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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晚期资本主义与全球正义

2021-12-07李哲罕

关键词:势力资本主义正义

□李哲罕

一、作为政治哲学与社会哲学对象的大数据问题

大数据(big data)这个词近年来频频出现于大众视野之中,似乎政府或企业运用大数据就可以解决很多之前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而同时也有各种个人隐私数据泄露、购物平台大数据杀熟之类的负面事件。 通过在中国知网以“大数据”为主题词的检索就可以发现,自2012 年以来,这方面的论文大有井喷之势。 以此管窥,就像之前纳米技术、区块链技术和量子技术之类新出现的术语一样,大数据似乎也有变成满大街都是、难免会被滥用乱用的趋势,这就使得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大数据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根据美国智库麦肯锡全球研究院(the 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的报告,大数据的定义非常简单: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1]。 就此基本定义出发,我们可以认识到大数据和传统数据是相似又相异的,这种相异主要体现于“量”在突破了一个“度”之后所引发的“质”的变化。 这种“质”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大数据超出了传统的信息技术、认知模式所熟悉的“边界”,而在“边界”之外的事务——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城邦之外,非神即兽”一般——对我们而言从认知到操作上都是非常陌生的。 当然,这种“边界”本身就是不断变动和向外推延的,那些人们现在早已习以为常的传统信息技术在刚出现的时候也引发了许多类似的思考或争议。

大数据正是因为其数据庞杂(大量、多样性和低价值密度)的特性使得特定主体可以通过各种专业的处理技术(即所谓的算法)将海量的碎片化信息提取与加工,以形成闭环与迭代,从而使得其能够更为彻底与有效地根据自身需要以掌握事物本身及其演化趋势。 在这样一种技术合理化的倾向下,各种浮于表面的差别性被敉平、还原和统一为算法中可以处理的和已经被处理过的各种信息要素。 在此背景下,关乎人类“意志-自由”层面的决断或选择空间就日益狭隘了。 在微观层面的购物和短视频等各种应用上,厂商可以根据对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对大数据的特定算法分析,进而对特定个人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推送。 荒谬的是,这些应用甚至可能比用户本人更为真实地了解用户自身。

大数据的本质只是作为一种新现象的大量信息资源(以及对其特定的算法与运用)。 我们可以将大数据内部的力量视为一种技术逻辑,不过笔者并无意过多地展开对技术逻辑的分析,而只是将视域限定在社会认识论范围内展开考察。 大数据无疑是变革性力量,这会给人类生活带来许多积极的改变,当然可以预计,难以避免地也会产生各种相关的社会问题。 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大数据的收集与使用等都是具有一定技术门槛而且是涉及特定主体的,而特定主体则是有其自身目的导向性的。 与上述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的报告中试图将大数据适用于经济,特别是适用于生产效率提升方面不同,在此应更为强调此问题在政治哲学与社会哲学方面的重要性。 个中原因是,技术或经济方面的进步如果在一个失调的社会结构中只会进一步强化或固化这种失调的社会结构,甚至造成更为深层次的危机,而我们的目的则在于引导技术或经济方面的进步以促使其对失调的社会结构进行变革,使得其能够服务于人类美好生活这一重要目的。 简言之,在大数据技术中技术逻辑是否会被权力逻辑和资本逻辑所绑架——而非技术逻辑自身——才是我们需要关切的问题所在。

在大数据的收集与使用上,无疑会涉及个人、资本、一国政府和境外势力等各种问题。 上述区分是基于特定主体自身利益诉求的不同,这无疑是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哲学的分析进路。 这里可能存在的大致最为基本的六对对立与合作关系是(1)个人与国家;(2)个人和资本势力;(3)个人与境外势力;(4)资本势力与国家;(5)资本势力与境外势力;(6)国家与境外势力。 需要说明的是,上面只是以非常简化与笼统的方式处理了现实中非常复杂的状况,诸如在资本势力内部不同的集团也有可能是相互对立而非统一的。 上述这六组关系又可以在现实中进一步排列组合演化出各种更为复杂的关系。 这里存在的关系并不是形式上平等的,而是有很大的事实性差别的。 也即上述各方在专业技术能力、资金和人力等各方面实力上存在着显著的——甚至是非常悬殊的——事实性差别,而且又加之大数据技术对硬件和软件的要求门槛非常高,所以各方在关于大数据技术的认知和操作等方面就会表现出各种严重的不对等性。 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无疑就会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这就像王海明所指出的:“自然人虽然获得了信息传递的便利,但其个人信息留痕、收集、使用、处分等各种处理方式所涉及的信息范围、数量,所涉及的信息处理路径、方式、形式、技术等方面,完全失去了与控制主体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可能。”[2]在此背景(即下文所谓的晚期资本主义)下,个人就非常有必要依靠国家与各种大经济体、跨国企业(资本势力)进行对抗和制衡。 此外,也可以将这种关于个人层面的讨论扩展到国家层面,因为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关于大数据的各种具体能力方面(在技术水平之外,还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法律监管环境等)上也存在着很大差别,这是现行全球范围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事实性的不正义的结果,而且这也还可能会是这种不正义被进一步加剧的原因,所以我们不得不涉及全球正义的讨论。 关于大数据的这些问题在晚期资本主义和全球正义两个视角下会进一步的清晰化,而上述那些关系将得以更为实际的归类或框定从而得到分析与处理。

二、晚期资本主义语境中的大数据问题

晚期资本主义(late capitalism/spätkapitalismus)就是国家干预的资本主义,这不同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早期资本主义。 晚期资本主义这个词最早是由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在法兰克福学派从弗朗茨·诺依曼(Franz Neumann)、阿多诺和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人那里,对此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批判中可以看到非常清晰的理论发展脉络或线索[3][4]。 晚期资本主义所针对的问题主要是:早期资本主义任由逐利的资本逻辑发展,形成了各种垄断和半垄断,导致了各种社会危机,因此就非常有必要通过国家出面对资本势力加以干预。 这也可以联系列宁1916 年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通俗的论述)》一文中对垄断问题的分析[5],也即资本会通过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等各种方式纵向与横向地打通社会的各个环节,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资本势力也有其积极的面向,对人类美好生活的实现也多有助益,不过这只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为其目的仅仅是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并非人类美好生活。 如果任由资本逻辑发展,资本势力必然就会将人进行“非人化”的对待与处理,这在早期资本主义阶段就已经发生过了,诸如我们所熟知的“羊吃人”现象。 只是在大数据时代,这种“非人化”的过程会以更为隐蔽和更为彻底与有效的方式来实现,所以国家的干预在此就显得愈发有必要。 有鉴于各种新现象会让传统上的国家立法程序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此情势之下必须要大量依靠行政指令而 非一般法律进行调整,在这里国家也将要突破传统自由主义中三权分立的消极限制而表现出其关于(行政)权力的积极的能动面向[4]。

简化一下个中关系以方便我们的分析,那就是这里存在个人、国家和资本势力之间的三元结构。 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个人和国家联手与资本势力(各种大经济集团、垄断企业和跨国经济集团)之间的对抗与制衡问题,而已经不再仅仅是作为资本主义象征式意识形态的经典自由主义中个人与国家、权利与权力的对抗关系了。 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非常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论述中的“国家消亡论”,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逐渐转变为公共服务性机构[6]。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进入更深层次危机的阶段,也是在某种形式上向社会主义过渡或转变的阶段。 在这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意义上的(政治)国家有必要得到复兴,以作为民众对抗资本势力的建制性依靠。 与盎格鲁-萨克逊传统中国家作为“不得不存在的恶”相对,在日耳曼传统中,国家表现为一种个人充分实现自身的积极的场域。 在半个多世纪前,法兰克福学派的两位思想家关于民族社会主义政权性质的争论中就已经有所说明:弗里德里希·波洛克(Friedrich Pollock)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state capitalism),弗里茨·诺依曼则反对波洛克的观点而认为民族社会主义政权是“极权垄断的资本主义”(totalitarian monopoly capitalism)[3]。 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国家是否具有凌驾于资本势力之上的能力。 国家要从其出于普遍利益而凌驾于资本势力之上的能力获得自身的正当性,而非与其沆瀣一气。 如果国家和资本势力相结合,那就只会导致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意义上合理化的“铁笼”(iron cage)一般的末世论之前的场景了。 如果说国家代表了权力逻辑,而资本势力代表了资本逻辑,那么,韦伯所谓的克里斯玛式政治家对“政治”的“复魅”的目的就在于对上述这两者做出区分,而并不是让其合流,这样才可以解决弥漫在各个领域中的合理化趋势[7]。 通过国家与资本势力的对抗与制衡,也即权力逻辑与资本逻辑的对抗与制衡,才可以确保个人能够在此夹缝中稍稍寻得一些活动的空间。 简言之,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寻得自由的方式其实并不只是黑客式的破坏行为,或者通过故意输入或留痕错误的信息以误导算法,而且还应该包括——相对也是更为可行的——通过与国家联手以遏制资本势力。

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虽然个人唯有依靠和国家的联手以对抗和制衡资本势力,但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对立并未完全消除,依旧是存在的。 即使某个国家是奠基于主权在民的论证,这个国家也并不是个人的简单组合物,不是简单计数式投票的表达,而是作为一个实体有其自身的目的的,这就使其不仅有时会侵害特定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有时也会侵害许多人的利益。 似乎国家掌握大数据技术就会让人们产生对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小说《1984》中“老大哥”(Big Brother)的恐惧。 斯诺登(Edward Snowden)揭露美国政府的秘密监控工程与阿桑奇(Julian Assange)通过“维基解密”(WikiLeaks)揭露各国政府秘密文件这两件事情其实正构成了辩证意义上的统一。 上述例子所显示的就是传统上个人与国家的对立。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政府)不可以依照马基雅维利式的(Machiavellian)“国家理性”(ratio status)而不顾道德从事政治行为,因为在传统领域中国家也正是如此行事的,那在互联网领域或者其他新现象的背景下做出相类似的举动也并没有太多是在意料之外的。 如上文所述的,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开始转化为公共服务性机构,而现代社会日益广泛与复杂的社会生活(即现代行政法意义上的“生存照顾”这个领域)就使得国家职能范围日益扩大的同时,增加了系统内部所负载和需要处理的复杂性,而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应对此问题。 大数据的确为国家在制定宏观政策以及各种方案时提供了科学与有效的指导,诸如我们最近非常熟知的大数据流行病学调查所揭示的一样。 国家(政府)做出的政治行为的正当性必须要出于普遍利益而非特殊利益。 国家收集和使用大数据无疑会侵犯到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权益,不过出于公益考虑也在所难免。 国家(政府)事实上是由具体的政党和个人所构成的,如果不加以各种程序性与建制性的规范,那无疑就会产生各种隐患,所以在对大数据收集与使用上要像对待一般的公权力的授权与运用一样加以必要的规范。 简言之,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一个国家(政府)必须出于一种普遍性利益而有效地运用大数据,但不能滥用大数据,同时也并不能任由资本势力运用大数据宰治人民。

三、全球正义视角下的大数据问题

资本的发展逻辑必然要求它要将自身的结构全球化,因此与资本势力的斗争也必然是全球化的。大数据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一样,并不可能仅仅是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的,而是处在全球范围的社会结构中的。 那么,针对大数据这样一个处在全球范围的社会结构中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大数据的高度流动性、各国在具体能力上的明显差别性以及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上的严重滞后性,也就非常有必要将之同时置于全球正义视角下加以审视。

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的字面意思就是要在全球范围的社会结构中实现规范性的正义,抛开那些在当代主流全球正义理论中流行的从人权或人类尊严出发的本体论意义上的规范性论证或奠基[8],其所暗含的意思就是在现行全球范围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事实性的不正义。 这种全球范围内的不正义的社会结构是历史生成的(如果单纯是由自然灾害这样的偶然事件造成的,那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正义不正义可言),而且就像“马太效应”一般,大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趋势,也即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利用自己历史生成的优势,垄断资本、技术、专利和标准等以或有意或无意地将发展中的或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纳入自己的产业链的中下游,达到与维持实质性的支配与剥削,而发展中的或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则处于事实上被支配的地位。 这个过程在某些欧洲国家十五世纪以来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一系列活动中可以找到其现实原型[9]。

大数据其实和资本一样,不仅各国所占有的比例极不平衡,对数据的处理能力也相差甚大,而且具有很强的跨国流动性。 如果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各种国际组织的疲软无力以及各主权国家各行其是的现状,那么也就不难理解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本监管为何是没有多少成效的,同样,在既有的建制框架内,我们也并不应该对在全球范围内的大数据监管抱有不切实际的美好幻想。 我们非常清楚许多资本势力利用一些发展中的或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国家权力的羸弱,而将其作为避税、洗钱或者是血汗代工厂的所在,同样,电信诈骗也会和制造毒品一样倾向选择一些这样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行为地[9]。 那么,在大数据方面,这样的状况也难免已经发生或就要发生了。

具体展开而言,全球正义就需要通过一种政治性组织对发展中的和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一种建制性的救助[10][11][12]。 可能对当代主流全球正义理论而言,一种最低标准的生活(生存)必需品的“薄”的救助相比关于各类发展权利的“厚”的救助而言或许更为可行,不过这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如果我们只是将全球正义问题局限于一种最低标准的生活(生存)必需品——如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等人为代表的当代主流全球正义理论通常所关注的食品和医疗——进行救助的层面[8],而忽视了大数据这样的层面(当然这其实也包括教育、经济和法律监管等发展权利),那就不仅会导致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变,而且还会继续存在全球不正义问题,甚至这种情况会进一步恶化。 换言之,这里的问题并不仅仅是让人生存下去而已(尽管生存问题非常急迫和紧要),而更为重要是人可以作为人实现自身整全性的发展。 诸如最近非常畅销的经济学著作《贫穷的本质:我们为什么摆脱不了贫穷》中,作者将贫穷者的诸多行为或习惯还原到后来只不过是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在个体心理上的投射而已[13],因此,重要的是对既有的社会结构进行变革。 针对现行全球范围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事实性的不正义,则是要对既有的全球社会结构进行变革。 众所周知的是,大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是需要大量的硬件和软件支持的,在技术水平之外,这背后还需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法律监管环境等前提条件的,而一些发展中的和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显然并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就像在传统的经济和信息技术领域一样,他们在现行全球社会结构中很容易会因为缺乏保护或有效的抗争手段而彻底沦落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或资本势力支配下的单纯的客体,而非主体。 这就需要建立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组织与公约、各国的相互合作等,以使得发展中的和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大数据方面(当然还包括许多其他方面)不仅受到消极意义上的保护,而且作为主体可以积极地参与其中,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全球范围内社会结构(朝向正义)的变革。

此外,一国或资本势力对他国大数据的窃取与分析也成为“网络战争”(cyber war)的主要内容。“网络战争”这种行为正在世界各地隐匿地发生着,不过它显然并未像传统战争一样被加以正式与严 肃地对待,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敌对性和危害性并不比传统战争少[14]。 如果不对“网络战争”加以一种正式与严肃地对待,那么某个大国或资本势力就可以利用自己在信息技术上的明显优势对某个小国造成单方面的、强弱悬殊的打击,而且还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该小国也对此无可奈何,甚至都无法察觉自己被侵害了。 那么,这也就使得一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而对境外软件或网站进行适当限制的行为具有了必要性和正当性。 当然,对境外软件或网站的限制并不意味着任由国内资本势力在垄断或半垄断的情况下肆意妄为。

综上所述,出于一种全球正义层面的考虑,有鉴于当今全球结构的实质依然是以各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为限制国际领域现实存在的“丛林法则”状态,就非常有必要提供关于大数据收集与使用的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组织与公约与各国的相互合作。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作为大数据领域的重要先行国家,不论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还是出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的考虑,都非常有必要对此采取有所实质性内容的行动。

四、结语

技术既是中性的,又不是中性的。 技术本身并没有多少价值判断在内,只有在特定主体对技术的拥有、使用等方面才会存在价值判断意义上的善恶好坏。 作为一种技术的大数据也同样适用于此。 我们既没有必要将大数据视为洪水猛兽,也没有必要将之视为救世良方,而是应该坦然面对它。 对待大数据这样的新现象,我们依旧可以通过改造旧的理论分析进路而对之加以剖析和尝试解决。 如上文所述的,如果大数据被权力逻辑或资本逻辑所裹挟,那只会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权力或资本势力的影响。 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个人唯有依靠和国家联手以对抗和制衡资本势力。 同时,针对现行全球范围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事实性的不正义,就非常有必要提供关于大数据收集与使用的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组织与公约与各国的相互合作。 简言之,为了人类美好生活这个目的而言,重要的是让大数据获得透明、规范的运用,而这则是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权力逻辑与资本逻辑的相互对抗与制衡中才有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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