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的衔接问题
2021-12-07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郑东瑞
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 郑东瑞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希望,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我国重要工作之一。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父母、家庭能给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基本的保障,但是也有少数监护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到位,致使未成年人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给家庭和谐、社会秩序稳定带来了巨大隐患,所以保护未成年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1 未成年人保护的必要性
1.1 未成年人思想、心智不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6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一种特殊情况,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8周岁的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典》中的此规定主要从人的辨别能力、认识能力、心智成熟的程度、社会生活经验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性考量。未成年人的思想、心智不成熟,做事情、考虑问题不全面,不能赋予完全的民事法律效力。对于心智、思想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从法律角度必须给予特殊保护。
1.2 经济不独立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民众的生活中,经济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基础,没有经济,寸步难行,人的基本需求吃穿住行无法解决,更无法谈知识教育、素质教育等。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必须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1.3 人权保护的需要
人权,通俗地讲是和人有关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人格权等,公民生活的基本权利都属人权的范畴。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公民,理所应受到保护和关爱。
1.4 祖国发展的需要
习主席强调,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栋梁,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奋斗,所以,一定要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祖国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未成年人的奉献、付出。
2 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
从整体来说,未成年人保护的水平、思想认识都在逐步提升,大多数家庭非常重视孩子的知识教育、心理建设、素质教育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但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状态。沿海发达城市、省级城市等大型城市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比较高,从衣食住行、文化教育、素质教育等各方面都有所体现,相比之下,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为了维持生计,则大多家庭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
2.1 家庭保护的缺失
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缺失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2.1.1 离异家庭
一般情况下的离异家庭会尽力让孩子在温暖的环境中成长,减少因为家庭的变故对孩子造成伤害。但也有个别情况存在,一些家庭条件差,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因迫于生计而忽视对孩子的管教,一边是生计,一边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双重压力导致心态发生变化,对孩子打骂吼叫,将自己的负面情绪转移到孩子身上,长期以往,导致孩子的性格发生变化,有抑郁、自虐、内向等表现,变成问题型孩子。还有一些父母本身就是问题型性格,如有烦躁症、抑郁倾向、自残倾向,未成年人和长期有此倾向的监护人生活在一起,势必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利。
2.1.2 留守儿童
据2019年民政部门统计,全国留守儿童近900万,有90%左右的留守儿童和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生活,还有近10%的留守儿童和近亲属生活。父母监护教育的角色长期缺失,有60%以上的父母一年回家次数不足三次,有的一年回家探望一次孩子,有的三年回家探望一次孩子,与孩子沟通的方式是打电话、语音视频聊天。留守儿童失去父母的庇护,身心、学习、成长都面临着失管、失教、失爱和失衡,由此导致了诸多问题,如隔辈人的过度溺爱,寄居他人篱下的小心翼翼,留守儿童出现了心理、生理的问题,如孩子内向,不愿与人交流沟通,在学校受到欺凌不愿与人讲等。
2.2 救济不到位
2.2.1 心理教育疏通力度不够
近些年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多,自闭症、狂躁症等问题百出。但是现象越来越普遍,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一些经济落后地区,诊治机构少,技术落后,效果差。
2.2.2 家庭救济不力
这个问题更多的体现在性侵方面。留守儿童遭遇此变故后,更多的家长出于名誉考虑选择忍气吞声。更有一些家长,害怕对方报复而对自己孩子的伤害选择不闻不问,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致使法律未发挥其威慑作用。犯罪分子利用家长此心态,后续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更加猖狂。在偏远落后地区,由于父母知识文化不高,处理事情的经验不足,孩子受到伤害之后不知道如何实施救济,导致孩子受伤害后,家庭救济方面的力度不够,对孩子的保护不够。
3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完善与衔接
3.1 家庭保护措施的完善。
第一,加强对监护人(父母)的思想教育。这是解决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最基础的环节。未成年人最大的依靠就是自己的父母,无论是事先还是事后,都需要父母来救济、关注和爱护。从思想深处让父母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才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进展。
第二,强化经济基础。加强对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经济救助,尤其是偏远落后的地区,家里穷的连锅都揭不开,何谈未成年人的教育?强化经济基础,和未成年人父母有关,也和当地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有关。主要的因素还是未成年人父母,应该采取各种办法来提升家庭的经济收入。
第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留守儿童,或者虽不是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忙于事业而疏忽对孩子的管教,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少父爱母爱,性格内向,容易走极端,内心脆弱,承受能力差。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从思想、心灵、生活等多方面加强与孩子的沟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
3.2 社会保护措施的完善。
第一,建立问题儿童档案手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定期(以半年为基准)对管辖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摸底,对于留守儿童、患有心理疾病的儿童、离异家庭的儿童、生活在暴力家庭的儿童等,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应当建立档案,定期走访,随时掌握未成年人生活动态,在必要时给予救济。
第二,建立专业化的心理辅导机构。每所学校、居住小区都应该建立专业的心理教育机构,一方面帮助政府了解辖区内未成年人的情况。建立专业化心理辅导机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患有心理疾病进行治疗,还应加强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的建设。今年伊始,一场疫情席卷大地,工厂、学校等都无法正常运行,一场轰轰烈烈的网课解决了停学不停课的难题,学生与家长空前超长时间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矛盾也凸显,在疫情期间未成年人跳楼的现象时有报道,其中不乏与父母发生矛盾的情况。也显现了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需要专业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建设。
第三,完善就业体制机制。有一次记者采访问到一对在广东打工的夫妻,你们想孩子吗?这对夫妻无奈的叹了口气,一切都是为了生计。陪得了孩子养不起家。一句话道出了现代进城务工人员的心酸。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解决未成年人父母的工作问题,加快发展地方产业,引进办厂、地方企业的发展是解决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好方式,在家门口上班,既能解决养家的问题,又能陪伴在孩子身边,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照。
3.3 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的衔接。
第一双管齐下齐管制,禁止相互推诿责任。家庭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应该双管齐下,不是家庭保护重要,社会保护就不重要,或者说这两个保护其中一个发挥作用就行,这些都是错误的看法。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发挥的作用不同,两者应该共同发挥所长,为未成年人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内容的保护,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问题儿童,双方不能推诿责任,社会给予家庭救济,家庭应该积极主动承担未成年人的看护照料任务。
第二建立家庭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合作机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必须将家庭的作用和社会的作用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如建立未成年人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主办,家长辅助。或者是政府和小区联合主办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面对辖区的未成年人提供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叛逆、处理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等等,加强政府和家庭的沟通、联系和互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国家的栋梁之才,是社会发展的储备性人才,无论家庭还是社会都应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