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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进程中的野生动物管理理念和制度

2021-12-12周训芳

野生动物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狩猎野生动物全球化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长沙,410004)

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同时也是食物进化的历史。狩猎、畜牧、采集、种植、捕捞与养殖等均是人类发明的从自然界获取食物的主要方式[1]。自进入21世纪后,由于生态危机、人兽共患疫病流行、食物获取方式变化等综合因素影响,人类围绕野生动物管理的讨论日渐增多。但是,因参与讨论者所依据的价值理念与话语体系不同,所使用的野生动物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同,使得围绕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讨论分歧日渐加剧,越来越难以达成共识,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主义、动物福利主义、物种保护主义4种互不相让的观点和主张[2]。笔者从全球化视角回望与总结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措施的得失,试图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提出野生动物管理共识。

1 全球化进程的历史回顾

借由西欧国家的对外扩张,尤其是通过海洋进入美洲、非洲和亚洲各国,将隔海相望的世界纳入西欧市场体系,打开全球迈向现代的道路,人类开始了“全球化”进程[3]。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全球化进程,体现为一个充满曲折和斗争的历史进程,主要围绕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2个层面展开。“把新英格兰的生态系统与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综合起来看,殖民者和印第安人一起开启了到1800年还远未结束的动态的和不稳定的生态变迁。我们今天就生活在他们的遗产当中。”[4]

1.1 第一波全球化进程

欧洲文艺复兴和新大陆的发现,开启了人类历史上以世界西欧化为特征的第一波全球化进程。此时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是西欧国家以武力为后盾的殖民主义扩张,西欧各国将亚洲、非洲、美洲、大洋洲作为原料产地,将原料运回欧洲本土加工成商品,再销往这些原料产地。16世纪下半叶,由于毡帽日趋流行,北美皮毛成为贸易主要目标。为了开发美洲海狸(Castorcanadensis)和其他毛皮动物,欧洲人提供各类工具提高北美广袤大地上印第安人的狩猎生产力,将北美皮毛贸易纳入新的大西洋经济网络,对印第安人的经济活动和北美生态环境产生了深刻影响。16世纪和17世纪的西班牙、葡萄牙、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瑞典是北美新大陆的主要征服者,18世纪德裔移民增多,欧洲移民在18世纪末最终将美国发展成为主权国家。美国立国后,19世纪北欧、意大利与东欧移民大增。西欧国家对北美的移民和征服行为带来的后果,首先体现为因疾病、战争、蓄奴、不人道的奴役等因素导致的大面积失控的美洲原住民人口流失,其次体现为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的大幅缩减和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急剧减少[5]。在欧洲移民持续入境的同时,美国的国土不断扩张,每一次领土扩张均从自然界榨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深刻地改变了北美野生动物种群结构和地理分布。正如1789年马希坎人向康涅狄格州提出的寻求援助的请愿书中所言:“在白人的帮助下,我们改变了那些美好的时光。在过去的日子里,我们的祖先生活在充满和平、友爱和无尽的和谐中,所有的一切都是那样富饶繁荣。但是,现在什么都变了,我们的渔场、我们的猎场和我们的飞禽都没了。”[4]在东方的印度,正如印度生态学家马德哈夫·加吉尔所言,英国人作为大规模狩猎的支持者,对保护野生动物几乎没有什么兴趣。欧洲殖民者首先通过贸易、继而通过殖民主义深刻改变了世界生态,在其不断殖民扩张中扰乱了其他地区的生态系统。欧洲先驱者的火器以及它带来的杂草、动物和疾病,摧毁了被殖民地区的植物群、动物群和人类社会[6]。在南半球的澳大利亚,情形也大抵如此。最初到达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欧洲人讨厌他们看到的广袤森林,他们清除树木以腾出空间建房或种地,导致土壤流失和洪水泛滥。1791年,托马斯·梅尔维尔船长开启了屠杀澳大利亚野生动物的历史,鲸鱼(Cetacea)、海豹(Phoca)、鸸鹋(Dromaiusnovaehollandiae)、袋鼠(Macropididae)、袋狸(Peramelidae)、袋貂(Phalangeriformes)等大量野生动物遭到猎杀,以满足欧洲市场的需求[7]。欧洲殖民者对野生动物毛皮贸易的喜好,造成了美洲、大洋洲野生动物的大量灭绝。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法律的全球化,其主要表现是罗马法的全球化。欧洲国家将罗马法复兴并国内法化之后,再将罗马法的民法规则体系推向殖民地,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共同法律基础。在这个规则体系中,殖民地的野生动物被当作无主财产对待,以民法上针对无主财产的先占原则来确定野生动物财产权归属[8]。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的野生动物在合法贸易的外衣下被大量猎杀,源源不断地运到欧洲本土,以满足欧洲市场需求。与此同时,野生动物也被作为科学研究对象,取得了以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和进化论为代表的科学成果,推动了生物学、动物学、生态学和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作为一个副产品,生物学成果被运用到社会生活领域,形成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优胜劣汰、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等工业文明理念和丛林法则开始冲击和颠覆殖民地的传统价值观,使得亚洲、非洲、美洲、大洋洲地区的本土历史文化传统开始走向衰落,文化多样性开始丧失,白人对有色人种的种族歧视开始加剧。

1.2 第二波全球化进程

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开启了人类历史上第二波全球化进程。这一阶段的经济全球化,以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输出为基本特征。资本主义国家将本国资金输出到殖民地,利用殖民地国家的劳动力、资源和市场,就地开办工厂。例如,英国通过东印度公司实现对印度的统治,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政权并利用黑奴贸易发展种植园经济,在中国建立租界和划分势力范围等。伴随资本输出而来的法律全球化,则主要表现为美国宪法的全球化。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通过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所传递的民主、自由、平等价值观念,推动殖民地国家的资产阶级改良与革命运动浪潮,并成为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保护的共同政治和法律基础。同时,世界各国在国际法中的不平等地位日益显现,英国等欧美国家所主导的国际秩序中针对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落后地区的种族歧视和文化歧视得以合法化。随之而来的是,欧洲国家的野生动物法律被引入殖民地,殖民地传统的狩猎习惯被殖民者的法定狩猎权所垄断[6],在将本地居民的维生狩猎活动界定为非法活动的同时,殖民统治者主导的野生动物贸易法律化和普遍化,野生动物产品日益走进大众的日常生活。在产业化、规模化、合法化的野生动物贸易冲击下,全球野生动物物种及个体数量锐减,生态平衡被打破。在此情况下,人类的自然保护意识开始唤醒,野生动物保护开始受到重视,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的方式开始出现。19世纪60年代开始于美国的国家自然保护公园运动,在20世纪初波及全世界。于是,美国在历经一个多世纪一直扮演着森林和野生动物最大破坏者角色之后,在自然保护运动中转换成为世界领跑者的角色,森林与自然保护以前所未有的程度上升为美国政治家实施才干的理想场所[9]。但是,在自然保护的具体化道路方面,世界各国依然充满分歧。例如,德国以妇女为主参与的鸟类保护运动,催生了德国的自然保护运动,推动了德国的鸟类保护立法,但1900年德国制定的鸟类保护法将鸟类划分为益鸟和无用鸟,却又引起许多鸟类保护者的不满。又如,在美国,热情洋溢的自然保护者并非将大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是各自怀有特定的偏爱,这一偏爱最终导致了20世纪20年代的凯巴布(Kaibab)事件。在这一事件中,美国自然保护局在凯巴布自然保护区成功地限制了食肉猛兽的繁衍,使得骡鹿(Odocoileushemionus)的数量由4千头激增至10万头,对森林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野生动物保护者与林业局之间的权利斗争,并上升为亚利桑那州与联邦政府的一次司法较量。这次较量,以192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有利于联邦和森林的判决而告终,美国人对待食肉猛兽的立场开始转变[10]。但同样不可忽略的历史是:美国国家公园运动中涌现出的荒野观念,天经地义地允许白人为了娱乐消遣和静默冥想的目的而建立和占用荒野区,世界各国效法美国把人类活动排除在外的荒野观建立国家公园,而当土著居民宣称拥有国家公园土地所有权和资源使用权时,在历史上也引发了诸多冲突[11-12]。

1.3 第三波全球化进程

生态危机的出现和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开启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波全球化进程。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输出为主,即发达国家通过转让工业技术和知识产权,将本国的本土制造业连同制造业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合法地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同时,通过工业技术和知识产权转让,又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高额利润。伴随着第三波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法律全球化,体现为美国环境法和欧盟环境标准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的野生动物贸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13],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标准开始成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14]。但同时,非洲、亚洲、中南美洲的野生动物活体以及野生动物加工产品,源源不断地流向欧盟和美国,欧美获利巨大。例如,1988年有100万只活鸟出口到欧盟,其中65%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1982—1986年,亚热带和热带国家的捕鸟者仅从鹦鹉(Psittaciformes)贸易中获利3300万美元,而在欧美等进口国的鹦鹉销售额却达16亿美元[15]。而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生物技术的发展,又使得野生动物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生物遗传资源,受到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法的高度重视,从而在国际合作中保护本国生物遗传资源权益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新的生态外交议题。

进入21世纪后,全球化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化进程并强化了全球化的生态文明色彩。中国坚持在WTO和联合国框架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世界各国在平等、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开展商贸合作,在尊重各国主权、尊重各国政治制度、尊重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对话共同维护WTO和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法体系。中国通过污染攻坚战、脱贫攻坚战建设美丽家园和创造美好生活,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社会共同理想,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机融合,以中国话语向世界讲述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世界各国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律秩序。野生动物保护已经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将成为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正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6年发布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报告所指出的,中国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行动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实践者,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将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重要贡献[16]。

2 全球化进程中野生动物管理理念的探讨

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在将野生动物视为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同时,又以各种各样的专项立法去解决各自面临的具体的野生动物管理问题[17]。人们把传统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立场[18]。最为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是把野生动物视为自然界恩赐的物产,到自然环境中开展狩猎活动,通过人与野生动物的直接较量俘获和猎杀自然环境中的野生动物。在这种利用方式下,不需要将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纳入野生动物管理范畴。而且,野生动物一旦俘获,即成为人类财产,无需与家畜区别对待。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野生动物管理理念,经常混淆法律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和自然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在概念上的区别。人类的野生动物管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同等地对待一切野生动物。无论持何种立场,人类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均取决于人类当下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需求并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宗教信仰,均无法动摇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益和需求的合法性地位。例如,对于人类具有危害的野生动物,人类法律从来都是持排斥态度的。任何文化、任何信仰背景中的人均不喜欢被蚊叮虫咬,因而一国的法律词汇中均不难找到灭鼠、灭蚊、灭虫、灭病原体这类字眼,任何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均不会出现保护苍蝇、蚊子、害虫之类的条款。历史上,任何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其概念都是特定的,都需要具体去界定作为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范围。正因为这样,世界各国均根据管理目的的不同,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开展各种各样的专项立法。

一些持生态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所称生态伦理拓展了道德关怀的边界,主张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精准地注入法的内容中,构建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理想秩序。但是,其所展示的道德关怀对象,从其所引用的科学依据来看,也仅停留在动物学家、哲学家对于灵长类动物的列举[19]。而且,当其转向公共卫生安全视角时,并未体现其如何去关怀和拯救其主张关怀的风险动物。所谓野生动物福利,其实是指人类控制下的野生动物的福利。因为野生动物只有在人类控制下才会发生所谓福利问题。

无论是美国历史上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还是俄国当代的普京总统,均酷爱狩猎。因此,无论野生动物管理理念如何变迁,大部分国家均保留了野生动物狩猎制度,甚至制定专门的狩猎法,允许通过狩猎将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制作标本、作为科学研究对象以及作为食品加工业、服装制造业、制药业和工业的原料。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狩猎许可制度、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制度、猎捕总量控制制度等,一直与世界各国的狩猎制度整体上保持一致。不同的是,中国还更为务实地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畜牧法等法律的相互配合,将野生动物作为国家重要的畜禽遗传资源,规范发展野生动物养殖业,以满足畜牧业、渔业和中医药业对动物产品的需求,减轻对野外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压力。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随着国际环保运动的兴起,各种动物保护组织和反狩猎团体相继成立,采用各种方式要求各国立法禁止狩猎,英国等西方国家的狩猎传统受到各种动物保护组织的不断挑战,从而使得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开始转向。例如,通过几十年的斗争,英国于2004年制定新的狩猎法,规定用猎犬捕猎狐狸(Vulpes)、兔(Leporidae)、鹿(Cervidae)等野生哺乳动物属犯罪行为,猎人只能使用猎犬追踪预先设好的气味引出狐狸,违法者最高可被处以5 000英镑罚款[20]。当然,针对这部法律的争议甚至抗议也未停止过[21]。奥地利、德国、俄罗斯、瑞士等欧洲国家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先后修改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到特别法的保护,不允许以违背人道主义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救治受伤害的动物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动物本身价值也是理所应当的[22]。相应地,世界各国野生动物狩猎规则开始由维生狩猎向运动狩猎和种群调控狩猎转变,对维生狩猎的限制日益增多[23]。运动狩猎作为一项旅游产品,与野生动物种群调整这一管理措施有机结合,一些非洲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国际狩猎权拍卖,以筹措野生动物保护资金。欧美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建立野生动物档案系统,记录主要狩猎动物的种群结构和种群动态。研究表明,规范管理下的适当狩猎,是野生动物种群管理的有效方式,有利于野外种群数量恢复甚至增加[24]。此外,一些国家开始以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种群为运动狩猎对象。例如,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Sputnik News)2020年2月19日报道,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的一项法案规定了对半散养和人工圈养动物进行业余狩猎和运动狩猎的条件。目前,俄罗斯有183个狩猎机构在总面积超过27万hm2的236处场所开展运动狩猎,已形成较大经济吸引力。

3 全球化进程中野生动物管理面临的共同难题与各国解决方案

全球新冠疫情蔓延背景下,有野生动物管理专家系统梳理了20世纪中晚期以来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外法律和国际法语境下有关野生动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结合人类对动物繁殖和生活条件控制情况整理出动物从“野生”到“驯化”的12个连续状态,针对不同状态下的“野生动物”的差异化管理措施进行了反思[25]。当今世界,针对野生动物管理面临的共同难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确定位人类—野生动物—生态系统三者之间的关系[26]。要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的基本制度,首先必须解决人类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野生动物保护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大多数国家一般是通过制定自然保护法、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总则性的野生动物法律,去解决这些带有普遍性的原则问题。

第二,具体解决来自各个方面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威胁问题。这些威胁主要包括: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面积减少和生境破坏,乱捕滥猎,跨境野生动物走私,野生动物贸易等来自人类行为的威胁[27],以及类似于2020年澳洲持续几个月的山火烧死数以亿计野生动物个体等来自自然灾害的威胁等。

第三,积极应对野生动物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带来的威胁问题。例如,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给本地物种以及整个生态系统带来的威胁,日本有《防止特定外来生物致生态系统损害法》,英国有《危险野生动物法》《鹿法》,美国有《海狸鼠清除和控制法》等。又如,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通过制定相应的检疫检验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应对人兽共患疫病、人畜共患疫病、人类野生动物疫病等危险性传染病带给人类社会的威胁。

整体上看,由于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分布范围广泛、生存环境复杂,究竟采取哪种立法模式更有利于本国的野生动物管理,需要综合考虑各国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立法体制、立法技术、文化传统和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在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一些国家针对野外野生动物、人工控制条件下圈养动物、有毒有害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宠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等保护和管理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进行专项立法。一些国家在综合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另行立法解决一些特别的难题。由于世界各国均全部或部分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国内法的基本制度设计没有很大差别,但在细节上差异明显。例如,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必须建立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野生动物档案等技术工作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还有动物福利标准、动物制品标准、狩猎规则等,涉及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相较而言,西方国家普遍开展运动狩猎,而中国采取普遍禁猎;中国发展药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而西方国家以发展生物技术为主;中国渔业生产以淡水养殖为主、海洋捕捞为辅,而西方国家主要发展海洋捕捞业。世界各国针对其他问题的专项立法也比较多。例如:美国《渔及野生动物协调法》要求野生动物保护同时考虑水生资源开发事项,《荒野法》保护人类尚未涉足的荒野生态系统,《天然林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濒危物种法》建立了珍稀濒危物种名录,明确内政部长应当为濒危物种指定关键栖息地,并对名录上的野生动物的猎捕和其他方式的利用、产品输入输出进行限制[28]。日本《防止外来物种破坏生态法》对特定外来物种的饲养、运输、进口等规定了管制措施,授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必要时采取灭除措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实施细则》针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个体识别措施的规定,将埃氏角吻蜥(Ceratophoraerdeleni)、尤宁岛壁虎(Gonatodesdaudini)等体型较小、无法安装识别芯片的濒危物种排除在个体识别措施之外。此外,一些国家针对肉食品生产的饲养、活体运输、屠宰、动物食品、贸易等环节建立的动物福利标准体系,从宠物、畜禽动物扩展到了野生动物。

4 结论

从全球化视角回望野生动物管理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共识。

第一,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科学有度。在全球化进程中,中国饱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欺凌,在学习西方、奋发图强和不断融入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野生动物管理经验,形成了彰显中国文化特色的野生动物保护、利用与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一进程中,中国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处理人与野生动物关系问题上,野生动物仍将作为人类的重要财产而存在,且惠及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的人类。中国独创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遗传资源畜禽化利用等管理制度,是走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利用困境的可行途径,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推动科学管理进程[29]。

第二,应正确处理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在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背景下,中国加紧制定《生物安全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湿地保护法》,并修订《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全面保护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为正确处理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提供了中国方案。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在统筹管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同时,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生态治理规则体系,注重发挥野生动物保护在生态外交中的作用,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并通过举办有关国际公约缔约方大会向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体现了中国在国际野生动物管理规则制定中已经实现从追随者到参与者、再到引领者的角色转变[30]。

第三,野生动物专项立法需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带给人类社会的不仅仅是利益和福祉,而且也包括伤害。目前,中国在野生动物宠物、城市野生动物、动物园圈养动物、运动狩猎、外来物种、有毒有害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专项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需要不断总结世界各国在野生动物管理全球化进程中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实现精细化、科学化和适应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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