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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共同体意识培育对策探究

2021-12-26

南方农业 2021年6期
关键词:农村居民共同体委员会

邱 华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成都 611130)

“三农”工作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乡村治理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环节,而治理有效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目前,随着乡村的变化和乡村治理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多元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利益诉求和思想水平存在各种矛盾和冲突,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还较为薄弱,这就需要加强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只有寻求对策化解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矛盾和冲突,才能加强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共同体意识培育,实现乡村有效治理,走乡村善治之路,进而为实现乡村振兴打好坚实基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

1.1 基层组织

乡村治理离不开乡村的基层组织,乡村的基层组织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由此可见,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的基础,要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推动乡村组织振兴离不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村党支部委员会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村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并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组织机构。因此,村民委员会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组织振兴的乡村基层组织,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1]。

1.2 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是乡村的天然主体,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更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主体。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学习的需要,乡村的人员流动频繁,其中流动趋势以人员外流为主,留守农村的人员以老年人和儿童为主,农村的青壮劳动力缺乏,人才流失较为严重。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农村居民的人员流动频繁,留守农村的人员劳动能力、知识水平、思想水平等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可见农村的人才匮乏,这不利于乡村的有效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此同时,农村居民的人员流动频繁造成了乡村人际关系逐渐疏离,人情关系逐渐淡漠,这也不利于农村居民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1.3 社会组织

随着农业农村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也参与到了乡村治理之中,既包括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又包括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也逐渐成为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进而逐渐成为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其中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获取经济效益、发展乡村经济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则以服务农村居民、建设美丽乡村为主要目的。这些社会组织与农村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关系着乡村治理的效果。不同于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新型主体,更具有非官方性和自主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两委”在乡村治理中的不足。

2 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共同体意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2.1 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

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会导致不同的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不利于多元主体形成共同体意识。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立场不同,利益诉求也各不相同。例如,乡村的基层组织即“村两委”的诉求是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完成党和国家的政治任务;农村居民的诉求是要增加自身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社会组织的诉求是要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组织知名度和认可度。这些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总会存在矛盾和冲突,进而导致不同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不利于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2.2 多元主体的思想水平不同

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基于不同的思想水平会对乡村治理形成不同的认知,不利于多元主体形成共同体意识。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思想水平不同,其中乡村的基层组织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水平普遍较高,对乡村治理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较为深刻,参与乡村共同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高。然而普通的农村居民和社会组织成员思想水平较低,对乡村治理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较为浅薄,参与乡村共同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不同主体对乡村治理思想认识水平的不同导致不同主体之间对乡村治理的认知存在偏差,不易形成思想共识,不利于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2.3 乡村治理体系不够健全

乡村治理体系不健全就会导致不同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参与度不同,不利于多元主体形成共同体意识。目前,乡村采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这一治理体系之中,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地位不同。其中,村党支部委员会作为乡村基层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治理的核心机构;农村居民和社会组织处于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从属地位。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会导致不同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话语权和参与度不同,而这样不平等的地位不利于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也就不利于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3 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共同体意识培育的 对策

3.1 寻求利益平衡点,实现多方共赢

乡村治理多元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造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要培育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就需要寻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实现多方合作共赢。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居民、社会组织都需要在达成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兼顾其他主体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寻求不同主体的共同利益,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只有这样,才能化解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缓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营造共同参与乡村治理的良好氛围,从而培育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2]。

3.2 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增强共同体意识

乡村治理多元主体不同的思想认识水平导致不同主体对乡村治理的认知不同,难以形成思想共识,因而要培育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就需要提高不同主体的思想认识水平,增强共同体意识。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思想认识水平不同,其中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思想认识水平普遍较高,普通农村居民和社会组织成员思想认识水平较低,这就需要通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宣传和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等措施,提高不同主体对乡村治理的认知度以及认可度,从而提高不同主体的思想认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不同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成不同主体形成思想共识,共同参与乡村治理,从而培育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3]。

3.3 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主体参与度

乡村治理体系不健全会导致不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参与乡村治理的话语权和参与度不同,因此要培育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就需要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不同主体的参与度。当前的乡村治理体系呈现以“村两委”为核心,农村居民和社会组织从属“村两委”的特点,其中农村居民和社会组织的地位弱化,话语权和参与度不高。只有进一步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和社会组织的地位,才能增强农村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话语权和参与度,促进不同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平等协商和共同参与,实现不同主体的优势互补和有序参与,从而培育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4]。

4 结语

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要实现治理有效就需要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在共同体意识下共同参与乡村治理,然而当前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还有待提高,这就需要进一步培育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因此,要寻求多元主体利益平衡点,实现多方合作共赢;提高多元主体的思想认识水平,增强多元主体的共同体意识;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多元主体的参与度。只有这样才能走乡村善治之路,从而逐步提高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实现乡村组织振兴,进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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