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及其启示
2021-12-07刘额尔敦吐聂雪芳
刘额尔敦吐,聂雪芳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内蒙古通辽 028043)
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明朝是我国各民族大融合和交流的中央集权封建王朝。明朝为了维护其统治,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的发展,颁布和实施一系列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是其有机部分。明朝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是治理和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力制度选择,是培育少数民族人才的有效途径。明廷颁布与实施的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的目的尽管出于为了维护其边疆地区的政治稳定,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明朝是一个民族大融合和交流的封建王朝。据史料,明廷之初,不但云南、四川、贵州、广西和湖广等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发展较落后,而且中原地区的回族和北方地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水平也相对滞后。纵观历史,我国以往封建王朝采取的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尽管对民族教育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促进其发展及提升文化教育水平却概率极低。据文献,有史以来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环境较恶劣,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差异性较大,民族传统文化具有多样和差异性,宗教方面的影响比较深,因而大部分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落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且具有极度的不平衡性。[1]据文献考察,有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停留在“刀耕火种”和“刻木结绳记事”的原始状态,因而民族教育的发展程度可想而知。[2]
明廷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比较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发展问题。据史料记载,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教育发展并积极推行了“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的教育政策。值得肯定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民族教育发展中,也全面推行其教育政策。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是明廷民族政治制度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内容是推行王化、以变夷风,目的在于通过儒学文化教育与移民杂居,巩固王朝的统治,其基于客观视角思考,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及其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文化交流、提高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据史料,明太祖朱元璋认为,“我中国自赵宋失驭,北夷入而居之。播胡俗以腥膻中原,华风不况凡白”①。强调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应通过儒家文化教育和移民政策加强边疆地区政治稳定,他认为只有“教化大行”,才是“安边之道”。[3]可见,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发展问题已成为影响明朝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明朝统治阶级只有认真分析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发展问题,才能够保证其长久治安,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为此,明朝统治阶级较积极地制定与实施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推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维护其封建统治,逐步实现“治国安边”的政治目的。
二、明朝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的主要内容
明朝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是在特定的社会价值和理念基础之上实施的,尤其是其中的主流社会观念和民族关系格局,直接影响其政策的形式与内容及其价值取向。明朝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于边疆地区,在洪武和永乐年间进行的统一边疆时,积极地继承与发展历代少数人才选拔民族政策,并对其加以调整和灵活运用,基本构建了较完备的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体系。明朝制定与实施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时,结合地域特点和民族关系格局,采取不同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因此,就内容而言,给少数民族提供优先照顾入国子监和方便科举应试的机会,①是明廷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的有机部分。
(一)招录和优待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
明廷鼓励少数民族子弟特别是土司子弟入国子监学习,并提供优待政策,以达教化的目的。据史料,“洪武十七年……六月……乙亥,普定军民知府者额遣其子古隆及其营长之子阿黑子等十六人入太学,命赐袭衣鞋袜。”[4]从洪武二十一年开始,云南“罗罗土官”派子弟入国子监接受高等教育。[5]据文献,明廷以三种途径招收少数民族子弟入国子监学习深造,即特恩和岁贡及其选贡等三种途径。特恩是由皇帝特别准许就学方式。据史料记载,在明太祖朱元璋的积极倡导下,洪武二十三年,四川建昌卫土司专门派四十二人到国子监学习,其中包括其子,提高其教育文化水平。②相继,乌撒、播州、会州、建昌、芒部、乌蒙等土司及海南岛儋州和土知州等地,较积极地派遣其子弟到国子监学习文化教育知识。[2]岁贡是朝廷根据地方人才选拔的需要,每年从府、州和县学中选拔规定名额的人才保送到国子监深造。对少数民族岁贡实施的政策比普通岁贡优待,朝廷明确规定边疆地区府学“宜岁贡生员一员,俾观中国光,相劝于学,以称立贤无方之意。”③选贡是除岁贡之外,各地基于本地区实际需要,推荐到国子监的品学兼优子弟。据《明会典》记载,洪武十八年、永乐元年和十八年,朝廷相继令云南、广西、四川、贵州和湖广土司衙门,“生员或有成才者,不拘常例,以便选贡”④。朝廷另令,要是有的少数民族子弟学业有所欠佳,给予一定的指导和辅导,免试推荐国子监学习深造。
据文献,明朝在国子监不仅对土官子弟给予学业上指导和辅导,而且在生活上亦提供特殊的照顾。据史料,不仅给土官子弟提供“厚给禀饩,岁时赐布帛文绮、袭衣巾靴”⑤,而且还提供探亲路费,逢年过节还上过节费。[6]153另据史料,当时日本、暹罗和琉球等国都有一些官生来国子监学习深造,明朝对他们“辄加厚赐,并给其从人”,对土司子弟的待遇“给赐与日本诸国同”⑥,并且在国子监前另外建造百间以供留学生和土司子弟住宿。[6]155
特别一提的是,明朝为保证少数民族子弟升学权益,严禁冒籍。据史料,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子弟升学权益,防范和严惩冒籍,明弘治十二年,明廷规定:“凡是云南、广西等地,有冒籍生员食量起贡,买到土人例,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的,都发到口外为民;出卖贡额的人由上级通知当地政府追赃问罪。”⑦可见,明朝在为保障少数民族子弟升学权益、防范和严惩冒籍方面做出的努力及其效果值得肯定的。
(二)少数民族优待的科举应试政策
明朝科举取士无疑是少数民族人才选拔的重要举措。明朝按照“不分等类验才使用”原则,科举取士制度对汉族和少数民族应试者,一视同仁,应试平等,且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中举者,“加俸级优异之”。⑧据文献,早在洪武初年起,广西和湖广等地进行乡试,并对取士名额分配上给予优待政策。据史料,洪武初年,朝廷明确规定广西取士二十五名,后来调整为“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额数。”⑨洪武三十年发生“南北榜”事件之后,朝廷陆陆续续对科举取士制度进行调整。如宣德、正统年间(1426-1449年)科举取士制度分为南、北、中卷(含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地),各卷录取比例为南卷55%、北卷35%、南卷10%。[6]158可见,尽管中卷录取比例较小,但是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地人口比例也较少,且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也相对落后,因而这一固定比例,较好地保证了少数民族子弟录取机会。尽管明朝对科举取士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但少数民族地区录取名额一直有稳步上升趋势。[7]据史料,除洪熙元年二十名以外,录取名额稳步增生,如正统二年没有名额限制,正统五年三十名,景泰四年又增加二十五名,共录取五十五名。[8]另据文献,云南和贵州举行科举时间较晚,但朝廷一直在录取名额方面提供优待,如嘉靖十四年规定:“贵州25人,云南14人”;嘉靖十五年,另“增加贵州乡试解额五名”。⑩值得一提的是,明朝为保证少数民族子弟录取机会,防范和严惩冒籍。据史料,万历四年明确规定:“四川、广西和云南等地,凡是改土归流的州县,土官地方建有学校的,由提学官严加考核,查明确实土著之人,才准许他们考学,不许他处土民冒籍滥入。”⑦
三、启示与借鉴
从内容来看,明朝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民族政策在不同时期其内容表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其政策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统治和“以和为贵”。在推行一系列的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的背景下,较有力地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且有效地推进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提升其文化教育水平。因此,在和谐视域下,探讨与研究明朝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对发展与完善新时代高考民族政策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
(一)改变高考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实施分类和分层次对待的政策
价值取向是直接影响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性质、方向、有效性及其公正性。因此,新时代高考民族政策,应坚持以公正、惠普性和可行性以及实践检验为标准的价值取向。我们认为,以上价值取向是新时代高考民族政策制定与实施及其法制化及其评价等方面不可或缺的要素,即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是主客观统一体,随个体或群体的环境不同而其政策的主客观状态有一定的差异性。[9]审视当今我国少数民族结构,其内部结构日趋变化,乃至少数民族民族社会表现出多元性和差异性。[10]因此,在新时代高考民族政策的改革中,积极借鉴明廷“南北卷”与“南北中卷”的成功经验,“极力改变以民族为优待标准,兼顾地域和经济发展及其阶层差异,尤其是兼顾民族群体社会化程度,体现“差别对待”理念,还原高考民族政策的初衷。”[11]特别一提的是,在新时代高考民族政策的实行中,不但注重民族差异,而且注重各类弱势群体,应体现“最小受益者的最大利益”的人文关怀。[12]因此,在新时代视域下,努力改变以民族惠普的高考民族系列政策的价值取向,制定与实施分类和分层次优待的政策。
(二)完善财政资助制度体系,保证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据相关文献,明朝较积极的财政资助制度是顺利推行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的有力经济保证。其举措对新时代高考民族政策的发展与完善有借鉴之处。从地理位置来看,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居住于边疆农村或牧区,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所以家庭经济情况较困难或特别困难。因此,从相关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层面上应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学生财政资助制度。就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言,仅仅对少数高等院校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提供经济资助是远远不够的,经济资助范围应逐渐扩大,以便更有力地促进新时代高考民族政策的发展与完善。此外,为使少数民族学生学业顺利完成,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实施以下财政资助制度。[13]首先,从相关行政部门层面构建和完善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财政资助制度体系,为家庭困难或较困难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更多的经济资助,有效地保证其学业顺利完成;其次,从高等院校层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体系。我们认为,其中政府和学校可以采取贴息的形式,实行与推动免息或无息贷款制度,且在担保和还贷层面上颁布与实施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特殊优待的资助政策。
(三)加快高考民族政策的立法步伐,严惩和防范弄虚作假
党和国家为了促进民族教育高质量的发展,一直以来实施一系列的重大民族高等教育政策,高考民族政策是其中的有机部分,是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重要途径。据文献,党和国家一直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因此,为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升学权益,相继颁布和推行一系列的有关高考民族政策,如《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关于1980年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民族班的通知》《关于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事宜》等文件政策。尽管以上《规定》《通知》及其《事宜》等对高考民族政策的顺利实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多属于文件政策形式,其灵活性较大,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均不属规范的法律,影响其政策稳定性和权威性。[14]因此,为适应新时代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要求,要借鉴明朝的经验,及时对新时代高考民族政策有关法律进行完善,或者颁布专门法律,提升其政策的权威性,尽量杜绝“高考移民”和弄虚作假,提升其文化教育水平,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发展。
[注释]
①明太祖实录(卷四十)。
②明史·四川土司列传一。
③明宪宗实录(卷二二一)。
④明会典(礼部卷三十五)。
⑤明太祖实录(卷四十六)。
⑥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七)。
⑦续文献通考(卷十五)学校考四·郡国乡堂之学。
⑧明史·选举之一。
⑨明史(选举志·卷七十)。
⑩明会典·礼部三十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