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抑制。同时,目前农村人口比例也持续锐减,进一步加剧了非农化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因而必然需要通过土地流转促进部分转移至城市的青壮年劳动力回归家乡,重新加入农业生产队伍。

1.2 农民收入需求得不到满足。新时代背景下,农村收入结构较之以往有了较大程度的调整,除了农业生产之外,还有多种收入获取途径,因而越来越多的劳动力离开农村,迁至城市生活与发展。国家惠农政策的推出,会使劳动力流失的现状有所改观。在政策支持下,可为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居民给予相应的扶助,这可吸引更多农村居民回归。面对如今农业的产业化发展,部分农业意识到高效的农业发展是规模化经营优势发挥的有效途径,因而越来越多农民愿意通过土地承包而拓展经营规模,这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了有利契机。

1.3 农村闲置土地过多,再利用需求迫切。在农村居民陆续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农村中出现了大量无人耕种的闲置土地,因而土地资源利用率有所下降,成为了限制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诱因。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出台,可加快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用率,不仅有利于提升土地拥有者的经济收益,也可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可促进国家的平稳与长效发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目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目的在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应对农业发展中的粮食安全问题进行有效保障,从而为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近年来,农村经济持续性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也得到了相应提升,与农业生产相关联的其他产业收入水平也同步增长。在城镇化建设与发展规划当中,农村发展与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因而农村土地流转还担负着城乡发展平衡度提升的重任,并要进一步缓解农村土地的利用压力。此外,还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的实现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发展,加快现代化农业发展步伐,通过更加高效的农业生产,促进农村地区发展秩序的稳定性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高速性。

3.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应用的模式

3.1 土地转包模式。土地转包模式是指农民出让自己的部分土地经营权,转包土地的农民享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仍掌握在出让农民手中,此模式为农民自发产生的。这是一种运作最为简单的模式,可使农民扩大生产规模的土地利用需求得到满足,且可实现土地利用的集约化,也可减少闲置土地、避免土地荒废,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便利性。然而此模式的缺陷在于转让时限较短,且呈现出转让不够稳定的特点。由于此种模式是由农民自主组织而产生的,可实现分散性与大范围的土地流转,但可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从长远来看,会对农业产业的持久性发展产生一定限制。目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区域土地转包模式较为常用。

3.2 股份合作模式。此模式是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将土地折合成相应的股份,而使之参与农业生产合作经营项目,从而得到相应的收益。市场经济形式下,此种土地流转模式的诞生与应用有利于土地流转制度的有效推行,可推动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发展,并且此形式具备市场化程度高的特性,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目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当中,股份合作模式的应用较为广泛。但就目前股份合作模式的应用现状而言,其所达到的成效与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关于土地股份合作相关律法尚未健全,加之受到其他多方因素的影响,部分股份制合作机构会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而将土地用作其他用途,这会使土地利用形式发生改变,从而会出现侵害农民权益、影响农民经济收益的现象出现。

3.3 土地反租倒包模式。此种模式是指村民委员会、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当地政府租用农民土地,与农民进行土地租用合同的签订,并一次性或分批次向农民支付土地租用费用,在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基础上实现集约化的土地利用。村委会或政府可通过土地的统筹规划与部署,将土地使用权转包给农业生产技术及管理能力更强的农业经营企业或个人。此种土地流转模式可对土地资源分散分布的状况进行转变,可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土地流转期限较长,可提升经营收益的稳定性。然而其弊端在于土地出让费用比农民个人转包要低,同时在法律不健全、监管不严格的地区,也可能存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压低土地价格、强制性要求农民出让土地的现象出现,这会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及自身利益产生一定侵害。

3.4 土地信托模式。土地信托模式又可称之为土地银行模式,是指农民委托专业性信托机构代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专业信托服务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性获取,在更加规范化与有效化的管理实施下,将土地转包给第三方,此种模式下,转让土地的农民及信托服务机构均可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土地信托模式的实施,并未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同时,农民也可获得相应的土地转让收益。农民可自行进行信誉度较高的信托服务机构选择,因其管理经验更加丰富、管理方法更加科学,从而可减轻农民的土地管理负担。然而由于当前全国范围内的信托服务机构相对较少,因而此模式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创新的可行性路径分析

4.1 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土地流转模式。鉴于农业发展形式丰富多样,因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局限于传统形式,不必模式化地进行土地流转模式的应用,而是应基于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土地流动模式的科学选择与应用,且应将国家相关律法的健全程度纳入考虑,综合分析劳动力状况,以确保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适合且有效。如经济发展水平欠佳的地区,可应用土地转包模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而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则可大力度推广土地信托模式或股份合作模式。土地流转模式创新,关键在于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制度体系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构建,以在此基础上健全规模化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率的有效提升,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

4.2 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性建立。为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顺利实施,需结合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对系统与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循农民的意愿,逐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且应对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及就业问题予以良好的解决,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具备基本的生存能力,从而使之不会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出现生存与社会保障忧虑,为土地流转模式的顺利实施铺就平坦之路,以此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4.3 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由于当前土地流转模式的分散性与自发性特征较为显著,并且保障土地流转模式顺利实施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土地信托机构数量明显不足。因而,政府部门应加快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信托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大力度的扶持与促进,构建通畅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渠道,并明确土地流转的经营标准,确保信托服务机构能够秉持公正原则规范化与有序化地实施土地经营与管理,以此保障农民的土地转让收益,确保其土地使用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农业发展过程当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属于需要严格落实与全面推广的制度形式,是保障农业生产可持续性开展的有力举措,是农村土地管理及利用形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可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有益促进。为此,相关部门应重视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应用创新,通过科学选择土地流转模式、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性建立、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几个方面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科学应用,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集中性与高效性利用,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收益、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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