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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资源资产价值核算理论的探讨

2021-12-08蒋鸥韩德军

农业与技术 2021年17期
关键词:公益林使用权林地

蒋鸥 韩德军

(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引言

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自然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系统退化等现象。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下,人们需要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核算成为国际上统计体制改革最热议话题之一。本文从林权入手,按经营体系把林地分为商品林林地和公益林林地2大类,分别核算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体现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上,生态价值体现在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上。

1 林权

1.1 商品林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本文的林地使用权特指商品林林地的使用权,有利于与后文的公益林的经营权形成对比,以便更好地突出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不同。林地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是通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来体现的,林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是不能产生交易的。一般而言,林地使用权依其派生对象不同,分为国有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化的林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的法权形式,尚未物权化的林地使用权主要就是指国有林地使用权[2]。因此,现实生活中林地使用权包括国有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林地流转主要以转包、协商、拍卖、承包、租赁以及股份制合作等方式进行,以承包到户这种流转方法的形式来实现。国有林地的流转方式主要有公开拍卖、招标、租赁和协议等。

1.2 公益林林地经营权的流转

对于公益林林地的流转主要针对的是公益林林地的经营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流转,这样可以防止其使用不当,并且更好地让公益林发挥重要的生态作用。在公益林流转的过程中,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公益林才可以流转。流转的公益林应该是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生态效益,且特别需要人工抚育的林地。流转方式不管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都与使用权的流转方式相似,主要以拍卖、租赁承包和协议等方式。

2 林地资源资产的价值

一般来说,林地资源资产的价值是林地转让的经济补偿,是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流转体现的,不同权属的林地流转的经济价值体现不一样,但林地资源资产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交易中,还具有外部性的公共物品价值。因此,本文从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2方面具体探讨林地资源资产的价值。

2.1 林地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

怎么用货币或者数值来表达自然资源负责的价值,到现在还没有学者能准确地定义表达。就经济价值而言,一般源于经济效益,偏重于可进入市场,可通过交易实现,能够定价,用货币来表达的这部分价值[4]。并且因为派生对象不同,林地使用权分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所以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实现不同,具体核算方法也不同。其价值主要由林地的生产力和林地地租、林地的资本补偿以及林地资本的一定比例的利息来决定。

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林地,林地最基本的特征是林地生产力,所以林地的使用价值和林地的生产力密不可分,没有林地生产力就没有林地的使用价值,林地的经济价值就不需要核算。土壤因素来决定林地生产力的高低。其生产力高,林木产量高。在林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能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收益,其经济价值也就高;反之,则经济价值低。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可以解决林地的价格基础问题。预期收益决定了林地的地租,主要取决于所处林地的立地条件、地理位置和立地的质量等级。后文根据不同的林地流转方式,结合影响林地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不同因素,具体核算林地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

2.2 林地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

生态价值源于经济利益之外的生态效益,属于公益价值,无法进行市场交易。林地的生态效益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制造氧气、净化空气、提供良好的生活所需要的空气;调节气候功能;保持水土,林地绿色植被覆盖率高,对保持土壤、改良土壤、涵养水分、净化污水、防风固沙等有作用;保护生物,因为光合作用,林地上的植物作用固碳制氧、生物生产,从而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这种效益,是建设用地不能提供的。这些公益林产生的公益效益虽然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实现经济利益,但能给社会及人类带来各种惠利,所以也具有价值。

3 林地资源资产价值的核算

3.1 林地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核算

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核算是指以货币为单位,对一定范围自然资源资产存量及其变动量,以及运营成果进行价值计量、记录、核对、汇总、计算、反应的过程[5]。林地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核算是指在商品林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下,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结合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过程。具体价值核算主要取决于林地租金和林地生产力。本文从国有商品林林地流转和集体商品林林地流转,具体阐述林地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核算。

3.1.1 国有林地经济价值的核算

国有林地的流转要对其流转和流转后的资源资产进行资产化的经营管理,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所以其流转交易中的价值评估和核算极其重要。不同于集体林地,国有林地的所有权是国有,其流转过程中转出方是国家,转入方可以是集体和个人,而集体林地流转过程中转出和转入方都是集体和个人。所以,国有商品林林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经济价值的核算不同于集体的。为了让林地在流转后的经营过程中达到各自的经营目标产生经济价值,林地商品林经营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流转方式。

国有林地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个全国性试点地区——黑龙江伊春市,率先进行了国有林地流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是此次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的指导性文件,只限此次试点工作,因此次试点效果显著,伊春国有林区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了显著的提高[6],所以此政策性文件在国有林地的流转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作用。其中,第3章第11条规定国有林流转应当进行评估,第12条规定国有林流转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评估价格。我国国有林地的流转目前仍不成熟,处在发展初期阶段,没有成熟发达的交易市场,不适合采用市价法;成本法无法体现市场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国有林地的流转主要目的就是带动经济的发展,而对其流转价格的评估不能仅仅是成本价格,且因为转出方是国家,所以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评估方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国有商品林林地以公开拍卖、招标、转让和租赁方式流转的采用收益法的年金资本化法,以作价入股和联合经营方式流转的采用收益法的林地期望价法评估其价格以及核算其经济价值。收益法是对森林资源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估算,再通过折现的方法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的理论基础是地租理论。

年金资本化法计算公式:

(1)

式中,A为1a平均地租;P为投资收益率。

林地期望价法,前提是实行永续皆伐,累加求和折现为现值的多个轮伐期纯收入和作为被评估森林资产的评估值。计算公式:

(2)

(3)

式中,Au为主伐时的纯收入;Da、Db为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Ci为各年度林地的直接投资;P为利率;C为造林直接投资。

3.1.2 集体林地经济价值的核算

目前集体林地流转的发展情况相比国有林地流转更加成熟,也形成了一定的交易市场。目前集体林地流转从总体来讲,以拍卖、承包、租赁、转包、协商以及股份制为主,具体的价值评估方法也相对灵活。因此,集体商品林林地以拍卖、承包、转包、股份制方式流转的采用市价法的林地现行市价法,因其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较发达,且这几种流转方式比较注重经济的现实情况。以协商、租赁方式采用林地基准价修正法。集体林地的流转基本发生在农村及城镇,基准地价修正法最先用于城镇土地评估,林业部门虽然对林地基准地价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现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对林地质量等级定级基础上,选择用林地期望价估算各个级别林地的基准地价,其林地的修正系数是关键点也是难点。

林地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成交价比较法,计算公式:

Bu=K1×K2×K3×K4×G×S

(4)

式中,G为参照案例单位面积林地交易价值;S为被评估林地面积;K1为立地质量调整系数;K2为地利等级调整系数;K3为物价指数调整系数;K4为其它各因子的综合调整系数。

一般情况,林地现行市价法需要对3个以上的评估案例进行测算后,再综合确定。该方法是林地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这个方法的关键在于评估中参照案例的选择,选择的参考案例要求与被评估的林地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条件。但是在实际评估中,满足条件的案例很难找到,因此每个案例的评估值都必须根据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林地基准价修正法,林地基准价格指一定的自然经济区域内,某一等级林地的平均价格。应用林地基准价格法评估林地的公式:

Bu=K×Kb×G×S

(5)

式中,Bu为林地资产评估价值;K为林地质量综合调整系数;Kb为物价指数调整系数;G为评估林地对应等级林地的基准地价;S为待评估林地的面积。

3.2 林地资源资产生态价值的核算

我国公益林林地流转只是公益林林地的经营权,是以生态用途为主,这样是为了保证公益林生态作用更好的发挥,而不是因为使用不当,造成其它严重的后果[7]。流转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就是达到一定的生态目标,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虽然这个流转过程没有产生实质性的经济交易,但是体现了林地的生态价值。不同的公益林林地采用不同的流转方式,如采取租赁承包的方式进行流转的主要是公益林林地的流转,其它公益林林地的流转如无林地、灌木林地和疏林地选择用类似商品林林地流转的方式,一般有拍卖、出租承包和协议等方式进行流转。目前,国内外生态价值评估的实践中主要采用模型法、当量法和规范法3种评估方法[9]。模型法基于已有的一些核算方法,如影子工程法、恢复费用法、替代成本法、系数调整法等,然后利用栅格数据运算,核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但是区域具有差异性,必须因地制宜获取模型生态参数进行修正。而在实际情况中,生态参数很难获得,经常用相近或者国家的标准值进行替代,结果准确性往往不高。当量法是谢高地等[10]在科斯坦萨(Costanz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系统面积评估生态价值的方法。但当量法评估的自然资源资产的门类和生态系统服务的种类不够多元化,并且有专家基于历史时点进行推算,评估结果难以反映当下生态价值,且在空间尺度上不够精准化,缺乏空间异质性和地方特色。规范法是指如《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评估核算并为森林生态系统价值评估提供了指标体系和方法的一种方法体系。在规范法中明确生态系统实物量和价值量评估的公式和参数设置,但这些公式中涉及很多固碳、释氧、提供负离子、滞尘等很多专业化的指标,这些指标很难获取,因此常用标准或者全国平均值代替,从而降低了结果的准确性。

以上3种方法均难以保证生态价值评估与核算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同时还具备较高的精度。所以,本文用2种思路来核算林地生态价值。最常规的核算思路是规范法,基本和经济价值的核算思路一致,所以不再赘述。不直接计算森林资源资产当下的价值,而从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角度,核算林地资源资产的价值。本文重点阐述这一思路。根据最新的《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补偿的制度安排,安排给那些对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者。生态保护补偿一般指2方面,对所要保护的自然环境或者具有较大生态价值的自然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放弃发展机会或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成本的损失的经济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人类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对生态系统造成干扰,引起生态系统或生态因子中的某些要素发生变化,导致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以及各项服务功能受到损失,然后由责任方对其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救或补偿。

3.2.1 成本法

3.2.1.1 基本公式

Pb=(∑Pi)×α

(6)

式中,Pb为生态保护补偿价格;Pi为生态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各项成本,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损失、生态系统建设成本、生态系统管护成本等;α为生态保护补偿系数,介于0~1,应结合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支付能力、生态环境重要程度、生态区位等综合确定;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3.2.1.2 应用要点

在具体估价时,应关注以下内容:宜根据既定的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确定各项成本费用的确定方法,一般情况,个人直接损失、企业直接损失、生态系统建设成本等费用一次性进行补偿,生态管护成本和区域发展机会成本按年进行补偿;若前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中将个人直接损失、企业直接损失、生态系统建设成本等费用分若干年持续补偿,则应将其按补偿年限进行分摊;对于某些既有生态系统,当仅需对生态系统管护成本和区域发展机会成本进行补偿时,一般按年度计算补偿费用,可不计个人直接损失和生态系统建设成本。

3.2.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比例法

3.2.2.1 基本公式

Pb=V×α

(7)

式中,Pb为生态保护补偿价格;V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α为生态保护补偿系数。

3.2.2.2 应用要点

在具体估价时,应关注以下内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指标选择和量化的具体方法,可参照GB/T31118、GB/T 38582、LY/T 2735、LY/T2899、GB/T 2805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生态保护补偿系数应结合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支付能力、生态环境重要程度、生态区位等综合确定。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4 总结

本文从林权入手,把林地资源资产的核算分为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和公益林林地经营权2方面,分别阐述了在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下,从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2方面探讨了其不同流转方式的不同核算方法。近年来林权制度不断改革,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森林资源资产也发生了大量的流转,应重视林地资源资产核算的创新发展,以适应新时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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