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技时代下中国高校成果转化
2021-12-06赵郡
赵郡
摘要:科技时代下,以创新技术为主流的专利成果转化是高校助力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推动我国科技强国建设的重要职能之一。目前,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着专利转化率持续走低、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薄弱等较为严重的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背后的体制和制度两方面均存在不足所造成的。深入探究这些问题及其成因,从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完善专利成果评估机制、加大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专利转化管理机制四个重要方面提出对改善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建议,为促进高校更好地发挥服务社会发展、助力国家建设的职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方向。
关键词:高校,创新技术,专利成果转化,体制,制度
1 引言
当下的时代以科技引领潮流、以科技推动社会发展、以科技改变世界经济格局。自立志建设科技强国至今,我国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也因此加快转变了国内经济发展方式,效益双收。由此可见,创新引领发展是必然趋势,而对科技创新进行鼓励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地位越发重要。
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2018年7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 习近平总书记提到, 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把科技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为我国发展提供有力科技保障;在2019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1]。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部署和知识产权战略的统筹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有着质的飞越。
若要使得知识产权战略付诸实践且取得成功,关键三要素就是“创新技术”、“技术转化”、“产品产业化”。其中,“技术转化”又是实现“创新技术”向“产品产业化”迈进的关键一步[2]。
众所周知,创新技术的孵化基地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基地和高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将创新技术转化为产品相对不难实现,因为技术企业稳定运转的基石就是技术向产品的转化,其内部有自己的输出体系。科研基地的技术转化也不难,因为其有稳定的需求方。而高校在这一点上就举步维艰。高校作为我国创新技术研发的另一重要阵地,供给创新技术的能力不言而喻,但是由于高校本身是教书育人之地,作为教育单位,主要致力于技术研发,而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不仅起步晚,投也较少,使得高校缺乏专业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因此,高校孵化的创新技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转化流程支撑其进一步发展,那么它们就会被束缚在围墙之内,从而为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在創新引领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逐年增长。但是,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公开的《2019年全国技术市场交易快报》显示,按技术交易主体统计,企业法人成交额为20494.0亿元,科研机构成交额为820.6亿元,高校输出技术成交额仅为592.9亿元。企业法人占比91.5%,而高校的份额占比甚至不足3%[3]。实际情况是,专利的转移实施率不仅没有提升,反而逐年下降[4]。专利的申请、授权与专利的转化形成的巨大反差足以说明我国高校在技术转化方面的明显缺陷。
2 高校在技术转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2020年2月3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就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具体意见。(郑书前)该《若干意见》严正提出并正视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的问题,为解决类似问题而提出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的政策性、管理性意见。
高校不仅仅是培育人才的摇篮,更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重要阵地,因而促进高校的创新技术转化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必须的行为。当前高校创新技术转化效率持续走低,存在的困境大致可以从其体制性问题和制度性问题两方面进行分析。
2.1高校专利转化面临的体制困境
2.1.1 高校专利实用性不强
高校作为培育人才的教育单位,本质是向全社会提供高等教育。因此,高校本身就是专业人才的汇聚地,也配有从事研发的优良物质技术条件。但是,高校中的技术研发工作的主流倾向是从理论研究到实验室,即为了验证理论而进行试验,技术成果偏重于基础性和理论性,很多成果不能很好地对接实际应用。这种研发方向没有甚至背离社会的实际技术需求,从而与社会实际脱轨。倘若所研发的创新技术是社会当下所不需要的,那么该技术所申请的专利成果实用性就会极低。
再者,高校科研活动的经费大多来自于政府的投资,其进行科研的直接目的是不能以功利为目的而进行学术活动。高校的情怀是使得科学家能够基于求索精神积极追求自己的科学理想,而不是被现实利益所左右。这也会使得高校研发的技术成果和市场需求脱节。两种因素共同作用,就会使得高校研发的创新技术与社会实际需求平行,从而为创新技术的转化增加阻力。
2.1.2 高校专利转化价值偏低
从前述高校专利转化的占比份额来看,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率很低。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高校专利转化的价值普遍偏低。
首先,高校专利转让费和专利许可费普遍偏低,甚至不足以弥补专利前期的研发费用,这就会导致作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高校教师缺乏足够的经济动力去进行专利转化。这就相当于一个恶性循环,高校专利转化价值偏低,导致高校专利转化缺乏经费,从而使得高校大多数专利因缺乏转化的经济动力而不得不提前终止,最终使得高校的研发工作处于低效率运转状态,难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其次,由于教育评价体制的存在,高校的很多科研人员把工作重心和精力放在职称评聘上,致力于发表理论性较强的学术论文。站在社会需求的角度,这些论文大都缺乏实际操作和市场化的可行性。还有一些学校内部的评价指标包括了对数量指标的要求,例如简单将发明专利数量作为评价学科社会贡献的重要观测点、为了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而简单粗暴地设定了硬性的毕业条件等等,促使师生为了完成工作量而盲目申请专利,导致一大批低质量专利的出现而忽略了对专利等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最终造成高校的专利数量虚高而技术转移转化实际效果不乐观的局面。
2.2 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的制度障碍
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的薄弱。职务发明创造中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对于实现单位和发明人利益双赢至关重要。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的薄弱,在我国专利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中由来已久,这种局面对于高校专利转化的顺利进行是一种先天的不利因素。因为高校专利成果大多是政府项目投资支持的结果,这就形成了高校专利大多数是以高校教师为发明人、以高校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主体形式而存在。如何划分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如何保障高校职务发明创造中作为教师的发明人权益,关系到该发明成果能否顺利完成、完成的发明成果能否顺利提出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取得的专利能否顺利转化并取得丰厚的利益回报。按照我国目前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设计,一般来说更倾向于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发明人个人获得奖励和报酬,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发明人奖励和报酬标准相对较低,这样就使得发明人缺乏申请专利、转化专利的经济动力。
2.2.1 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的薄弱
法治社会的运行发展自然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而设立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职务发明创造中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权益,对于实现单位和发明人利益双赢至关重要。此项权益保障制度自我国专利制度的立法、实践以来都较为薄弱,因而这对于高校专利转化的顺利进行也造成了不可小觑的阻碍。
高校的创新技术专利成果大多是政府项目投资支持,这就形成了高校专利大多数是以高校教师为发明人、以高校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主体形式而存在。那么,如何划分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保障高校职务发明创造中作为教师的发明人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关系到该发明成果能否顺利完成、完成的发明成果能否顺利提出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取得的专利能否顺利转化并取得丰厚的利益回报。按照我国目前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权益保障制度设计,一般来说更倾向于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发明人个人获得奖励和报酬,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发明人奖励和报酬标准相对较低,这样就使得发明人缺乏申请专利、转化专利的经济动力。
2.2.2 专利转化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指导文件,例如《“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高校纷纷开始着手于本校的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和研究机构。
虽然国内高校逐渐重视创新技术的转化,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但是由于受制于技术转化领域的特殊性,实际进展仍然缓慢。也就是说,大多数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且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高校没有完整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各个环节所需的专门机构,而是仅仅急于先迅速补全知识产权转化所需的某个机构,为其组建专业的服务队伍。创新技术转化是一项复杂且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属于跨界交叉行业,因此对于促进专利转化,不仅要建设各个环节的职能部门,更要选择具备技术和法律的综合知识背景的人员从事相关业务。因此,就知识产权的体系建设而言,大多高校缺乏完善的校内顶层设计,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要么不健全、没有形成良好的协同作用,要么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从而使得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没有做到统筹结合。
3 关于提升高校创新技术转化的建议
3.1 发挥市场导向作用
高校的使命不仅是教书育人,还包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因此,高校不应当只注重科学研究,而是应当将理论创新和产业应用两个发展方向并重。
为匹配社会实际需求,可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既要鼓励科研人员对自身苦学理想的自由追求,又要鼓励对结合市场实际需求的应用探索,从打通高校和市场之间的应有连接,促使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例如,可以推动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的合作,一方面使得高校科研人员可以悉知社会当下实际发展需求,有切实目的地进行科研,另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通过这种途径吸纳创新技术,通过这种对接来直接将创新技术转化,促进自身的发展。
3.2 完善专利成果评估机制
为提高高校专利质量,可以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以强化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转化意识,从源头提高创新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出现大量低质量、缺乏转化价值的成果,进而促成科技水平和质量的双重提升。
需要先明確评估机构与流程,然后对拟申请专利的创新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减少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的数量,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5]。
另外,需要完善人才评聘体系。使得教育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合理而非只流于形式,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即,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各项评定中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逐步减少、删除评定条件中和专利相关的数量指标,调整标准,以切实激发师生瞄准前沿技术、攻关高质量专利的热情,提高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性。
3.3 加大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权益保障力度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科研人员和高校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涉及权利归属规则时,二者之间应当形成分权制衡机制[ ]。从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归属和奖励报酬制度的角度看,应该采取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的平衡机制。如果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则专利权归发明人,如果双方约定发明专利权归单位的,则单位应该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奖励和报酬。做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将有利于高校专利的创造、利用和保护。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除非高校和所属教师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属于教师的约定,否则高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校,申请被批准后高校为专利权人。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鼓励教师从事发明创造和提升专利质量、提高专利转化率的激励效果。
另外,应当积极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3.4 建立健全专利转化管理机制
延续国内高校重视创新技术转化的势头,继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化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由学校校领导统筹牵头、知识产权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部门组织保障、院级项目组具体申报参与的三级联动工作模式。
首先,在高校中要设立专利转化的各个环节的职能部门,例如专门负责专利的申请、奖励和报酬、转让和许可、合作洽谈等事务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便捷、高效、专业的工作流程,促进多部门间的信息高度共享、工作协调通畅,以提升专业化管理运营水平,提高技术的转化效率。其次,要充分发挥专利转化专门人才的作用,这也是提升专利成果转化效率的关键。培养、发掘综合素质人才,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推动高校专利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4 结束语
知识产权是科技时代下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对于促进高校专利转化的大力支持可以强有力地推动高校孵化的创新技术走出来,有效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高校深化科研机制改革正在进行时,未来在国家和高效的共同努力下,必将使得高校的专利成果转化效率大幅度提高,有力推动国家的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