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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毛泽东宪法思想的人民性*

2021-12-06

毛泽东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民出版社宪法民主

周 亮

习近平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宪法精神始终强调人民共同意志和人民根本利益,这与毛泽东强调的宪法人民性思想一脉相承。从提出《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1920年)到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0年)和《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从牵头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简称《宪法大纲》)到主导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简称《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等,毛泽东宪法思想与宪政实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伟大建设中逐步得到发展和成熟,但不变的是宪法思想中所折射出的人民性。

一、毛泽东强调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始终代表人民利益和巩固人民民主革命成果是制定新中国宪法的根本要义

习近平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页。这种法治人民思想与毛泽东宪法人民性思想一脉相承。毛泽东早在1912年6月撰写的《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中就指出:法律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的一种工具,判断一部法律好坏的标准是看法律是否为人民追求幸福服务。毛泽东这种法律应该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思想与列宁“苏维埃宪法现在和将来都始终不渝地有利于劳动者,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强有力的工具”(2)《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4页。有着一致性。

(一)毛泽东早期强调宪法由人民制定并始终有利于劳动者

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潮如雨后春笋般地传入中国,毛泽东从原来崇拜“自由主义、民主改良主义及空想社会主义的有趣的混合物”中逐渐解脱出来,开始投身到对湖南社会和群众精神的改造运动中。他在1919年7月的《湘江评论》上发表《民众的大联合》一文,宣扬他的民主革命思想。他指出,民众大联合是改造国家、改造社会的根本方法,戏谑辛亥革命看起来“似乎是一种民众的联合”,其实“乃留学生的发踪指示,哥老会的摇旗唤呐,新军和巡防营一些丘八的张弩拔剑所造成的,与我们民众的大多数,毫没关系”(3)《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并发出了“只有经过群众行动取得群众政治权力,才能保证有力的改革的实现”(4)[美]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的呐喊,有力地回答了人民群众才是中国革命最应该依靠的力量的问题。

1931年11月,毛泽东在江西瑞金领导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属于劳动人民的、以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具有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大纲》。《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和制宪主体的人民性。毛泽东认为,保护人民政权是为了发挥政权“打击内外反革命势力、增进工农生活福利的重大作用”(5)《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58、411页。。1937年8月,毛泽东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6)《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5页。。1946年12月,他对国民党“准备实行宪政”的骗人把戏进行了猛烈反击,认为蒋介石反动集团独裁不取消,不论有无宪法,人民休想得到民主。

(二)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领导制定革命的、人民民主的宪法

《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建国大纲,以法律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和国民政府政权的终结,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扫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毛泽东领导制定的“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其“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强调这部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认为这部宪法可以动员全国人民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充分肯定了“五四宪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透露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自信。1954年6月,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认为制定宪法的目的是“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认为“有了一个革命的宪法,人民民主的宪法”,就“有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而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7)《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328页。。

二、毛泽东认为宪法要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强调通过“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实现人民民主与对敌专政的结合

毛泽东成功将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国化,明确指出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进而提出了“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8)《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677页。,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指明了中国政权建设的阶级基础与依靠力量、国体和政体的性质与形式。《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五四宪法”第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强调“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9)《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八二宪法”文本上明确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

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块主要的“基石”是无产阶级,因为“无产阶级是现代社会中唯一彻底革命的阶级”(10)《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4页。。大革命时期,毛泽东深入分析了中国社会的阶级现象,认为近代中国革命虽然是资产阶级革命,但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做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主力,并在1926年提出了“进步的工人阶级尤其是一切革命阶级的领导”(11)《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页。的无产阶级领导权思想。192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进一步阐明了“中国迫切需要一个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这个革命必须由无产阶级领导才能完成”(12)《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更加坚定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领导阶级必然是无产阶级的坚定信念。1931年11月制定的《宪法大纲》第二条明确“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13)《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页。,进而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取得的革命成果和经验以根本法形式固定下来,再次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的领导阶级。

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根据地政权建设中,毛泽东提出“必须保证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占领导地位”(1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2页。,强调“民主共和国的彻底完成,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才有可能”(1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9页。。毛泽东说:“判断一个地方的社会性质是不是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地是以那里的政权是否有人民大众的代表参加以及是否有共产党的领导为原则。因此,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便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标志。”(16)《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85页。他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只能是和必须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是说,这个革命不能由任何别的阶级和任何别的政党充当领导者,只能和必须由无产阶级和中国共产党充当领导者”(17)《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3页。。毛泽东在1948年1月所作的《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重申,“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权”,认为“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于人民大众的国家及其政府的领导”(18)《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2页。。他在1949年所作的新年献词《将革命进行到底》中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组成的中央政府“将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适当的代表人物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19)《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5、1379页。。1949年6月,毛泽东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所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认为,“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强调“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0)《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9、1480页。。《论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全面阐述,是《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直接理论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

《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对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给予了法律保障。《共同纲领》“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一思想不仅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得到了明确,在新中国宪法中也得到了确认。“五四宪法”序言两次提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是认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是认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明确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固定为我国制定和修订宪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八二宪法”继承了这一思想,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了宪法,并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而在党内法规和国家宪法两个层面构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毫不动摇的根本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最广泛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

毛泽东认为,中国革命归根到底是农民革命,解决好农民问题是革命取得成功的根本问题。他在1927年3月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道,农民革命“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21)《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这奠定了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始终坚持工农联盟的基本思想。

随着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毛泽东认为“不但小资产阶级,而且民族资产阶级,有了参加抗日斗争的可能性”(22)《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主张将“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民主共和国”,以发动、团结和组织一切抗日力量共同抗日救国。他在1939年12月写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中提出:“中国现阶段的革命所要造成的民主共和国,一定要是一个工人、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在其中占一定地位起一定作用的民主共和国。换言之,即是一个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反帝反封建分子的革命联盟的民主共和国。”(2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9页。在1942年5月所作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具体分析了什么是“人民大众”。他指出:“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是工人、农民、兵士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这四种人,就是中华民族的最大部分,就是最广大的人民大众。”(24)《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55-856页。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他认为人民大众“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而以工人、农民(兵士主要是穿军服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主体”(25)《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2页。。

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指出,在中国,在现阶段,人民“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2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1478-1479页。。

“五四宪法”继承了毛泽东工农联盟思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以宪法形式保证了工农联盟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专政的有机结合

在1934年1月所作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毛泽东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是工农的政府,它实行了工人与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它对于工农和广大民众是广大的民主;同时它是一个专政,是对占人口中极少数的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和资产阶级的专政。他把宪法与宪政联系起来,认为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宪政,就没有真正的人民宪法。在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问题上,毛泽东强调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即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即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27)《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0页。。在1945年3月为党的七大政治报告所作的说明中,毛泽东阐述了成立一个由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联合政府的主张,认为“工农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的本质”(28)《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1948年4月,他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29)《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6-1317页。。他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30)《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周恩来发扬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内部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思想,在1954年9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3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11页。

三、毛泽东主张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强调“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政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列宁指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不弄清这一点,便谈不上自觉地参加革命,更不用说领导革命。”(32)《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1页。国家政权问题实质的一个方面是政体问题。毛泽东更明确指出,所谓政体“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3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毛泽东这一思想为新中国宪法实施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一)明确指出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毛泽东强调人民代表会议应成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他在湖南“省宪运动”中,建议组织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 “人民宪法会议”来制定一部反映民意的民主宪法。在领导1922年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工人罢工时,他建议组织“十代表百代表会议及全体总代表会议”来行使发布行政命令与条规的权力。这个“代表会议”是毛泽东组织具有人民代表性“立法机关”的首次尝试。

在1937年10月撰写的《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一文中,毛泽东认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实现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国。”(34)《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他指的议会制民主共和国的实质就是在议会中实行广泛的民主。在1947年11月《中央批转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中,毛泽东指出:“各级农民代表会,或人民代表会,为各级政府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应集中于代表会。”(35)《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75页。1948年1月,毛泽东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3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2页。他在1948年4月的《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现在已有可能在一切解放区出现。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37)《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8页。

《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四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法律与逻辑起点,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虽然1957年以后毛泽东对宪法的认识发生过偏差,但其在“五四宪法”中所确定的国体和政体形式,却一直被延续下来,成为新中国宪法文本的典范。现行宪法第二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就是这一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主张用普选方法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如何实现人民的宪法权利?毛泽东认为,在宪法制定过程中要赋予人民普遍的选举权,通过召集人民会议来制定宪法。毛泽东在湖南自治运动中提出“人民宪法会议代表,必须实行直接的平等的普通的选举。由人民宪法会议制定宪法,根据宪法产生正式的湖南议会、湖南政府,以及县、区、乡自治机关”(38)《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6页。。

毛泽东认为,赋予人民普遍的选举权是保证人民行使权利和巩固政权的法律需要。《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政权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以宪法形式把苏维埃代表大会固定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确立下来,强调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要求被选举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的委员会中工作的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作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39)《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0页。。

在1933年9月《今年的选举》报告中,毛泽东指出,要使苏维埃政权“能尽打击内外反革命势力、增进工农生活福利的重大作用”,“就要用选举的方法,把大批最觉悟最先进最积极的分子选进苏维埃去,而把旧人员中那些不中用的分子淘汰出来,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40)《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11页。。为了打击日本侵略者和保障民主宪政在革命根据地的实施,毛泽东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政府和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三三制”原则,推行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参议会”制度,选举产生出各级民主政府。在抗日战争相持阶段,毛泽东在1940年1月所作的《新民主主义论》演讲中提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4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他在1940年3月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和《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中强调,“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党派、男女、信仰和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2)《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1页。,认为“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43)《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0页。。

《共同纲领》第十二条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作了规定,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其后的宪法和宪法修订对此给予了积极响应。“五四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八二宪法”对选举制规定与“五四宪法”基本相同,只在性别选举上简化了“五四宪法”强调的“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三)强调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组织形式

毛泽东强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实行民主的政治,认为“三三制”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的有效方式。他在1928年11月《井冈山的斗争》的报告中总结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是必须健全工农兵代表会制度,并制定详细的各级代表会组织法;三是必须正确处理党和政府的关系,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这几项原则为红色根据地苏维埃政权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毛泽东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组织形式,认为“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其组织形式,应是民主集中制”(4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3页。。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认为“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4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毛泽东提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具体要求,认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认为只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46)《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1946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提出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原则是政权建设的一种过渡形式,这为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积累了经验。同时,毛泽东比较了我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议会制的差异性,认为“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不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47)《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45页。。

《共同纲领》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的政体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五四宪法”和现行宪法在法律上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五四宪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现行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在国家机关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思想。

四、毛泽东强调制定和修订宪法要尊重人民意愿,国家要履行宪法义务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代表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是毛泽东宪法思想的精髓。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宪法思想。习近平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4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0页。

(一)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新旧宪法的本质区别

在湖南自治运动中,毛泽东一方面推动湖南自治运动的开展,一方面探讨省宪运动中人民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他在1921年4月撰写的《省宪法草案的最大缺点》一文中指出:省宪法草案的第一个最大缺点,是对人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从而提出应增加规定人民有求得正当职业的自由权,要求将人民的“生存权”规定于宪法,求得宪法保护。他在1922年5月的《更宜注意的问题》一文中呼吁给予劳工生存权、劳动权、劳动全收权等,要求政府赋予劳工合法权利。1926年12月,毛泽东出席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通过了《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宣言》和40个具有立法性质的决议,有力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

毛泽东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早期标志性文件是领导制定并通过了《宪法大纲》。《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49)《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161页。,强调以宪法形式“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信教自由”等民主权利(50)《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48页。,实现了《宪法大纲》“与历史上一切借‘宪政’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约法’、‘宪法’根本对立”(5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为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革命运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1年4月,毛泽东领导制定的、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首次提出了人权概念,要求“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52)《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5页。。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他认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53)《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0页。。

(二)尊重人民意见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根本遵循

毛泽东认为,宪法要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宪法制定的建议和意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五四宪法”草案起草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第一次有8000多人参加讨论,提出意见经整理后达6000多条。第二次是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提出意见经整理共138万条。第三次大讨论,是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并先后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临时会议讨论通过,然后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到1954年9月,全国各界1.5亿人次参加了宪法草案的修改讨论工作,提出了52万条修改补充意见。毛泽东总结“五四宪法”之所以得人心的原因时认为,就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要求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54)《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我国2000年制定、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给这一要求赋予了法律规范,明确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2018年我国启动宪法修改工作时,习近平强调,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毛泽东制定宪法要尊重人民意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三)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国家宪法的基本义务

习近平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新中国历部宪法都明确国家履行宪法义务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实现。“五四宪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规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第九十三条明确给予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以往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区域性宪法相比,“五四宪法”强调国家应该履行义务,创造条件保证公民权利行使,从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性权利。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扬“五四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精神,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明确公民在困难情况下有获得国家帮助的宪法性权利。与此对应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一直坚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根本追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这些思想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通过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理论品格、实践品格与时代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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