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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有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采购方式之选择

2021-12-15刘英雷武永清赵学辉纪媛媛吴燕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9期
关键词:采购科研

刘英雷 武永清 赵学辉 纪媛媛 吴燕

摘 要:国有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在对外委托采购过程中是否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一直是困扰着国有企业科研管理人员的问题之一。在企业审计日趋严格的形势下,国有企业科研管理者对科研项目应该采用何种采购方式莫衷一是,而采用招标方式已经成为规避审计问责的“最佳策略”,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合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又会给科研项目带来哪些困扰?

关键词:科研;采购;方式

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未来。随着全球化竞争的不断加强,提升企业的科研水平和科研能力已經成为企业管理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也不例外。国有企业也寄希望于通过科研项目破解困扰生产中的难题,以此提升生产能力,同时也立足未来,瞻望未来技术发展的前沿,在未来市场的竞争中有立足之地。然而在国有企业科研管理中,对于科研项目中对外委部分,该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一直是困扰科研管理者的问题之一。为了规避审计风险,一些科研项目的管理者直接采用经评议的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评标方法的招标方式选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的服务商。科研项目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属性,采用招标方式选取的服务商未必会满足科研项目的真实需求。

1 我国目前法定招标的范围和界限

招投标制度就起来源来讲为舶来品。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招投标制度,其目的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繁荣市场经济,实现资源和市场的最佳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所有的判断结论和行为基础必须建立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之上。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法定必须招标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项目性质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了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二是招标范围为勘察、设计、施工、建立以及重要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三是资金来源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18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合同估算金额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清晰。

通过以上对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科研项目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不采用招标方式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采购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尽管说科技部在2000年颁布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2年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在“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时应实行招标”。但笔者认为:这两个办法更多的是用于规范、指导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筛选课题承担单位的情形,它约束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并不包括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开展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的情形。

2 简析科研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弊端

2.1 科研项目的性质决定了其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开展科研项目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科学研究在某一领域实现突破或者超越。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能够承担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潜在服务商是少量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唯一的。与此同时,站在科研项目决策者的角度来看,往往也是更倾向于与科研单位的领头羊合作,因为科研项目的性质已经决定了,只有这样做才能最大程度地去保障科研项目目的的实现。

2.2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难以做到选择最佳的服务商

科学研究更多地强调技术路线或方法,这是科研单位生存立命的根本,一般都采用严格的保密措施。由于部分科研活动的复杂性、连续性、不易量化性等内生属性的影响,就决定了科研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存在不适宜性[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议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如采用经评议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评标方法,则在采购活动中报价越低越容易中标,为了中标,投标人往往会压降投标报价,甚至降到合理成本以下。这很容易导致科研活动受到不利影响或研究失败。即使采用综合评估法,由于科研活动的不易量化的内在属性,很难对投标人的投标做出合理的评价。在实践中,有些科研项目在对投标人进行评价时以投标人的承担业绩、获奖情况等作为加分项,尽管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合理性。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参考的是投标人的类似业绩和获奖,这不一定代表着投标人在招标科研项目研究领域的真实实力。同时,由于这种评价、加分的等级都是人为设置的,很难做到公平合理。

2.3 形式招标

并不是说所有的科研项目决策者都希望或者说愿意通过招标方式去选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之所以选择往往都是因规避风险的无奈之举。在实践中,有的通过招标形式,由于投标人数量不足而导致几次流标,最终有“充足”的理由去选择单一来源采购,为科研项目采购搭建了很好的“避风港”;有的甚至经常会出现名为招标,实为陪标、串标的情况。这种形式招标的操作首先耽误了科研项目的宝贵研究时间;其次也潜在增加了国有企业的成本,为了形式招标而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最后也未必能消除风险,反而会增加风险,甚至是是触犯了法律。

3 科研项目采购方式的思考和建议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在科研项目采购方式选择时首先要吃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充分的自信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去选择采购方式;其次要对科研目的、科研项目技术发展趋势、潜在服务商的市场供给情况有充足的调研和了解,然后去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相适应的采购方式。

使用国有资金开展科研项目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必须开展招标的法定范围。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完全可以由国有企业科研项目决策者自由选择。

为了更好地实现科研目的,最大发挥科研资金的价值,笔者认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可以做如下区分。

(1) 对于市场上有公允报价的,自身技术难度较小的商品或服务, 宜采用招标采购。这里主要针对的采购对象主要包括了设备物资、加工试验、调试检验、化验检测等。科研项目管理者首先应当有充分的市场调研,对采购对象有清晰地认识。通过采用招标方式对适合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招标竞争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节约科研资金,防范内部控制风险。

(2) 对于比较高端的、特别专业的技术研究,由于受到资源的限制等,宜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这种采购对象的价格主要依托于技术团队提供的科研活动,受制于技术路线和资源的有限性,需要将科研目标与技术路线进行有效匹配。笔者认为与其增加繁琐的采购流程,不如直接由科研双方围绕科研项目进行磋商论证,直接选择适格的服务商进行谈判,不仅有利于提高效率,最主要的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科研的目的。

结束语

在科研项目采购实践中,一刀切式的招标采购不但不适合科研项目的性质,满足和实现不了科研项目的目的,最终还可能造成科研资金的浪费。对于科研项目而言,我们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的目的以及采购内容的性质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最大限度地去促进科研项目目的的实现,最大化地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恭杰.放管服背景下科研项目采购方式探讨[J].招标与投标,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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