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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融合视野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与措施分析

2021-12-12

黑龙江粮食 2021年9期
关键词:人居环境治理城乡

□ 韦 晨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工程分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在城乡融合的背景下,农村人居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农村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同时城市污染也向着农村转移,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难度提升,影响到农村人居环境。

一、城乡融合视野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必要性

城乡融合视野下的农村人居环境应当是能够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合作模式,能够满足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农村地区环境保护的要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必然选择,农村人居环境问题的产生因素众多,利益矛盾、治理手段都需要进行协商和交流。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也是改革过往农村治理模式的道路,传统农村治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模式,没有充分调动起农村居民和社会力量,弱化了农村治理主体的参与性。为了增强治理效果,革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模式,是农村环境治理发展的必然方向。而且,在城乡融合视野下,农村环境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农村人居环境受到损害时,也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因此,治理农村人居环境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二、农村人居环境现状

(一)生活问题

农村人居环境的本质就是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而生活问题也是当前研究农村人居环境现状的重点内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活污染逐渐增多,随着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相比较城市更为完善的治理体系,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更随意,每年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堆放在农村周围。而且在城乡融合视野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城市发展,导致农村老年人口占比更多,垃圾处理的意识和能力都有限。造成农村生活污染的原因是农村居民本身对垃圾处理意识不强,缺乏专业的垃圾处理设施,即便在乡村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下,“脏、乱、差”依然是部分农村摘不下的标签。

(二)农业问题

农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阵地,农业环境对农村人居环境的影响颇为重要。过往的小农经营模式没有对化肥、农药进行约束,致使农村耕地环境质量降低,也造成了土壤和水体出现污染。而且,在传统农业中,焚烧秸秆、滥用水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造成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下降。在城乡融合以及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农业逐渐向着现代化、系统化发展,农业生产所造成了环境污染问题正在得到改善,不过想要完全治理好农村农业环境,仍需大量的时间以及更为有效的措施。

(三)工业问题

城乡融合背景下,一些城市工业向着农村转移,农村周围的工厂、企业数量逐渐增加,这也增大了农村环境的管理压力。并且,在工业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没有做好污染预防和处理的工作,依然走着先污染、再治理的错误道路,造成农田水利受到污染,影响农村人居环境,还会引发社会矛盾问题。

三、城乡融合视野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

(一)各类主体参与合作

农村人居环境的基础稍弱,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政府依然是治理工作的主体,不过政府往往会将治理工作承包给环保企业,使环保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又因为农村地域辽阔,仅凭借环保企业难以面面俱到,需要村民帮助维护环境,主动监督。其实,不难看出,政府、企业和村民都有着想要治理好环境的意愿和责任。三大主体并没有所谓的核心,而是共同协作发展。虽然村民本身是农村人居环境的体验主体,政府介入也是为满足村民的正当需求,但是在治理目标和治理工作上,政府才是环境治理的执行者。因此,企业和村民应当配合政府环境治理的要求,充分考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效果和质量。环保企业处于经济利益的需求,需要保障治理工作的质量,而村民在治理过程中也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不断提出自身要求,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符合村民需求。

(二)治理效果的保障

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确立后,此目标是可以调整和改变的,其核心内容是达到社会环境优化,满足村民需求。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经济成本、利益冲突等情况。为了不影响治理效果,需要三大主体积极协商沟通,针对农村经济、环境状况优化和调整治理目标,符合各个主体的需求。政府在治理工作中,还可以出台激励政策,鼓励村民积极配合环保企业治理工作,奖励治理效果良好、治理速度快的企业,奖励积极自主性强的村民,促进治理效果的提升。而监督机制应当由三大主体共同承担,政府作为监督主体,要注重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评价体系,突出各类治理项目的完成效果,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巡查督导治理进程。

(三)科学治理和持续治理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需要坚持科学治理和可持续治理方式的基本目标。科学治理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的基本前提。科学治理需要保护农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非拆东墙、补西墙的治理,要结合农村实际生产生活形式、维护村民生活空间环境,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体化发展。而可持续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的关键,生态文明并非一朝一夕构建。而且在今后的发展中农村人居环境依然会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基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大背景,统筹规划当前和未来的治理方式和措施,制定完善的人居环境维护方案,最终使农村人居环境长治久安。

四、城乡融合视野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措施

(一)政府方面

首先,政府作为城乡融合协同治理农村人居环境的主体,也是国家层面上的指引者,为了实现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政府必须要发挥其在治理中的指导作用。要增强政府在治理机制方面的权威性,不能只是将治理工作交由环保企业和村民执行,而需要政府承担相应的政治、经济责任。而且农村人居环境不只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在生态教育、基础行政、资源节约方面,也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关责任,通过构建相应的评价考核体系来增强政府对治理措施的影响力,

其次,要继续完善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对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细则还需进一步完善,必须要及时增补一些治理工作涉及到的实际内容和条例,也要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规范性文体,为环境治理和保护的长效运作提供支撑。

最后,政府在城乡融合视野下要严格管控污染转移。城镇化建设使得城市发展速度再次提升,而农村发展依然缓慢,经济发展的核心难以改变,那么,政府在人居环境治理方面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工作,在经济上帮扶,在环境建设上向城市看齐。重点在于工厂、企业严格限制入驻农村,并且可以借助城市的力量,为农村环境提供改善支援。

(二)村民方面

农村人居环境的受益者是农村居民,不仅是常住在农村的人民,也包括外出务工的居民,当农村环境逐渐变好,自然会有外出务工的人愿意留下,这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着积极作用。农村居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需要从两方面增强。一方面是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很多环境污染问题都是村民下意识的不良行为所导致的。需要继续增强村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维护的理念,让村民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则是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村民的参与程度不足,政府应当使村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为一种常态化模式,让更多村民积极主动地参与治理工作,能够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环境污染问题,在治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监督、维护的行为习惯,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效果。

(三)企业方面

企业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工厂、企业的垃圾处理必须要严格规范,而且企业也可以将自身的治理工作延伸到农村当中。例如,企业可以雇佣农村居民驾驶垃圾处理车或是垃圾收集等简单工作,并在农村设立垃圾收集点,形成垃圾处理厂,以及企业、农村的垃圾处理体系,既帮助农村维护环境,又提升了企业形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在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背景下,城乡融合已经成为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也需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角度制定治理目标和方案,积极落实三大主体参与,保障治理效果,科学且可持续地治理模式,才能发挥城乡融合的调节作用,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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