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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1-12-06

江西农业 2021年17期
关键词:查明南昌市立案

2020年,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紧紧围绕“稳产保供”中心任务,抓住执法护农兴农这个重大使命,聚焦农资质量、禁捕退捕、生猪屠宰等重点执法领域,共查办案件1446起,出动执法人员73726人次,共检查生产经营场所34631家,罚没款1300余万元,移送司法机关70件,有效保障了农民和农资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全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1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吉安市吉水县某农资公司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0年5月,吉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吉水县某农资公司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推广、销售的水稻种子未经审定。当事人共购进该水稻种子1050公斤,案发时已销售489公斤,未售出561公斤,违法所得44010元,货值94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吉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水稻种子56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401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种子经销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0年6月,南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种子经销部违规销售某常规稻种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刻赴现场监督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品种真实、质量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该种子品种所有权人授权,且销售的种子包装上只标明了品种名称。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该种子5540公斤,已销售2536公斤,未销售和被退货3004公斤,违法所得14822元,货值32245.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八十条,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种子4399.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4822元,并处罚款16.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吉安市泰和县汪某经营假种子案

2020年7月,泰和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从汪某处购进的水稻种子在田间种植表现长势参差不齐,熟期不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邀请万安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田间鉴定,认为种子纯度严重超标。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品种含杂25.6%,共造成1725亩总减产124580公斤,减产与该品种含杂存在因果关系。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利用物流平台将8075公斤无名种子从安徽装运到泰和县并销售,违法所得59750元。泰和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鹰潭市余江区某常规水稻种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0年7月,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接到乐平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的该市余江区某常规水稻种子公司涉嫌经营劣种子线索和检验报告,立即开展核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将1500公斤发芽率不合格的劣种子销售至乐平市,违法所得8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赣州市信丰县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9月,信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农药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称信丰县某农资店经营的农药未检出登记的有效杀虫成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赣州某公司购进该假农药600瓶,案发时已销售493瓶,未售出107瓶,违法所得3944元,货值48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信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农药107瓶,没收违法所得3944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宜春市樟树市某药业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0年1月,樟树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移交的兽药抽检不合格报告,称樟树市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兽药某成分含量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劣兽药6300盒,已售出4200盒,违法所得16800元,货值252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樟树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并处罚款504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宜春市高安市罗某使用禁用物质饲养肉牛案

2020年1月,高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后对罗某的牛场进行检查和抽样。经检验,槽头料和牛的尿液样品中均检出瘦肉精。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买半两瘦肉精,并直接用于饲喂肉牛。高安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后当地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八、赣州市蓉江新区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0年5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蓉江新区刘某在其生猪养殖场内私设生猪屠宰点,当场查获涉案人员5人,已屠宰的生猪2头(299.7公斤),杀猪用刀7把、丁字钩6个、挂钩6个等屠宰工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4月~5月,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余元。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后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九、赣州市上犹县钟某、陈某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2020年4月,上犹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后联合公安开展执法,在上犹江查获钟某、陈某等2人正在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扣黄尾鲴等非法渔获物4.3公斤,以及电鱼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上犹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钟某、陈某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上犹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后当地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钟某、陈某罚金1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十、南昌市新建区邹某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2020年12月,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科发现的违法线索,称邹某在某短视频分享软件上发布其使用电力捕鱼的视频。经立案查明,邹某于2020年9月、10月,在新建区流湖乡旱桥水域使用电抄网电鱼后将视频发布网络,渔获物约150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鱼工具,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九江市都昌县杨某、段某等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0年12月,鄱阳湖联合执法队开展夜间巡湖检查时,在鄱阳湖都昌县本山乡水域发现杨某、段某等2人无捕捞许可证驾驶船舶使用虾笼进行捕捞,现场查扣虾笼80副、渔获物39公斤,后将该案移送至九江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杨某还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捕捞工具和渔获物,并处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将杨某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杨某被公安机关以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处以行政拘留15日。(来源:厅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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