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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监管对策分析

2021-12-14张丽君

山西农经 2021年3期
关键词:捐助者求助者善款

□张丽君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1 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

众筹最早源于西方,后传入我国。我国最早的众筹平台是2010 年成立的“点名时间”,随后各大互联网巨头相继推出了自己的众筹平台。

2014 年大病众筹的开创者“轻松筹”成立,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上,信息发布、信息扩散和款项筹集的各个环节都非常高效便捷,因此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近年来发展迅速。

2016 年上线的“水滴筹”平台主要通过微信的亲朋好友和熟人转发至朋友圈来提高传播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提高捐赠数额。据统计,“水滴筹”平台已累计为大病患者筹到200 多亿元,超过2.5 亿爱心人士参与帮助,产生了6.5 亿人次的爱心捐赠活动。在获得巨大成果的同时,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存在使用虚假病患信息诈捐骗捐、消费爱心的行为,暴露出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对求助项目监管不严格,政府监管缺位的问题。但由于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是新生事物,监管制度不健全,发生了许多诈捐和骗捐事件,因此有许多需要规范之处。2016 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和一些平台自律公约,以此约束和规范网络公开募捐行为。

2 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存在的问题

2.1 求助者资产信息公开度低

在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上发起项目简单快捷,求助者只需用手机号注册后填写目标金额、筹款标题,然后自愿选择是否添加求助图片,提交申请后就会有平台客服专员电话联系,指导求助者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审核项目上线后就可以通过朋友圈传播扩散,传播高效,影响范围广,求助过程成本低。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水滴筹”中众多求助案例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求助者的房产、车产、职业等关键信息的公开度非常低[1]。

2.2 善款使用明细披露不足

在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上筹到的款项是由多笔小金额捐助累积起来的,很少有捐助者捐助大额资金,因此大部分人对善款的后续使用以及余额使用情况缺少关注。在“水滴筹”平台,筹集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后,求助者就会申请提现,自行决定善款如何使用,如果有剩余的善款,捐助者无法得知其具体用途。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对治疗费单和善款后续使用明细公开等规定的缺失导致出现了这一问题,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3 平台及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

包括“水滴筹”在内的众多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对其发布的个人求助项目会有一个提示,即项目真实性与否由信息发布者也就是求助者负责,平台没有责任,提示捐助者在了解详情后进行帮助。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作为求助信息的发布方,有责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但在实际情况中,发生诈捐事件时,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通过分析发现,“水滴筹”平台会让求助者签署一份需要按手印的承诺书,其大致内容是让求助者承诺自己发起的项目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隐瞒、夸大、伪造等现象,不会将款项用作他用,若违反上述情况,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全部由求助者承担。这种做法显然存在逃避责任的倾向,因为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作为求助者和捐助人之间的桥梁,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求助项目的真实性[2]。

2.4 政府监管责任缺失

随着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的发展壮大,其对慈善公信力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非常重要。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的最大作用就在于传播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信息,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2018 年民政部认定了一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平台,其中就有“轻松筹”和“水滴筹”,二者得到官方认证后,可信度有所提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并没有对这些平台进行有力监管,民政部发布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发生众多骗捐和诈捐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监管责任缺失。

3 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对策分析

3.1 加强对求助项目的审核

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捐助者不能全面了解求助者的实际情况,为求助者过分夸大和突显自己的可怜与无助制造了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对求助项目的审核显得尤为重要。信息公开透明是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长期稳定发展的保障,尤其是保障财务信息的安全性。但在实际情况中,求助者只是选择性公开,随意性较强,捐助者无法掌握实际情况。作为个人求助信息的传播媒介,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不应该盲目注重求助项目的数量,还应注重对项目发起人信息的审核,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求助者资产信息公开不足的情况,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应对发起的项目进行强制规定,例如必须提交房产、车产、职业和家庭困难证明等信息,对公众进行披露,做到公开透明,增强公信力,如果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没有对项目严格审核,应该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和问责。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助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验证求助者资产信息的真实性。

3.2 设置善款使用情况公开环节

无论捐助金额大小,任何一个捐助者都希望自己捐助的善款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而不是被挪作他用。为保证善款合理使用,平台可以专门成立善款使用监督小组,与患者所在医院联系,确认求助者设定的目标金额与患者所得疾病需要的费用是否合理,督促求助者在筹款过程中及时发布治疗费用的单据。众筹完成后,若治疗费用有剩余,求助者将其据为己有是不合理的,这就要求制定剩余善款处理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中的捐款人数多,捐款金额小,剩余的善款来自哪位捐助者难以分辨,返还剩余善款的难度较大,因此建立剩余善款专项基金很必要。有些求助者获得的捐款可能超过了实际需求,但有些求助者可能得不到足够的社会救助,因此可以将剩余的善款聚集起来,用于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将善款充分利用在慈善事业中,规范善款的使用,实现捐助者捐助资金的最初目的,使剩余资金价值最大化。

3.3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个人求助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的解读是受益人是他人,而个人求助的受益人是自己,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个人求助缺乏法律管制。新出台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等法规中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具体的监管和惩处办法模糊,无法应对网络公开募捐带来的挑战。对于一些新兴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会对社会带来巨大影响。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中存在大量虚假信息,需要政府进行监管,健全互联网公开募捐法律势在必行。

针对网络个人求助法律法规,应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在法律层面将其与其他概念区分开来,明确发起人、平台、捐赠者的法律地位。将各方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化,针对求助者求助信息不实的情况,查明后,不应该仅是退还善款,还应该有相应的惩罚。只有将责任具体到个人,才能实现有效监管。细化诈捐行为的惩处措施,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行业运行规范。各级主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惩处措施,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应该以法律的方式进行确定。

3.4 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

慈善公信力对公益众筹极为重要,只有加强政府对平台的监管,才能减少诈捐事件的发生。对于求助项目的事前监督,政府应该给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项目的审核提供便利,整合跨部门审核机制[2],例如帮助平台审查求助者的家庭财产信息、收入信息等能证明求助者确实需要帮助的材料,实现信息互通,提高办事效率。对项目的事中监督,主要在于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例如督促求助者及时公开项目进展情况。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收到项目虚假的举报信息后,一经核实,要马上停止捐款,将事件反映给公安机关,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对骗捐者实施处罚。虽然个人求助目前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调整范畴,但涉及金额较大时,应着重处理。对项目的事后监督,主要就是善款使用和余款处理。如果存在善款使用不当的行为,政府应协助平台追回款项,并进行相应惩罚。如果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存在不当行为,政府也应对其警告或去除其合法资格。应细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实现职责全覆盖,打通信息沟通壁垒,实现对微信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的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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