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剥削与不正义*
2021-12-13秦子忠
□ 秦子忠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引发劳动就业领域的结构性变化,从而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构成了挑战。马克思主义者回应这个挑战的一种进路,是要重构马克思的工作日概念,由此可以在工作领域与闲暇领域相互渗透、数字劳动全面渗入人类生活的大数据时代识别剥削的多重性及其不正义。
由于数字技术发展、人工智能代替作用,人类个体能进入雇佣制度体系的机会越来越少,以至于有历史学家预测,21 世纪会出现一个全新而庞大的无用阶级,即该阶级没有任何经济、政治或艺术价值,对社会的繁荣、力量和荣耀也没有任何贡献。如此,马克思的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基础上的剥削理论是否过时了?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学者主张,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已经无法把握大数据时代的剥削问题,需要另起炉灶;另一些学者则持相反主张,他们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依然有效。相较而言,持有后一主张的人数众多,尽管他们诉诸的最终理据不同①。与此相应,关于剥削与不正义的讨论也伴随其中。这既因为当代世界的不平等程度越来越严重,也因为马克思主义需要关照现实。在本文中,笔者并不直接介入这场争论,而是采用这样的研究进路:首先依据马克思关于剥削的标准论述,梳理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的逻辑内核; 其次描述人工智能引发劳动就业领域的结构性变化,及其在逻辑层面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所形成的挑战,据此勘定资本主义剥削的变与不变; 再次在重新界定马克思关于工作日概念基础上,阐释大数据时代剥削的多重性与不正义性;最后,阐释本文研究的一个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视域中的剥削与不正义
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标准论述中,工人由于没有生产资料而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则由于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在雇佣劳动发生期间不仅控制工人的劳动力,也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产品。在这一论述中,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包含三个逻辑上不同的要件。(i)工人处于生产资料不平等分配的末端。(ii)工人被迫按照别人的要求去工作。(iii)工人被迫把剩余产品转让给他人。②在马克思关于剥削的标准论述中,(ii)和(iii)是由(i)引起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上述三个要件中的哪一个使得剥削不是正义的? 另一个是在大数据时代,标准表述的剥削,及其与正义的关系,都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说明一下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解。关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国内学者已有不少研究。③这里不再重复展开文本分析工作,而是在扼要评述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界定马克思本人的正义观念,以便于后续的论述。
马克思慎用正义概念,并且他对正义概念的使用与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不同。在罗尔斯那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核心部分(以宪法及法律体系为存在形式),而不仅仅是人们思想的观念性存在; 并且经历原初状态的选择后,作为观念形式的正义与作为法形式的正义得到了统一。④就理论价值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于为民主社会中的人们完善他们生活其中的社会制度提供了一种指导。与此不同,马克思注意到,作为上层建筑内容的以正义观念等为要素的意识形态,总是为现存的宪法及法律体系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并且连同它所辩护的对象都受制约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因为在社会结构中,上层建筑受制约于并能动地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因此包括正义观念在内的意识形态连同它辩护的宪法及法律体系不仅不是社会结构的核心部分,而且不具有独立性。⑤
从马克思的文本来看,他关于正义的规范性内核有一个观念,其基本义大致是G.A.科恩所言的某种平等观⑥,或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⑦,或不偏不倚⑧等等。尽管某种平等观,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不偏不倚不能等同,但它们在反对单向性偏爱上具有家族相似性。这里没有说正义的基本义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说正义概念得以与其他概念比如尊严、自律等区别开来,是由于它具有如上提及的基本义。据此,上面提及的第一个问题,具体回答如下:
(iii)“工人被迫把他的剩余产品转让给资本家”,使得剥削是不正义的。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被迫把他的剩余产品转让给资本家是一种单向性转移,它导致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趋势。这种趋势违背了正义这个术语的基本义,即它或导致工人处在不平等的劣势地位; 或没有给予工人以其应得;或违背了不偏不倚的观念。
(i)“工人处于生产资料不平等分配的末端”,使得剥削是不正义的。因为从历史来看,工人处于生产资料分配的末端是由于在工人这个身份产生的过程中他们遭受了暴力对待,例如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是曾经被迫丧失了土地生产资料的农民,这种暴力剥夺导致了不平等的原始生产资料分配。⑨当这种不平等的原始生产资料分配被合法化后,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差别,资本家便可以无偿地占有了工人所生产的部分产品,这种有差别的所有权使得资本家能够获取工人生产的部分产品,资本家得到这些产品是不正义的。⑩
(ii)“工人被迫按照别人的要求去工作”,则不一定产生剥削情况。因为,工人被迫从事劳动,但这一劳动既不一定为了产生价值也不一定能产生价值,比如纯粹劈石头,所以也就没有关于剥削正义与否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i)(iii)这两个要件使得剥削是不正义的,尽管理由不同。总体而言,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其完整的论证有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无关于历史进程因而是逻辑性的论证,即因为从正义的规范性内核来看,社会财富从工人流向资本家的单向性转移是不正义的,而不正义的强制性单向性转移是由资本主义剥削所引起的,所以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第二个环节相关于历史进程因而是历史性的论证,即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不平等分配是建立在个体受迫意义上最初由掠夺、侵占的非法性压力而后由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压力所导致的,因此是不正义的。因为资本主义剥削是建立在这种生产条件不正义的不平等分配基础上的,所以是不正义的。⑪
二、人工智能改变了什么:资本主义剥削的变与不变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即在大数据时代,标准表述的剥削,及其与正义的关系,都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 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鉴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引入极限场景的分析方法是必要的,它至少让笔者的论述更加清晰。
(一)剥削会消失吗?
由大数据、云计算、算法等数字技术驱动的人工智能正在多个领域不断取代人类个体。这个取代趋势持续发展下去,就会触及这样的极限场景,即所有人类意义的工人都被取代了。由此引出两种可预见的终极情况:
情况1:所有人类个体成为了多余的人,人工智能在全领域取代了人类的劳动力。标准表述的剥削不存在了,因为作为实体的工人不存在了,作为其衍生物的剩余产品或剥削也就不存在了,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个意义上,人类所有方面的劳动能力都被取代了,在这个时候人类个体从事劳动不再是为了生产生活必需品,而是因为劳动本身成为生活的一种需要。
情况2:人类的体力、可重复的脑力部分被人工智能取代了,而那些没被取代的脑力部分,如创新能力等,在人工智能的赋能下获得更加强大的能力。由此,人工智能成了大数据时代或人工智能时代的“工人阶级”,人类成为“资产阶级”。但是由于人工智能不是人类,所以此时即便存在剥削的结构特征,但并不是真正的剥削。在这个意义上,人类整体上摆脱了来自生存需要所必要的强制劳动,进入自由劳动的历史阶段,在这个时候人类个体的劳动依然对社会发展有其价值。简言之,这时出现了人机结合的“超人”,每个人都成为不可替代的,于是人人成为自己劳动的真正主宰者。由此,要么不存在剥削,要么就是人类整体对新的智能群体的剥削(如果那时候剥削这一词还被使用的话)。
在这两种情况下,剥削都不存在了,或者成为无意义的概念。当然,这两种情况都是极限场景,而非现实场景。这个极限场景,就剥削最终走向消失而言,它符合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所指向的共产主义景象。但就剥削消失的具体路径而言,情况1和情况2 都与马克思的经典分析不同。在情况1中,剥削的消失是由于人类的劳动能力完全被人工智能取代。在这个意义上人类个体的劳动能力丧失了参与社会财富生产的资格,它的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劳动价值被否定了,它只是直接作为人生活所必需的一种需要而有价值,因而是一种存在论上的价值。在情况2 中,剥削的消失不是由于人类的劳动能力完全被取代,而是由于生产人类生活必需品的强制劳动完全被人工智能这一新型劳动主体所替代了,人类整体进入自由劳动可以实现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的劳动能力在人工智能赋能后可以以个性化方式实现它对于社会发展的价值。相较而言,情况2 比情况1,更符合马克思关于剥削消失过程中人类个体的处境,即人类个体的劳动能力具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存在论上的价值,也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劳动价值。
以上的极限场景是参照性的,它构成了笔者展开论述的一个方向性维度。在现实场景没有达到极限场景之前,它都存在第一节阐述的剥削,以及相应的不正义。但是在现实场景趋近极限场景的不同历史阶段,剥削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直至最终消失(假定极限场景最终也可能变成现实场景)。简言之,剥削的结构嬗变,就其形式而言,它大体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资本家和工人处在同一生产场域之中,资本家直接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产品,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是直接的。马克思的系列作品,尤其《资本论》是这个阶段的经典论述。
第二阶段: 资本家和工人不处在同一生产场域之中,即资本家运用一套完善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工人的剩余产品转移到多个股东手中;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在相当程度上被遮蔽了,工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全面凸显出来,并且体现在一套公司企业运营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上来。在股份制普遍化时期,在名义上人人可以是资本家,这一表象合法化了大资本家的剥削,也弱化了社会大众对遭受剥削的感知能力。
第三阶段: 资本家和工人不处在同一生产场域之中,即资本家开发使用了网络平台,工人的剩余产品转移到多个资本家的手中; 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几乎完全被遮蔽了,工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工人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并且体现在一套先进的技术管理系统上。这是当前这个大数据时代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以美团平台为例。作为一个网络平台,它把消费者、供货商与骑手联系起来。在这个关系中,美团对骑手的管理,主要是由消费者来完成的,即消费者的好评或差评对骑手的劳动价值有着决定性的话语权;反过来,美团平台倒是像一位中立的第三方,调解骑手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或矛盾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工人(骑手)与资本家(美团平台)的矛盾不仅被遮蔽了,而且转移到一部分工人(骑手)与另一部分工人(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上来。⑫
人类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处于上面论及的第三阶段。由此,我们从极限场景切入到现实场景。当前,由大数据、云计算及各种算法驱动的人工智能,它对人类个体的取代是局部的。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计算机程序及数字技术的集成体,它目前只能够取代人类个体的体力劳动、部分可重复的脑力劳动,而那些不确定的、本质上模糊的相关劳动是不能取代的。另一方面人类在人工智能的赋能之下,能够强化自身那部分不可替代的能力。如此,如何把握大数据时代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我们接下来要探析的论题。
(二)资本主义剥削的变与不变
在信息社会中,一个人只要还活着,就会游览、点击网页,书写邮件,发表评论等,就会产生原始数据。不过,对于人类个体意义上产生的原始数据是否有价值,有两种不同的分析进路:
进路1: 每个个体意义上的原始数据并不具有价值,但是在数据工程师的处理之下,能够产生价值。由此,人工智能使得部分人成为无用的人,他们被排除在雇用体系之外,没有遭受剥削。但是,数据工程师仍然处在雇佣体系之中,遭受着平台资本家的剥削。这种剥削,在实质上,与标准表述的剥削是一致的,即他/她领取的薪水只是他生产的劳动价值的一部分,另一部分被平台资本家拿走了。简言之,原始数据的生产者没有受到剥削(因为他们个人没有生产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而数据工程师受到剥削,其内涵与标准表述的剥削是一致的。相应地,剥削的不正义性不仅存在,也更为隐蔽与严重了。著名历史学家赫拉利在《未来简史》中阐述的“无用阶级”是这一进路的经典表达,即人工智能引发劳动就业领域的结构性转变将导致社会中非自愿的非生产性群体不断扩张,其中许多人希望参加工作,但却无法找到工作,因为这些工作都不存在了。⑬然而,赫拉利的无用阶级论存在这样的张力,即一方面它跟进了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的前沿发展,另一方面他关于工作的理解却仍然滞留在大数据时代之前的传统的工作观念上。
进路2: 每个个体意义上的原始数据是有价值的,只是它的价值被漠视了。因为没有原始数据,数据工程师也便无加工、处理的生产资料;自然地,也不能产生出相应的价值。换言之,如果没有这些原始数据,那么建立其上的数据价值及其剥削就成了无源之水。在线互联网用户即网民生产原始数据的方式,一是作为其消费过程的衍生产品,另一是作为有意识生产的数字产品。就此而言,剥削不仅发生在工作领域,还发生在闲暇领域,受剥削的不仅是数据工程师,还是生产原始数据的网民。现在,我们大多数人正在遭受历史上的另一轮“圈地运动”。如果说发生在18 世纪工业革命的圈地运动是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掠夺,那么这一轮圈地运动就是对由各种活动产生的原始数据的掠夺。只是与第一轮相比,这一轮圈地运动是隐蔽的,悄无声息,被剥夺者甚至不感受到痛苦的。
综上所述,进路1、2 在具体分析上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承认大数据时代仍然存在资本主义剥削,并且就其结构特征而言,以标准表述的剥削为参照,它的变与不变,大体如下:
(i)“工人处于生产资料不平等分配的末端”。这一点没有改变。因为不论工人是数字工程师,还是日常参与信息交流的普通网民,相对于平台资本家或数据资本家,他们仍然处在生产资料(数字生产资料)不平等分配的末端。
(ii)“工人被迫按照别人的要求去工作”。这一点有所改变,被迫变得更加隐蔽,即“被迫按照别人的要求去工作” 变成了被迫按照一套程序的要求去工作,或者变成了一种工作时间看似可以自由支配实则严格被数字技术控制的行为,一种不知不觉的但必须如此的行为,一种消费数字信息而同时生产数字信息的行为。
(iii)“工人被迫把剩余产品转让给他人”。这一点在趋势上没有改变,即社会财富从工人向资本家单向性转移的转让过程不变,但是剩余产品发生了内容上的改变,即从物质产品延展到非物质产品(数据产品)。
因为在大数据时代,标准表述的剥削的两个要件,即(i)(iii)的形式仍然保持不变,因此上文所述的剥削与不正义之间的关系,仍然不变。据此而言,上面由极限场景和现实场景共同界定的理论框架可以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的。但是由于(iii)在内容上有所改变,并且工人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大数据时代的剥削及其不正义变得更加隐蔽。以下,笔者通过考察劳动的新形式,据此阐述剥削的多重性及其不正义。
三、数字劳动、多重剥削与不正义
上面的论述是模式化的,它为我们接下来考察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劳动、剥削与不正义提供了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具体而言,极限场景提供了理论研究指向的两种终点,它们分别由情况1 和情况2 界定,现实场景提供了理论研究的两种起点,它们分别由进路1 和进路2 界定。两种终点与两种起点,共有四种组合,即进路1 与情况1组合,进路1 与情况2 组合,进路2 与情况1 组合,进路2 与情况2 组合,由此这个理论框架有四种具体形态。由于笔者不认同现实场景中的进路1,换言之,由于笔者主张每个个体意义上的原始数据是有价值的,因此包含进路1 的前两种组合不在笔者的考虑范围之内; 又由于笔者不认同极限场景中的情况1,换言之,由于笔者主张在人类整体进入自由劳动可以实现的阶段,人类的劳动能力在人工智能赋能后可以以个性化方式实现它对于社会发展的价值,因此剩下的后两种组合中,笔者只需考虑进路2 和情况2 组合。这个组合大体上界定了笔者在研究大数据时代剥削与不正义上的理论视野。下面,笔者将依据这个理论视野,具体分析数字劳动、多重剥削与不正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数字技术与工作日概念的重构
人类进入工业革命之后,其生活空间的工作领域与闲暇领域日渐分化出来; 生产活动发生在工作领域,它与闲暇领域的活动既是分离的也是不同的,即前者生产剩余价值,而后者无关于剩余价值生产。但是,由于生产劳动时间可以溢出工作领域、延伸到闲暇领域,因此聚焦工作日、并把它当作一个概念予以考察就是非常必要的。在十九世纪,对工作日的聚焦,在现实性上,表现为西方工人反对超长工作时间、争取八个小时工作日而进行的艰苦斗争。这一旷日持久的斗争,其核心要旨可以归结为著名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的“八小时工作、八小时休闲、八小时睡眠”这一口号。在理论上,马克思的鸿篇巨著《资本论》不仅将“工作日”单列为一章,而且它对于绝对/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剥削程度等的研究都相关于工作日的界定。然而,在当今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正在结构性地改变人类生活空间。工作领域与休闲领域的界限是模糊的或相互渗透的,因此工作日是否仍为一个解释力有效的概念,有待考察。让我们从马克思以下的这一段论述开始:
我们用a—b 表示必要劳动时间的持续或长度,假定是6 小时。再假定劳动分别超过ab 线1 小时、3 小时、6 小时不等,我们就得到3 条不同的线:
这3 条线表示三种不同的工作日: 七小时工作日、九小时工作日和十二小时工作日。延长线bc 表示剩余劳动的长度。因为工作日等于ab+bc,即ac,所以它随着可变量bc 一同变化。⑭
在上面这段论述中,剩余价值的生产发生在bc 线表示的剩余劳动之中。当把工作日延长时,则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不过这种延长,遭遇身体界限(一个人在24 小时自然日内只能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与道德界限(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些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文化状况决定)。当引入先进技术、提高劳动效率时,从而在工作日时间不变条件下达到剩余劳动时间bc 的延长,即b 点向a 点移动(表现为必要劳动时间ab 的缩短,与剩余劳动时间bc的延长),则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从历史来看,在激烈市场竞争下,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追求,主要是通过引进先进技术、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劳动效率来实现的。在这个进程中,工作日ac 虽然表现为历史性缩短 (比如从14 小时缩短为8 小时),因而工人享受到了一定量的闲暇时间。但是在这个进程中,工人遭受的剥削仍和之前一样是单一性的,即由于劳动过程受到工作场地等条件限制,工人大体上只能受雇佣于某一个资本。在这个阶段上,工人享受了一定量的闲暇时间,他们在这段闲暇时间发生的活动也产生一定量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或难以记录,或过于离散难以收集,或无法将之聚合成有价值的数据。简言之,在前大数据时代,闲暇领域是非生产性的,在其中发生的各种各样活动不会产生剩余价值的,即便产生也是偶然的、个别的。
当先进技术迭代升级而跨入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算法等驱动的数字技术,人类生活空间也随之发生了结构性转型。在数字技术驱动下,不仅工作领域数字化,闲暇领域也数字化,交通工具、家电、牙刷、钥匙等被植入电子芯片,它们以图、文、声、像等各种数字信息构成了无处不在的数字信息海洋,由此人类个体不论工作抑或闲暇,都置身其中、参与原始数据的生产,但其价值却被忽视。这种忽视,或是由于网民在个体意义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如果没有聚合成规模效应就不能体现其价值,以至于它被视为无价值;或是由于网民浏览、点击、书写网页等的活动可能同时就是获取相应价值的消费活动,因此看起来网民个体的数字劳动没有产生任何价值,或者已经被支付相应的等价物。然而,事实是个人意义产生的原始数据由于一系列数字技术的综合作用而有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重构马克思的工作日概念,以便能够对大数据时代的剥削有更加整全的把握。由于闲暇时间,在大数据时代,也存在数字劳动,因此需要把马克思的工作日(a—b—c)重新界定,如下:
其中,ab 线、bc 线与马克思的定义相同,分别表示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cd 线是新增的,它表示闲暇劳动时间,这段时间的数字劳动在大数据时代是产生价值的,但它的价值或被完全忽视,或它的部分价值被数据公司、平台公司无偿占有了。借此,我们可以发现大数据时代剥削的多重性。具体而言,在新工作日中,bc 线表示的剩余劳动时间中存在一重剥削,如数据工程师的数字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它被数据公司或平台公司无偿占有;cd 线表示的闲暇劳动时间中存在另一重剥削,如普通网民在浏览、点击、书写网页等的活动即是一种数字劳动,它们生产出了原始数据价值,它被数据公司或平台公司无偿占有。数据公司或平台公司在占有、利用这些原始数据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予网民相应的等价物,或者说网民浏览、点击、书写网络等的活动即便是一种获取价值的消费活动,它购买(比如由广告引致的)相关产品时已经支付了与之相应的等价物(这个过程的完成涉及第一重剥削),而它的浏览、点击、书写网页等活动本身产生的原始数据则没有被支付相应的等价物。因为没有给予相应的等价物,因而占有闲暇劳动产生的原始数据的价值是不正义的。
(二)剥削的多重性与不正义
实际上,由于当前人类生活空间正处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因此剥削的多重性体现为传统工作领域的剥削,数字化工作领域的剥削,以及数字化闲暇领域的剥削;并且,由于数字劳动自身的属性(比如它可以同时多维度进行),这些剥削可能是叠加在一起的,因而剥削的多重性具有同时性。在当前关于数字资本主义的相关讨论中,剥削的多重性尤其是闲暇领域的这一重剥削被遮蔽了。由于这一遮蔽,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遭遇了这一悖论性现象,即先进技术正在缩短工作日的同时也缩短了剩余劳动时间,因此基于剥削的社会财富不平等分配应当有所收敛,但事实却是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分配仍然极化发展。依据新工作日,这一悖论性现象能够得以合理解释。具体解释如下:
这一悖论性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沿用或默认马克思的工作日(a—b—c),因此当先进技术不断迭代升级时,他们注意到工作日ac 线缩短了,因此即便b 点可以无限地向a 点靠近(它表示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从而剩余劳动时间bc 线得以延长,但这种延长整体而言是有限的,并且从历史比较来看,如果ab 线的缩短等于或小于bc 线的缩短,那么剩余价值率=bc/ab 降低了,剥削程度也降低了。⑮据此而言,基于剥削的社会财富不平等分配应当是收敛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工作日不再是马克思在19 世纪所界定的,而是本文所界定的新工作日(a—b—c—d)。由此,作为原先的人们习惯的旧工作日ac 线确实缩短了,但基于数字技术而来的新工作日实际上延长了,即它不是ac 线,而是ad 线。相应地,大众受到的剥削不仅发生在旧工作日bc 线对应的剩余劳动时间之中,也发生在新出现但却被忽视的cd 线对应的闲暇劳动时间之中。换言之,大数据时代的剥削是多重的,因此即便bc 线中的剥削程度变弱了,但由于新增了cd 线中的剥削,由此剩余价值率=(bc+cd)/ab⑯,它相比之前提升了,剥削程度也提高了。据此而言,在当前世界,基于剥削的社会财富不平等依然极化发展,并且占据这个极化发展最前端位置的是数据资本家、平台资本家,如亚马逊、脸书、腾讯等,落在其最后端位置的是普通网民。
顺带论及的是,从大数据时代的剩余价值率来看,传统的剩余劳动时间bc 线正在缩短,传统工作领域的剥削程度正在降低,但由于数字化闲暇劳动时间cd 线进入了工作日范畴,成为新增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大数据时代的剥削程度增强了,但是由于闲暇领域的剥削不同于工作领域的剥削,数字劳动者可能感受不到闲暇领域中的活动被强制,甚至感受不到闲暇领域存在的剥削。以下,有必要稍加比较一下笔者与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的相关研究。我们先概述一下福克斯的主要研究。
福克斯通过重新界定工作与劳动的内涵,来发展马克思的相关理论。在他的重新界定中,工作是指创造使用价值并在质上决定的具体劳动,而劳动是指创造价值并只能在量上被计算的抽象劳动; 并且指出社交媒体上的数字工作是信息工作的一种具体形式⑰。福克斯认为数字工作过程中的劳动工具是用户的大脑和数字媒体,劳动对象为用户经历,使用价值为用户与公众之间社会关系的创造、广告产业的目标广告空间的创造等。数字媒体平台将用户数据的商品化作为平台利润的主要来源,而用户并没有因此获得相应的报酬。⑱据此,福克斯基于马克思利润率公式[p=s/(c+v),其中s 为剩余价值,c 为不变资本,v 为可变资本],提出了资本平台的利润率公式:p=s/(c+v1+v2),其中s为剩余价值,c 为不变资本,v1 是支付给固定员工的工资,v2 是支付给互联网用户的工资。这里,资本家的利润有两个来源: 一是企业内部有酬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二是互联网用户的所有在线时间。如果资本家将固定员工的工作都外包给无酬的且具有创造性的互联网用户,那么,剥削率e=s/v(其中s 为剩余价值,v 为可变资本) 将由于作为分母的v 无穷变小而趋于无穷大。⑲又由于互联网用户是为资本家无偿劳动的,因而其会被无限地剥削着,这是剥削的一种极端形式。⑳
据此而言,笔者与福克斯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不同: 一是笔者重新界定的是马克思的工作日概念,福克斯则重新界定的是工作和劳动这两个概念; 二是笔者引入闲暇时间领域的数字劳动与剥削,因而笔者主张要聚焦大数据时代剥削的多重性与不正义性,福克斯则区分企业内的有偿劳动和互联网上的免费劳动,因而强调剥削的转移性与严重性; 三是笔者引入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领域的结构性影响,由此探讨资本主义剥削在大数据时代的变与不变,在这个意义上笔者的分析框架允许将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纳入分析,因而主张由于人工智能的替代作用,大数据时代的剥削表现为强制性的软化,以及泛众性的强化;福克斯则是在坚持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基础上,改造了无产阶级的定义,因而他虽然注意到大数据时代无产阶级在数量上扩大至大众,但他面临着大众概念与他的阶级分析方法之间的张力问题,即大众概念模糊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分界,而阶级分析方法则强调这个分界。
四、结语
结语部分,笔者想说明一下本文研究的一个现实意义。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导致人类大多数个体不能获取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机会时,许多学者都主张要推行全民基本收入(UBI)方案,但他们诉诸的理由各不相同。这些理由至少可区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福利性的,即丧失工作机会的个体如果没有来自政府的补贴,他们就不能维持体面生活。这种理由是从传统的福利制度延伸而来的,它仍然把大数据时代的失业问题当作传统的失业问题来看待,因此它存在这样的解释张力,即如何从支持针对部分人的福利方案转向支持针对所有人的全民基本收入方案。二是成本性的,即丧失工作机会的个体如果没有来自政府的补贴,他们就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隐患。这种理由从社会治理角度来考虑大数据时代的失业问题,因而它出示理由的过程是在或隐或显的对抗性框架中展开的,因而也与全民基本收入方案存在道德上的张力。三是公共性的,即丧失工作机会的个体也是人类社会中的成员,他们应当共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这种理由是从当前政治哲学领域分化出来的,它与正义理论关联在一起,并且处在讨论之中。与许多学者一样,笔者也支持全民基本收入方案。但是不同于救济失业的福利性理由,也不同于维持社会秩序的成本性理由,笔者在本文中给出的理由是正义性的,它在某种意义上公共性理由的一种扩展,即数据公司、平台公司不公平地占有了网民生产的原始数据的价值,因而就不正义的纠正而言,它们需要支付与全民基本收入相应的等价物。正义性理由,在道德上如此维护人类的尊严,即当人类个体在未来被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替代时,支持施行全民基本收入方案不是由于数据/平台资本家的慈善,也不是由于政府维持公共秩序的目标,而是由于每个人类个体应当免费享有其参与原始数据生产所对应的价值或等价物,不管这个参与过程是自觉的还不是不自觉的。
注释:
①他们或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剥削问题在本质上与之前时代并无不同,或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作为一种方法,可以与时俱进加以发展……
②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219 页。
③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邓晓臻:《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探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年版; 秦子忠:《劳动整体性与分配正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
④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2 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592 页。
⑥在《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一书中,科恩如此写道:“平等、结社和人的自我实现这些价值无疑是马克思主义信仰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尽管很多经典马克思主义者不承认自己赞同某种平等观,也许任何人都不可能明确地说出自己所赞同的平等原则是什么,但是所有经典马克思主义者都是赞同某种平等观的。”G.A.科恩:《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6 页。笔者把科恩所说的“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理所当然地理解为包括但又不限于马克思本人的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群体,由此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解包含某种平等观。
⑦王新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实际上是具有双层结构的理论,其中一层涉及应得正义观念,他如此写道:“马克思立足于‘人类社会’的正义理论……它以超越性理想为内容。然而,超越性正义是相对于应得正义而言的,因此,超越性正义理论必然内含着关于应得正义的理解,否则它便无法说明自己究竟超越了什么……这为我们理解马克思与其他现代政治哲学的正义概念之间的 ‘公约数’提供了楔入点。这同时意味着,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一个具有双层结构的理论:超越性正义理论和应得正义理论。”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 期。
⑧王广在日常社会交往层面将马克思恩格斯论及的正义阐释为一种表达不偏不倚之义的“简单的道德”,在征引与解析相关的文本后,他如此写道:“从上述引证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表示不偏不倚的道德评价之义的‘正义’,不但赞成,而且经常使用。学界以往对马克思在这一方面的正义论述极少关注,也许是觉得太‘简单’、太‘日常’了。” 王广:《马克思使用正义范畴的文本清厘与层面划分》,《江海学刊》2018年第2 期。
⑨在“所谓原始积累”一章中,马克思对此做了详细的历史考察。《资本论》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20~875 页。
⑩G.A.科恩:《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24 页。
⑪秦子忠:《论伍德命题的误导性及其根源》,《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4 期。
⑫陈龙:《“数字控制” 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6 期。
⑬赫拉利:《未来简史》,林俊宏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286~300 页。
⑭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268 页。
⑮有学者认为在精细意义上剥削率不同于剩余价值率,但这并不否定剥削率正相关于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率仍然可被视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程度的一种反映。刘福垣:《剩余价值率和剥削率不是一个经济范畴》,《改革》2010年第11 期,第137~139 页。
⑯基于论证的策略性考虑,在正文中,笔者暂且不考虑传统劳动与数字劳动同时并行的那些工作领域,即只依据当前的数字化发展水平,给出了剩余价值率的计算公式。但需要指出的是,人类当前的部分工作领域已经包含了数字劳动的同步进行,因此在这些领域,剩余劳动时间不仅包括bc 线对应的剩余劳动时间、cd 线对应的闲暇劳动时间,还包括ab 线对应的社会必要劳动。据此而言,剩余剥削率的计算公式应是,剩余价值率等于ad/ab。因为ad大于ab,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表示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剥削程度相比之前更为严重,这很好地解释了当前世界社会财富不平等的极化发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剩余价值率的变化,会介于(bc+cd)/ab 与ad/ab 之间。
⑰Christian Fuchs.Digital Labor and Karl Marx.Rout ledge, 2014.
⑱孟飞、程榕:《如何理解数字劳动、数字剥削、数字资本? ——当代数字资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1 期。
⑲Christian Fuchs.“Labor in Informational Capitalism and on the Internet”.The Information Society,26(3),2010.
⑳谢芳芳、燕连福:《“数字劳动”内涵探析——基于与受众劳动、非物质劳动、物质劳动的关系》,《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1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