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边沁法哲学的现代性解读

2021-12-08王千阁杨玉成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功利意志现代性

王千阁 杨玉成

[摘  要] 边沁以功利原理为基础创制的法哲学奠定了其英美法理学开拓者的地位。边沁的功利原理广为人知,而其中所蕴含的深刻“逻辑”脉络却鲜为人提。事实上,不论是“功利”还是“逻辑”,都是边沁科学性和现代性法律的建构路径和必要保障。边沁引领了一场法律领域的现代性革命,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 现代性;逻辑;边沁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 B56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479(2021)06-0035-06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英国近代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家。身处近代社会剧烈变革时代,边沁的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对于塑造包括英国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因此在政治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此外,作为法律领域著名的改革家,边沁在法律史上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边沁把英国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来批判,在倡导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创造了如全景狱方案、刑法典等成果,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财富;另一方面,他以“意志逻辑”为基础所做的法律理论方面的贡献,让人意识到其思想超凡的原创性、深刻性和对当代法律问题的启发性。很多学者称边沁为“启蒙之子”“现代之子”,足可见其在现代法哲学研究领域举足轻重的地位。

边沁全身心地投入研究法律的去神秘化中并提出了无数矫正方案,法律由此变得更加简单明确、更像常识、更广为人知。由于边沁对英美法律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历来都是学者研究的热点。本文在论及功利原理的基础上,重点对蕴含在边沁法哲学中的“现代性”脉络进行考察,同时分析了边沁法哲学的建构路径及逻辑维度,以求明晰其法哲学体系的大致脉络。

一、何为“现代性”?

“现代性”一词长久以来都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在研究的过程中,产生了对“现代性”的多维度阐释。如美国当代政治学家亨廷顿将“现代性”的内涵界定为“文化的世俗化”“社会结构的分化”“社会功能的散化”以及“政治参与的扩大化”四个方面[1](p10);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则认为,“现代性”意味着“全面的反思性”[2](p26);法国启蒙思想家孔多塞将“现代性”理解为人类文明由低级向高级演进的历史过程[3](p23);我国学者张世英先生认为,现代性是“文艺复兴以后特别是自笛卡尔所开创的近代哲学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与文化,这种思想与文化的特征,被许多后现代主义者称为‘现代性(modernity)”[4]。虽然这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解读“现代性”,但我们能从中发现许多共通之处。

首先,从本质上讲,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特定的指涉范围,“现代性”也不例外。对于现代性的源起有很多争论。有学者认为现代性起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人文主义;吉登斯将现代性的源头追溯到17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福柯认为现代性起始于康德……所有这些不同的源起说都指向一个共同的表达——理性主义,而现代理性主义起源于笛卡尔开创的启蒙运动,因此可以说,现代性表征的是启蒙运动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思想观念、行为和文化。其次,“现代性”其实是“理性化”“世俗化”的代名词。康德对此做过专门的论述:“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5](p22) 德国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观点也论证了这一点:“任何事物包括思想,只要想知道什么,随时都可以知道,原则上没有从中作梗的神秘不可测的力量;原则上说,可以借助计算把握万物。这却意味着世界的脱魔——从魔幻中解脱出来。”[6](p83) 理性成为现代性的核心,祛魅化作现代性的目标。换句话说,现代性以理性为依据反对宗教迷信,进行启蒙教化,塑造人类思想观念。最后,“现代性”的展开和实现其实是人类自身不断摆脱自然宗教的束缚,获取自由的过程。启蒙运动以来,自然科学迅速发展,科学家们揭开了许多关于自然的奥秘,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持续深入,宗教神学的统治地位迅速瓦解,终于败在了科学的脚下。人类再也不是任由上帝摆弄的器物,反而取代上帝成为解释一切难题的前提和落脚点,个人的自由和解放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主体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持。正如陈嘉明先生所说:“现代性的基本观念来自启蒙运动的精神,是启蒙精神哺育了现代性的产生……主体性及其相关的理性、自由、合理性等概念无疑构成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7](p44)

综上所述,“现代性”作为一种西方传统思想观念,其传播和发展遵循着以下原则:第一,主体性原则。受文艺复兴特别是启蒙运动的影响,人权呼声日益高涨,从主客体二分的思维模式出发,人的独立自主性在认识领域中确立起来,人成为了世界的中心。第二,理性主义原则。启蒙运动高举“理性主义”大旗,把“理性”推上至高无上的地位。现代人必须通过“理性”来宣扬自己存在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说:“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要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做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權利。”[8](p775) 第三,自由主义原则。现代性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法治观念化,自由成为了现代性的又一核心。现代性带来的是个人对自由的追求,是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的自由。第四,科学主义原则。阿格尼丝·赫勒说道:“是什么担保了现代性的特权呢?知识扮演了关键角色。科学是一种现代发明。现代科学,亦即科学知识本身,使现代人洞察到历史发展的法则和规律性,并允许他们加以推演,就像有关自然法则的知识使几近确定的推演成为可能一样。”[9](p14) 主体性和理性地位的确立告诉我们只有通过科学地改造世界,才能彻底废除对自然界的神学解释论,推翻宗教神学的奴役,实现真正的自由。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的论断便充分体现了人类利用科学知识确立现代性生活的坚定信念和远大目标。

二、边沁法哲学的“现代性”特征

边沁之前的法律被宗教神学的神秘面纱笼罩着,掩盖了法律的本质和影响,致使许多有心改革者困惑不解,望而生畏,这张神秘面纱让人们相信法律的无限复杂和难以理解是一个不可克服的自然事实,如果想要改变长期维系的法律,就必然冒使社会崩溃的风险。边沁作为启蒙运动的产儿,将“苍蝇般洞幽入微的眼睛”和“雄鹰般观其大略的眼睛”非凡地结合起来,这正是边沁的特色之处,这一特色不仅体现在他有关法律性质的普遍理论中,也体现在他对程序法、证据法、习俗、传统、权威以及英国法律人语言等的尖锐批判中。作为现代法律的创制者,要做的不是为法律的面纱抹上光泽,而是摘掉这张面纱。由此出发,边沁法哲学与“现代性”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首先,在边沁法哲学中,主体性原则逐渐显现。功利原理是边沁法哲学的理论核心和基础,以功利原理为依据对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进行批判,使得立法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可以说他终其一生就是为了把功利原理运用于政治道德事务,从而建立一种科学的道德与法律理论。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指出所谓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10)(p8) 在边沁看来,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增进人类幸福,法律是功利原理得以实现的工具。这既是道德原则,也是立法依据。作为一种理性的社会建构理论,功利原理促逼人从“法律客体”变为“法律主体”,从被動接受上帝法律变成了法律创制者,人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大厦,主体性原则凸显无疑。

其次,边沁法哲学带有“去神秘化”的特点。所谓“去神秘化”,表达的核心观念是:过时的、无效率的、失衡的或对社会有害的制度(包括法律)被多种多样的建制化弊端的神秘形式笼罩着,以免受大众的审查和批判。这些形式不仅包括各种盛典或仪式所树立的权威,还包括使用外行人不懂的虚假谎言和繁文缛节,更重要的是,这种神秘化无声地宣扬着某种信念:我们应当在自己的认识限度内理解现存的法律,在我们现在无法领悟的地方,我们应当保持崇敬。边沁法哲学的“去神秘化”就是要表明关于现存法律制度性质的主张其实是一种幻象,对于任何严肃的社会批判,这种“去神秘化”都是必要的一步,并且它也是进行改革必不可少的前提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法律背后的真正根据。为此边沁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说明法律从根本上不过是人类立法者意志的表达,是人类意志的创造物,并非自然的必然产物,它们本质上是命令、禁令、许可某种行为或不准许某种行为,所以这些事物还未成型,完全有可能被重塑;二是揭示法律背后的根据并非上帝宗教,而是功利原理。功利原理不仅是立法的宗旨,是评判善恶的标准,更是法律执行的基石。边沁认为:“所谓上帝的意愿之类的鬼话不过是一种托词,实际上表达的是说话者自己的意愿或偏好,因为上帝既不言传、也不身教,人们如何能够了解上帝的意愿?”[10](p79) 人类按照自身形象创造出上帝的同时,又迫使自己接受“上帝创造人”的虚幻理念,何等荒谬。所有立法背后的基础都是功利原理。

再次,边沁法哲学带有明显“科学主义”的倾向。正如布鲁厄姆所评价的那样:“在他之前,没有任何人可以说是把立法当科学对待,而如此对待便使之成了科学。这就是他的卓越之处。”[10](p6) 边沁有着否定一切的勇气和决心,他否定自然法就是为了能建立一个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他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研究中,致使有人评价其有“新牛顿主义”或“新爱尔维修主义”特点。麦考利将边沁同伽利略、洛克相提并论,称他为“使法学从莫名其妙之物变成科学的人”。[10](p6) 边沁自己也承认,自己著作中论述到法律或道德科学方面的相关问题时,都曾不断地尝试把自然科学的逻辑推理方法运用于此。培根在物理世界就是这样做的,爱尔维修将这一方法运用到道德领域。道德领域已经有了自己的培根,但法律领域的牛顿尚未出现,边沁就是那个法律领域的牛顿或培根。最后,边沁法哲学体现出强烈的分析批判性。“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是边沁留给后人的座右铭,不论何种制度,如果不加以反思批判,就永远无法进步,终究会被淘汰。

三、边沁法哲学现代性的建构路径——“逻辑”

深入研究边沁的著作不难发现,他所建构的法律体系处处闪烁着“逻辑的光芒”。如果说“功利”保证了边沁法哲学内容的科学性和现代性,那么“逻辑”则实现了边沁法哲学形式的科学性和现代性。在任何制度或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明智的判断取决于对人类话语结构中潜在陷阱的意识,逻辑就是要帮我们发现这些陷阱,这也是边沁法哲学自身得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边沁建构“逻辑”的两个角度

从科学的角度来讲,首先,“科学方法”指的是将某个整体划分成多个组成部分并分别加以研究的方法,也就是“分析方法”。而边沁法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将整体分解为部分来进行处理,通过将整体分化为具体事务来进行抽象,通过将整体区分为作为其成分的不同个体来进行概括。边沁对于许多研究领域特别是法律领域中运用的那些未经分析的一般术语和概念背后的具体细节,都坚持进行彻底地研究和把握。这种穷尽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一般术语的拆分组合,对特定现象进行分类研究。边沁是那个时代第一个真正从事“穷尽分析法”的人,在他看来,这对于发现那些构成法律和道德科学之基础的真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科学”意味着对科学语言形式中的混乱和欺骗保持警惕和批判。语言是模糊的工具,为了澄清对现实的认识,边沁在自己的逻辑著述中“决心用简洁清晰的、标志重要异同之处的明确术语来取代模棱两可、游移不定或含糊不清的措辞。”[10](p8) 为此他建议:1.要使用保持道德中立的词汇。任何制度(包括法律)要想发展和进步,就要舍弃隐含道德色彩的名称,使用纯粹描述性和规范中立性词汇。2.句子而非语词才是意义的单元。边沁作为哲学家,其主要的革命性贡献就建立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如果我们认为句子是由语词构成的,这些语词仅仅是现实要素的名称或代表,因此它们有独立于句子形式的含义,那么语言及思想与世界的关系就被彻底误解了。这个观点直到多年后才被弗雷格重新主张并在维特根斯坦的著作《逻辑哲学论》中得到再次强调,可见边沁思想之先进性。最后,“科学”要求用具体语言代替抽象概念。由上可知,科学具有概念清晰具体,语言客观中性的特点,而“逻辑”正是教会我们如何系统地进行推理和论证,同时保持语言中性使用的学问,因此,边沁要完成自己法律科学化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借助“逻辑”工具。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边沁认为法典化的法律才是真正的、科学的法律。这既是对法律“应然”状态的内在阐述,也是法律“实然”状态的外在要求。真正的立法科学必须有系统化、模式化的明确形式,而边沁所处时代的普通法或习惯法既没有任何标准和规则可言,也无法进行自我表达,它们是相对的、不完整的、虚假的、不可理解的,以至于每位法官在进行裁决时都没有固定的标准,因此他主张法律“法典化”,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典”的标准,迎合了当时欧洲的“法典化运动”。“第一,法典必须是完整的;第二,在叙述其包含的法則时,必须使每一句话都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性,换句话说,它必须可以用最少的法则说明全部的法律;第三,这些法则必须以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第四,在叙述这些法则时,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给这个作品中可能提到的每件事物以唯一的具有一个准确界定的名词。”[11](p51) 不管何种法律,符合上述标准,就是边沁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典,只符合其中部分标准,就算不上完整的法典。在边沁看来,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各个语词和法则之间必须有相当严密的逻辑关系,“逻辑”脉络贯穿于法律法典化过程的始终。

(二)“意志逻辑”的提出

尽管边沁的作品晦涩难懂,但认真研读不难发现其思想在各个阶段展现出的紧密关联性。从《政府片论》中对功利原理的初涉,到《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功利原理的成熟与“意志(Will)逻辑”的提出,再到《论一般法律》中对“意志逻辑”的详细论述,边沁的思想以逻辑为据,步步深入。他在逻辑领域最为原创的贡献就是“意志逻辑”,也称为道义(Deontic)逻辑或命令(Imperative)逻辑,这是边沁之前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逻辑学家从未涉足的领域。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被称为是“一种理解的逻辑”,探讨的是数种论辩形式;相反,意志逻辑是“一种命令的逻辑”,探讨的是数种命令形式。当我们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某种心理活动时,往往呈现出两种状态:理解或意志,表达理解的句式为陈述句,表达意志的句式为命令句。普通逻辑的研究范围往往限于陈述句而忽略命令句,科学的逻辑学要求必须突破现有的范围,发展新的领域。在边沁看来,意志逻辑是“命令句的逻辑”,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陈述句的逻辑”。要想实现立法科学,意志逻辑是必不可少的,意志逻辑之于立法如解剖学之于医学,只有通过意志逻辑的严密推理论证,才能建立科学的道德与法律理论。

尽管边沁在很早之前便提出了关于意志逻辑的理论,但并未为人所知,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受到一些逻辑学家关注。1926年,奥地利逻辑学家E·马利在《意志的基本规律——意志逻辑概要》一书中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意志逻辑体系,但仍然沿袭着普通逻辑的发展脉络,并未真正突破瓶颈。直到1951年,芬兰逻辑学家冯·赖特建立了道义逻辑,意志逻辑才真正成为现代逻辑学的重要分支。

边沁运用二分法把意志分为“已决”方面和“未决”方面。所谓“已决”方面是指意志对某个单一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观念,包括命令和禁令,它们与任何行为的相关表达,边沁称为“决定性”或“指示性”的指令。相反,“未决”方面产生于对“已决”方面否定中,但否定的不是行为本身,边沁称为“非指示性的”指令。这样就可以从某一命令观出发,形成某种非命令观;从某一禁令观出发,形成某种非禁令观,这就是意志的四个方面。为进一步理解边沁上述理论,我们可以举例来进行说明:

1.命令(Op):所有人应当接种疫苗。

2.禁令(Fp):所有人不得接种疫苗。

3.非命令(?Op):所有人可以不接种疫苗。(允许不作为)

4.非禁令(?Fp):所有人可以接种疫苗。(允许作为)

上述描述中,“O”(Ought的缩写)表示模态词“应当”,“F”(Forbid的缩写)表示模态词“禁止”,“p”表示命题“所有人接种疫苗”,“?”表示“并非”,即否定的含义。由于日常语言使用规则中,非命令或非禁令往往表达为“许可”或“允许”,因此(3)和(4)可以合并为:许可(Pp):所有人可以接种疫苗,“P”(Permit)表示模态词“许可”。

边沁在《论一般法律》中强调:“指示性指令和非指示性指令都包含了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这些指令之间存在着一定关系:某项命令同时包含了非禁令和许可,但排除了禁令和非命令。同样,某种许可伴随了命令或非命令的其中之一但排除了禁令。所有情形下都会出现这四个方面中的两种且同一时间不可能出现两种以上的指令。”[12](p126) 为了更加直观地把握四种指令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逻辑上的处理,确定各个指令之间的矛盾或从属关系。但如果借助AEIO普遍命题形式之间的矛盾与从属的结构图来建立一个上述四种指令之间类似的对立结构图,则会更加清晰。边沁本人没有做过类似的对立结构图,但他描述了结构图里呈现的所有关系,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图可知,命令(Op)与非命令(?Op)、禁令(Fp)与非禁令(?Fp)之间呈矛盾关系;命令(Op)与禁令(Fp)之间呈对立关系;非禁令(?Fp)与非命令(?Op)之间呈次级对立关系;命令(Op)与非禁令(?Fp)、禁令(Fp)与非命令(?Op)之间呈从属关系。

边沁有关意志四个方面的理论,体现出了强大的逻辑推理性,但这只是他意志逻辑的基础,意志逻辑还包括很多其他很多内容,如描述人类行为的逻辑结构以及它与行为本身的关系。与针对某一特定行为发出的绝对命令(如“放下枪”)相比,法律要复杂的多,因为一个指令的发出往往是在特定环境下进行的,这些特定环境构成了立法的限定条件。边沁详细考察了某一行为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理清了长期困扰法律界的问题——同一行为的不同描述之间可替代性问题。

当然,边沁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严密的意志逻辑系统,他提出的各种指令之间所谓的矛盾与从属关系只是一种基于个人直觉的猜测,并没有形成科学严密的系统。但正如边沁自己所言:“我只是对现在我研究的题目做出了必要的探索,直到找到能够满足题目的必要材料而无需深究。我只负责打开矿井,挖掘之事交于他人。”[12](p367) 可见边沁之所以要提出意志逻辑,只是为了迫切地服务自己的工作,意志逻辑只是边沁实现法律科学化的工具。

在以“意志逻辑”为工具的现代性法哲学建构的过程,边沁贡献的并不只是革故鼎新的理论方法,他终其一生投入到法律改革的实践中,肃清了当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异端邪说,推动了整个社会法律体系向实证化方向发展,对英美法理学有着深远意义。可以说边沁法哲学引领了一场法学和法律领域的现代性革命,即使对当前社会的法律改革而言,依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亨廷顿. 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98.

[2]   吉登斯. 社会的构成[M]. 北京: 三联书店, 1998.

[3]   孔多塞. 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M]. 北京: 三联书店, 1998.

[4]   张世英. “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批判与超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7(1).

[5]   康德.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0.

[6]   马克斯·韦伯. 韦伯文集[M].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0.

[7]   陈嘉明. 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十五讲[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8]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9]   阿格尼丝赫勒. 现代性理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5.

[10] 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11] 边泌. 政府片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5.

[12] 边泌. 论一般法律[M]. 上海三联书店, 2008.

猜你喜欢

功利意志现代性
谈李少君诗歌的“另类现代性”
功在自己,利及他人
About the bug of the theory of evolution
一星期没换水的梦境
重构现代性
观点集萃
功利社会话功利
现代性:未完成的和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