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策研究
2021-12-11董永
董永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污染源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督的核心。二者的有机衔接不仅是完善污染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从基本内容、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的对策,技术规范、时间节点和管理平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同时编制统一;设定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的过渡期,明确不同时期的衔接要求;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平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平台,建立数据对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参加污染源管理;核心系统
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发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期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得到落实的重要保证。《通知》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第一个衔接二者的规定,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基本内容、管理要求、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探讨了如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网络、时间节点和管理平台。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中的几个问题
基本内容连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签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虽然其编制基本涵盖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但其编制格式、指标、参数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的申报要求不一致,即使企业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常在第三方专业组织的协助下),非专业人员也难以填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报流程,生态环境部门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对环评文件逐一进行审核,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
管理要求的联系
在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对企业大气环境管理、水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噪声环境管理、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清洁生产管理等提出管理要求重点企业生产审核管理、自测方案编制、环境信息披露等,但这些内容分散在环评文件中,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逐一查找文件的每一章发布量大、时间紧,很多环境管理要求只是粗略地按行业类型提出,很难根据实际生产工艺、设备、规模、生产和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模式和目的进行定制和差异化管理企业的国际化。
技术规格的连接
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与排放许可证发放技术规范在生产和排放环节、污染因素(常规因素和特征因素)、可行的污染控制技术、,以及污染源排放强度(年排放量)的核算。此外,行业技术指南和技术规范没有完全匹配,相当一部分行业没有覆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技术规范脱节
时间节点连接问题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从引进到发展和成熟,经历了30多年的历程。前期环评文件编制相对简单,不能与现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挂钩:新的排污许可证是行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称分批分步发放的。目前只有21个行业已经下发,如果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不安排过渡期,不制定过渡期的管理办法,就无法在操作层面上实现。另外,在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对原环评文件的衔接没有明确要求,各地区采取的操作也不尽相同。在一些地方,许可证发证部门仍然遵循旧环评文件的要求,而企业认为旧环评文件书写不清晰或数据核算方法不同,不同意发证机构的意见,这导致了核开发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僵局
管理平台的连接
目前,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均基于两个管理平台,数据和资料无法共享。此外,环评审批平台只是一个流程平台,数据较少,不能满足排污许可证发放的需要。企业需要手工逐项填写排污许可证申报流程。生态环境部门在发放过程中没有可靠的参考数据,只能根据企业上传的附件数据逐项审核,导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效率低,错误率高,增加了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负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的对策
基本内容连接对策
在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排污许可证签发的基本内容、格式、指标和参数进行整理和汇总。各相关章节应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表、排污许可证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表、排污节点及污染控制设施表形成汇总表,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表、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信息表、噪声排放信息表、自我监测要求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表一一对应,使环评文件能够同时输出排污许可证中需要填写的基本信息,实现基本内容的无缝衔接。
时间节点连接对策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都在改革过程中,两者的衔接需要一个整合的过程。对新建、扩建的企业、有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和无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区别对待,并根據排污许可证发放流程安排过渡期。建议过渡期至2020年底(根据《排污控制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在过渡期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属于取得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按照《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不属于具有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改扩建企业,可参照,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发技术规范通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行业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应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
此外,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原环评文件的衔接应明确按照原环评文件批准日期必须实施或参照的内容。《排污许可证申发技术规范》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一般规定: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意见的排污单位,允许排放量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意见中确定的排放要求。其他要求可参照上述日期执行,或单独规定时限
后记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是实施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要从大局出发,做好顶层设计,从相关法规制度、技术规范到信息管理平台,从上到下逐步规范和有机衔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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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晓菲.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策分析[J].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