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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责任承担与亲职教育实施

2021-12-07邵一丹高志明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监护人犯罪责任

邵一丹 高志明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一、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低龄化、手段残忍、主观上有预谋、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等显著特点,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不断。

监护人作为抚育未成年人成长的义务人负有重要的责任。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监护人虽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但其法律责任仍旧被忽略。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这一主体责任却往往缺位,为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减少社会危害性,监护人的责任必须予以重视。

二、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监护人的责任之源

古语有云:“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成长的环境有着极大的关联性。除少数天生反社会人格以外,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由于成长环境的影响导致后来的犯罪行为。根据调查,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功能缺位,或是单亲家庭,或是留守儿童,或者家庭教育中被过度溺爱或打压,在家庭教育上出现问题。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影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性原因之一。重视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不仅能够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机率,还能够维护家庭这个社会最小单位的稳定性,更可以塑造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降低日后犯罪的可能性,因此监护人的责任不可或缺。监护人的责任来自于多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法律有关监护人的责任有多项条例予以规定,散布在不同的法律当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并正确履行职责的义务,以及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又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负直接的责任,放任其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严加管教。事实上,教养子女多被认为是“家事”,很少有公安机关将“训诫监护人”付诸实践,缺乏法治意识的监护人更难以意识到自己的教育责任。

《刑法》中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如何管教并没有具体规定或指导,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原本就是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缺失或教育过程中存在问题,仅仅概括性地规定加以管教,不能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问题。司法机关和监护人的不作为会助长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反而会增加其再犯的可能性。

除规定监护人有义务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法律同时还规定了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在繁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犯罪案件中,监护人除了支付民事赔偿以外,并没有其他法律责任使其能够真正承担起最为重要的教育义务。

为响应由多起未成年人暴力性犯罪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也为保护未成年人,面对犯罪低龄化的现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下未成年人身心迅速成熟的特点,除通过《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中国人大网还公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中,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在法律保护部分,增加了父母违反义务将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这是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没有的新内容。

(二)社会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

“人生小幼,精神专利,长成已后,思虑散逸;故须早教,勿失机也。”在古代,人们就强调早期教育的重要性,也呼吁人们承担起教育儿童的责任。家庭是人们成长发育的摇篮,在人的幼年和青少年时期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童年还对人成年后的行为、心理有着相当深刻的影响。与之对应,当一个人处于社会中时,也会对社会产生影响。监护人不重视家庭教育,使被监护人难以形成健康的心理,并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他对于社会便会有产生危害的可能。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生理智力发育不足,有时很难认识到自己残忍的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年幼”而产生的“残忍”也是骇人听闻的,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必须要求监护人承担起责任,帮助未成年人“系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在未成年人犯罪后,务必需要其监护人承担作为监护人的教育责任,作为警示并以此安慰被害人。

(三)监护人责任的天然性

除法律规定和社会需求外,监护人的教育责任也是一种伦理要求,具有天然性和专属性。一个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其成年以前,由于他们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父母或未成年人从伦理上对未成年人便具有天然的教育义务。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行为规范和道理准则,不是法律的规定或社会的要求这些后天形成的需求。作为父母或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人负责,于其自身而言,这些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上尚未发育成熟;于其对外部世界的关系而言,他们尚不熟悉社会规则和道德伦理,而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也是无可替代的。学校是教授知识的专门社会机构,但并不是负责未成年人全部发展的机构,而是更多地教授科学知识,不能把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

综合以上对监护人责任基础的讨论,在未成年犯罪时,其监护人有义务承担责任,不过,这里“承担的责任”并非指“代替”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根据刑事责任的专属性,刑事责任不能转移,也不可替代。这里的“承担责任”是指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教育义务”,以及在未成年人无法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犯罪所产生的财产负担时,为其承担起的财产性责任。这样的责任承担是有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予以支持的。

三、监护人的责任类型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监护人的责任的类型至关重要,这些类型明确分类有助于监护人正确认识自己的义务,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对监护人采取对应的措施,以防未成年人日后再次犯罪。监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

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指出:“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除了教育从他身上所造就的东西外,他什么也不是。”在塑造一个真正的“人”方面,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予以教育,以成为真正的人。在这种必要的天然性之外,法律也规定了监护人的教育责任,为这种必要性增加了法律的强制力。在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第三章家庭保护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第十四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明确了“不许放任不良行为”的义务;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正草案中,第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加强管教。”

在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能够发现,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并不能正确履行这些教育的义务。他们多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分配给家庭教育;有的人把教育的责任完全丢给学校,忽视了父母的行为对孩子的影响;有的监护人不仅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甚至还有意无意培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的人完全不懂教育,由于错误的教育方法,导致了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或者伤害自己,或者进行犯罪伤害他人。每一次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发生,都在提醒监护人的教育责任的缺失,包括预防犯罪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他人侵害的教育。然而,这样的警醒并不足以唤起所有监护人的意识,一味通过保护易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也无法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这就需要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以重视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并完善自己的教育方法。

(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后,心智发育不足或扭曲,也往往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所产生的财产负担,这时就需要其监护人浮出水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三种处置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以及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草案中的这项规定明确了监护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训诫、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两种方式。上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条也规定了监护人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直接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护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未成年人犯罪前的教育责任,和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两种责任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社会属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举足轻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却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监护人如何负担责任

“人只有通过人,通过同样是受过教育的人,才能被教育。”除了为未成年人承担财产责任外,家庭教育的责任对于监护人来说是不可或缺并且举足轻重的,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由于家庭教育不完备所致,因此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使其完善自己教育方式,更好地承担对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责任。

亲职教育,是针对家庭教育的一种专门化教育,教育对象即父母或监护人。通过对监护人进行教育,能够有效应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及时帮助他们改正不良习惯,预防犯罪,同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的侵害。由此可见,将亲职教育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后对于监护人的处置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亲职教育的现状

目前,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有教育的责任,但亲职教育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父母“上岗前没有接受教育培训”,这也就导致了家庭教育潜藏问题,继而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除父母意识淡薄外,现有的亲职教育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并且还缺乏社会各方的协调。

首先,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亲职教育或强制亲职教育的法律,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了监护人有教育等义务,但都没有明确提出亲职教育的概念,即使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草案,也没有规定“如何”让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令“严加管教”作为一种处置方式囿于概括而模糊的概念,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规定的“家庭教育指导”,也有实施的困难。一些地方将家庭教育指导的任务交给学校,实际是将监护人的责任转嫁了一部分给本职是负责教学的学校,进一步模糊了家庭和学校之间的边界,同时由于任课老师在家庭教育方面不专业,实际无法达到家庭教育指导的实际效果,而且将“家庭教育”限制在“课业教育”的范围内,监护人的教育责任仍然得不到落实。

其次,我国法院没有亲职教育强制权。这就意味着要求监护人以接受亲职教育的方式承担监护、教育失职的责任是不可能的,法官只能劝说监护人自愿接受,而监护人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愿意进行亲职教育,这就导致当犯罪行为发生后,“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本无从实现,许多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领回家后,往往会由于没有被采取司法措施而更加溺爱孩子,或者以“丢脸”为由严厉打骂、羞辱孩子,这样的两种方式不仅无法使未成年人得到充分、健康的教育,反而会增加他们再次滑向犯罪深渊的几率。

第三,由司法机关主导的亲职教育试点,缺乏专业性。绝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学专业,没有学习过教育学方面的知识,操作起来也缺乏专业性的指导。

最后,我国没有针对亲职教育的教育课程,这表明,对监护人进行教育的教育人员,也不能专业、有针对性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教育。除此以外,社会各界也尚不能够协调进行亲职教育。社区、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起来,分工负责,协助进行亲职教育,真正达到正确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

(二)亲职教育试点经验

目前的实践中,亲职教育的实践通常由检察院进行,主要方式是通过寻找症结、使监护人正视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监护人找到合适的解决措施。

1.上海市

上海市的亲职教育实践中,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加入强制亲职教育,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随后的教育更加规范、科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亲职教育方面做了“五个一”的实践:在检察工作中引入亲职教育流程,并在每个流程中设置规范化的文书,其中包括一份承诺书,一份家长须知和一份考察协议:承诺书强调了监护人的教育义务,要求家长履行其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家长须知以未成年人身心特征和沟通方式为主要内容,旨在帮助监护人正确认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客观情况,学习科学的沟通方式,以便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考察协议明确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亲职,有助于监护人了解亲职的内容,避免盲目教育、过多干涉或遗漏关键。另外两个“一”是一部亲职教育视频和一次教育课程,帮助监护人学习亲职教育,增强检察环节亲职教育的效果。

由于教育的社会性,还注意在司法流程之外与社会各方面相互协调、配合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在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与妇联在社区进行预防性侵的亲职教育的板报展示,并产生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2.常州市

常州市检察院2018年公布的亲职教育工作报道为6篇,2019年为14篇,2020年为22篇,报道的增加在体现亲职教育工作丰富的同时,也说明亲职教育确实发挥了作用。常州市的亲职教育工作分布在事前和事后两个时间范围,一方面对家长普及亲职教育,改进家庭教育方式,促进家长与子女的沟通,以改善亲子关系,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另一方面,对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采取帮教措施,在帮教中加入亲职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6个月的考察期内进行帮教,帮助教育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也对其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包括讲座、互动活动、讲堂等多种形式,并探索出一套规范的流程,在标准化的基础上,由专业人士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方案。通过跟踪走访,接受过亲职教育的父母,由于受到专业的指导,提高了沟通能力,改善了亲子之间的关系,使由于缺乏关爱和教育而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更进一步降低了再次犯罪的潜在可能。

通过研究以上两地试点的亲职教育,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而强制亲职教育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更好地发挥长远性的作用。一方面,亲职教育需要专业人员以进行专业化、针对性的教育,并且这种方式应当有阶段性,是柔和、循序渐进的;另一方面,亲职教育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通过与社会各方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更加完善的发挥作用:从事前防范的角度来说,加强与学校、社区的合作,增强家庭宣传的力度,扩大教育范围,强化法治教育的同时,对家庭关系进行指导,尽早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并且给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帮助他们成为合格的自然人、公民;从事后防范再犯的角度来讲,有针对性地对监护人进行教育、沟通,将亲职教育与帮教活动结合起来,能够提高家庭的稳定性,改善亲子关系的同时,消减再犯的几率。

五、构建完善的亲职教育体系制度

亲职教育体系制度的构建要从两个阶段、四个部门着手。从时间上来讲,包括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从部门上来讲,包括学校、检察院、法院和社区;从受教育对象上来讲,包括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两个主要群体。

(一)亲职教育体系制度的阶段性构建

1.将亲职教育扩大化作为事前防范

综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中监护人的要求,本文中的亲职教育应定义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多部门联合辅助,专门教育监护人以增强其法治意识和家庭教育意识,并能够切实应用于实际亲子关系中的教育活动。基于家庭关系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为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平时就应当加强亲职教育。

首先,学校可以设置亲职教育相关的部门,具体了解和反馈不同年龄阶段在校学生的发展情况,可以借助家长会的机会,聘请专业人员或联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对家长开展有阶段性特点的亲职教育,并在其中贯穿法治教育,如通过讲座、亲子互动活动等,改善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方式和亲子沟通方式,提高监护人的法治意识,进一步促进家校结合,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或使他们迷途知返,将可能发生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而“阶段性”的特征,并不会模糊学校和家庭的界限,影响教学任务。

其次,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应当设置专门的团队发展亲职教育工作,聘请专业人士指导、参与各项亲职教育活动。检察院的亲职教育团队应当定期到学校、社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展亲职教育的讲座与活动,由未检检察官和教育方面的专业人士共同主持。亲职教育团队还应该定期与各个学校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发展状况,便于及时进行干预。

再次,社区作为基础性群众机构,在生活上的关联性也使得其具有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能力,与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具有着仅次于家庭和学校的关联性,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也会影响到社区的安宁,因此社区也有责任进行亲职教育的工作。在我国,社区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两个富有特色的机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承担着政府的职能,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具有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节民间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因此要求社区机构定期举办亲职教育活动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基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与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在空间上的重合性,两个机构应当联合起来,以不同形式共同举办亲职教育的相关活动,并在居民、村民中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法律常识,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栏、画报展览、讲座、好书分享、放映电影等贴近生活的朴素方式,增加亲职教育的可接受性,使亲职教育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社区还应当与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串联活动,通过权威机构的现身增加亲职教育的可靠性和可接受度。

2.将亲职教育缩小化应对事后再犯

有道是“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家庭悲剧的缩影,要解决这一问题就不能够采用统一、一刀切的方法,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其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

首先,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了解其家庭情况。对于初次犯罪且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对其进行帮教,聘请心理咨询师和教育专家,对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个性化的方案,以供进行个性化的亲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应当设置为期6个月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连贯性的亲职教育,并通过跟踪式回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教育方案,确保亲职教育确实发挥作用。

其次,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家庭教育对该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但基于刑事责任的专属性,家庭教育导致的问题并不能作为减轻量刑的依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的,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及时沟通,在执行刑罚的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赋予法官作出强制对其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决定的权力。应该注意的是,要明确强制性的亲职教育并非是刑罚手段,而是作为改造未成年人的辅助手段,同时也是要求监护人承担起法律、伦理所要求的监护人的责任的方式。

复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影响着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未成年人大多也是学校的学生,学校面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法不仅影响着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同时也会影响到学校里的其他学生,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无法起到引导作用,反而可能诱发其他未成年人的模仿,而未成年人校园霸凌也是一大问题。对于事后的亲职教育,学校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亲职教育,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做好教育辅导工作,并在校内开展法治教育、亲职教育讲座或课堂,提高校内其他学生及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家庭教育意识。

最后,社区应做好亲职教育的辅助性工作,作为受教育主体的经常居住地,社区应在不打扰生活的前提下,用亲切的方式关心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及时与检察院的亲职教育队伍沟通。

除各部门的配合外,检察院的亲职教育队伍还应该进行结业考核作为评估亲职教育效果的手段。基于亲职教育结果的双向性和教育效果的阶段性,考核对象应当包括监护人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两方面的主体,通过定期考核对亲职教育的效果做出判断。考核方式可以通过做试卷、与工作人员的问答以及亲子间面对面的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并进行跟踪式家访,保证亲职教育效果的稳定性。

(二)亲职教育体系制度构建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各地推进亲职教育的“品牌化”。推进亲职教育的“品牌化”,能够促进亲职教育体系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促进亲职教育的成熟化、专业化,提高亲职教育的普及度和可接受度。打造一支专业的亲职教育团队,在亲职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及时与其他地区交流沟通,吸收先进经验,避免模式僵化。

亲职教育不是孤立存在的,要始终把握其为避免以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将亲职教育与帮教活动结合起来,扩大亲职教育的影响范围,达到事前防范的效果。

亲职教育的协作性不仅应体现在实践形式上,还应该体现在各部门的配合上。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以检察院为领导主体,与法院、社区、学校等部门联合起来,保证不同场景中的信息通畅,较为完整地反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情况,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统筹部署教育方案,避免形式主义和相互推诿扯皮,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结语

现阶段,亲职教育不失为操作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辅助性手段。改善监护人教育方式、家庭环境的同时,也能够起到减少、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要完善亲职教育体系制度,达到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社会安宁的目的,就要将法律规范落到实处,不仅需要专业的队伍,也需要各部门相互沟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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