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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路初探

2021-12-26张淑华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1年1期
关键词:经济法利益法律

张淑华

(济南市农业农村信息中心,山东济南 250002)

0 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而且我国存在着人口基数较大的问题,所以我国在整体发展的过程中,改革开放前主要就是以经济化农业建设为主来实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城乡经济收入水平存在着差异性,这也使得当前为保证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此才能真正做到缩小城乡差距,并落实我国共同富裕的目标。基于此,为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可以真正落实到位,则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保障,这样才能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真正通过法律来保障农户的自身权益,进而才能为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起到保障性作用。

1 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内容创新的概述

对于经济法的建设而言,它体现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核心精神,并且也适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就能保证通过立法来实现让公众对经济法的内容进行理解,并通过自身的理解来进行合理应用,这样就能有效保障利用法律来维护经济主体的利益。而且,对于社会的长期运行来看,社会的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则制度来保障自身运行的健康性,而经济法的基础就是以社会规则为主来实现平衡社会之间的各种经济主体利益,因此它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有着积极性的作用,它会以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作为核心来实现宏观调控,这样就能在兼顾广大社会经济利益主体的同时,确保对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进行保障[1]。

2 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经济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实现利用法律制度来保障每一个主体的利益都能够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也能对现行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样通过宏观控制就能保证社会发展的公平性。针对新农村的建设目标应用来看,它能够有效保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促进农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而这就涉及到了物质利益,所以这就需要利用经济法律来保障农村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对已创造的利益进行法律保护。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逐渐被社会人士所关注,因此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既要实现提高其生态经济利益,也要保障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而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来维护基本观念,同时也要保证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降低对于环境的破坏,否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的经济利益提升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很多地区已经实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应用,但是这种政策的应用其实也阻碍了国家环境资源法律的实现,所以这也需要通过对经济法律的有效完善来实现确保通过利用法律来对环境发展以及经济利益提升进行平衡,这样才能处理在发展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矛盾问题,并通过以保护环境为基础来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升级,这样才能为农民的经济利益做好保障工作,并真正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来为社会整体的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3 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路的探析

3.1 经济制度的创新与传统模式的应用

我国在进行经济法律的建设和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变迁性的特点,而且它与建设改革的主导内容其实也有一定的相对性,因为在进行应用上,我国对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其实是以政府为主体来进行供给,并通过主动性因素的调整来实现满足社会的运行。同时,我国在进行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其实并没有建立在平等主体的约定工作之上,而是通过以政府为主导来实现意志的传递,所以这也就有了法律高于约定的强制性特点。并且,我国在整体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其实根据了社会运行的基本特点来进行定制,在进行根源应用上,其实国家对于法律的制定更加追求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这也导致其法律的制度建设存在着阶段性意志的传达,并且主要也是以利益因素为主来进行建设[2]。

3.2 公私法兼容下的创新方式

3.2.1 为保证在制度创新时能够更加贴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则需要以动态性视角来重新审视主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而且,在传统的做法上,由于划分的局限性导致其角度通常会以主体利益与经济利益两者之间的融合来进行制度的建立,但是这就会导致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忽略了在发展过程中其自身经济改革的不同之处。并且,由于不同时期会给其法律的建立带来影响,所以在进行实质上的应用时,则必须要以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来进行内容的供给,这样才能贴合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变化需求,并确保能为经济主体的利益给予保障。对此,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针对公私法兼容应用的需求来看,则必须要以个人主体利益为主来实现对制度的调整应用,这样才能够更加贴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此外,在技术层面上,也要将传统的应用原则和理念进行引入,并实现对现有的经济法律制度内容进行改造。毕竟,对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而言,主要以扶持和保障为主,如果过度强调制度的应用性,也必然会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无法确保个人利益与经济法的交叉点可以更加融合。

3.2.2 由于国家在进行经济立法时,其主要内容其实需要包含着指引性的规范内容,也就是实现对立法原则的应用与肯定,这样才能实现对非正式的经济制度进行调整,并确保以法律地位为主来实现对内容的保障,以此就能够利用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调整来解决当前存在的经济问题。而且,在实质出现问题时,必须要以国家立法为主来实现承认国家立法应用的优先性,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应用可以起到保障性作用。同时,国家在进行经济立法时。也要包含内容的政策性激励规范性,也就是针对新农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必须要保证其制度的内容更具新颖性和激励性作用,这样才能促进农村群众改革自身所应用的经济制度关系,以此才能起到促进性作用[3]。

3.3 创新经济法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方式

3.3.1 为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利用创新经济法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在工作内容的制定上,就必须要实现通过调控国民收入来进行重新分配,并保证格局的建设能够更加适用于新农村建设发展,这样才能在投资结构与方式的选择上可以更适用于农业发展。同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也必须采取存量适度原则的应用,这样才能确保通过加大财政支出来实现满足支农工作的落实。此外,在相关工作落实上,也必须要保证能够以城乡发展为主,这样才能实现以工促农的长效战略机制得以实现,并确保通过各项基本工作落实,实现帮助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以此才能推动帮扶农村长期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3.3.2 对于农村财政的调整应用来看,为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则必须要在公共财政职能上实现满足对基本政策的应用,以此才能通过加大对新农村财政资金的投入来实现满足基本工作的开展。而且,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上,县级以下地方政府必须要实现加大对农村基础建设工作的开展,进而才能在政策应用和财政支出上均已投资内容为主来实现重点建设新农村工作的落实,并确保在财政扶持工作上,由城市转移到农村,这样才能加快新农村的建设。针对农业税收方面,要实现对经济市场原则的调整,并通过创新改革来实现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开展,并尝试利用城乡统一税制将农业税改为农村保障税,这样在实行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应用,就能有效调整当前所存在的问题。

3.3.3 由于农产业属于国民经济当中的基础产业,所以在经济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必然会伴随着高风险的问题。而且,由于在整体应用的过程中,基础产业属于经济效益较低的产业,这也使得农业自身在经济市场当中存在着基础地位较低的现象,因此单靠社会调节和经济市场调节是无法满足提升农业的地位的,而这就需要通过依靠经济法的应用来实现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宏观调控手段的应用,这样才能为农业的发展做好保障工作。对此,我国必须要实现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也要实现在农业发展方面进行经济法的建立,这样才能通过完善现有经济法,并实现利用宏观调控经济手段来满足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这样才能推动农业的全面发展,并实现提高农民收益。在当前阶段,针对我国农业发展而言,所应用的农业法律已超过10部以上,并且根据发展的需要来看,农业行政法规也有40部以上,而针对农业部门所应用的规章制度则达到300部以上,这也显示了我国当前对于农业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已经做好了初步的准备。

4 结语

对于新农村的建设而言,它能够有效实现解决“三农”问题,但是由于其自身涉及到经济发展当中的利益保障,所以这也需要通过对经济法的创新来实现保障农村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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