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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发展的关系平衡

2021-12-24刘新友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数据大数据发展

刘新友

摘要:大数据的快速发展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作为互联网深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大数据为互联网提供了更多的手段与方法。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信息泄漏问题也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的新的挑战。当下,我们正处于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的应用能够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支撑,也会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显著增高。在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存在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快速进步,伴随着个人信息泄漏事件频频发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数据发展之间的关系平衡问题已经成为发展进程中不得回避的重要研究课题。客观认知下,数据的发展是时代潮流,个人信息的保护又是必然要求,正确平衡两者关系有助于推动行业进步,社会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保护;数据;发展

引言: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采集并利用个人信息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应用大数据技术的过程中,个人的信息又将会面临遭受泄漏的风险。一旦发生信息泄漏,不仅对个人会产生消极影响,同时也会为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较大打击[1]。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泄漏的事件屡见不鲜,其发生频率也逐年走高,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足,导致大数据产业发展受阻。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区域或一个国家所面对的客观现象,还是全球范围内所需解决的普遍问题[2]。面对一系列由于个人信息泄漏而导致的违法犯罪事件,社会各界不能仅关注数据产业的发展而选择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1.内容划分

现阶段,根据各个学者的观点来看,可以划分为具体人格权、新型财产权或知识产权、人格权的商品化等。这些观点过于强调对于个人信息的静态领域,而无法顺利有效地响应互联网和大数据行业中数据的实际使用需求。因此,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俨然成为当下的焦点[3]。根据平衡关系的措施应当有助于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看,法律能够产生促进效率即是因为其能够借助法律实现权利配置的目的,因此对于平衡两者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分别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两个方面出发,可以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人格权,将个人数据定义为新型财产权展开研究。

2.分段构建

2.1个人信息

从本体人格权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又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与个人尊严有着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二是与个人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具体来说,前者主要是涉及到的个人敏感信息,最本质的特征即是具备高度的可直接识别性,信息内容主要是有关与个人主体的身份信息、生理信息等,其中还包括了个人信息权中与个人隐私权相互重合的部分。这些内容也是个人信息权的重要底线,其对于个人尊严的保护有着一定的作用。此类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心是在于信息的主体对于这些敏感信息的控制力,主要体现为:一是信息的主体可以选择这些敏感信息是否被收集;二是强调潜在的风险性。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借助网页、软件等采集用户行为轨迹等信息的体量逐渐增多,通过对数据的交叉分析可能会还原出信息主体,这也导致主体容易存在于尊严受到侵犯的潛在的风险中;三是能够赋予信息主体合理的退出策略与机制。当信息主体不再使用服务商所提供的相关服务时,其有选择退出的权力,并能够删除有关个人的数据信息,这将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个人信息泄漏并扩散至第三方,将难以有效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力是否生效,又将会导致主体置于人格尊严的潜在风险。因此对于此类信息,在数据发展过程中,对于该类数据的采集、利用应当采取舍弃的方式,避免对个人的隐私造成泄漏。

2.2个人数据

此类信息不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因此其可以脱离主体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数据。通常来说,个人数据是不可触摸的,其能够脱离信息主体独立存在,并经过处理后拥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同时也可用于交换,因此个人数据也可以被归纳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在实践领域中,个人数据也已经展现出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具体来说,相比于传统的纸质媒介,大数据背景下的应用场景中,数据的采集效率更高,海量的数据对于采集主体而言,不论是时间、技术、精力、成本等方面,其都难以将其转化为所需的商业价值,因此可能就将数据停留在了潜在价值层面。但当信息主体享受服务商所提供服务的场景下,其将会付出对个人数据采集许可的代价,数据的采集者则以某种隐私条款的方式获取采集权,采集者只有通过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后,才能将获得数据的财产权,该过程也遵循了洛克的劳动创造财产理论。经历过该阶段,个人数据就已经完全的脱离了信息主体,实现了数据权的跨越,信息主体不再享有删除数据的权力。由此看来,个人数据应当是数据采集者所享有的财产权,对于此类的数据信息,则应当严格按照数据发展的规律、规范、相关的法律措施进行保护。

3.总结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中较为重要的要素,但由于相关规范化措施的不完整,导致个人信息隐私泄漏事件频频发生,这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而言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平衡个人信息与数据发展之间,其最基本的关键点在于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属问题,只有清晰划分权属,才能够较好的明确保护的策略及方法,并在不阻碍数据产业发展的前提下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在平衡两者关系的过程中,本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互联网行业数据流量采集的特点出发,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两种类型,从而分别明确了具体的平衡策略。相关研究成果以期能够为社会范围的企业或组织平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万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路径——被遗忘权的更新兼论信息技术革新[J].图书情报知识,2016(06):107-113.

[2]周汉华.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法学研究,2018,40(02):3-23.

[3]丁晓东.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原理——基于“公平信息实践”的分析[J].现代法学,2019,41(03):9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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