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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00余份裁判文书看高校腐败犯罪特点

2021-12-06彭新林

廉政瞭望 2021年10期
关键词:腐败权力犯罪

彭新林

2018年1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原教授王新海因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 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高校腐败案件看,高校腐败现象呈现多发、易发态势。

仅今年1月至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通报的来自高校系统的中管干部有2人,省管干部有18人,平均一个月有2名高校系统中管或省管干部落马。据权威报道披露,自2017年监察体制改革至2021年7月,北京市纪检监察系统查处的高校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共涉及357人,而且存量不少、增量仍有发生。“象牙塔”内的腐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高职级、高学历、高发地

从实质上讲,高校腐败犯罪与其他领域的腐败犯罪并无二致,都是以权谋私行为,但在案发特点及表现形式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010年至2020年400余份涉高校腐败犯罪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高校腐败犯罪呈现出以下鲜明的案发特点。

从年龄结构来看,高校涉案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0岁以上,占比超八成。其中在59岁时作案的有10余起。其原因一是50岁以上年龄段的行为人,很多在高校担任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和资源,存在大量的腐败机会;二是该年龄段临近退休,有的行为人存在“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思想,还有的抱有“退休不受追究”的侥幸心理,企图在退休之前最后“捞一把”。

中國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是高校里面今年首个落马的中管干部。

从人员职级来看,高校腐败犯罪的风险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处级、校级、科级、普通职员及教师。其中,担任校级、处级领导职务人员比例近60%。可见,拥有一定职权的领导干部是高校腐败犯罪的高发群体。一方面因为高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掌握高校人财物等重要权力,而高校相对封闭的环境和特殊人际关系,使得相关人员的腐败行为被暴露和查处的风险相对较低;另一方面是高校反腐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高校涉案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一般都接受过高等教育,而且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人数较多。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高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特殊性以及近年来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大批高学历、高层次的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另一方面,担任高校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都是某方面或者某领域的专家,大都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从涉案领域来看,高校腐败犯罪涉及高校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涉案领域相对集中,主要是基建工程、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物资采购、招生就业、科研经费使用等领域。这些领域利益、资源较为密集,故成为高校腐败犯罪的重灾区和高发地带。

从涉嫌罪名看,高校腐败犯罪主要集中在受贿罪、贪污罪等罪上,这两种犯罪在高校腐败犯罪中占主体地位,成为查办和预防高校腐败犯罪的重点。如在科研经费领域,就普遍存在采取虚构支出、用不实发票报销等不法手段套取课题经费的现象,近年来因贪污科研经费而落马的教师不在少数。

从犯罪形式上看,高校腐败犯罪窝串、串案突出,共同犯罪案件占相当比例。这主要是因为高校有相对封闭的特点,腐败分子彼此勾结,结成利益同盟,造成权力之间的互补关系,进而形成腐败共同体,致使高校“扎堆腐败”现象严重。

尚存空白地带与薄弱环节

纵观大量事实,新时期高校腐败犯罪的多发、易发,主要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高校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不足。

其中最突出的是制度建设尚存在空白地带,未形成严密的制度之网。某些重要领域仍存在制度空白,如很多高校就没有制定二级纪委、党支部纪委委员履行反腐倡廉职责方面的制度规定。保障实体制度执行的程序性制度规范较为匮乏,有的规章制度虽也规定了禁止性条款,但却没有程序性制裁措施或者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很难起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也存在问题。某些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宽泛,落实起来存在较大弹性,如一些高校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议事规则,存在不少“原则上”“一般情况下”等模糊表述,影响了制度实效。某些制度的内容不接地气,有的高校出台的相关制度“照搬照抄”兄弟院校的相关做法,不符合本校校情,严重影响制度实施效果。

总的来看,制度体系的集成效应尚未充分体现。高校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方面一般都有相对完备的制度规范,但仍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相关制度措施缺乏系统规划,有的还相互抵触,影响制度集成效应的发挥。

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这些年,高校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但也有一定程度的制度“空转”现象。如科研经费的报销,高校财经制度一般规定有课题负责人、院系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的多个环节,但在实践中这种多重审核机制往往异化成“走过场”的形式审查。

其次,对高校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不力。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如有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工作中发现的本校领导干部腐败线索“遮遮掩掩”,监督底气不足。又如,学部院系层面的纪检监察工作普遍较虚,学部院系党委及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很多是专职教师兼任,对于监督执纪业务不熟悉,且在人际关系与情感上与学部院系更加贴近,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同时,教代会(工代会)民主监督不力。如有的高校在经费支出、人事聘任改革等教职工高度关心的议题上透明度不够,只向教代会(工代会)通报相关情况,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实质参与不足,加之信息不对称,教代会(工代会)的民主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此外,社会监督鞭长莫及。高校相对封闭的社区环境和“象牙塔”属性,以及长期存在的“熟人社会”监督难题,使得对高校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最后,高校人员反腐倡廉意识不够坚定。

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等价交换”等不良风气也给高校带来了严重冲击,使得高校腐败犯罪的诱发力增大,不少党员干部在“糖衣炮弹”面前败下阵来,跌落腐败深渊。

今年7月,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一审获刑10年。

有的人表现为信仰缺失。他们精神空虚、信仰迷失,思想信念上“缺钙”,在利益面前丢弃原则,把权力作为谋利工具,甚至一边贪腐一边搞迷信活动,成为高校队伍中的败类。

最普通的现象是心理失衡。有的自感收入待遇不如老板,反差心理强烈,特别是看到“别人”敛财的贪腐行径后,更产生了“凭什么不拿”“不拿白不拿”的失衡心理,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念头,一有适当环境和条件就会进行权力变现。

有的人心無戒惧。他们随着权力地位不断提升,个人主义开始膨胀,丧失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导致闯“红灯”、越“红线”,最终走上身败名裂的不归路。

还有的人心存侥幸。有的对全面从严治党形势认识不清,对前车之鉴视而不见,对组织给的机会毫不珍惜,心存侥幸地认为咬咬牙就能挺过去、想想“招”就能躲过去,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

结合高校实际管权、管事、管人

高校腐败犯罪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针对高校腐败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高校实际出发,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概言之,要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形成有效管用的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切实把高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要健全高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高校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完善用权公开机制,做到权责透明,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继续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理清相关方面职责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要抓住高校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高校腐败,严格审查和处置高校党员干部涉嫌腐败的行为,并做好以案说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工作,教育引导高校党员干部、教师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高校应从重塑大学精神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和法制宣传教育,持续推进廉洁校园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使各岗位的“掌权人”不敢腐、不愿腐。(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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