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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行政原则中“法”的思考

2021-12-06吴迪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4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

摘要:如果我们从德语的角度去分析依法行政原则的话,这里的依法行政原则主要是指在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性原则的基础上,将治理国家的权利寄托给法律。这种思考也必将成为今后的必然选择,现如今,这种对“法”的思考也已经被许多的国家所引用,并且在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行政执法;形式法治;实质执法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下关注的重点。然而,我们从实践的层面去分析“依法治国”的话,可以明显发现我国在原则认识方面的问题,许多的部门和人员对“法”的涵义并没有一个充分理解,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整个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普遍较低,这也给我国的社会治理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的第三部门逐渐兴起,相关的行政契约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也严重抨击到了我国传统的行政执法原则。因此,为了解决上面的问题,我国需要结合当下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依法行政法原则中“法”的释义进行探究和完善。

一、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

考虑到各个国家的地区和传统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在原则认知方面各有千秋。此外,随着各个国家的行政法研究程度和成就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依法行政框架和内容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当下的依法执政逐渐迈向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尽管依法执政的概念在许多层面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始终遵守着一个最为核心的诉求:“在使用行政权的时候,所有的环节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也最大化的保障了我国公民的个人权利。随着我国不断发展,上述的诉求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但是该原则的核心价值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始终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为核心。

二、对各国经验的借鉴——“法”的涵义?行政应依什么“法”?

依法行政原则作为世界各国最为基本的原则,因世界各国在政治理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他们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偏差。下面我们就行政应该依什么“法”展开了分析,具体如下。

(一)英国的经验

戴雪作为英国杰出的法治研究者,它对英国的法治管进行了总结,一共总结出了三点,法律至尊;任何人和事物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宪法是普通法律运作出来的。这就是说“法”主要可以看作为“议会立法”。

(二)美国的经验

如果从客观的层面去分析美国的法治观的话,美国的法治观主要传承了英国的法治思想,对于美国的法治领域而言,它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所有的行政司法机关在执行和使用“法”的时候,他们所使用的“法”都是由众议院和国会所统一制定的,并且整个执行过程都严格遵守了行政程序法。

(三)法国的经验

法国作为行政法的诞生地,依法行政原则在法国已经有非常久的历史了。对于法国的行政执法而言,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原则。相关机关和部门在日常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他们还需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推广。如果我们从广义的层面去分析法国的“法”的话,它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解释等。

三、依法行政原則在中国的发展以及中国对“法”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我国当下社会生活当中最为基本的需求。考虑到我国有着很长的封建专制的历史,现如今,我国许多人民依然保持这一些封建思想,因此,完全的“摧残”封建思想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当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之后,许多的权利已经回到了人民群众手上。为了确保我国的人民群众能够使用自己的权利,我国应该严格的遵守依法行政原则,并充分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化。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过程涉及到的“法”都应该具有法律性,切记不能将“法”视为一种单一的结论,务必要将“法”和一些行政学理论分离开来。严格遵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任何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决策机关应该结合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

四、对“法”的选择——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

现如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作为当下重要法治观,如何合理的对其进行选择,这已经成为我国当下关注的重点。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行政观念和法治观等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想要保障我国行政执法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我国的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法治层面上,我们应该开始施行实质法治。但是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许多的行政执法机关经常会在法律文明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普遍较低,有些时候还可能会发生第三人的冲突等,从而给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除此之外,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他们有时候会将个人的思想观念强加到行政执法当中,使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的法律规范一向严格遵守客观性,有些时候的行政执法过程也可以达到“合法”的标准,但是在“合理”方面依然漏洞百出。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不能一味的遵守判决合理性,我们还需要从合理性层面对判决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对于“不合理”而言,它主要针对的是法律层面,当触犯到了法律地线的时候,我们才会对其展开更深层面的处理。为此,我国务必要保障判决的“合法”和“合理”。

五、结论

通过上面大量的分析之后可知,随后我国社会主义快速发展,一味的使用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已经不可行了。我们应该结合当下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从实际的依法行政、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等层面出发,对我国的依法行政原则进行完善和修改,使得我国行政部门和机关等对“法”的涵义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贵松.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J].法学评论,2009(1):36-47.

[2]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余凌云.《行政法讲义》第三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

作者简介

吴迪(1981年11月)男;民族:汉族;籍贯:贵州省盘州市;职称:助教;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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