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石油立法现状及展望
2021-12-06陈晓军任群芳房蕾
陈晓军 任群芳 房蕾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石油法律体系的现状,研究借鉴国外石油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国石油立法的模式选择,对我国石油天然气立法的定位、调整对象以及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思考并作出展望。
关键词:石油立法 法律体系 经验 展望
在以低碳化为方向的第三次能源革命推进进程中,石油作为“工业经济的血液”,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油气仍然占据世界能源的半壁江山。为此,需要更加与时俱进的石油天然气专项法律,为石油天然气发展提供方向性、战略性和整体性的法律保障、为国家能源战略和能源安全提供法律支撑显得尤为迫切。
一、石油法律体系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基本确立,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标志着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能源立法步入了新的阶段。我国石油天然气领域也需要与时俱进,采取立法的形式,从法律的高度战略、规划统筹指导油气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推动油气企业绿色发展。
二、国外石油立法经验的借鉴
1.国外石油立法模式
目前国外石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对整个石油行业制定单独法律,涉及石油勘探、开发、炼油、运输、销售全领域。例如某国家的《石油基本法》。二是对不同石油专业领域制定专门立法 。如石油勘探分为陸上与海上,陆上适用于《矿产租让法》和《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让修正案》。其他各方面都制定有配套法律法规,比如环保方面需要适用 《清洁空气法》《石油污染法》等;石油安全方面则适用《能源政策和节约法》等。三是分别对上下游进行立法。例如,某国家上游领域制定了《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法》;下游领域则制定了《石油业法》。
2.石油监管体制
为促进石油市场的充分竞争并协调石油产业各方关系,许多石油工业发达的国家都确立了石油监管制度,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行使监管职能。这些国家石油监管法律体系完备,权责明确;政府与监管分离。监管机构往往由相关专家组成,业务素质高,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国家设立监管机构的目标和指导思想就是确保石油市场的充分竞争,防止行业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建立石油储备制度
石油储备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必须有法律的强权保障。国际石油储备建设的成功经验就是立法先行、有法可依,并特别注重法律的执行力度。如某一国家在1975年就通过《石油法》规定所有的进口商维持相当于上一年国内销售量25%的储备量,这就是被广泛参照的“90天要求”。
三、我国石油立法的展望
石油天然气是基础能源,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命脉的稳定,关乎百姓的衣食住行,通过法律确保油气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应从我国经济、社会和能源发展的全局战略出发,积极借鉴世界主要产油国的立法经验,以解决当前制约油气行业发展、妨碍国家能源安全的突出问题为首要目标,首先完成石油天然气法这一基本法律的制定,然后以此为基础,再陆续完成配套的法律,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石油法律体系。
(一)石油立法的定位
一是从法律的功能上,石油天然气法需要承担起国家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职能,一方面要促进油气产业的发展和有序竞争,推动油气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从而有充足的能力保障油气供应,为国家能源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石油天然气法还需要明确界定油气资源的经营主体、油气开发利用上对环境的保护等多重职能。因此,石油天然气法是一部综合性管理法律,需要侧重油气行业的诸多方面。
二是从规范的内容上,石油天然气法应涵盖从油气生产到销售全产业链,具体体现在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销售等众多环节,同时从产到销的全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资源配置。
(二)立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石油天然气立法应着重调整油气勘探、开发和储运、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为企业和国家的关系、企业与地方的关系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石油天然气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石油天然气立法至少应涵盖油气发展规划与建设、油气生产作业、油气经营、油气矿区保护、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国家石油储备和法律责任等章节。在此基础上,对油气资源经营主体制度,市场配置油气资源制度,油气行业准入制度,油气勘探开发专项基金制度等予以重点专注。
(三)石油天然气立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在总结分析石油天然气工业立法现状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石油天然气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石油天然气立法应涵盖油气发展规划与建设、油气生产作业、油气经营、油气矿区保护、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国家石油储备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在此基础上,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种法律制度的确立,主要包括:油气资源经营主体制度,市场配置油气资源制度,油气行业准入制度,油气勘探开发专项基金制度,油气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度,跨国投资和进出口贸易制度,石油储备制度,油气税费制度,政府监管制度。
(三)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石油天然气法与矿产资源法的关系。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及开采的法律依据均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但是矿产资源法并没有体现出油气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因此,石油天然气法必定会对石油天然气的资源所有权、勘探权、开采权、相关税费等做出更加详尽符合且油气资源特性的规定。由此可见,矿产资源法适用于所有矿产资源,而石油天然气法只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因此,矿产资源法是一般法,石油天然气法是特别法,二者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如果在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法律关系应用时,二者发生冲突,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同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优先适用石油天然气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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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晓锋,《英国的石油法治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3)时良敏,《试论中国石油天然气之立法》[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7年第21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