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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环节行政许可事项的执法实践探讨

2021-12-10张传智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7期
关键词:许可法行政许可定点

张传智

(商丘市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 商丘 476000)

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首先要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同时还要取得动物防疫许可。本文对生猪屠宰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分析,探讨了当前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等许可事项,分析了行政许可的申请、中止、取消等情形,同时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以供参考。

1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许可的核心是一般禁止的解除,只有取得了行政许可,才具备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否则就要被行政处罚。由于我国对生猪实行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从事生猪屠宰行为,要先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行政许可具有依申请性、授益性、要式性。

2 生猪屠宰环节行政许可种类

按照《行政许可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规定,生猪屠宰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等。

2.1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开办生猪屠宰企业要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按照企业申请、政府组织、主管部门验收的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否则,未经定点屠宰生猪即私屠滥宰的,要进行立案处罚。

2.2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包括屠宰企业在内的四类场所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因此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3 动物产品检疫许可

《动物防疫法》规定,出售的动物产品,必须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售运输。驻场官方兽医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对生猪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对胴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4 其他

除以上行政许可外,生猪屠宰企业还有一些畜牧兽医范围之外的行政许可行为,比如按照环保法有关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行政许可会对企业或组织权利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前,一些省市对屠宰企业生猪产品实行了备案管理,要求必须符合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条件才能通过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当地,这在本质上相当于增加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来讲,与《行政许可法》《动物防疫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3 屠宰环节行政许可中止和取消

3.1 行政许可效力中止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中止行政许可有两种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和停业整顿,前者为行政处罚,后者为行政管理措施,责令停产停业还需要告知听证的权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都有关于停业整顿的规定,此处停业整顿是一种中止行政许可的行政措施,期满之后,企业需要经检查或考核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行政许可权利,而责令停产停业期满后可直接恢复许可权利。

3.2 行政许可效力取消

关于行政许可权利的消失,有撤销、吊销、撤回、取消、注销等几种情形。《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给予撤销;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之后严重违法的要进行吊销,撤回是指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进行撤回。对于撤销、撤回、吊销的,都可以进行注销。另外《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生猪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此处取消相当于吊销的意思,由于吊销是针对行政处罚的情形,而此处不一定是违法,因此使用了取消的概念。

4 思考与建议

4.1 削减行政许可事项

由于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或法人限制性和禁止行为的解除,许可事项越多,对企业或个人权利干涉也越多,造成的影响也越大。比如当前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备案,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部分区域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方式设定许可,还有的地方直接以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许可。为了减少对公众权利的影响,要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推行无纸化、网络办公,提高便民快捷水平,提升行政许可效率,削减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4.2 严格行政许可程序

实施生猪屠宰企业行政许可行为,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根据企业申请,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颁发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必要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等措施中止行政许可行为,对于不具备整改条件、企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发证机关采取取消、收回或吊销许可证方式终止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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