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问题解析
2021-12-07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1. 什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将家庭承包方式和“四荒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方式分开处理的。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将入股限定在承包方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范围;对“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入股方式流转。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增加了承包方可以采用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但需向发包方备案。
从法律规定来看,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村集体土地在所有权和承包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以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股份投资入股到公司,以公司化的方式对土地进行规模化的管理和运作,最大化地发挥土地的增值效益。
2.农村土地经营权怎样入股?
实践中,土地经营权入股主要有3种做法:一是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以股份方式投入到公司中,农民根据自己的选择,既可成为公司员工,也可选择外出打工;二是入股农民(股东)可以凭借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按股分红;三是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法人财产,投资经营,获取利润,从而实现农民增收。
3.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土地经营权入股能给农民带来的3个好处:一是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权能。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二是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三是引导贫困地区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4.国家有可保障和支持措施?
为了防范和降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国家正在探索有关风险防范措施。一是鼓励“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二是要求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三是要求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