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态势与司法应对
2021-12-26董史统
董史统,刘 露
(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29;2.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00)
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非典”“新冠病毒肺炎”等重大疫情考验。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党发挥了强大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紧紧依靠人民,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有效控制了疫情蔓延,取得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阶段性胜利。
在重大疫情期间,涉疫刑事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相较于社会平稳期对群众健康安全、社会公共卫生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更大威胁,向我们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提出了严峻挑战,其社会危害后果相较于平常时期更为严重。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一种,应当且必须对风险有所回应(1)参见李琳:《风险刑法的反思与批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2页。,刑法自然也不例外。重大疫情期间的刑事犯罪,具有自身显著的个性特征和不同的发展态势,司法机关在依据刑法规定惩治涉疫犯罪时,需要特别注意工作策略和工作方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协同推进社会治理。
一、条分缕析: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态势
(一)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类型的系统梳理
《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将传染病分为三类,即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2003年,非典型肺炎(SARS)被我国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此期间,“两高”紧急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涉疫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具体解释,涉及12类刑事犯罪、30个具体罪名。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久,“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疫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作出进一步说明,共涉及15类刑事犯罪、42个具体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其频率之高、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历来罕见,为依法准确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凸显了我国依法从严从快惩治、侧重社会综合治理的政策导向。
根据《解释》《意见》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犯罪行为的不同,涉疫刑事犯罪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
该类犯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侵害或极大的侵害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犯罪具体表现为未按要求居家隔离,外出进入公共场合,与不特定多人接触;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欺骗医护人员,私自逃离医院;隐瞒真实行程、活动轨迹;私自开车运送重点封锁疫区人员离开疫区等。该类犯罪极易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的重点。
2.暴力抗拒疫情防控人员类犯罪
该类犯罪对依职权或授权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或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造成侵害,本质上是由第一类犯罪引发出来的犯罪。具体表现为不听劝返,辱骂、袭击、殴打卡口执勤工作人员、民警等疫情防控人员;患者家属情绪激动,暴力殴打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等。暴力伤医事件不仅令医护人员心寒,也令广大人民群众无比愤慨。该类犯罪直接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尤需彰显严厉打击的司法立场。
3.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类犯罪
该类犯罪均与疫情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具体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包括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采取哄抬物价方式牟取暴利等非法经营行为。这类犯罪不仅妨害疫情防护用品正常的市场竞争、市场管理秩序,还会对医护人员、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或伤害,因此需要严厉惩治。
4.侵犯财产类犯罪
该类犯罪通过诈骗、抢劫、侵占、强拿硬要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其中尤以诈骗犯罪居多。一些行为人谎称囤有或者可以代购医用口罩,一旦被害人付费购买,便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被害人“拉黑”;部分行为人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献爱心”的虚假信息,同时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部分行为人冒充熟人实施诈骗,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疫情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2)参见史兆琨:“严惩涉疫诈骗,震慑违法犯罪护民生”,载《检察日报》,2020年3月18日第1版。。
5.造谣传谣类犯罪
该类犯罪表现为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传播,故意制造恐怖气氛,使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恐慌心理,严重扰乱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疫情防控管理秩序。
6.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
过去50年,多种传染病在完成从动物到人的跨越后迅速传播。研究表明,艾滋病病毒(HIV)、禽流感病毒(AIV)、猪流感病毒(SIV)、埃博拉病毒(EBO)、非典(SARS)病毒均是经由动物传播给人类。尤其是经历21世纪两次重大疫情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捕捉、交易、食用野生动物会提高病毒跨越物种传播的概率,非法买卖、滥食野生动物会对人类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但在现实中,仍存在大量非法猎捕、捕捞、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7.职务类犯罪
主要包括依法负有疫情防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卫生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防治监管职责而导致疫情传播,或贪污、挪用、利用职务侵占疫情防控资金等行为。疫情防控期间这类与职务相关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严惩。
8.其他类犯罪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寻衅滋事行为,针对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抢劫行为等,由于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均需依法从严打击。
(二)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态势的综合研判
从对象和范围来看,《意见》相比《解释》增加了12个刑事罪名。相较之前,新冠肺炎重大疫情期间对涉疫刑事犯罪打击面更广、打击力度更大、打击精准度更高。最高检在发布典型案例时,对涉疫刑事犯罪案件作了数据统计。统计数据显示,其中近一半为诈骗罪,其次是妨害公务罪、制假售假类犯罪,再次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均占比较小。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罪名集中化、类型化、高发化
在所有涉疫刑事犯罪中,涉嫌诈骗罪的案件高达3000多件,多表现为嫌疑人伪造身份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编造售口罩的虚假信息,或伪造慈善组织的公众号骗取被害人转账或捐款,诈骗数额多为数千元;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近1000件,多表现为嫌疑人不听劝阻,纠缠、辱骂、袭击、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和民警,案件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程序审理;涉嫌制假售假类犯罪的案件近1000件,多表现为购买、销售劣质口罩、仿冒“3M”口罩、过期医用口罩、不合格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销售量和涉案金额均较大。在不同类型的涉疫刑事犯罪中,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诈骗罪数量最多;暴力抗拒疫情防控人员类犯罪中妨害公务罪数量最多;制假售假类犯罪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量最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次之;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数量居多。由此可见,涉疫刑事犯罪呈现集中化态势,罪名多集中于几个类型的犯罪;各个类型犯罪中,较为多发的犯罪均集中在个别的具体罪名。
2.办案情况杂、困难多、阻力大
不同类型涉疫犯罪有不同的作案手法、作案地点、危害后果,嫌疑人具有不同的身体健康状况,其中会出现一些较为特殊的困难,给办案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和挑战。比如,在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中,嫌疑人隐瞒从疫区返乡的事实,妨害了正常的隔离、防控秩序。嫌疑人一旦被确诊,侦查机关就无法正常取证,可能延误办案时机。又如,在暴力伤医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嫌疑人因家人救治效果不理想而心生怨气,肆意殴打医护人员,办案机关在现场调查取证时会面临被病毒感染的极大风险。再如,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于看守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常规提审存在风险,需要借助技术手段进行远程视频提审,认罪认罚制度签署文书的过程也比往常复杂;一旦案件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也需要借助技术手段采用远程视频审判方式。涉疫刑事案件给办案单位带来了相较往常更多的困难。
3.侵害风险大、危害多、后果重
涉疫刑事犯罪会对公众身体健康、疫情防控秩序、社会经济等多个客体造成侵害。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和暴力抗拒疫情防控人员类犯罪嫌疑人一旦是确诊或疑似病患,对医护人员、普通民众的身体健康将造成极大的侵害风险,也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一旦由此造成病毒传播、扩散,其严重后果难以想象;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类犯罪如果涉及不符合标准的伪劣防护用品,不仅无法起到防护身体、隔离病毒的作用,还会使医护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造谣传谣类犯罪利用发达的网络空间作案,一旦虚假信息未被及时发现造成广泛传播,就会导致社会公众上当受骗,造成社会恐慌动乱、哄抢防护物资的局面,浪费本已紧缺的人力、物力资源,扰乱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
二、价值权衡: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治理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一)把握办案原则与提升办案质效的统筹
一方面,要坚持从严从快,快查、快捕、快诉、快审、快判。涉疫犯罪尤其是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暴力抗拒疫情防控人员类犯罪,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更严重、更现实的威胁,一旦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就会造成病毒传播、扩散的严重后果。侦查机关必须随时关注社会动态,接到报警或发现犯罪苗头第一时间快速反应、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快速审查案件、从快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借助远程庭审等方式,依法从快从严审判。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惩处、精准打击,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效统一”。办理涉疫刑事案件,办案效率是追求,办案质量是基石,重点考察证据体系是否完整、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虽然疫情防控期间办案力量紧张,但绝不能就此降低办案标准。司法人员必须以高度责任心把办案的社会效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即使对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促使其悔过自新、争取从宽处理,以化解矛盾,防止继续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3)参见陈章:“以程序法治保障实体正义,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涉疫刑事案件”,载《检察日报》,2020年3月13日第3版。。譬如,对诈骗类、妨害公务类犯罪,若嫌疑人已退赔、退赃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暴力抗拒疫情防控人员类犯罪大多因嫌疑人和防控人员产生矛盾而引起,应当通过思想教育促使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从根本上消解其与防控人员的对立情绪;对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通过依法严惩,警示社会不安定分子,强化正面教育,消除社会负面影响。
(二)注重防疫安全与保障诉讼权利的兼顾
在风险社会时代,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时常使得刑法机能的实现徘徊在安全治理与权利保障之间。更多的时候,权利保障让位于安全治理,自由刑法让位于安全性(4)参见刘艳红:“刑法理论因应时代发展需处理好五种关系”,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第5页。。重大疫情期间,为防止疫情蔓延,需将病毒传播风险降至最低。刑法既要积极应对安全治理,也要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重大疫情期间,病毒随处可在,医护人员及防控人员组织、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时,随时面临被病毒感染的风险。此外,看守所等人员集中场所也存在疫情传播的隐患。因此,办案人员需要特别注意自身防护,在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讯问、社区矫正、审判等司法活动尽可能通过网络进行,以确保自身安全。由于远程视频办案毕竟和面对面审讯不同,网速延迟、网络故障、声音传递不清晰、时间受限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嫌疑人自由、完整、清晰的供述,造成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被办案人员完整听取,进而影响到认罪认罚适用、量刑建议、强制措施变更等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如果犯罪嫌疑人因已确诊或疑似病例被隔离,则需要待其治愈后再予以依法惩处。因此,办案人员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必须对证据谨慎把握,在扎实、清楚地认识案件的基础上,借助网络手段认真、完整、全面地听取嫌疑人的辩解,保障其合法诉讼权利。
(三)做好刑事打击与推进源头治理的平衡
在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审理裁判各阶段,涉疫刑事案件均需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轻与从严的界限,做到依法办案。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截至2020年3月初,检察机关已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刑事案件6000余件;截至2021年2月初,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7200余人,起诉1.12万余人。司法机关已将依法打击涉疫刑事犯罪提升到维护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高度,从严从快惩治已落到实处。
刑事打击是惩治犯罪的手段,但不是最终目的。法律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同时也需要注重源头治理。譬如,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中,嫌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金钱诱惑下抱着侥幸心理猎捕、杀害、贩卖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相关行政机关疏于监管,给嫌疑人非法捕猎活动以可乘之机,也是导致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野生动物生存地的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应当和刑事犯罪源头治理有机结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监督活动;或以个案办理为起点,加强教育、宣传,以案说法、借案警示,真正从源头上防控涉疫刑事犯罪,实现保障人民安全的最终目的。
三、靶向施策: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的司法应对
犯罪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运用多种社会手段加以治理,刑事手段是其中的重要方式。我国刑事政策主要以传统犯罪为基准设置,对惩治传统犯罪较为有效。重大疫情期间,除妨害公务、抢劫、猎捕野生动物等犯罪仍然发生于传统空间,诈骗、造谣传谣等犯罪发生地已转移至网络空间,司法机关不能单纯沿袭传统的对策应对,而是应当结合网络犯罪特点,及时作出调整,推动刑法功能的发挥。
(一)深耕办案主业,健全刑事案件办理机制
刑法必须对影响社会和谐的风险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对制造严重风险的行为提前介入,施以重刑(5)参见齐文远:“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走出刑法应对风险的误区”,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对于重大疫情这种特殊的严重风险,司法机关必须立足职能定位,以司法办案为形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
1.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
破除信息壁垒,建立包含信息通报、线索流转、案件处理等内容的共享平台。检察机关要实时关注、主动了解辖区涉疫刑事案件情况,推动公安机关及时通报查办情况;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当日做好报告;借助钉钉视频会议、远程视频审讯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积极适用认罪认罚,提出合理量刑建议,实现快诉快判。
2.上下联动协同指导办案机制
典型案例既讲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讲程序推进和工作要求,可以为基层实务部门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要把典型案例的办理要求,作为涉疫刑事案件的办案参照;加强上下联动,密切关注涉疫刑事犯罪的办理情况、办理阶段和办理效果;同步建立协同指导、下级向上请示、上级督办指导、同级互相交流等机制。
3.涉疫情刑事犯罪风险预警机制
刑法在功能上不能仅仅是对风险的被动应对,还必须作为风险控制的工具或者手段(6)参见[日] 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1994年版,第100页。。涉疫刑事犯罪种类较多,具体罪名轻重有别,对公众和社会的威胁、侵害程度不一。对此,亟需建立涉疫刑事犯罪风险预警机制,对于重大敏感涉疫案件,办案机关可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实现繁简分流;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及时通过信息互联引起各办案机关高度重视,依法审慎办理;若存在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及时提请其他单位高度关注,以便及时、有序开展疫情防控。
(二)注重综合施策,协同推进重大疫情防控
在社会约束规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针对重大疫情期间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应当通过刑法惩治为有关行业、群体确立必要的基本规则,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中的重要作用(7)参见喻海松:《网络犯罪二十讲》,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9页。。
1.同步做好舆论引导、舆情处置
新冠肺炎重大疫情期间,造谣传谣类犯罪多发。涉案嫌疑人利用微信、QQ、微博等常见网络传播方式散布虚假、不实信息,造成社会公众恐慌心理,甚至引发聚众哄抢物资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抗疫工作大局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对此从快从严打击,以体现刑法的价值导向,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另一方面,要从防疫工作大局出发,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普及疫情相关的信息,提高民众对网络言论的甄别能力,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同步探索涉疫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出现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监管缺位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协助行政机关堵塞漏洞,促进治理(8)参见闫晶晶:“为公益勠力新职能 助治理倾心谋共赢”,载《检察日报》,3月22日第2版。。重大疫情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把助力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突出的公益保护任务,突出食药安全和公共安全领域,着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重点摸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非法行医、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污染环境、非法经营,尤其要注重医用口罩等防护物资管理使用、公共卫生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公益保护。检察机关要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在依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
3.同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要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根据防疫需要对相关的行政违法、行政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不当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通过检察建议、口头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合法、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对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等问题,深入调研、积极应对,为行政机关、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或法律帮助。
(三)做好案后文章,推动刑事犯罪社会治理
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治理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种潜在威胁和可能风险,以问题为导向,采取综合措施,吸引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刑事犯罪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形成一个多主体参与、多层面协同、动态调整的综合系统,更加高效地解决刑事犯罪带来的各种问题。
1.通过检察建议推进社会治理
善于从办理涉疫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在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建议,做好“后半篇”文章。比如,通过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寻找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缺失、管理制度不善、管理人员不力等相关漏洞,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完善野生动物管控的制度设计;对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等医护用品制假售假类犯罪监管不力、查处不严等问题已经由传统线下转移到网络线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规范网络空间行为,将网络空间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9)参见刘军:《网络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
2.加强疫情防控专题法治宣传
涉疫刑事犯罪具有非常高的社会关注度。侵害风险大、危害重和高发易发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暴力抗拒疫情防控人员类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及诈骗类犯罪、制假售假类犯罪,更需要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的力度和广度。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借助网络媒体资源释法说理,加强法治教育。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是生动的法治课,彰显了政府依法严打严治破坏疫情管控犯罪的决心。借助这些典型案例,通过“两微一端”等各类媒体渠道深入解读法律政策文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可以为全社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营造有利的法治环境。
3.及时开展重点案件分析研判
对于涉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上报案件动态、办案困难、疑点问题,由上级机关对案件整体把控、协调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资源,可以更好地帮助办案机关从严从快办理刑事案件。需要重点研判的案件多为嫌疑人或被害人分散于各地、行为性质恶劣或社会影响恶劣、行为的侵害后果或可能造成的侵害风险严重等情况,尤其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案件的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裁决都存在困难,需要上级司法机关强化协同指导,以推进案件的快速、精准办理。
司法实践的过程就是融入法治理念的过程。法治理念体现在每一个司法实践案件中,刑法理论的法治精神也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予以体现(10)参见姚建龙:《社会变迁中的刑法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6页。。法律理论研究只有关注、符合时代需要的法治精神和司法实践才会具有生机和活力。重大疫情期间,使每个司法个案融入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认真分析涉疫刑事犯罪态势,动态调整司法应对方法,才能为疫情防控和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而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