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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2021-12-07郝东阳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消防设施场所监督管理

郝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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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应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全面实行承诺管理制度。应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经营时针对消防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其经营商户应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经营商户其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以此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顺利进行。

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 在公众聚集场所中消防行政执法机关所面临的消防安全问题不对称

首先,我国行政权在消防监督领域实行中具有管理、管理监督、行政管理、单位自身管理等特点,但由于目前这些特点界限模糊使得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特征明显,再加上由于市场投资取向的引导,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性也在每年大幅度地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数量较少,在公共聚集场所数量增多时无法使消防救援机构全面地对所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监督与管理,很多场所都处于失控和漏管的状态。其次,在监督检查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消防救援机构疲于应付,无法根据自身能力合理规划监督体系,其监督管理效果不佳[1]。

1.2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缺乏,在公众聚集场所中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一对一的监督检查模式中,其行政公权的实施效果也变成对公众聚集场所私权的守卫。在这种常态化发展中,其消防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权力也被普遍定义为管理权力,其机构自视为绝对的管理对象,在权利、职责的配置上出现了错误定位。以此造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缺乏。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公众聚集场所从业单位、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产生了依赖思想,也淡化了其责任意识,其监督与管理混淆,削弱了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其次,在这样的情况存在后,也会给公众聚集场所一个错误的认识。如,在拿到消防部门的许可证后在按时更改消防救援机构指出的内在火灾隐患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在公共聚集场所市场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内在经济原因、短期的目标因素等,无法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同时,由于大多数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商都存在侥幸心态,或自认为利用非正常的人际关系可以躲避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这使其在与相关人的消防安全事项上自私自利,在消防管理工作中也存在非正常、非理性的人、财、物的投入取向。最终产生,漠视消防安全、忽略消防检查,其火灾隐患在公共聚集场所大量存在,也无法有效使消防救援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导致火灾事故频发产生[2]。

1.3 人员、管理职能弱化,无法促进消防安全宏观控制能力

首先,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商中,由于经营户缺乏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其违规用电用火的现象不在少数。这些现象直接造成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隐患。且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商对消防安全没有责任意识,从而导致引发起火后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工作[3]。其次,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因为没有健全的消防措施与管理制度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无法开展,形成普遍停留在消防安全形式上,导致在面对预防火灾时无从下手且个人违规行为也愈发严重。最后,在公众聚集场所中由于消防安全工作普遍是以经营商人员为主,没有一定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为形成安全监督管理作用公众聚集场所应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同建立消防监督机制,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全面落实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应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2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对策

2.1 准确定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对公众聚集场所宏观控制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落实,在社会单位自我管理逐步走向自主管理。国家行政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时,应以直接控制推向间接调控确保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完整监督与检查机制。其次,应深入分析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例如,在消防安全事项上大多数经营商户都自私自利、损人利己,产生的负面效果不利于消防安全监督顺利开展。例如,在公共聚集场所中其消防安全信息严重缺乏,在某些单位对火灾隐患隐而不报的情况下,其消防宣传、隐患整改、防火检查工作也无法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在有效的警力禁锢在对少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上,是无法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的。因此,

应准确定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应对消防安全有预见性的控制。在做好消防安全预见性控制时,应解决消防监督在干预单位对于消防安全角色定位错误的情况,应解决消防救援机构权利、责任的含糊问题。其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宏观面的引导,并通过对明确标准、强化服务、严格审批准入、加强消防安全信息的公众披露等措施,切实让公众聚集地对号入座,并在切实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时确保已有的安全聚集场所符合我国规定的防火标准。例如,应结合本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实际情况,全面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本着不放过任何一条火灾苗头的态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等行为。在针对内部单位志愿消防队伍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消防救援机构应与内部单位联合开展消防演练,确保铁路职工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逃生,切实形成齐抓共管体系,从而切实提升防火水平[4]。

2.2 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制

公众聚集场所形成火灾有一部分是因为经营商户没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意识[5]。首先,应确保消防执法规范化达到人民群众高度认可的行为,并体现出其核心特点,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廉洁。应通过高位推动,创新思路、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宣传质量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职责,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全力筑牢社会火灾防控基础防线。其次,在建立完善的执法标准、执法制度后应利用信息技术不断优化执法过程、执法流程、业务受理等工作以此督促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应主动分析在消防执法中存在的隐患问题,狠抓消防执法核心工作,促进规范化体系的形成。同时在日常消防执法检查中,消防执法人员应始终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在于检查的数量,而在于脚踏实地逐个角落排查火患,让更多群众知晓各类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教授群众如何查找身边的消除火灾隐患,用实际行动坚守人民群众的安全。最后,应进一步明确日常消防执法、网上执法监督等各个阶段,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工作,进而逐步形成完善的消防执法监督体系,确保消防执法工作在监督力量的控制之下。

2.3 建立健全消防措施与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公众聚集地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针对消防设施进行监督与管理,应把控公众聚集地内消防设施的质量。首先,合格的消防设施可以减少公众聚集地火灾范围,并且可在第一时间迅速消除火情,使公众聚集地火情得到控制,避免人员受伤与经济损失。其次,在针对消防设施进行质量管理时应建立健全完整的消防监督管理设施体系,其消防人员应针对消防设施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督。应要求安保人员针对消防设施进行值班、巡查、维修、保养、建档等管理[6]。

2.4 以信息公示、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强化公众聚集场所规划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性

首先,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时,应逐步使良好的公众形象发展成必然趋势。以此,在消防安全中应做好为公众聚集场所内在的公共产品,应通过公众的监督以及由此而生产的经济杠杆的约束效益,并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效用[7]。例如,节庆期间,公共娱乐场所要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员工应会报警、会引导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商店市场装点节日气氛,请选用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彩灯、装饰物,防止超负荷用电,其次,消防救援机构应重点对各场所是否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意见书;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电器线路是否穿管敷设;员工是否熟知“一懂三会”;室内消火栓是否有水;消防宣传是否到位;是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等进行逐一检查[8]。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目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中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社会单位、社会公民积极构成一体化、多元化格局,并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构建出责任主体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协作、互相推动的良好机制,以此确保广大社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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