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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条例护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2021-12-13

农村财务会计 2021年9期
关键词:章程集体经济四川省

本刊记者 陈 娜

近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10月1日起执行,为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介绍,随着四川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外来人口涌入农村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或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亟需法律保障。将立法与改革相衔接,能进一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从而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同时,一些关键问题已形成共识,立法条件成熟。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成立一年以来,已取得相关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印发为各地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提供了范本。四川省前期开展了立法调研等相关工作,有试点地区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成都市2016年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元市利州区2017年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为立法提供了本地实践经验。目前,浙江、湖北、广东、上海、黑龙江等省市先后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规规章,为四川省立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条例》强调了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关系定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召开难等实际问题,规定成员大会成员在召开成员大会期间不能直接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

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的转让与继承办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但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份额)的,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组织章程规定。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平台处置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在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扶持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和联合,发展现代种养殖及配套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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