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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WTO,驰骋WTO

2021-12-16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商务部备案律师傅东辉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5期
关键词:替代国原审胜诉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商务部备案律师 傅东辉

>>2016年1月20日,央视“朝闻天下”节目中,傅东辉律师接受采访,向全国人民报告中国在WTO争端机制赢得了一个颠覆性的判决。作者供图

日内瓦时间2016年1月18日下午(北京时间晚上八点),从世界贸易组织传来了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执行之诉上诉全胜的喜讯,振奋人心,一扫长期笼罩的WTO争端无缘取胜的颓丧气氛。2016年1月20日“朝闻天下”节目中,笔者作为该案的律师之一有幸向全国人民报告中国在WTO争端机制赢得了一个“6项诉由全胜的上诉裁决”,“一个颠覆性的裁决”。

一个迟到的胜诉,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上从自在走向自为

在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执行之诉上诉案中,WTO争端执行上诉机构最终全面支持了中方的立场和主张,裁定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全盘违规,尤其是滥用替代价和违反价格公平比较,违反当事方的起码程序权利,包括知情权和抗辩权,裁定欧盟须彻底纠错,取消反倾销税。

仅仅一个半月之后,欧盟便彻底取消了对中国紧固件征收的平均77.5%反倾销税。半年后,欧洲法院追随WTO上诉裁决,以上诉判决判定欧委会对中国紧固件征税违法败诉。一年多后,欧盟从立法上废除了老替代价条款。

据此,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对欧盟立法、司法和行政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在中欧关系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

这是一个里程碑的案件,在商务部领导下,中国紧固件协会、中国机电商会和中欧律师历经十年努力,终获WTO上诉机构的全面支持,裁定欧盟因滥用替代价和违反价格公平比较规则而全盘败诉,表明中国在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正在走向成熟,是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长期忍辱负重、屡败屡战的成功转折,是中国首次战胜滥用替代价,体现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上正从自在走向自为。

中国“入世”后,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方面,自己给自己设定了一条强行规定:中外律师合作代理案件时,须由外国律师主导,中国律师只能起配合和辅助作用!这条规定一直到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全胜后才部分失效,因为紧固件案争端中中国律师首次成为主导,把WTO争端原审程序中赢得的一个程序性小胜(当事方的知情权和抗辩权),在WTO争端执行之诉中提升为裁定欧盟滥用替代价导致撤销征税的实体性大胜,是中国律师冲破了须服从外国律师的桎梏,在与合作的外国律师博弈中争得了主动权,才最终获得实质性胜诉(反倾销税的撤销)。实际上,中国与西方国家在WTO的争端是一种不流血的国际战争,聘请外国律师与中国律师合作是十分必要的,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的意义在于破了此戒,提增了中国律师的自信心!

十年磨一剑,走进WTO,驰聘WTO

从2007年11月欧盟对中国碳钢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并终裁征收平均高达77.5%的高额反倾销税(即根据低价规则,按该案损害幅度),至2016年1月中国赢得WTO争端全胜,反倾销税被撤销,前后长达近十年之久,比八年抗战还长,终于使中国10亿美元的欧盟紧固件市场失而复得。

中国虽屡遭国际反倾销,却因此百炼成钢。中国紧固件产业几乎历经了WTO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所有程序,包括欧盟新案调查、终裁征税、反规避、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WTO争端原审程序、欧盟执行WTO裁决再调查、WTO争端执行程序、WTO报复措施准备等。这是我们在时间长度和规则广度上走近WTO的亲身实践,使得原本在中国面前陌生和模糊的WTO逐渐变得具体和清晰,正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紧固件案耗时十年,终于通过WTO上诉机构的裁定,证实了一个长久的“洋秘密”,即几十年来洋人究竟是如何用反倾销“替代价”欺负打击中国企业、围剿中国产品出口的内幕,揭示了欧盟正是利用“替代国”,选择价格昂贵的产品规格与中国普通规格相比,虚增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以此征收重税。用一个易懂的举例,就是用替代国的“金表”暗中与中国“钢表”对比,荒谬认定替代国“手表”正常价值高于中国“手表”出口价格,以此认定中国“手表”“倾销”。

在本案调查中,欧委会采用印度汽车紧固件企业(Pooja Forge Ltd.)的高端汽车紧固件价格作为替代价与中国普通紧固件作价格对比,虽然汽车紧固件在外观形状上可能与普通紧固件相似,但质量要求零缺陷,须文件追溯管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追溯到每个汽车紧固件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制造),以及客户定制和许可,例如与家具紧固件相比,则有天壤之别。因此,汽车紧固件价格远高于普通紧固件,甚至高出好几倍。但欧委会却以中国非市场价格为由,堂而皇之选择一个市场经济替代国的“正常价值”,与中国出口价格“公平”比较,实际却偷换成印度高端汽车紧固件规格与中国出口的普通规格对比,结果,明明中国紧固件出口价格远高于印度内销价格,却被荒谬地认定中国价格比印度价格平均低了78.1%(平均倾销幅度),并按平均77.5%的损害幅度征税(与欧盟汽车紧固件差价)。中国一直以小学生的谦卑虚心向西方学习WTO的真经,而洋大人则是以法律的名义行狸猫换太子之实,直到2016年1月在紧固件案争端中被WTO上诉机构的裁决揭穿。针对欧委会滥用替代价规则对不同规格产品进行不公正的价格对比,WTO上诉机构首次对此裁定违反A.D.A第2.4条价格公平比较规则,并永久记入了WTO史册,这为有可能全面制止滥用替代价创设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经典案例。正因如此,我们欢迎这个迟到的WTO上诉裁决,因为它拨云见日、拨乱反正,使我们真正走进WTO,并驰骋WTO。

七年挑战,“替代价”坚冰终于打破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WTO争端(DS397)前后长达七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WTO争端原审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上诉机构于2011年7月裁定中方部分胜诉,但是,能否迫使欧盟撤销高额反倾销税,则很不令人乐观。根据上诉裁定,欧盟在以下6个方面违反了反倾销多边规则:(1)欧盟违反ADA第6.10条和第9.2条的分别税率条款;(2)欧盟违反ADA第6.4条案件知情权、第6.2条充分辩护权和第2.4条价格公平比较条款;(3)欧盟违反ADA第4.1条欧盟产业定义;(4)欧盟违反ADA第6.5条保密条款和第6.5.1条非保密概要的规定;(5)欧盟违反ADA第3.1条损害调查基本原则和第3.2条倾销进口的规定;(6)欧盟违反ADA第3.1条损害调查基本原则和第3.5条因果关系条款。

作为中国紧固件行业的代理律师,我们背负着整个行业的重托。我们经仔细分析,虽然中方赢得一大把胜诉点,但真正能够迫使欧盟最终撤销反倾销税的只有一小诉点胜诉,即原审上诉机构报告关于A D A第2.4条最后一句话的裁定:“由于欧盟没有及时披露产品规格信息,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条,即没有向当事方指明为确保公平比较哪些信息是必需的。”这是在非市场经济规则上对滥用替代价格的一次程序性否定,至少在WTO 规则上首次表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适用替代价也不能违反WTO反倾销一般规则。这有效纠正了多少年来国内的传统错误观念,即滥用替代价是不可挑战的。虽然欧盟在滥用替代价上的暗箱操作,使得上诉机构难以在实体上获得欧盟滥用替代价的充分证据,但是,上诉机构为替代价适用确立的程序公正性规则,为彻底否定对替代价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主张凭借紧固件案原审上诉裁定的程序小胜,在后续WTO执行之诉中提供更充分的替代价证据,扩大原审上诉突破口,抓住第二阶段重新披露和抗辩的契机,争取在第三阶段执行之诉扭转乾坤。

第二阶段,欧盟对WTO原审上诉裁决的执行程序(欧盟再调查)。原本欧委会只打算走过场,按原审调查时一模一样的披露再披露一次,让中方再抗辩一次,以此敷衍过关。中国律师根据经验判定欧委会必将以“走过场”应付执行,便迅速制订应对方案,自掏腰包,先行派出律师主动赴替代国印度调查。此次调查大有所获,满载而归,掌握了印度汽车紧固件企业产品与中国普通紧固件各种成本差异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例如,印度Pooja Forge公司的盘条耗用比中国企业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和常熟标准件厂高出一倍;印度公司的用电量比中国企业高出一倍;印度自发电比网电贵出很多;印度公司的劳动生产率不到中国企业的五分之一;印度企业拥有先进的涂层设备;印度企业所有盘条全部来自进口并缴纳高额进口税;印度企业与中国企业模具成本差异以及合理利润差异等。没有丝毫可能印度普通紧固件成本会比中国低。当欧委会向中国企业发出再调查通知并重新按原披露敷衍披露时,万万没有料到我方借重新抗辩的机会,提交了印度企业成本差异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大量证据材料,致使欧委会不知所措,无法应答。导致不得不在1个半月的抗辩时限内连续召开了4次听证会,做了5次披露修改,接连两次下调税率,第一次下调,把原平均反倾销税率从77.5%下降至70.4%;第二次下调,把平均税率再降至54.1%。中国《国际商报》2012年7月17日头版头条发表了《欧盟紧固件执行案漏洞越“凿”越大》一文,反映了全国和国际对此案的高度关注,也成了此案最终获胜的铁证:两次税率大幅下调,证明欧委会原案措施错了。

但欧委会并未彻底纠错,54.1%的不公正反倾销税仍然阻止中国紧固件恢复对欧盟出口,中国紧固件协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中国律师帮助下,再次请求中国商务部向WTO争端机制对欧盟提出执行之诉。

第三阶段,WTO争端执行程序(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中国商务部于2013年10月提起执行之诉,执行专家组仅裁定欧盟部分违规。经2015年9月中欧交叉上诉,通过131天审理,2016年1月18日上诉机构作出裁定,对中欧双方交叉上诉的6大争议点,25项小诉点,中国获得全胜,彻底推翻了专家组在替代价适用实体规则上的错误裁定。这是中国对滥用替代价实体规则的首次胜诉,是中国企业和行业第一次堂堂正正获得替代价适用的公正待遇。执行之诉上诉的核心,是集中挑战欧盟对替代价的滥用,西方国际法大师们曾一直劝诫中国不能挑战替代价的适用,但坚冰终于被打破!在欧盟全败的6大争议点中,3项是欧盟滥用替代价的程序规则,2项是欧盟滥用替代价的实体规则,1项是滥用产业损害规则。具体为:(1)欧盟对替代国企业产品特征信息作了违规保密处理,违反了第6.5条保密信息规则和第6.5.1条非保密信息处理规则;(2)欧盟未及时披露替代国企业产品特征信息,剥夺了中国企业应享有的第6.4条知情权和第6.2条抗辩权;(3)欧盟以替代国企业属非利害关系方为由不提供非保密信息,违反第 6.1.2条利害关系方应提供非保密信息的义务;(4)欧盟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差异因素,包括成本差异拒绝给予适当调整,违反第2.4条价格公平比较的实体规则;(5)欧盟未把不同于替代国产品型号的中国产品出口价纳入倾销计算,违反了第2.4.2条倾销幅度计算规则;(6)欧盟在国内产业定义上违反了第4.1条,并因此违反了第3.1条损害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裁定,上诉机构支持了中方执行之诉核心诉求,即欧盟在适用替代价时既违反了反倾销程序规则,又违反了实体规则,判定欧盟彻底纠正违规的反倾销措施。

面对WTO改革,紧固件案胜诉的启迪

毛泽东同志曾犀利地指出,有些人嘴里天天说“唤起民众”,其实与叶公好龙没有两样。在WTO领域,也存在叶公好龙者,一边唱着WTO的高调,却拒WTO争端机制于千里,当WTO上诉机构遭到特朗普破坏而停摆后,叶公好龙者却又不切实际地梦想回到原有WTO贸易秩序,却对新的形势熟视无睹。紧固件案胜诉的启迪可以让WTO叶公好龙者深省,我们应该利用现阶段可用的手段,帮助我们去解决WTO贸易秩序中的新问题,而不是把WTO当作一种漂亮的口号或光环。

紧固件案的胜诉似留下了两大遗憾:其一,当上诉机构在紧固件案中把欧盟滥用反倾销替代价驳得体无完肤时,我方本可以乘胜追击扩大战果,把欧盟现有50多案反倾销违规措施一举推翻或大部推翻,让替代价滥用者成为丧家之犬。其二,当中国诉欧盟老替代价过期立法违规失利而退出WTO争端时(DS516),本可以再诉欧盟新替代价立法违规和适用违规。事实上,欧盟新的市场扭曲规则早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案(DS473)中已被否定。

诚然,WTO上诉机构已经停摆了,我们没必要沉湎于过去的WTO,而应该通过加强双边实力较量和发展诸边关系来促进和推动多边主义。紧固件案胜诉的最大亮点在其史无前例,而我们今天面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新问题,都应有勇气和智慧去创造新的史无前例,我们不应等待哪个WTO大师来指点迷津,其实,中国和中国企业从未在WTO贸易秩序中享受过真正的平等和自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的意义不是等待哪个救世主,不是等待15年替代价到期,而是抓住眼前,从现时的不平等中求得平等,在现时的逆境中创造条件致胜。今天我们就是要创造条件抓住WTO,学会运用WTO规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创造WTO新秩序。

2020年12月欧盟对中国紧固件发起新调查,再度违法适用新替代价规则,中国面临新的挑战与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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