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我国制造业企业竞争力
2021-12-08肖丹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肖丹 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一 有关背景
科研投入的持续增加是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全球科技飞速发展,各主要经济体加快科技发展战略部署,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全球科技竞争愈演愈烈。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0—2019年,我国科技经费投入继续保持增长态势,特别是2015年以来同比增速不断提升。2019年全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22,143.6亿元,比2018年增长12.5%。
图1 2013—2018年全球主要国家研发投入总额变化
图2 2010—2019年中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情况
2020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全球经济遭受重创。大数据、生命科学等前沿科技有力助力各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及传统产业快速升级,也使得科技成为各国从疫情阴霾中走出来的重要抓手,全球科技领域的创新活动在严峻的市场环境下蓬勃发展。
为鼓励科技创新,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我国持续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其中,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2021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政策之一,对制造业企业利润和现金流带来重要利好。因此,我国制造业企业充分理解并规范运用好这一政策就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即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同时,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例如,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果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从而大幅减少企业税负和现金流支出。
三 制造业企业有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有关建议
一是要明确制造业企业的概念。
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制造业是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其中,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是企业研发费用列支应符合有关规定。
企业研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在实际操作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由税务机构实施管理,因此在确认时要尽量准备足够的证据支持。
三是企业研发费用应全面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因此要准确、合理地进行归集、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是委托研发费用要真实规范。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鉴于税务机构可能对此进行延伸审计或要求出具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作为受托方企业,要充分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高自律意识,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避免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使用。
五是充分理解政策目的,制订研发投入规划,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水平。
这次优惠政策,是在全球新冠疫情蔓延以及国家强化科技创新战略大背景下出台的,也彰显了国家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推进产业升级的强烈政策信号。制造业企业应充分认识,把握机会,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结合市场需求,梳理自身研发投入基础数据,研究确定企业研发投入方向,在让自己活下来的同时对标一流,谋划长远,加大研发投入,攻关解决关键材料、技术、工艺、设备甚至卡脖子难题,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水平,不断提升我国制造业特别是高端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