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运用
2021-12-21高占彬
高占彬
摘要:火灾发生之后,除了对其进行及时的扑灭,保证相关人员以及财产的安全外,还需要开展相对应的火灾调查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的发现和应用可以帮助工作人员了解火灾的发生、发展的情况,更加有效地开展火灾调查工作。但在实际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存在差异性,将这两种证据进行有效的融合,能够帮助工作人员更加快速地查明火灾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人。文章针对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用于火灾调查中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火灾案件;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能够对火灾事故的产生原因做出相应的认定,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掌握充分、可靠、真实的证据,更好地了解火灾的产生情况,从而能够明确对火灾事故负责的相关责任人。通常来说,在发生火灾之后,对起火原因进行的分析工作一般是需要确定起火点、起火时间等多方面的客观情况。在整个火灾调查的过程中,对火灾事实的认定体现出层次性的特点,并将其作为查明和判断火灾产生因果关系的重要基础。在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一旦忽视了其中某些重要的證据,有可能会无法确认事故的起火原因。而火灾侦察工作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发现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来对火灾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控,更好地搜集相关事实,防止对火灾事故的认定不清晰。
1 对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的客观认知
1.1 对直接证据的认知
直接证据是一种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火灾事故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单独性方面体现出仅仅按照一个证据,不需要其他的证据来配合,就能够实现对案件整体事实的证明效果。直接证据的应用过程中并不需要更加深入的推理以及分析,而是通过人的直观感觉就能够证明案件中具体事实的一种证据。总体来说,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一个案件的关键性部分。通常一个案件中可能会存在很多的事实,但是涉及关键性的部分才是最主要的案件事实,对于火灾事故,则主要包括火灾的起火时间、起火的部位、起火点、起火物、起火原理及产生的相关损失等,但是这些事实都不能作为火灾事故的主要事实情况。应当了解到,火灾事故中的主要事实是起火的原因,也就是要求消防队伍中工作人员通过相应的分析以及调查和判断来了解整个火灾事故发生的全过程。除此之外,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事实主要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后果等方面的内容。但是针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要认定是公民违反我国消防管理法规体系的规定,进行了错误的操作,虽然消防相关部门通知采取正确的措施来进行操作,但是公民拒绝执行的具体事件。
首先,对直接证据的证明机制分析。在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是能够对火灾案件发生的整体情况进行直接判断的主要根据,这种证据体现出直接性以及单独性的特点,通过直接证据来判断火灾案件的发展情况,具有简单、方便的特点,因此对火灾案件的事实分析具有良好的作用。
其次,对于直接证据的种类认知。在火灾事件中,通过调查有可能会成为判断火灾情况直接证据的,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视听等方面的内容,对火灾进行调查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1.2 对间接证据的认知
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间接证据是指无法单独直接证明具体事件的相关证据,能够作为证明某些事实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实际中,火灾事故中某一部分的情节需要和其他部分的证据进行结合,作为对事件确实判定的基础性依据,这就是调查中需要重视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存在差异性,这种证据并不能单独使用来对事件进行有效的判断,间接物证虽然无法直接认定火灾的主要产生情况,但是却可以对本场火灾中的引火源进行判断,具体的火灾调查过程中可以对火灾中的不同环节进行辨别和判断[1]。
首先,间接证据的证明机制。间接证据的运用会表现出火灾调查中某一个事实以及流程的片段,具有简单的特点,将间接证据用于火灾调查的具体机制和直接证据相似。间接证据用于对火灾调查时和火灾事实之间存在的证明关系体现出间接的特点,不能单独开展直接证明工作。利用间接证据来证明火灾时,需要使不同的间接证据之间互相组合作为依托,使不同的间接证据之间能够有效联系,体现出相互依赖和连接的证据体系,才能够完整地对火灾案件进行证明。
其次,间接证据的种类覆盖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直接证据外,其他的基本都是间接证据。
在实现对火灾调查的实践过程当中,针对间接证据的使用通常仅仅能够证明火灾发生的时间、起火点、起火物以及产生火灾损失等单一性的事实或者情节。在这个过程中要完成火灾调查工作,需要综合物证、调查笔录以及鉴定结论等方面的内容,从而能够使其和火灾情节的当事人讲述相符合。同时,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也都是相关的间接证据。比如说,如果在火灾现场提取到了电线融痕的物证,仅仅凭借电线的融痕物证并不能对火灾事故的具体起火原因进行有效的判断,同时还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对起火点的情况进行判断,证明起火点处存在电线且处于带电的状态。如果所提取的电线融合是在火灾起火点处所提取的证据,就可以将电线融合视为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产生原因,在起火点处排除其他的引火源影响,保证整体起火问题相关数据的组合能够充分体现出应用价值,帮助消防队伍管理人员更好地展开火灾调查工作[2]。
2 火灾调查中对火灾来源进行证明的相关证据
当发生火灾情况时,开展相应的火灾调查所采集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火灾的产生源进行直接或独立性的证明,直接证据同时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痕迹物证等,而间接证据的应用则是无法直接证明火灾产生原因的相关证明,通常包括火灾事故现场的痕迹以及视频资料内容。
2.1 对火灾来源进行证明的直接证据
在展开完整的火灾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直接证据主要包括火源以及含有点火装置的残留物,包括电炉、打火机、电线短路融化痕迹等一些相关的火灾直接调查证据。在发生火灾之后,起火点中的可燃物可能已经丧失了热量,而仅仅留下可燃物的热载体,也就是点火器和设备[3]。因此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的过程中所获取的火源直接证据主要是基于点火器以及点火器设备周边的一些参与物品,其中起火源主要属于电气火灾方面的内容,应当及时了解火灾调查中起火源的开关以及接线盒、弱电等方面可能会产生火灾发热的相关短路部位,或者包括雷击导致材料以及设备和电器的损毁等相关的电器问题。其次,在对火灾调查的过程中,起火源的判定属于一种化学物质,应当在火灾调查中对物质的残留物进行分析。在火灾调查中起火源通常是机械方面的一种内容,这种起火源具有金属变色以及变形和断裂的特征,能够作为对火灾定性判断的基础性证据,只有通过认真、细致的分析以及研究才能够对火灾事故产生全面的客观了解,得出和火灾事实存在联系的具体结论[4]。
2.2 用于证明火灾来源的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在火灾事件中补充说明火灾来源的具体证据。实际发生火灾时,并不是所有火灾事故能都能够获得直接的火灾起源物证,如果引发火灾的源头是烟头、秸秆、柴火、小火星或者物体自燃等,就不可能获得直接的物证,在此基础上需要充分寻找间接证据来对火灾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物体的电阻率以及易燃易爆气体、火灾场所的实际环境以及去向情况,还有物体的储存方式等。如果在火灾调查中难以及时掌握火灾产生的直接证据,可以根据火灾现场的客观事实,对其整体的发展过程进行合理的评估,并能够获得火灾发生的间接证据。
3 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用于火灾调查中的具体对策
从上文的分析中能够了解到在火灾调查中存在的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对火灾的具体情况产生差异性的特点。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能够结合所收集的具体证据来建立出相对应的证据体系,并通过客观的分析来对火灾情况进行判断,从而了解火灾发生的事实状况[5]。
3.1 基于直接证据的证据体系
直接证据为主要证据的体系就是按照调查过程中搜集到的主要证据,通过相关间接证据的相互辅助来印证直接证据中一些事项,从而能够保证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并将其作为对火灾事件判断的主要基础。在直接证据的应用过程中需要确保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并能够单独地反映出案件的相关事实。当收集到直接证据时,只要通过查证发现直接证据确实属实,案件的相关事实就能够得到有力的证明。因此,在对火灾问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要求调查人员能够对直接证据进行相应的收集以及应用,发挥直接证据对火灾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于快速地了解火灾事故的具体经过以及产生的原因[6]。
但在实际调查的过程中,怎样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事实是需要去思考的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火灾案件本身就是一个未知的待查事实,在对待查事实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一个直接的证据无法对其进行充分的证实,同时也不能确切地说明直接证据本身具有的真实性。具体来说,当事人或者一个主要证人陈述火灾发生的整个经过时,如果仅仅由火灾证人本人陈述,分辨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难度,这就需要其他的证据来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相关的验证,从而能够对陈述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7]。在对火灾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已经收集了直接证据,同时他们也在尽量收集其他的间接证据来作为对证据的补充说明,使相关的证据体系之间存在关联性,并形成更加完整和全面的证据说明组合,印证火灾事故的整个产生流程。比如说,在对失火案件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即便相关部门怀疑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对引发火灾事实的经过以及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同时也应当收集其他的相关间接证据来对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进行辨别,对其所陈述的内容进行验证,使整体的火灾案件得到一定意义的再现,确保当事人所提供的起火点以及起火物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失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陈述出的供词以及搜集到的各种痕迹物证能够形成一个完善的、可靠的、经得起推敲的证据体系,从而使整体火灾事实更加完整清晰,防止由于调查的不充分以及证据的不足而导致火灾调查的效果不良[8]。
3.2 间接证据相互组合形成的证据体系
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基于间接组合进行的印证相关的证据体系中并没有直接证明火灾事故起因的直接证据,而是通过若干个间接证据相互关联来发挥共同证明的作用,作为对火灾事故判断的基础,进而推理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体性证据体系,使其和火灾的具体发生情况产生深度的吻合。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的共同作用能够对火灾事故的具体问题产生一定的判断以及推理工作,从而能够作为对整个案件具体事实的证据体系。在火灾案件的实际调查工作中,直接证据体现出十分客观的重要性价值,但是如果在调查过程中直接证据收集存在相关的难度,就需要去转变思路,通过各种间接性辅助证据来形成一个完善的证据体系,实现对火灾事实真实性的有效认定。并通过专业分析人员的逻辑推理过程来为群众展示整个火灾产生的具体原因和火灾事故的具体发生过程,进而能够明确火灾案件中的实际责任人。
实际中,通过间接证据的关联性来陈述火灾案件的具体事实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不同的间接证据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查证,确保这些间接证据属实。防止伪造证据对火灾案件的调查效果造成干扰。第二,所有的间接证据都需要和火灾案件本身存在客观的联系,从而能够在证明火灾案件的过程中产生实际价值。第三,所有的间接证据都能够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某一个具体环节。第四,在火灾案件事实中,所有主要的情节都能够和相应的间接证据产生对应关系。第五,不同的间接证据之间以及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需要充分协调,并有效地解释存在的具体矛盾。
4 结语
总体来说,针对火災要进行的调查过程当中,在收集到直接证据之后还需要结合其他的间接证据来进行分析,才能够更加全面地证明调查的证据体系是不同的。调查人员在其实际工作中首先需要考虑直接证据,但是实际中由于火灾案件的特殊性,可能会存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这就需要相关的调查人员重视整个调查过程,收集到更加丰富的间接证据,从而能够使各种间接证据之间产生相互联系与印证,体现出关联性的特点。通过适当的推理以及判断来还原整个火灾发生的过程,体现出火灾调查的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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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 evidence
and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in fire investigation
Gao Zhanbin
Fire and Rescue Section of Shuangqiao District Chengde
Abstract:After a fire, in addition to timely extinguishment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relevant personnel and property,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carry out the fire investigation. In this process, the discovery and application of direct and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can help staff understand the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fire, and more effectively carry out fire investigation work. However, in the actual fire investigation,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direct evidence and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these two types of evidence can help staff to more quickly identify the cause of the fire and identify those responsib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pecific use of direct and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in fire investigation.
Keywords:fire cases; direct evidence; circumstantial evi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