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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21)特点分析及应用

2021-12-22张冠华毕忠泽李艳丽王向红

现代农业 2021年6期
关键词:限量国家标准调整

张冠华,毕忠泽,黄 海,于 江,李艳丽,王向红,邢 瑶,邰 丽,刘 铭

(赤峰市农牧业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内蒙古 赤峰024000)

1 背景介绍

目前我国农产品数量安全面临着生产所需的自然资源有限、环境条件不佳、新能源发展不足,以及人口飞速增长、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食物需求量的快速增长等严峻形势的挑战[1],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农产品数量安全仍是农业生产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而农药却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武器。食物匮乏时期,食物安全的重点是保障总量充足,农业生产往往更重视农作物的单位产出;物质生产逐步丰富起来之后,人们看待食物安全的视角逐渐由主要重视数量转向数量、结构、质量并重,农药残留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

随着我国宏观调控和农业生产不断调整,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控制食品中过量农药残留,推行和指导合理用药、减少国际贸易纠纷,保障食用者安全,保护产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个最严”首先强调最严谨的标准,标准内容的不断更新是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一项重大举措。

1.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

目前,我国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定主要依据两部法律及一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2]。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标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3]。《农药管理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农药的相关合理使用方式;对禁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低毒农药分别做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等相关信息。

1.2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的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农业部门制定[4-5]。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主管部门作出了调整,目前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健康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残留标准的立项、审查、通报、经费管理等,组建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参与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

1.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机构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为我国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机构,该机构由农业、化学、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代表组成的残留化学组、毒理学组、分析方法组组成,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定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长期规划;提出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管理的相关政策、技术措施;研究农药残留标准相关重大问题并提供咨询等工作[6]。

2010年4 月原农业部在北京组织成立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由42名委员以及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食药局、国家粮食局等7家单位委员组成。6年后,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共有委员58名,较2010年新增加了13名专家委员、6家单位委员。

1.4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程序

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立项后,通过残留化学专业工作组、毒理学专业工作组、分析方法专业工作组进行残留化学、毒理学风险评估等结果完成标准草案后,由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综合提交结果意见由秘书处整理汇总,组织专家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会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按WTO/SPS程序通报,WTO成员评议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1.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发展历程

2010年我国全面开展对多部已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整合工作,于2012年11月16日发布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2),规定了322种农药的2293项残留限量。随后标准制定工作持续更新,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到2021年最新颁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见图1,涵盖的农药种类、最大残留量限量不断增加,体现我国标准制定工作不断更新完善,逐步迈上新的台阶。与此同时,2010年以来,我国组织完成了对原有41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清理工作,先后发布实施了114个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GB 23200系列),初步形成了检测方法与残留限量相配套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

图1 各年度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农药种类及最大残留限量数量

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21)特点分析

2021年3月3 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于9月3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564种农药(批准登记农药428种、禁限用农药49种、我国禁用农药外的尚未登记农药87种)的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推荐了194个配套的残留检测方法;规定了用于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376种(类)食品;规定了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44个农药名单。目前农药品种数量约为“十三五”之前的2倍,限量数约为“十三五”之前的3倍,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2倍;超额完成“十三五”国务院批准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中农药残留限量达到1万项的目标任务[7,8]。

2.1 变化及特点

农药品种的变化。农药品种共增加2.4-滴丁酸、2甲4氯丁酸等81种。42种农药已在我国批准登记,涉及限量标准162项;39种农药尚未在我国取得登记。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变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增加2985项。蔬菜、水果的限量数量增长明显,共占限量总数的50%以上,见下图。修订19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因我国禁限用农药政策,修订毒死蜱、乐果、三氯杀螨醇、三唑磷、克百威、乙酰甲胺磷等13种禁限用农药138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由于原CAC转化后获得新的残留试验数据,修订了苯醚甲环唑、吡虫啉、啶虫脒、多菌灵、二甲戊灵、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多威等21种农药的28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由于残留物定义规范统一,修订多菌灵、2.4-滴和2.4-滴钠盐、福美锌等11种农药的26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图2 食品类别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分布

增加食品组限量1453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48.68%,食品组限量的增加,扩大了禁限用农药的判定依据,解决了部分禁限用农药无依据判定的现象;另外,对于一些没有品种限量值的可按照食品类别判定,大大扩大了标准的应用范围。

禁限用农药修订限量实现相应食品类别全覆盖,未登记农药制定限量实现植物源性食品类别全覆盖,限量值按照检测方法的定量限设定。规定了甲胺磷等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标准;规定了氧乐果等20种限用农药345项限量标准;制修订了胺苯磺隆等16种禁限用农药的限量值[8]。为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充分的判定依据。

实现了12类植物源性农产品的全覆盖,特色小宗作物的限量更是显著增加。新增阿维菌素等67种农药在人参、枸杞等特色小宗作物上589项限量[9]。切实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的难题,大力保障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变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763-2021推荐194个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见图3。新增推荐7个配套检测方法标准为GB 23200.116、GB23200.117、NY/T 1721、SN/T 1971、SN/T 4066、SN/T 4591、SN/T 4655;修订2个检测方法为SN 0654、SN/T 1605;删除2个检测方法为GB/T 5009.110、GB 23200.72。有效解决了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有限量、无方法”问题。

图3 各标准系列数量

残留物定义和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的变化。修订2,4-滴异辛酯、三唑醇、氟噻草胺等12种农药残留物定义;修订丁苯吗啉、氟苯脲、喹禾灵和精喹禾灵4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充分体现了膳食风险评估数据的科学性。

食品类别和名称的变化。根据产品形态、用途等相关因素,增加小麦全粉、苹果干、茉莉花、蒌叶、鸡脂肪等20种食品名称;修订15种食品名称,如原属水果的莲子修改为莲子(鲜)、小茴香修改为茴香、热带和亚热带水果修改为热带和亚热带类水果等;调整食品类别,如将枸杞(干)由干制水果调整为药用植物。

残留限量类别的变化。根据有无配套检测方法的情况,因推荐增加相应检测方法,调整2甲4氯(钠)等17种农药的176项临时限量为正式限量;因没有配套检测方法,调整噻草酮等3种农药的19项正式限量为临时限量。

2.3 应用注意

2.3.1 附录A的关注点。①品种分类,如百合分鲜百合和干百合;鲜枸杞为浆果和其他小型类水果,干枸杞为药用植物类;油菜为油料作物,小油菜为叶菜类等。②食用菌为单列一大类,不属于蔬菜类。③同一类别不同品种,如大白菜和普通白菜(小油菜、小白菜等)、结球甘蓝(圆白菜、卷心菜等)和赤球甘蓝(紫甘蓝等)、菜豆和豇豆(长豆角)等。④同一类中单列的个别品种,如橘类与柑橘、瓜类蔬菜与苦瓜等。⑤制样部位和结果计算的要求,如检测香蕉在制样时不可去皮;荔枝制样时去果核,但结果计算时要将果核单独称量并计入重量。

2.3.2 选择检测方法。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在配套检测方法中选择满足检测要求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在确保资质能力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对于不同农药和产品从推荐配套检测方法中选择检测方法,并且标准中体现“参照”的推荐标准要进行方法确认后使用。

新标准对检测方法做了较大调整,要注意蔬菜、水果、食用菌统一检测方法的,如氟虫腈、水胺硫磷、溴氰菊酯、百菌清、五氯硝基苯、霜霉威等;增加检测方法的,如甲拌磷、三滤杀螨醇、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联苯菊酯、吡虫啉等增加食用菌检测方法;减少检测方法的,如氟虫腈检测方法由原来水果参照GB 23200.34、NY/T 1379,调整为只按照SN/T 1982方法测定;未指定配套检测方法的,如乙烯菌核利和氯虫苯甲酰胺。另外,新标准于2021年9月3日开始实施,根据样品生产日期正确选择不同版本配套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特别注意新标准已于3月3日发布,9月3日实施,这6个月是按新标准的缓冲期,因农产品生产具有周期性,故在这6个月生产的农产品应用新标准进行判定。

2.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发生变化的重点指标和对应品种。①增加品种限量值,如三氯杀螨醇、异菌脲、腐霉利等;②增加对某一类别中的具体品种的限量值较多,如氯虫苯甲酰胺对叶菜类蔬菜中的油麦菜、瓜类蔬菜中的丝瓜、苦瓜等单独规定;吡唑醚菊酯对鳞茎类蔬菜中的洋葱、韭菜、茄果类蔬菜中的甜椒、黄秋葵、瓜类水果中的甜瓜等单独规定。②增加类别限量值,如三唑磷2019版仅规定结球甘蓝、节瓜限量值,但新标准涵盖所有蔬菜限量值;增加二甲戊灵在柑橘类水果中限量值(2019版未做规定)等。③调整限量值(提高/降低),提高残留限量值,如多菌灵在猕猴桃中的限量值由0.5 mg/kg调整为5 mg/kg、在芒果中的限量值由0.5 mg/kg为调整2 mg/kg;吡唑醚菊酯在杏中的限量值由0.3 mg/kg调整为3 mg/kg、在杨梅中的限量值由3 mg/kg调整为10 mg/kg、在番木瓜中的限量值由0.15 mg/kg调整为3 mg/kg;啶虫脒在食荚豌豆中的限量值由0.3 mg/kg调整为1 mg/kg;苯醚甲环唑在葱中的限量值由0.3 mg/kg调整为2 mg/kg、在西葫芦中的限量值由0.2 mg/kg调整为0.3 mg/kg;降低残留限量值,如吡虫啉在抱子甘蓝中的限量值由1 mg/kg调整为0.5 mg/kg、在食荚豌豆中的限量值由5 mg/kg调整为0.5 mg/kg;氯虫苯甲酰胺在萝卜叶上中的限量值由40 mg/kg调整为10 mg/kg、在萝卜上中的限量值由0.5 mg/kg调整为0.2 mg/kg。

2.3.4 其他。报告编制时注意残留物定义的调整,如井冈霉素调整为井冈霉素A、甲基碘磺隆钠盐调整为甲基碘磺隆等。农药检测过程中,有代谢产物的,不但要检测母体,代谢产物也要检测,如检测氟虫腈时,同时也要检测氟虫腈砜、氟虫腈硫脒、氟甲腈等。

3 结语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我国强制性标准,2012年以来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修订完善,2021年改版更是历次修订变化最大的一次,其覆盖食品范围广、涉及的农药品种、限量标准多、限量值调整幅度大、社会关注度高,这就要求新标准开始实施后,各部门共同推进新标准尽快实施落地。监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继续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农药残留现状,同时,结合新标准、关注禁限用农药限量变化,强化监管力度。检测机构要积极参加新标准培训,做好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依规采用新标准展开工作;做好检测能力的调整,确保资质能力合理有效。生产者要特别注意新增农药的残留限量要求以及部分农药限量调整情况,结合参考规范农药使用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1~10),做到科学选药、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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