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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现状与对策

2021-12-07张国平

花卉 2021年12期
关键词:套牌新品种申报

张国平

(辽宁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抚顺管理站,辽宁 抚顺 113208)

目前,在林业新品种育种方面,我国林业新品种市场仍存在很多假冒、模仿及套牌等问题,其中,以优质树种的名号套在劣质树种,并进行高价售卖,这种不当行为在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真树种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另外也侵犯了新树种研发企业的利益。另一个问题是,有些企业商家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在真树种上换了一个品牌名,以同货异名的方式进行非法售卖,这种现象在林业新品种市场交易中也十分常见。

1 关于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基本概念

作为一种新的植物品种,这些新品种的育种树指的是经过人工种植和干预的野生植物,这些新的有人工进行干预的植物品种与版权和专利这类概念是相似的,也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表现,所以该新品种相关的育种企业和单位或是个人都依法享有独家的授权专利,如未经过该品种的所有权持有人同意,则任何企业、单位以及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该种植物进行以经济收益为目的生产以及品种的繁殖销售。除此之外,我国为保障相关品种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即品种申请的程序需要符合新颖性、特异性及其一致性这三个特点。换言之,新品种林业植物被公认是农业或林业领域中的一种重要知识产权。植物育种者依法享有该种植物的法律保护的权利,这其中所保护的对象也并非只是植物品种,还包括了植物育种方享有的植物育种权益,此权益为相关政府部门授予。国家对新品种植物的保护意义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没有经过权益持有人的许可,不能以获益为目的,进行新品种植物的生产、销售以及育种的材料,林业植物新品种所有权的概念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是有创造性的一种劳动成果。而且,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林业发展有重要的地位,但现今市场上假货横行,违法者经常钻空盗用新品种知识产权,而林业植物的新品种权和一般的产权不同的是其具有实物的形式或是性质,与一般的著作权和商标等其他的知识产权形式相类似,没有实物化的标记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能在实物之上进行存储的权利;换句话说,林业植物新品种所有权和特定的植物体或是种子等等具体化实物相互连接,因此具有密切关系。由此,不法者的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以上内容,这些给任意低劣树种进行“套牌”高价售卖行为以及换名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和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上都是违法者的侵权因素,另一方面,之所以市面上假货横行、鱼目混珠,也有消费者以及产权人的因素,因为部分林业植物新品种产权人法律意识淡薄或是法律知识普及方面的因素,产权人没有对新品种植物及时进行有效申报,致使该新品种植物没有在法律保护下,而导致其他人员的滥用。另一方面,部分产权人或已经进行申报,该新品种植物也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之下,但产权人没有察觉或是对此举没有进行申诉,最后一点就是消费者可能对此概念模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购买“假货”,继续助长了市场的制假与售假风气。最后,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方式,必须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授予,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拥有,它具有法律程序规范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最为相似于专利的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品种指的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植物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而且遗传性状比较稳定的植物群体。作为一种人类智力劳动创造成果和重要的生产要素,新品种在农业的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植物新品种实施必要的保护手段,是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建议将品种保护中的特异性以及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测试内容融合到品种审定的测试中去。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发布新品种公告时应对品种的特征特性做详细的描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品种审定的测试数据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审查,同时对新颖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颁发品种权证书。由此,一个新品种在通过新品种审定的同时即可获得新品种保护,既促进了新品种的推广又保证了授权质量。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企业或个人维权意识低

自林业发展长久以来,我国在针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措施方面,仅仅是停留在较低规范的层面上,一直到2016年才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起步较晚的法律政策,致使各育种单位和育种个人对植物新品种的相关保护法知之甚少。每当遇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育种方还没有形成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意识,以导致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从维权的意识上来讲,部分大型企业或重点的育种单位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方权益的意识往往要比小型育种企业或个人强一些,在新品种植物申报方面也更多。

2.2 林业植物新品种申报的不均衡

当前,我国的林业部门在新品种的申报尚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一个是林业新品种可以申报的范围较小,以我国的林业发展来看,林业的新品种方面品种种类很多,但其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能够进行新品种的有效申报,从树种上来看,主要都是经济木以及果树,导致部分新品种植物无法进行申报。另一个问题是,林业新品种植物的申报者分布极为失调,大致表现为:新品种植物申报者大部分在东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西部、西南地区的新品种申报数量与之相比很少[2]。

3 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策

3.1 增强育种者的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起步较晚的法律政策,各育种单位和育种个人对植物新品种的相关保护法知之甚少,所以首先应在各型育种企业、单位以及个人中加强法律宣传,从根本上增强育种者对于新品种植物的申报以及维权意识。要在育种者中大力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增强育种者对其的了解,在宣传方式上可以通过新兴的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电视台的广告以及普法节目、广播宣传等。在一些信息较为闭塞的地区,还可以设置专业的法律宣传组进行法律宣传的事务。在宣传的内容上,应要做到让育种者了解相关新品种植物的保护法的主要具体内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报以及维权的方法和意义,在宣传的时候,可以以事例的方式多做宣传,以做到让育种企业、单位及个人更为深入地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3.2 断绝市场假冒新品种的流通

根据以上内容对新品种植物的介绍,我们得知目前在林业新品种育种方面,我国林业新品种市场仍存在很多假冒、模仿及套牌问题,严重破坏了相关林业企业的基本利益,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真树种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很多的违法生产单位及个人认为将自己生产以及销售、已申报的植物新品种换一个名字就可以躲避法律的追究。对此,在新品种植物本身,我们可以利用基因检测的科学方法对林业植物新品种进行身份标记,因长时间来,我国对于这种套牌行为的监管不力,致使这种同种异名的违法销售手段猖獗,一直成为林业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给正规企业以及单位、个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由此,想要一劳永逸的解决这种违法问题,国家在育种者对新品种植物进行申报的同时,就可以于实验室进行对新品种植物DNA 技术的分析,标记新品种的基因标志,給新品种植物一个固定不可更改的“身份”。从而解决市场的套牌问题[3]。

3.3 严打新品种植物作假点

我国虽然是一个林业大国,但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植物新品种的上市流通,很多造假、仿制品相继涌出,从而破坏了相关林业企业的基本利益。这些虚假产品的销售给我国的林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前进阻力,要想移除这股阻力,抑制造假行为,首先要做的就是严查并捣毁相关植物的制假窝点以及工坊。国家层面,可以进行的有效方式有两种,首先是组建专业的调查小组到各个制假点暗访,并深入调查,放长线钓大鱼。其次是颁布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以此让更多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假行动中。在成功捣毁制假点后,还需向群众宣传劣质品种的危害,培养拒绝假货的意识,让劣质产品无法东山再起。

4 结语

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培养,是解决我国目前林业问题的一种主要的可行措施,但是由于市面上的制假、套牌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育种者的基本利益,导致育种者的研发积极性下降,致使林业发展滞后。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只能通过加大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才能维护林业植物新品种研发、育种培养的持久健康发展。我国不仅要加大保护力度,也要加强法律宣传,让育种企业、单位和个人能够了解并做到有法可依,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另外,要严查、严打涉嫌违法制假、套牌的相关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给林业的持久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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