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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转化:试论朱迪斯·巴特勒的理论路径

2021-12-08戚宗海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纳斯鲍姆巴特勒

戚宗海

(1.北京外国语大学 英语学院,北京100089;2.南方医科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东 广州510515)

一、引 言

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性别理论家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P.Butler)40年(1980—2020)的著作①1980年10月,巴特勒署名Judy Butler在Green Mountain Dyke News(Vol.1,No.4)发表第一篇论文Lesbian S&M:The Politics of Dis-illusion;2020年在Verso出版The Force of Nonviolence:An Ethico-Political Bind,前后相距40年。有一个鲜明特点:正面看,可说是纵横捭阖于现当代欧美思想大家体系之间,相应著述观点信手拈来;往负面说,她沉溺于陈述自己的思辨,疏于规范引用、界定与阐析相关概念术语。巴特勒这种理论阐述风格多被冠之以“艰涩”了事——尤以中国大陆学界为甚,少有反思批判者。在欧美学界,对此最有力的批判来自美国当代哲学大家、古典学家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她主要质疑巴特勒理论路径的合理性。换言之,纳斯鲍姆认为巴特勒的学术思辨有失范之嫌。[1]对此巴特勒回应道,自己做的是“文化转化”②本文所引外语文献,如无特别注明,均为笔者所译。(cultural translation)。[2]ix这场争鸣,一方是学界泰斗,一方是后起新秀,焦点是后者理论路径的规范合理性,关系到后者学术思辨的严谨度与合法性,影响与意义至大,但国内学界相应研究仅止于对争鸣内容作轻描淡显的现象学描述,以维护后者、为其辩解为主[3-4],鲜有深入探究巴特勒所谓“文化转化”的理论路径者。

巴特勒弃Americanization of French theories,而用cultural translation表达这种理论策略,集中体现了其理论的两个基本特征:反常规学术文体、不因循通常思辨规范。前者表面上虽是语言修辞问题,实则与当代法国理论交集颇多。事实上,此二者不但是两位学者争论的焦点,也是支撑巴特勒理论路径的两块基石。

下文逐次铺陈,以厘清这两位哲学家思想碰撞的脉络,进而扒梳巴特勒理论路径之特征。

二、学术文体之争

1998年,美国文化保守主义学者邓尼斯·杜腾(Denis Dutton)创办的《哲学与文学》以1997年春季巴特勒刊发在Diacritics上的论文《我们时代的对话之再反思》①巴特勒1997年春在Diacritics所发论文英文题目为Further Reflections on the Convers-ations of Our Time。为例,授予巴特勒“1999年度最差文体奖”[5]。杜腾认为,巴特勒行文“矫饰” (pretentiousness)、堆砌术语,故作高深,实无洞见[6]。

随后,纳斯鲍姆于1999年初撰文“戏仿教授”,猛烈抨击巴特勒的学术思辨特征。主要观点包含两个方面:(1)巴特勒著述不合学术规范。就思想内容而言,其性别述行论②国内学界对此另有两种译法:“性别表演论”和“性别操演论”。无论“表演”还是“操演”,均有强调施为 者的主宰意志之嫌,不能涵盖巴特勒此论所指的施为与受动角色转换的主旨;此处拟用译文“性别述行论”,着眼于客观地描述异性恋霸权话语系统不断作用于社会个体、双方互动及后者性别形塑的动态过程。(theory of gender performativity)悉无洞见,仅是杂糅众多思想家与学者的思想而成,就文体表述而言,语言艰涩,故作高深,术语概念的运用及逻辑表达均不合学术书写基本规则; (2)巴特勒之性别述行论仅是图口舌之利、言辞之快,并不能解决女性主义运动中的抗争问题[1]。

关于第二点批判是否得当,当然需要理论上辨析甄别,但关键是实践检验,不是本研究讨论焦点,容笔者另行著文阐述。就批判的第一点而言,巴特勒并未马上撰文正面辩护,只是在《纽约时报》 著文“‘蹩脚作者’ 的回应”[7]直接回应杜腾所授“1999年度最差文体奖”,她反驳文体最差之指控的同时,也间接部分回应了纳斯鲍姆的批评。

关于语言艰涩难懂的指控,巴特勒作了两点回复:(1)这是语言的功用现状与学术写作目的决定的。她认为,常规语言承载的是让大家习以为常的“歧视”与“暴力”机制,其终极目的是维护现有“非正义的社会等级制度”[7]。换言之,常规语言是“暴力”与“非正义”的执行者。人文学术语言需要对这种常规语言保持高度警惕,对其中“隐含预设”尤其不能掉以轻心。(2)艰涩的语言是“质疑常识”“审视一个熟悉世界”的方式[7]。这不是巴特勒独创的理论范式。她坦陈,其中有法兰克福学派的影响,更有G.W.F.黑格尔思想拓印的痕迹。前者主要指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W.Adorno)和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二人。巴特勒转引阿多诺关于批判语言需反常态的主张时说,“激进的思想不可能出自常规语言”;语言艰涩意在让读者“驻足反思语言形塑世界的力量”[7]。巴特勒强调,正如马尔库塞所说,形而上的哲学阐释所用语言必然要与日常语言有所区别[6]。这一点在巴特勒早期著作《欲望主体》中体现得尤其明显——这部著作的艰涩程度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其形而上思辨的主题决定的。不过《精神现象学》中的青年黑格尔③《精神现象学》是德国哲学家格黑格尔(G.W.F.Hegel,1770—1831)第一部哲学著作,1807年出版。修辞策略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巴特勒看来,《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的修辞与思想呈现熔铸一体,分析体验修辞过程就是读者思想拓展的过程;她模仿黑格尔的修辞文风,改变读者的阅读习惯,消解读者心中既存的顽固的言语意指系统对理解当下论题的影响。“黑格尔的行文读起来很费力;需要再读,用不同的语调与语法重音再读”[8]18,巴特勒如是强调。简言之,巴特勒的修辞文体反常态,学自德法思想大家,意在帮助读者破除现有言语意指系统对其思想意识的禁锢,重新审视美国当下的政治问题。

因此,所谓的语言文体问题,实则是关于如何实践以改善美国现有政治环境的问题,是应当保持何种知识资源开辟政治实践路径的问题。巴特勒后来的学术著述中对此也多有反思与辩解。在《阐释自我》一书中,她指出寻求反常规语言的叙事方式剖析叙述者“我”之政治与伦理特征的重要性。她认为既有语言无法剖析所要批判的“规范”,因为批判者就是该“规范”塑造出来的,常规叙事范式有身在庐山的局限,必然限制批判的效力。她说:

“这些规范,如此前一样,是我言说的先决条件,但我无法运用自己的言辞术语将此等条件全部叙述清楚。我自身的社会根源妨碍了我的叙述,因此我必须寻得一种方法鉴定自我是谁。这种方法要能阐明‘我’是由先在于‘我’之物与超越于‘我’之物所创造而成的,同时也不会使‘我’在阐释自我的过程中免受该行为影响。”[9]

巴特勒此说表明,批判现实首要问题是弄清批判者自身是谁,即将自身与批判对象区别开来。而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便是拆解既有言语系统对思想的束缚。因此,在巴特勒看来,从语言入手,改变叙事或修辞范式,实则为批判现实的开始。可见,巴特勒践行阿多诺和马尔库塞的语言观,已经将语言叙述视为实践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巴特勒的学术文体也可算是当代法国理论的产物。

三、思辨规范之争

巴特勒的著述为人诟病的第二点是不合学术规范。按照纳斯鲍姆的说法,巴特勒所用学术语言“乏味晦涩” (ponderous and obscure),引述“随意”:不提供对原意的明确分析(如路易·皮埃尔·阿尔都塞的术语“召唤”),或者丝毫不考虑被引内容的多义问题(如对米歇尔·福柯与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引用)[1]。巴特勒回之以“文化转化”,但“文化转化”是否能成功,她坦陈并无把握[2]x。

如今,距离巴特勒上述论断的1999年已经过去21年,依然无法定论——或是被搁置不论。笔者以为,不妨尝试从两个方面再度审视上述论争。(1)略查此后20几年间巴特勒理论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女权运动领域产生的积极影响,可见其“文化转化”的功效。此为本研究第四部分内容之一。(2)从纳斯鲍姆与巴特勒二人所代表的学术书写风格的差异来寻求突破。前者以治古希腊哲学著称于世,其学术思辨风格深受古典学影响,注重严谨的概念辨析与逻辑推导。但巴特勒主张,如前所述,批判的起点与重点是弄清楚“我是谁”,是扫清传统思辨陈规对“我”的遮蔽。在这个意义上讲,巴特勒的思辨近似质疑既往西方哲学体系的笛卡尔所为,即摆脱传统架构束缚以求新路径。相反,纳斯鲍姆是在传统思想的基础上谋求建构新的意识形态内容。这是二人分歧根源。

然则“文化转化”着眼于欧洲理论与美国现状的契合熔铸虽属不易,却不能作为其著述中存有不合学术规范的借口。

仅举一例,可见其文献引用明显不规范。在《论责任》中,巴特勒阐发列维纳斯的他者理论时,讨论的焦点文献是《替代》(substitution)。可是,巴特勒居然同时引用两个不同文本中同题章节《替代》,却未对此作任何解释。这两个文本分别是《列维纳斯哲学经典选读》 (Adiaan T.Peperza等合编)[10]和《存在之外或超越本质》(Alphonaso Lingis译)[11]。《论责任》 一文是《阐释自我》第三章,全文有五处引用第一本书的第七章《替代》,三处引用第二本书第四章第四节《替代》。尽管巴特勒在《描述自我》的尾注中提及列维纳斯该文初成于1968年,编入《存在之外》一书中作了修订。但是她引用的是《存在之外》的英译本,却未说明出版时间、译者和出版社名称[9]143-44。事实上,该书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学术出版社出版,虽然出自同一译者,但是相应的译文却有出入。

此外,在这篇论著中,巴特勒借用了福柯的理论,却不标明出处,阐释“福柯式主体”时,只有一处尾注,一处提及福柯的《何为批判?》一文。实际上,巴特勒该文这一部分都是在转述福柯相应著述。譬如,谈及福柯的“真理管治体制”(a regime of truth)时,实则引述福柯在1981年4月的讲座相关内容。巴特勒所谓“阐释自我”即是福柯所说的“公开坦陈” (avowal)。试看:

“公开坦陈是一种言语行动。主体藉此确定自己是谁,将自身与此真相绑定在一起,自置于重视他人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中,同时调适与自身之间的关系。”[12]17

这部著作是福柯去世后,学者法比耶纳·布里昂(Fabienne Brion)和伯纳德·哈阔特(Bernard E.Harcourt)编辑、斯蒂文·索耶(Stephen W.Sawyer)英译而成,书名为《行错言真:自陈身份如何弘扬正义》,这个副标题也恰是巴特勒伦理思想的精神核心所在,即,在公开自我陈述中建构伦理主体。巴特勒作为福柯的拥趸,不可能对福柯如此重要的论述置之不理或失之交臂。但是,在阐述其伦理思想的著作《阐释自我》(2005)、《褫夺》(2013)、《集会述行论初探》(2015)和《非暴力之力》(2020)中,巴特勒对此只字未提。难免让人不凿空索隐,并由此生出一些臆断猜测。

除了上述关于写作规范的批评之外,纳斯鲍姆在“戏仿教授”第三部分指出,巴特勒的性别述行论几无创意,因为诸多女性主义学者此前对此均有所阐发。纳斯鲍姆列举的学者来自各个领域:政治学(John S.Mill,Susan M.Okin)、法学(Catherine MacKinnon)、文学(Andrea Dworkin)、心理学(Nancy Chodorow)、生物学(Anne F.Sterling)、人类学(G.Rubin)和哲学(John L.Austin)等。[1]大致而言,在她看来,巴特勒性别述行论仅重复前人成果,殊无创意与贡献。她在该文第一部分不无讥讽地说,巴特勒就是“故弄玄虚” (mystification),寄望于“戏仿”(parody)等文字游戏改变政治处境,将之混同于“一种现实政治学”(a type of real politics),实为侮辱读者的智商[1]。

纳斯鲍姆的批判檄文发表三个月后,巴特勒在再序《性别麻烦》中正式回应。她指出自己做的是“文化转化”,并点明渊薮所在,强调自己所思针对或立足解决的具体现实问题才是最重要的。言下之意,“文化转化”或欠严谨,但重点在解决现实问题;《性别麻烦》面世后产生的社会影响可证明其实效性。

巴特勒在该序言里如此界定“文化转化”:

“我在《性别麻烦》一书中所做的实则是一种文化转化,即,将后结构主义理论与美国的性别理论与女性主义政治困境结合起来。在某些情形下,后结构主义看似形式主义,疏离于社会语境与政治目标相关的问题,显然与当下美国本土的情况是不相符的。事实上,我并非想将后结构主义‘运用’于女性主义,而是让这些理论为一种特殊女性主义之重构服务。”[2]ix

此处巴特勒将“运用”和“服务”作了严格的区分。前者更多地强调施为者的意志与考量,后者侧重彰显对实践对象“特殊女性主义重构”之所需的充分重视。当然此中也有重构者的意志成分在内,但显然是以“重构”的现实之所需为前提的。

按照巴特勒的讲法,所谓“文化转化”是将欧洲的后结构主义理论引入美国女性主义理论界,以助力“一种特殊女性主义”的重构。她此处的“后结构主义理论”主要是指“法国理论”,如此命名,并非意味着它是一个统一的理论整体,而是因其源自法国、却又经过本土化,是“美国诠释”。[2]x它蕴含一种“新的理论途径”,她说:

“它并非以历史主义替换而成,也不是简单地将某种理论历史化——该理论常基于经验主义做泛化论断。确切地讲,这种理论路径出现于文化境况类似处,对转化迫切需要时,但是否能如愿,尚不明朗。”[2]x

由此可见,巴特勒之“文化转化”的两个要点:不做经验主义的泛化推论;立足于美国社会现状与理论所需。前者大体是反驳纳斯鲍姆对性别述行论的泛化批判,后者说的是性别述行论针对的具体问题。

纳斯鲍姆的批判欠妥之处在于,将性别述行论视为一种普适性论断而忽视其他。恰巧巴特勒对批判过程中将理论做普适性推导非常敏感,因为其中可能隐藏着压制部分群体的暴力,异性恋霸权话语系统中对性别的“命名”即是典型。她主张的批判应该是“做适度地普适性论断”(constrained generality),她说:

“批判的目标始终是针对某些体制化的实践、话语、哲学知识和机构。如果把它从具体的操作行为中抽象出来,独立成为一种纯理论性质的归纳与概括实践,批判的特质将不复存在。”[13]304

这篇收录于《朱迪斯·巴特勒读本》的文章最初为巴特勒在剑桥大学所做的“雷蒙德·威廉斯讲座(Raymond Williams Lecture)”,是巴特勒1998年被文化保守派期刊《哲学与文学》评为“最差文体者”后所做的第三次正式回应。前两次分别是1999年3月著文“‘蹩脚作者’的回应”和同年6月再序《性别麻烦》。第一次回应侧重于解释语言文体风格的问题,第二次集中对自己的理论缘起与精要予以阐发,第三次反讽纳斯鲍姆的批判有泛化之嫌。

当纳斯鲍姆将性别述行论理解为性别纯属述行而成并视之为女性主义的实践武器时,她似乎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巴特勒之性别述行论针对“女性主义内部封闭的性别规范”——即将女权实践视为反抗男权的斗争,因此否定了其他性别类型的政治生存空间——造成“恐同”而提出的[2]viii。换言之,巴特勒性别述行论初衷是为性取向特异群体立法。如此,则不难理解为何她在该书序言开篇时说“我自认为是站在某些女性主义形式的对立面、与之针锋相对的”[2]vii,结尾时说“如在当前背景下重写这本书,我要增添讨论变性者与双性向者的内容了”[2]xxvii。

巴特勒主张不做过度的普适性推导,这是反驳纳斯鲍姆的批评策略失当,也是为“文化转化”的策略辩解。她认为,“转化”意味着一方面要知晓法国结构主义潮流中研究“性别差异”各思想流派群体间鲜有“勾连”,各阵营读者对其他理论互不涉猎,导致对同一文本的解读呈“混乱态”;另一方面要明了“英美社会学与人类学传统上衍生的‘性属’研究者也有类似情况”[2]x。可见,她所谓“转化”实质上就是萃取“法国性别理论”中“契合”美国“性属研究所需的释义”[2]x。

四、“文化转化”可行吗?

如上所述,就论争内容而言,巴特勒此论略有诡辩之嫌。

道理很简单。首先,巴特勒之“文化转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聚焦于一个文本的“文化翻译”[14-15],因为后者不可避免地要聚焦于原著信息的传达,所有概念逻辑的展开需立足于目标文本中原语和原著框架进行,而前者在多个理论流派和语境中穿梭,若欲在美国语境中重构话语系统,怎能期盼美国读者无视相关概念的原初含义、准确把握其在新语境中的逻辑与意义?如此操作至少不能算是成功的“转化”吧?其次,法国理论流派庞杂、各自为政的特性并不能成为无视语境、随意借用或挪用理论概念的理由。以其“适度性推导”的理论观来看,法国理论是针对法国问题或语境而阐发的,又怎可不加辨析地移置于美国文化语境中构建理论呢?这种移置难道不是过度推导吗?缺乏对所引用概念的严格界定甄别,所谓“适度”更容易沦为一种口号。

从历时维度纵向审视,“文化转化”作为一种理论路径尝试,突破既往框架束缚——尤其是现有意指系统的桎梏——是题中应有之义,那么亦步亦趋遵循既有框架,便是有悖初衷;但是也绝非不可能另起炉灶、建构全新的意指系统。因此,巴特勒的“文化转化”不离先“破”后“立”、 边“破” 边“立”、 即“破” 即“立”的过程,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不断实验不断完善是必经历程,而衡量标准不可避免地指向实践检验。

因此,不妨暂且搁置“适度”的界定不论。既然“文化转化”意在剖析美国问题、改变社会现状,那么尝试本身也应当是一种创新。至于是否可行、成效如何,大概可从两方面加以审视:(1)巴特勒后续学术探索轨迹;(2)理论界和相关实践领域的反响。

事实上,这场争鸣后,巴特勒进一步拓展理论探究领域,将关注焦点从为性取向特异群体立法扩至对资本主义体制系统暴力下弱势群体的关怀。她所有的理论阐释——无论涉及欧陆抑或英美哲学思想——均采用这种“文化转化”的实践策略。不过,“文化”一词在其后续思想中,就溢出民族-国家界定范式了。另,意识形态管控下不同弱势群体之间的文化也需要“转化”或“阐释”。如此看来,“文化转化”的策略功不可没。

另一方面,巴特勒后续的“文化转化”成果在理论界与实践领域的反响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其理论的意义与价值。伦敦大学哲学教授苏珊·詹姆斯(Susan Jameson)在《剑桥二十世纪政治思想史》中的《女性主义》一章中指出,巴特勒的性别理论为性别权益运动提供了理论指南与实践圭臬。[16]另一位美国学者玛格丽特·松瑟尔·布林(M.S.Breen)坦言,“巴特勒的著述深刻地影响了民众对性别、性行为、身躯政治(corporeal politics)和政治行为的理解”[17]。事实上,第三次女性主义浪潮的核心精神是“行动”,强调通过实践活动实现女性各种权益,巴特勒的性别述行论为此提供了一种行动指南[18]xxvi,17。

五、结 语

巴特勒所谓“文化转化”大体上可视之为“法国理论”的美国化,其立论的根基是美国现实问题。作为“文化转化”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性别述行论的初衷是“批评女性主义文学理论中的异性恋臆断”、驳斥“固有的男女两性二元论衍生的种种性别预设”[2]viii。用之于解构女性身份,实非巴特勒初衷。但是她又敏锐地意识到,那些误读或阐发实则具有一定可取性的;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不能无视、更无法否认。因此性别述行论的内涵便不是她能独据擅定的了——虽然她曾“竭力规整与重构”[2]xv。事实上,如果把性别述行论置于巴特勒理论体系大框架下考量,我们不难发现,她实际上默认了读者阐释或适度“普遍化”,同时运用“文化转化”的策略不断提炼、多方阐发,将性别述行论形塑成介入社会政治实践的具体策略。因此,“文化转化”作为一种新颖的理论路径,存在如何完善的问题,但它反哺实践、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变革与实践活动。无疑,这才是检验“文化转化”合法性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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