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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

2021-12-24董婷婷

辽宁林业科技 2021年4期
关键词:林产品林农林场

董婷婷

(辽宁瑞丰万佳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公司,辽宁 沈阳 110031)

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集体山林由过去集体统一经营变成了成千上万的林农个人经营。面对改革后广大农民分散经营、势单力薄、竞争力弱、缺乏规模效益和难以进入大市场的局面,以林业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发展模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主要内容走上历史舞台。2017年正式提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概念,明确指出要构建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产品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一系列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多种形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近年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迅速发展。

1 辽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特点

1.1 发展现状

辽宁省从2009年开始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并于2012年先后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提出要大力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辽宁省建立了一大批涉及林木经营、林果、林下经济、产品加工等各种类型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形成了“组建一个合作组织,带动一个产业,振兴一方经济,致富一群农民”的良好发展态势。根据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年度统计报表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建立且存续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3 565个,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2 712个,家庭林场853个。据不完全统计,辽宁林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社林农数量为50人,平均经营面积68.4 hm2,主要经营品种为以苹果、南国梨等为主的水果类;以榛子、板栗等为主的干果类;以林下参、五味子为主的林下药材类;以香菇、木耳为主的食用菌类;以绿化苗木为主的花卉苗木类。

1.2 发展特点

从辽宁省各行政市发展现状可以看出,辽宁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主要分布在丹东、抚顺、本溪、铁岭等东部山区,东部山区总数远远多于西部和中部地区。东部山区(抚顺、本溪、丹东、铁岭4个市)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占全省的70.4%,中部平原地区(沈阳、大连、鞍山、营口、辽阳5个市)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占全省的19.1%,西部风沙干旱地区(锦州、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5个市)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占全省的10.5%。东部山区4个市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数量是其余10个市的2.4倍,区域特点明显。

林业合作社品种主要以林下参等林下中药材、林蛙等林下养殖以及苹果、榛子、板栗等特色经济林、苗木花卉为主,缺少林地股份制合作社和营造林合作社;家庭林场主要以经营落叶松、红松、杨树、榛子经济林等为主,以发展林地经济的家庭林场较少。

2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挥的重要作用

2.1 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形成了规模优势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把过去分散的一家一户经营,变成了千家百户一起经营,统一组织,统一技术、统一质量、统一销售,一个拳头对外。过去单家独户产品销售多靠经销商上门收购,或者自己销往乡镇、县城,现在由合作社统一对外销售,统一联系商家,统一定价,由于数量巨大,产品经包装后大规模销往外市、外省,甚至国际市场,大大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形成了规模优势,扩大了产品销售市场,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2.2 降低了林农经营成本,提高了农民收入

林业合作组织统一采购,使林农经营的原材料成本大大降低;技术指导的及时跟进,保证了林农产品质量及产量;统一对外销售,避免了农民互相压价的销售劣态,降低了农民林产品与市场的对接成本,稳定了林产品价格,使农民持续收益。同时,林业合作组织利用募集资金,统一建设冷库等仓储设施设备,延长销售周期,解决了林产品季节性销售的问题,使农民获得长期收益。

2.3 促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改善了生态环境

林业行业特点是投资大但效益持续时间长,许多项目一次投入连续产出,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铁岭市过去荒山、荒地、残次林较多,林业合作社发展榛子并形成产业以后,全市荒山荒地基本被榛子覆盖,残次林得到更新改造,裸露土地大幅度减少,森林覆被率持续增长,林分质量全面提升,森林涵养水源能力逐渐增强,极大地改善了地区生态环境。

2.4 加速农民返乡务农,促进了农村就业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利用林地资源,进行合作发展、共同致富,使林农经济收入倍增,促使广大农民返乡务农,吸引有志大学生回乡创业,为农村带来高技术、精管理,不仅为林农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也为更多人提供就业创业机会,特别是林业合作社休闲旅游业的发展,让更多的人看到了农村的机会,为农村经济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宣传指导不够广泛深入,缺乏有力的指导队伍

广大农民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认识模糊,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作用、意义、组建方式、程序等不清,国家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林农认为组建新型经营主体很困难,有畏缩情绪,自愿组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不高。此外基层人员力量相对薄弱,缺乏懂政策、能指导的工作人员,难以很好地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

3.2 合作社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经营主体多为农民,受思想认识、文化水平等因素影响,在管理上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一些新型经营主体的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还不健全,组织不规范,运行不顺畅,特别是财务管理。 目前合作社很难在财务管理上达到专业化程度,进而影响产品质量、销售渠道,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因此,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和销售人员,已成为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突出问题。

3.3 林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不健全,产品销售渠道较窄

目前林业行业尚未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林产品一般只能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而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农业主管部门,其认证标准主要针对农作物产品,对林产品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些特殊林产品具有林业的特殊性,并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因此,一些林产品很难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虽然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很多林产品来自山林,属天然绿色产品,但很难被人们认可,导致产品销售渠道较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拓宽市场难度较大。

4 对 策

实践证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经历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松散型到紧密型、从服务型到实体型,从单一经营向复合经营、从高耗低效到低耗高效的发展过程。辽宁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较晚,很多经营主体还处于只提供统一采购、统一指导、统一销售这一初级阶段。为加快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步伐,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必须增量与提质同步推进,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健康持续发展。

4.1 加强指导,深入培训

辽宁省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已经度过了发展起步阶段,下一步重点是在扩大规模的同时提升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要熟练掌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的登记管理条例、章程样式、服务管理制度以及扶持政策等,要组织本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拉练会、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指导广大农民规范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统一标准,科学可行,使林业合作组织真正发挥服务、指导、增收等作用。

4.2 规范发展,提质增效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组建后,应注重社员的组织化程度,拓宽采购、销售渠道,从实质上降低社员经营成本,增加社员产品销售收入。同时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重视技术人员的培养,除了引进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家以外,注重培养适合本社发展的技术专员,切实为社员的产品质量保驾护航。另外,还要侧重制度建设,规范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明确利益分配方式及标准,从而带动更多的农民加入组织,扩大组织规模,增强影响力,拓宽销售渠道,适时可以组建合作联社,提升合作组织内在动力,增强合作组织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使合作社具有更长更远的发展潜力。

4.3 增加投入,做好示范

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从国家层面开始,各级政府应设立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加强对林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的扶持。切实贯彻国家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的支持政策,给予资金、保险、技术、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增加投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技能,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创造有利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服务环境。利用好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的评选契机,培育出更多更好的优秀合作社,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同时充分认识到示范社建设对引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引领作用,积极落实好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省市县示范社“三级联创”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各级示范社评选活动,全面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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