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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即使提供劳动也无报酬

2021-12-14潘家永

农村百事通 2021年28期
关键词:合伙杨某劳动法

【案例】杨某与几位朋友合伙创办了一家公司,合伙协议就各自的出资数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作了规定。其中,杨某担任执行合伙人,打理公司各项事务。杨某认为自己既是投资人又是劳动者,应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遂要求从公司领取工资,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那么,杨某请求获得劳动报酬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说法】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并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了劳动过程,当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而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是否有权领取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给出了答案,即“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提供的劳动属于自雇劳动,并不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杨某作为合伙人原则上不能向公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除非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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