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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杀问卷”看“受益人目的”伦理原则

2021-12-13贾西津

中国慈善家 2021年6期
关键词:受益人教育局伦理

贾西津

近日,上海长宁多所中小学心理健康调查问卷直问“自杀”准备细节引发争议,长宁市教育局已通报要求停止问卷。问卷题目中,“最近一周,你是否因为预计要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抓紧处理一些事情?”“最近一周,你已着手写自杀遗言了吗?” ……

就是普通成人拿到大约也会心头一惊,想自己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要被这样提醒。那么,这样一份问卷为什么会呈现在在校小学生面前呢?

让孩子直面自杀,合适吗?

从家长致教育局的信中看,这应该是作为长宁区教育局响应教育部不久前对全国政协《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抑郁症防治措施的提案》的答复,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而作出的行动回应。很好的初衷,敏捷的行动,问题出在哪里呢?

首先,抑郁与自杀的关系。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特征,它的症状中最危险的就是有自杀倾向,抑郁障碍的自杀率可高达10%。但是反观之,抑郁状态是一个很广的光谱,人群中的抑郁状态筛查很多高达20%~30%,而达到医学上的抑郁症,需要有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度标准等严格的诊断标准,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人口患抑郁障碍的比例约为4.4%。

可见,抑郁是一种非常值得关注的精神状态,早期发现抑郁、识别抑郁症,早期干预,对于精神健康,减低自杀率,都很有价值。但抑郁和自杀仍然有着极大的程度差异,好比体检和重症监护ICU,前者并不适宜将血氧饱和度、气管插管同意书人人尽备。

第二,直面问题和机械直白的区别。死亡是一个值得直面的话题。中国文化忌讳死亡,死亡、性等话题在儿童教育中往往是空白或禁区,禁忌却容易诱发不当的探寻。引导青少年直面这些问题,是好的方向。但是直面问题和直接赤裸展示相关行为现象绝不等同,反而更需要心灵上的共情和语言上的技巧。

比如精神科医生不会直接问病人有什么幻觉、妄想,下诊断了事,而是同时要尊重他的尊严,同情理解他的处境,甚至与其整个环境开展“家庭治疗”;临终关怀师有专业的技术和职业道德,帮助人及其家庭面对死亡过程。可见面对死亡、自杀等问题,在人群中特别是青少年中开启话题时,专业性、人文精神和伦理原则,是必不可缺的基础和前提。

第三,调查与干预的目的指向。体检的目的是对常见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同样,心理健康情况筛查的目的应该是对可能精神疾病的早识别、早干预。青少年抑郁症的筛查正符合上述目的。

如果基于这个目的,量表的选择和运用,就需要符合适用场景、符合年龄结构,比如是人群筛查而不是医院治疗病情评定、是儿童或青少年而不是成人或需要一定文化水平,等等。“儿童抑郁量表”(CDI)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儿童、青少年情感及行为筛查的量表都是可以使用或参照的。

而对于自杀意向的评测与干预,更首先需要作出适用等级、操作规范和伦理评估。如出现在长宁事件中的用于量化评估自杀意念的“贝克自杀意念量表”,无论如何都不是对一般儿童群体心理健康筛查的自评问卷适用的。

好事怎么就给办坏了?

长宁区教育局的情况通报说明,该问卷是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和长宁区教育局相关科室把关的。辅导中心是区教育局和文明办、教育学院等联合打造的公益性机构,按说是有足够专业人才的;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调查,意识也是走在全国之先。为何会出现这样的问卷呢?

虽然不知具体过程,但能看到背后反映出一个比较常见、往往被忽视的问题,即:“受益人目的”或“有益受益人”的公益伦理原则。

当我们在帮一个人、做公益、开展儿童教育、从事公共事业……是不是就是在做“对”的事情、“好”的事情呢?这其中的“善”是源于行为所在的领域,还是特定的价值目标?

比如,我们会看到公益项目的实施中,捐赠者向贫困学校拉去一车书包,從车上扔下给受捐学生;听到“免费给你们还嫌衣服旧,现在的学生太欠教育”的话语;以及让受资助学生在台上站成一排,讲“叔叔阿姨的钱怎么救助到你”的“感恩大会”……这里,很明显能看到“受益人”因为是“益处”的接受者,所以是无从谈“权利”的。

但是在很多历史悠久的公益组织中,有自己明确的伦理原则,其中非常核心的一方面即“受益人权利”,以保证公益最终指向是“受益人”目的的。

比如,有些儿童项目的执行方,在与儿童交谈的时候必须蹲下来,与孩子的眼睛平视再说话,为了人格尊重;一对一助学资助经常是匿名的,以防止受资助学生迫于感恩回报心理而不敢独立作出自己的旨趣选择;救助儿童会的儿童保护政策中有一条“不得替儿童做他自己力所能及可做的事”……

在这样的公益伦理准则中,公益事业不被理解为帮助者和被帮助者的“施”与“受”,而是助人自助的彼此共同受益之公益目的实现。

同样,做一个项目、筹一笔资金、开展某个行动,也面临目标导向的问题。比如公益组织中“捐赠人导向”与“宗旨导向”就是一个广泛争议的话题。

换言之,项目、行动,到底为什么而做?组织的实际动机可能是非常多样的,比如为了筹到一笔钱、执行一笔资金、保持组织绩效和财务状况、完成一个政府任务、开展一项科研调查、写一篇学术价值的论文……所有这些,与“受益人”目的,都构成张力。

一个好的公益组织,一项有益的公共服务,应该首先是以受益人为目的——而不仅仅是对象来定位自己的。这一伦理原则对于公益事业和教育等公共事业都是如此,才不至于偏离目的初衷。

回看“自杀问卷”事件,问题是学生家长们陆续发现、纷纷提出的。家长与问卷的制定执行方,显然前者并不具有专业的优势,而只是对自己孩子有身临其境、同情共感的关切之心,非常直观地感受到那些自杀细节赤裸展示在未成人面前时的不安。

这次问题被家长发现,类似问题在其他领域、其他地方,可能并不是独一份,或者没有像上海的家长们这样明确提出。在此需要反思的主要不是心理专业性问题,而是某种维度的丢失。在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中,“受益人目的”伦理原则,远远没有被充分意识和实践。

以“受益人”为目的的伦理原则,要求公益不仅是在公益领域对受益人做事,而是要将受益人本身视为目的,包括其人格尊严、隐私、身心发展、自主能力等的充分考量,使得公益行为是“有益受益人”的,而不只是给到受益人的。

比如,向小学生发测试问卷,如果不仅是关注调查结果、拿几份专业问卷做整合设计,而是着眼在孩子的成长目的,假设自己站在接受测试的孩子的视角看看问卷,或者,假设自己作为家长,将问卷拿回家向自己的孩子展示那些问题,可能都会比较容易发现是否合宜了。

青少年心理健康筛查的行动价值不可否认;在专业性之上,还很有必要设置伦理准则,特别是对“受益人目的”或“有益受益人”的认知。这种伦理原则才能在行动中增添同情共感的意念,柔软呵护的心思,自省检视的过程,让“好”事更符合“好”价值。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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