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与艺术的渴望
2021-12-23丁博
丁博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2021年3月11日这天发生的一件事:由美国艺术家 Mike Winkelmann(也就是 Beeple)创作的作品 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在佳士得以六千多万美元的价格落锤成交,让此前并不算家喻户晓的 Beeple 一跃成为了在世第三昂贵的艺术家。而这场拍卖最特别的地方,还不在于它的价格本身,而在于它创下不少的“第一次”:首先,这是数字作品第一次拍得如此高价;其次,这是传统拍卖行第一次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第三,这是 NFT 这个概念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地获得了一般民众的注意。作为对这一现象的回应,本文将从对NFT的概念辨析入手,讨论NFT在艺术语境中的意义及其相关的问题与未来。
NFT 是“non-fungible token”(也即“非同质化通证”)的缩写,它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一种权益凭证,且这种凭证具有唯一性。这里的关键概念有三个:数字、通证、非同质。
数字:NFT是一种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它以数字(digital)而非物理的形式存在。通证:传统的通证概念大约可被理解为一种信物,它代表着某种约定。比如,我们在游戏机厅使用的代币就是一种通证,它代表了我们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有权操作游戏机。而在NFT 的语境里,这个通证代表的则是一种所有权的凭证,证明拥有 NFT 的权利人对该 NFT 所指向的标的物也拥有所有权。非同质:“非同质”的另一种表述是“不可相互替代”。而所谓“可相互替代”,就是指任意单位的某样东西都是完全一样的。举例来说,人们一般认为货币是同质化的(这一张100元与另一张100元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商场里售卖的商品在开封之前也是同质化的(这一罐可乐和另一罐同品牌同规格的可乐也是可以相互替换的)。而相对地,“不可相互替代”就是指每个单位的某样东西之间都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每一个 NFT 都是独一无二的,它和另一个 NFT 之间是不可相互替代的。
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在NFT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之间进行类比,会带来一定的误导性。虽然加密货币也可以被视作是一种通证,但NFT却并不是一种货币,它更像是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之上的一种开放凭证或者说是一系列定义了所有权的“元数据”(metadata)。第二,NFT的非同质属性并不天然带来珍稀性。虽然每个 NFT 都是独一无二的,但这种“独一无二”是“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叶子”的意思,它只表示我们可以将两个不同的NFT区分开来,却不代表任何“稀缺性”或“独创性”,也不代表它不可以进行兑换。第三,由于NFT只是一种数据的集合,因此它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只有当 NFT 绑定了某个具有价值的标的物以后,它才能作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代表该标的物所具有的价值。第四,每一个区块链都可以设立自己的NFT并设计其相应的标准,因此当我们谈论NFT时,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对象,相关的实践也正在不断地发展。所以在这里,我们将仅就NFT的一般概念进行分析。
举例来说,我自己手写的带有不同数字编号的卡片不是一种货币,本身不具有价值,但它们也同样是非同质性的。它们可以被用来代表我家里不同的电器,也可以都用来代表一次拥抱。在前一种情况下,不同卡片价值上的不同,来自于它们所代表的电器的价值的不同;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是非同质的卡片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反过来讲,虽然我们一般认为两张100元是同质的,但如果其中一张的编号里刚好含有888,那么对某些人来说,它可能就和其他的100元不一样了。说到底,NFT被讨论最多的属性“唯一性”,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重要,它只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一种人为设计,更重要的还是这一设计将如何被应用。
此外,NFT比手写卡片更先进的地方,在于它通过加密技术所实现的更强的证明力(难以篡改、可追溯、更安全等等),这对于一种凭证来说,显然是至关重要的进步;但与此同时,虽然NFT是一种数字物,但却因为需要海量的计算来支撑,反而会比手写卡片消耗的能量更多、造成的环境影响也更大。
理论上,NFT可以被用来证明任何东西(包括实体物)的所有权,但截至目前为止,它最活跃的应用还是在数字领域。从彩虹猫GIF图到NBA球星卡,NFT似乎让原本总是被任意免费传播、人人可以获得、无限量供应的数字文件变成了某种人们愿意付费购买的数字资产,这其间到底發生了什么?特别是对于一直难以实现销售的数字艺术作品而言,NFT将会是一条出路么?
首先,NFT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而只是一种对数字艺术进行交易与证明的方式(此处以艺术作品为例,NFT在其他数字文件上的应用原理类似,文中略去不表,下同)。在这个意义上,现在所说的“加密艺术”是一个极具误导性的术语,因为对作品进行加密(或曰上链、通证化)的过程并不实际参与艺术的创作过程。理论上,任何作品都可以用NFT的方式进行所有权的证明,也都可以通过交易NFT的方式进行作品交易。如果我们没有通过加密进行创作,而只是在创作之后进行加密,同时这个加密的过程也只是一种标准化操作的话,那么NFT就不能算是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而如果我们可以做一个粗糙但不失启发的类比的话,号称自己“创作了一件加密艺术”,其实无异于是在告诉大家“本店的蛋糕可以通过提货券进行购买”——这一机制是在作品/蛋糕本身之外的。
第二,NFT并没有改变数字艺术的本质,它不仅没有解决数字艺术此前的困境,而且还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由于其媒介的特性,数字作品拥有几近无限的可复制性——一幅油画的真迹只有一件,但所有右键另存的数字文档都是一模一样的。因此,数字作品很难让人产生一种稀缺感,也就很难实现销售。有人宣称,NFT的出现保证了数字作品的唯一性、并让其拥有了稀缺性,而这实际是混淆了“NFT的唯一性”与“作品的唯一性”这两个概念:作为凭证的NFT具有唯一性,但它所指向的标的作品仍然与其右键复制的拷贝文件无异。音乐人Grimes曾在Nifty Gateway平台上通过NFT的方式以38万多美元的价格拍卖了自己的一件动画作品,而任何人只要访问该平台上的交易记录,都可以看到该作品文件的访问地址并对其进行下载与复制。此外,即使是购买者通过NFT获得的也只是某个数字文件的所有权,而不是对该作品的版权。而既然作品的数字文件已经躺在硬盘里,我们又为什么还要寻求一张所有权的凭证呢?如果我们通过NFT购买的仍然是可以无限复制的数字文件的话,那和我们直接通过其他支付方式(比如gumroad, patreon等)进行购买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都在提示我们,NFT真正造成的稀缺,其实是转售权的稀缺;而这唯一有权转售的人,却仍将面对与创作者一样的困境——如果标的作品本身就随处可得,那么这稀缺的转售权的价值又是从何而来的呢?不仅如此,由于很少有人会将作品文件直接存储在NFT中,NFT里实际保存的大多都是关于这份文件的链接信息,因此断链就将成为一个非常大的风险。不管这里使用的是常规依赖服务器的url地址还是基于分布式技术的IPFS地址,一旦维护不当都将导致链接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这要么意味着NFT的所有者不幸地丢失了那件作品,要么则意味着作为凭证的NFT将尴尬地需要其他的凭证来证明自己对该作品的所有权。
第三,NFT确实影响了人们对待数字艺术作品的态度以及判断其价值的方式。那些人们之前不愿意付费购买的数字艺术作品,在作品本身完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只是改变了交易方式就变得更能被人接受了。这确实有些吊诡,但却也不难理解。交易说到底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意行为,而一个人的意愿总是会受到舆论、潮流、品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商品的交易价格大致反映的是卖家获得该商品所需的成本以及市场所接受的利润额。但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存在着拥有溢价与超额利润的商品,这种现象可以被解释为品牌效应,或者更直接地讲,它来自于商家对“意愿的生产”。人们在NFT上投入的大量资金,实际上也为其他人生产着更高的购买意愿。尤其当交易价格成为判断艺术作品价值的金线时,与价格直接挂钩、公开透明、不可篡改且方便转卖的NFT也就成为了绝佳的意愿生产机器。而这也造成了一个更加诡异的局面:一方面NFT需要作品来赋予其价值,另一方面NFT又可以轻松地绕过其标的物本身的價值(比如unisocks项目),这超出部分的价值则完全是依靠购买者的意愿来支撑的。而这种情况几乎一定会指向投机,它所图的也主要是转卖者的利益与投机的意愿,而不是很多人所宣称的那样为了创作者的利益。
人们有时会把与技术相关的艺术创作称为“新媒体艺术”,虽然这一术语看上去与“媒体艺术”颇有渊源,但两者却有着非常重要的区别:“媒体艺术”往往指那些利用基于时间的媒介(如影像与声音)来进行创作的艺术作品,而“新媒体艺术”中的“媒体”对应的则是所有“媒介”——这里的重点是“新”,相对于一切传统的、已有的媒介的“新”。
在一切形式与观念似乎都已被实践过的当下,艺术对创新有着空前的饥渴。而在今天,最新的艺术媒介就是技术。即使在观念上乏善可陈,作品只要使用了此前并不存在或并不普遍的技术,便立马可以获得某种认可。如此看来,本雅明对“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的分析,可能也需要略作补充:虽然复制会让艺术迅速地失去灵韵,但技术却可以为艺术增添一种新的惊奇。这惊奇有着点石成金的妙用,但却也深刻地腐蚀着我们与艺术及技术之间的关系。
大量的热情被错付到了众声喧哗的歧路之上,但我认为,真正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努力的方向还有很多,这里仅试举三点:
第一,如前文所述,虽然现在大量的加密艺术都算不上是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但如果我们可以进入加密技术的细节,并通过操控不同的加密方法,让加密的过程进入创作的过程之中,我们也许是可以创造出一种新的艺术形式的。这当然需要极高的艺术修养与技术能力,但这同时也可能将会极大地突破我们对“形式-内容”这一关键艺术概念的传统认知。同时,我们也应该去关注那些受到技术塑造与调节的现实,并将技术视作一种新的对象与环境,而不仅仅是某种工具。艺术所追求的“新”,也许恰恰来自创作者对这一现实所生发的新问题的挖掘与回应。
第二,我们需要革新创作者实现自身权益的方式。传统上,我们总是希望通过限制来实现对作品权益的保护,现在对NFT的应用也仍然是这一方向上的努力。但这种观念其实已经过时了。我们并不需要努力地为数字艺术构建出某种排他性的专属权利,再通过交易此项专属权利来实现创作者应得的权益。参考目前正在蓬勃发展的“创作者经济”,即使创作者发布的这些内容仍然保留了非限制性的特点(比如可以转发、复制),但却不影响人们为其付费的意愿。因为人们购买的,并不是对某种物品的所有权,甚至不完全是访问权,而是一种基于喜爱而生长出来的关系。当然,创作者经济并不是终点;我想说的是,我们需要去重新构想一种创作的生态与权利的观念,而这本质上是一项“移风易俗”的文化工作,它当然需要技术的支持,但却不应该把它简化为一个技术上的工程问题。
第三,从NFT或者整个虚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在火热的投机大潮之外,虚拟经济的发展真正需要的,其实是创建一个自给自足的价值生态。只有当足够多且丰富的创造活动将自己生产出来的价值绑定在虚拟经济之内以后,我们才真正有可能“数字地”生活,而不只是把这些概念变成投机的噱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