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边界在哪?
2021-12-16潘书鸿
潘书鸿
你还记得英语课本中的“钢琴王子”李云迪吗?10月21日晚,各大媒体对李云迪嫖娼事件进行了通报,瞬时让这名肖邦国际钢琴比赛史上最年轻的金奖获得者声名狼藉。
指名道姓公开报道嫖娼,会侵犯个人隐私吗?
公众人物嫖娼案的大型报道早已不是第一次了,关于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隐私权。实际上,我国直到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在第1032条中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今年11月2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那么,指名道姓公开报道嫖娼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抛开李云迪事件,若是对于普通人公开报道嫖娼情况,必然会侵犯隐私权。原因有两点:第一,此类负面信息公开必定会对个人名誉、尊严等人格权造成重大影响,是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故符合个人隐私的定义;第二,早在我国将隐私权正式纳入法规之前,公安部就因东莞、武汉等多起派出所公开报道嫖娼的事件,在2010年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年前的法治观念尚且如此,如今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情形下,法治环境更不能倒退。因此,网络媒体指名道姓公开报道嫖娼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在很多人意识中,嫖娼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就该让“坏人”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看,这样做并不妥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中包括拘留、罚款,但并不包括通报批评。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行政机关亦无权指名道姓公开报道嫖娼,否则会让行为人接受法律以外的惩罚,超出惩罚的必要限度,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公开报道公众人物嫖娼,与报道普通人有什么不同吗?
《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即若行为人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为了维护行为人合法权益,在合理处理个人信息情况下,行为人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基于对公众人物才华人品的喜爱,人们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予以支持,但当知道“爱豆”违法犯罪,相信很多人会放弃追随。因此,为了避免大众继续“错付”,有必要公开通报。更何况,公众人物对社会,尤其是对青少年具有引导作用,如若容忍违法犯罪之人在公共平台继续活跃,引领青少年成长,那将像定时炸弹一样随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官方媒体对李云迪嫖娼事件进行公开,让失德艺人接受舆论监督,属于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也即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构成侵权。
公众人物一旦违法犯罪,其信息就可以随便爆料吗?
李云迪嫖娼一事爆出后,网友们窥探私欲的热情高涨,微博热搜连挂几天,甚至将警方通告中的另一人“陈某卉”的艳照在互联网疯传,在不知名媒体的诸多版本“爆料”中,还伴随着“陈某卉”是“资深外围女”“妈咪”等等传言。而一旦有人提出质疑,立马有人反驳说:“都违法犯罪了,这有啥不能说啊。”对此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官媒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对李云迪事件公开通报批评,实施舆论监督,但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编造故事侮辱人格尊严,更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随意公开李云迪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因为这些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个人隐私,不容侵犯。
经过李云迪事件,很多人不禁想问,公众人物的隐私边界在哪?我认为,若公众人物违法犯罪,官媒为了公共利益通报批评、实施舆论监督,合法、合情、合理,但不意味著所有人都可以随意刺探、侵扰、泄露或是公开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其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均受法律保护。
最后,希望各位以此为戒,遵纪守法。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